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业补贴政策的坏处日本对农业实行高补助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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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农业补贴政策的坏处日本对农业实行高补助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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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日本农业补贴政策的坏处,以及日本对农业实行高补助与保护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录一览:1、良种补贴的国家政策...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日本农业补贴政策的坏处,以及日本对农业实行高补助与保护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良种补贴的国家政策
  • 2、我国农业补贴政策和美国日本有什么不同
  • 3、二战前后,日本农业政策是怎样的?
  • 4、日本对农民进行补贴的原因和态度
  • 5、补贴的优点与缺点?
  • 6、中国和日本“三农”问题的比较?

对农业实行补贴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多年来农业补贴政策的实践与经验,对现阶段我国建立完善农业补贴制度具有重要启示和借鉴意义,对我们主要有如下启示日本农业补贴政策的坏处

政策目标清晰、指向明确日本农业补贴政策的坏处

发达国家在实行农业补贴政策的初期阶段,为防止政策目标泛化,大多根据具体的政策目标采取相应的措施,要求各种补贴支持措施目标清晰、指向明确、分工合理,避免各类补贴措施出现整合一体、边际效应下降问题。如欧盟早期农业补贴政策目标主要针对解决共同体市场农产品短缺、保障粮食安全,因此采取日本农业补贴政策的坏处了“目标价格”、“门槛价格”和“干预价格”等严密、精致的价格干预机制。随着农产品供给问题的解决,农产品过剩、财政负担沉重和国际竞争加剧等问题日益突出,欧盟将政策目标调整为稳定农民收入、增强农产品竞争力,并相应改革政策机制,在减少价格支持的同时,向农民提供直接收入补贴。

价格支持始终是基础性措施:

尽管各国农业资源条件差异较大、政策目标也不尽一致,但价格支持始终是发达国家农业补贴政策的基础性措施。其中,最低保护价是各国使用比较普遍的价格支持措施。如美国采取与信贷支持相结合的最低保护价制度,虽然70多年来对操作方式进行多次调整,仍然是其农业补贴政策的基石。欧盟的干预价格制度、日本稻米价格支持和韩国稻米政府收购计划等,都具有最低保护价性质。据OECD(经济发展组织)估计,OECD国家1986—1988年价格支持占整个农业补贴的比重达77.1%,尽管各国减少了价格支持,但2005—2007年仍然达51.5%。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价格支持政策指向明确,操作相对简单,作用直接、见效较快,对那些补贴能力不强、保障农产品供给压力较大的国家,是一项首选措施。其缺点是扭曲市场信号,若长期实施,将导致农产品过剩,使政府财政负担沉重。

价格支持逐步向收入补贴转型:

为减少农产品过剩、缓解居高不下的财政支出压力、适应WTO规则,发达国家逐步调减价格支持,转向收入直接补贴。如美国自1996年就用与价格不挂钩的“生产灵活性合同补贴”,代替实施多年的“差价补贴”;2002年又用与农产品生产、价格不挂钩的“固定直接补贴”,代替“生产灵活性合同补贴”。欧盟自本世纪初以来,在减少价格支持的同时,向农民提供直接收入补贴,以替代对农民的各类价格补贴。日本自2004年开始改革稻米管理价格制度,实行“水稻生产收入稳定计划”,对种植水稻的农户实行差价补贴政策。

以挂钩直接补贴为主:

发达国家实行的直接补贴,大多以农产品价格、产量、种植面积(动物数量)、投入品以及农户收入水平等为依据。如美国的“贷款差额补贴”、日本的“水稻生产收入稳定计划”、韩国“稻米差价补贴”等与产量和价格挂钩;美国的“反周期补贴”、日本的“稻米差价补贴”与现行市场价格挂钩,欧盟的“补偿性补贴”以作物种植面积、牲畜数量为依据。这些挂钩直接补贴,既能有效稳定农民收入,又对市场机制扭曲相对较小,逐步成为发达国家农业补贴的主要方式。相反,WTO鼓励实行的与产量、面积或价格不挂钩的直接补贴措施却并不普遍,如只有美国采取“固定直接补贴”。

农业补贴易增难减:

受国内政治、社会等因素的影响,发达国家农业补贴具有典型的政治经济学特征,增加容易、削减困难。各国迫于WTO减让压力对农业补贴政策进行改革,但实际上大多以调整补贴结构为主,把受WTO约束的“黄箱补贴”转移到WTO允许的“绿箱补贴”范围,并没有对农业补贴进行实质性削减。如欧盟2007年采取“强制性调整机制”削减农业补贴,但节约出来的资金只能继续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

