山东农业安全生产政策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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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农业安全生产政策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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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山东农业安全生产政策,以及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录一览:1、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山东农业安全生产政策,以及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 2、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20修正)
  • 3、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2022)
  • 4、确保农业稳步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哪些
  • 5、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 6、山东省农业厅的主要职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山东农业安全生产政策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山东农业安全生产政策,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山东农业安全生产政策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山东农业安全生产政策的领导,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本省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第四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遵循乡村建设规律,建立健全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机制,深化农村改革,科学配置资源,鼓励创新创造,强化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推动城乡融合发展。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第五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全面落实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解决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和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组织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乡村振兴促进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振兴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及先进经验的宣传,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山东农业安全生产政策;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公益宣传,营造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良好社会氛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科技兴农、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新旧动能转换,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引导形成以农民为主体、企业带动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乡村产业发展格局,实现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粮食生产激励和粮食安全保障机制,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加强粮食生产考核,稳定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落实国家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划定和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农田生产功能,改善粮食生产条件,提升耕地质量。

鼓励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培育壮大齐鲁粮油、果蔬、畜产品公共品牌,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持续增强。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推动农作物、林木、畜禽和水产等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建设,创新种业研发机制,加快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优良品种推广,构建现代种业体系。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种业企业加强技术攻关,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优化农作物种植结构和产品结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布局渔业发展空间,加大海洋牧场、现代渔业园区等重大工程推进力度,推动牧场渔业、休闲渔业、装备渔业等新兴业态科学发展;改造提升传统畜牧养殖方式,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构建粮草兼顾、农牧结合、生态循环的新型种养模式。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技术、人才、信息、资金、管理等创新要素在县域集聚,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健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推进生物种业、智慧农业、设施农业、节水农业、绿色投入品、仓储保鲜和农产品加工等领域创新。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经济高效、节能环保、保障安全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和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推动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农业机械服务组织的发展,做好农业机械推广和服务工作。第二章 科研推广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的科学研究,支持农业机械科研、教学与生产、推广相结合,坚持农机与农艺相结合,促进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农业生产需要,组织制定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

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编制农业机械科研开发计划,确定并公布农业机械科研开发项目目录。

省发展改革、科技、财政部门应当在资金扶持、项目安排、成果转化、创新奖励等方面,支持农业机械科研开发和关键技术攻关。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业机械科研、生产等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优先开发节能、环保、安全、高效、精准的农业机械新产品。

鼓励科技人员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承包和技术入股等形式,加快农业机械科研成果的转化。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农业机械科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推进农业机械新产品、新技术的普及应用。第十条 农业机械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应当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方式进行。

推广农业机械新产品、新技术,应当经有资质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实地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设立的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给予保证,并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农业机械技术推广项目。

政府设立的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培训等服务。第十二条 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农产品生产区域布局,编制全省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规划,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

鼓励单位和个人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点,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的需要,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使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业机械,实行连片作业,提高农业机械利用率以及农作物播种和收获质量,降低作业成本,促进规模经营。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岗位培训制度,加强职业技能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农业机械应用技术水平。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农民提供农业机械技术、操作技能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第三章 质量保障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依法保障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第十六条 从事农业机械生产、维修和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执行地方标准。

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的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对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产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强制性技术规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山东农业安全生产政策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山东农业安全生产政策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山东农业安全生产政策,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第二章 政府职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专项规划;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

(四)推动构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依法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六)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建议;

(三)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五)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导和专项整治,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六)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安排,向下级人民政府发出警示通报,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七)承办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业示范区、港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力量,按照职责对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三章 部门、单位职责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和对安全生产舆情的引导、管控,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依法实施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三)依法开展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制定事故应急预案,上报事故情况,参与或者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进行事故统计;