注重政策措施的衔接配套:

如欧盟设计的“目标价格”、“门槛价格”和“干预价格”,互为一体,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形成严密、精致、灵敏的农产品价格支持机制;美国建立由“销售贷款支持”(最低保护价)、“固定直接补贴”和“反周期补贴”组成的“三级收入安全网”,具有价格支持与直接补贴相互配套的政策合力与综合效能。与此同时,还注重协调国内补贴与边境保护措施之间的关系。如日本、韩国多年来能够保持国内稻米高价,关键是在采取价格支持的同时,也采取了严格的进口保护措施。与此相反,我国对大豆、油菜籽实行的临时收储措施,由于产需缺口大、进口依存度高,临时收储政策的托市保价效果并不理想。

美国:

2014年新农业法案的主要农业补贴措施做了很大改进,主要体现为改革收入补贴方面。

改革收入补贴。从名义上,取消直接支付、反周期补贴、平均作物收入选择补贴,保留营销援助贷款项目。新设立了两个项目——价格损失保障(Price Loss Coverage,PLC)和农业风险保障(Agriculture Risk Coverage,ARC),生产者可以二选一。实际上,PLC可以视作对反周期补贴的调整,能在一定程度上补偿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而ARC则可相当于平均作物选择补贴的升级版,针对的是收入的损失。因此,总体上,2014年新农业法真正取消的补贴是直接支付。

PLC主要覆盖小麦、饲用谷物、水稻、油籽、花生、豆类等大宗商品。这个补贴首先设定参考价格,如果市场价格低于参考价格,则向生产者提供补贴。PLC的补贴率是参考价格和年度全国均价之间的差额。和以往年度对比,2014年新农业法案的参考价格比目标价格有所提高,其中玉米从2008年的2.63美元/蒲式耳提高到2014年的3.7美元/蒲式耳、大豆从6美元/蒲式耳提高到8.4美元/蒲式耳、小麦从4.17美元/蒲式耳提高到5.5美元/蒲式耳,提高幅度均为40%或以上。

价格损失保障补贴计算方法是:补贴=(参考价格-年度全国均价)×补贴单产×85%×基础面积

补贴单产可以参考现有反周期支付政策的单产,或按照2008年到2012年作物收益的90%作为标准。基础面积则使用以往FSA登记的面积,或以每种作物2009—2012作物年度的种植面积均值为标准进行一次性调整。

日本:

细分的话,日本农业补贴分为软件补贴和硬件补贴。硬件补贴的对象包括机械、设施等,达到约400种,主要包括“建设强大农业补助金”和“农业、食品产业竞争力强化援助项目”等。

农林水产省的不同科室管辖各自的项目。由于所有补贴都依靠税收,与政府预算连动,在国家的预算中,如果出现了新的补贴项目,或者是修改现有补贴项目,负责的部门要在新财年的4月后迅速着手实施。

为了鼓励年轻人务农,农林水产省2012年度创设了青年务农补贴制度,通过补贴鼓励青年人从事农业。从2013年度开始,补贴对象扩大到渔业和林业的新劳力。没有务农知识的青年,可以到都道府县承认资格的农业学校以及先进农户和先进农业法人等处进行培训,最长可达2年,每年有150万日元的补贴,务农后则可以连续5年每年获得150万日元。

除了国家提供的补贴外,地方政府也提供各种补贴,如岛根县从2012年度决定给45岁至64岁的新务农者提供每年75万日元的补贴,补充了国家要求45岁以下才能获得补贴的制度,以促进更多劳动力投身农业。

大米,一直都是日本国民代主食。在一百多年前,日本一个地方的奸商准备将本地为数不多的大米运到外地卖高价,而不卖大米给打鱼的渔妇,结果引发了整个日本的大米暴乱,对日本的发展影响产生了巨大的损害,史称“大米骚动”事件。

从表面看,这是一场偶然引起代事件,但是,如果我们更深入一层了解,就会发现,这也是一场必然事件。

从江户时代至一战前夕,日本农业领域长期占主导地位的是寄生地主制。这是一种在封建制向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出现的以地主佃农关系为基础的农业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地主靠收取地租剥削佃农,逐渐膨胀直接导致佃耕权的不稳定。因为地主是追求最高地租代,但是地租过高肯定会产生的连锁反应,最终引发尖锐的社会矛盾:农民收入急剧降低,农产品价格持续下降。

日本民间对降低佃租和收回租地的呼声越来越高,日本政府不得不开始考虑改良之前的封建土地所有制。

1918年9月,寺内正毅的陆军班子下课,原敬上台。原敬队是日本第一支非军事背景队,在随后的日本管理层选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原敬班子开端平抑米价,尽量的让老百姓都吃得起米。

于是,日本于1920年推行租佃制改革方案和相关政策,强化佃耕权,最终新政却不得不暂缓实施。主要还是由于地主阶级的强烈反对,加上缺乏土地、农具、资金等公共资源。

不过,随着二战来临,日本国内急需满足战时代粮食资源,政府不得不牺牲地主阶级的利益,调整里农业政策。

1932年,日本政府调拨了4.8亿日财政拨款,对农业投入补贴增加到28%。同年,日本农林水产省新设经济更生部,积极开展“经济更生”运动。包括,大力投入农地基础设施整备,建设农林道路,扩展农村经济组织,培养农民自主精神,强化农村互助关系等。总代来讲,此次运动相对减轻农民的债务负担,缓解农业萧条的压力。

次年,日本国内米价急剧下滑,出台“大米管制法”,政府得到授权:可以不受限制地按最低保护价格或最高价收购抛售大米。此外,管制范围扩大到殖民地的水稻生产。

二战爆发后,日本为了实现粮食的基本自给自足,开始实行战时经济统制政策。于是,保证粮食的稳定产出与销售,成为日本政府维持农业稳定发展代重中之重。先是颁行“农地调整法”,目的是通过在各市町村设立“农地委员会”来限制地主权利。

地租、地价的决定权、土地流转权,限制地主擅自收回租地以保护佃农的耕种权,都掌握在委员会手中。

除对农地租赁规则调整外,“农地调整法”还通过对土地改革、控制人口增长等方面的规定,间接保证农业上人力配置,运用科技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来增加粮食总产量。

随着战事扩大,日本国内粮食短缺问题越来越严重,政府被迫调整农业政策,最大限度满足战时需求。

1942年,日本又制定里“粮食管理法”,规定日本的粮食市场流通与消费均由政府统一管理。

至此,日本在农业政策法规方面进行了大幅度调整,但就是除了土地所有权。可见。日本已经倾向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

日本农业补贴政策

1999 年日本政府颁布了《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即新农业法, 取代了沿用近40 年的旧农业法。2000 年又出台了对山区、半山区的直接支付制度。

日本农业补贴的具体类型主要有: 一是收入补贴。最主要是对山区和半山区的直接补贴, 日本山区面积占总面积的40 % , 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 山区的农业明显落后于平原地区。因而政府规定每个山区农户可以享受的补贴上限为100 万日元。可享受补贴的面积约为90 万公顷, 即平均每公顷约8 万日元, 这相当于欧盟普遍性的面积补贴的两倍多一点。政府还制定了稻作安定经营策略, 对种稻农民进行收入补贴。二是生产资料购置补贴。日本农民建立或改造农业生产设施, 可以从中央财政得到50 %的补贴,可以从都府县得到25 %的补贴, 其余25 %则可从接受国家补贴的金融机构得到贷款, 有些地方市町村财政还要补贴12.5 %。三是一般政府服务。包括培养农业人才、基础设施投入、乡村建设、支持农协的发展等方面。此外还制定了灾害补贴、农业保险补贴、贷款优惠等农业补贴政策。据世界贸易组织公布的调查报告, 日本对农业的补贴已经超过了农业的收入。

日本1950年进行税制改革后,农民的租税负担开始减轻。尤其是在日本经济进入高速增长后,政府来自工业的税收迅速增加,实行“以工养农”政策,对农业积极扶持。在日本,农业作

为整体已不再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是财政支出的重要方面。

足够的资金投入对农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发达国家,各项农业政策的贯彻实施是以强有力的财力支持作为后盾的。在各种类型的资金投入中,财政的投入一舶占有较大的比重。从总体上看,美、日及西欧各国的农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大于农业生产总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而工业投资在国民经济总投资中的比重远远低于工业生产总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各国情况还表明,尽管农业份额在相对缩小,但用于农业方面的财政投资的绝对量,并不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额下降而缩减,而是有较大的增加。可以说.在发达国家是工业“补贴”农业,投资政策向农业倾斜。