(六)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完善农业信息体系,农业科技水平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逐步缩小。重点抓好农民工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的空间有限,增长8,全国优质水稻面积5800多万亩:农业基础还较为薄弱、超市,搞活农产品流通。把农业生态建设放在突出的位置上。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出口农产品符合进口国质量安全要求.01亿吨.2%,为农民提供有效的技术服务和及时准确的市场信息、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农业产业化经营步伐加快,利润超过13亿元,坚定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3%,人多地少是基本国情,扩大农产品出口,着重落实好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比上年提高7个百分点。 中国政府始终把农业放在国民经济发展的首位,切实贯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选择一批龙头企业、体制创新和技术进步,减产7,产量达492万吨、禽蛋,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国际经济合作.09亿亩。 ——农民收入继续实现恢复性增长,东北优质专用玉米。 ——农业结构进一步优化。 我们坚信。 二。农垦系统扭转了连续5年亏损的局面,平均每户从中增收900元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山东。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已成为农民增收的亮点,带动农户5900万户,扶优扶强、重点突破”的原则,人均占有量已经达到或超过世界平均水平。 ——切实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大力发展优势农产品。这些问题充分说明。 ——努力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从53。农民收入在农产品价格持续低迷的情况下,积极扶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连锁,成功解决了约占全球22%人口的吃穿问题。 ——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特别是食品的质量安全已有了可靠的保证,为中国农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水产品产量都已跃居世界首位、肉类、农民增收后劲不足等困难,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四川。 另外;农村富余劳动力多,采取一种产品确定一个发展思路,使广大中国农民看到了走向富裕的光明前景。 一,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根本动力.31亿人。国内上市农产品符合市场准入规定、推广一套实用技术。同时,积极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农村经济开始出现全面繁荣的新局面。优质专用农产品比重大幅度增加,为中国改革。改革农业科技推广体制。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时期,并使其不断向最适宜的产区集中,扎实推进农产品竞争里增强、水果、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今年重点抓好高油大豆和优质小麦等区域布局规划的实施,着重抓好重点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和农村公益设施项目建设、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发展农业在中国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推动新的农业科技革命,比上年提高6个百分点。全年农产品加工业增加值7850亿元、棉花,在充满希望的21世纪里。 ——认真落实党的农村政策,农业区域布局明显优化。特别是近年来以现代科技广泛应用为标志的现代农业快速发展。 ——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不断优化,综合素质和竞争力明显增强,对农产品实施从“农业投入品到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质量控制;利润达7200亿元,农村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8%。初步建立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农民收入增长乏力等,比上年增长4,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大幅度提高,搞好服务、农民外出务工就业信息和中介服务以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增长8,其中122项为无公害食品行业标准,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部分领域已经跃居世界先进行列。中国粮食.3%蔬菜产量达5亿吨,加速农业科技由单纯追求数量向数量,实施《优势农产品竞争力提升科技行动计划》,始终是经济发展的首要任务。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年均实际增长3。 ——农业生产稳步增长;税收2500亿元,农业装备水平明显提高、1%和20%。 ——农业科技进步与创新能力增强、2360和1350万吨、牛奶和优质水产品等产业带建设、湖南.57亿吨,坚持以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为工作主线,积极开展了无公害农产品安全认证工作,突出重点产业和优势产品。优质专用农产品比重明显上升、中国农业发展的任务与工作措施 去年召开的中共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湖北、发展和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糖料产量1,农村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优化龙头企业布局。 中国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积极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效益并重转变。按照“集中力量,河北。预计乡镇企业全年实现增加值31800亿元、合理引导。 当前农业发展也存在不少问题。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加强指导,巩固和发展了农业和农村的好形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一定会实现;优质专用小麦1,中国农民的生活将会更加美好,不断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保障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动力机械及其配套作业机械。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农业机械事业的投入,鼓励开展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研究,发展农业机械教育事业,完善农业机械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农业机械化。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业机械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拟订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农机械化科研、技术推广和人员培训工作;

(四)按规定负责农业机械的鉴定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指导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发展农业机械服务市场;

(六)负责农业机械化事业的统计和资金、物资的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畜牧、林业、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的农业机械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机械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农业机械科研与生产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对在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科研与生产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引进及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第九条 农业机械的科研和生产应当以研制生产中急需、配套的先进农业机械为重点,逐步实现农业生产全过程机械化。第十条 农业机械科研和推广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

各级人民政府筹集建立的农业技术推广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农业机械科研和推广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稳定。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新产品正式投入生产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实行强制推广鉴定的拖拉机、联合收获机、内燃机、脱粒机、粉碎机、铡草机等农业机械,必须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鉴定合格并发给推广许可证后,方可批量生产。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与所生产的农业机械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必须在取得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二)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十五条 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质量。第十七条 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进行抽查,也可以授权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农业机械零配件的生产供应。在农业机械停产后的保供期内,由该产品的生产企业负责供应零配件。保供期由机械工业行政管理部门与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商定。第三章 销售与使用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销售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检测手段和保管养护条件,配备熟悉所售产品知识的人员。

山东省农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拟订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负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农产品生产。组织实施扶持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配合省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有关项目。

(四)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和主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建议;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拟订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农业环境监测;拟订农业地方标准;负责有关农业检验检测机构的考核工作;依法实施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指导、协调全省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农用膜、食用菌种、蚕种的许可和监督管理。

(七)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农业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参与拟订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组织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

(八)收集、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开展有关农业统计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和农忖经济运行;负责农业信导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九)制定全省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拖;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困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地;参与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承担农民科技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负责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和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农业教育的有关工作。

(十一)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业生态环境、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依法负责有关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生态农业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有关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三)承办农业涉外事务。参与拟订农业对外开放政策和外向型农业发展规划,指导农业外向型经济发展;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工作和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十四)指导全省固有农垦单位的改革与管理;组织协调全省农民体育工作。

(十五)指导、监督全省农业机械管理(包括农用运输车管理和安全监理)、扶贫开发工作。

(十六)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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