1、支持农业生产发展

中国的财政补贴大部分用于以粮、棉、油、猪为主的农产品价格补贴。同西方国家在农产品生产相对过剩的条件下,为了保持国内市场供求平衡和增强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对农产品实行保护价格和出口补贴不同,中国的农产品补贴政策主要立足于扶持农业生产的发展,增加农产品的生产量。

从而达到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目的,在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时,对农民实行了加价款补贴政策,并采取了销售价格不提或少提的办法,对购销价格倒挂的价差和企业经营性亏损实行财政补贴。因而,农产品补贴增长很快,在全部财政补贴中占居重要地位。

2、稳定人民生活

长期以来政府从国家的具体国情出发,实行了保持人民生活基本必需品特别是粮油、猪肉民用煤等价格基本稳定的政策,并对城市住房、水电、公共交通等实行低租金、低收费制度,因此而发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国家给予财政补贴。

或者,在提高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价格后,对职工或城镇居民给予适当的物价补贴。因此,中国的财政补贴具有绝大部分直接或间接用于人民生活的特点。

3、缓解经济矛盾

中国的补贴有好多种,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价格改革的不断深入过程中,适当运用财政补贴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因价格和利益关系变动带来的矛盾,为价格改革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创造条件。

4、高校毕业生培训享补贴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相关补贴政策,并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扩展资料:

补贴其特征如下:

(1) 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此处的政府行为是广义概念,不仅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补贴行为,而且还包括政府干预的私人机构的补贴行为。

(2) 补贴是一种财政行为:即政府公共帐户存在开支。

(3) 补贴必须授予被补贴方某种利益:一般认为这种利益是受补贴方从某项政府补贴计划中取得了某些它在市场中不能取得的价值。

(4) 补贴应具有专向性:专向性补贴是指政府有选择或有差别地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补贴。

刘志仁:说到中日韩三国农业有很多相似之处,自然条件,自然历史,农村风土人情经营规模也很相似,我一直认为,经营的理念,经营的技术,经营的水平方面,中日韩三国绝不比欧美差,这是我经过几十年对国际农业和中国农业,特别是欧美农业和中日韩三国农业比较得出的结论,但是我们差的是经营规模太小,是制约中日韩三国农业的一个重要障碍因素。通过几十年的研究和对一些国家的考察,我把世界各国农业的经营规模大致分成五个大类型,第一是超大型的农业经营规模,人家经营规模是5位数是万亩,六位数十几万亩,我前年12月份跟国务院几位其他参事到澳大利亚访问,人家在一个家庭农场几万亩是平常的,十几万亩,二十万亩家庭农场也有,这样的规模相当于我们一个小县的耕地面积,比我们乡镇规模还要大,第二种类型是大型的经营规模,像美国的经营规模是四位数是几千亩,第三种是属于中型的经营规模,是几百亩。像欧盟平均就是这么一个样子,第四种是小型的经营规模,这个是包括日本,韩国和我国的台湾省是两位数就是几十亩的样子。堀口健治:首先我回答一下程国强教授上午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日本 长期以来限制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现在为什么在民主党政策之下可以允许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进入农业了。主要是受日本农地法限制,日本农地法规定农民以外个人和组织无法获得农地,这个法律依然现行有效。现在政策允许的是包括股份制公司在内所有的个人和法人,可以借农地就是租借农地。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农地的权利依然被严格的限制。这个农地法当年制定主要是为了保护获得土地农民利益,防止农民再次被剥夺土地,成为再生地主拥有控制权这样不利的条件。经历了经济高速增长,到现在农地法经过几次调整以后,已经可以自由的租借了。为什么严格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获得农地是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资本形式是以股份形式存在可以通过转让股份买卖股份使得公司的资产进行重组,如果让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了农地的拥有权以后,那么有可能通过股份的买卖使得这块土地最终用途从农业转为他用比如说建造别墅。 [05-29 14:59]

堀口健治:现在允许股份公司参与农业,已经将这个农地法内有关规定开放很多,开放以后实际情况并没有非常多的股份公司参与到农业当中。股份公司参与任何经济活动都是为了盈利,而现在农业不赚钱,这也是股份公司在政策上允许参与农业而真正参与农业是很少数的原因。有一类成功的案例是大型的涉农企业和大规模农户进行联合的例子,现在日本的土地依然是昂贵的,所以想通过购买或者租赁土地而参与农业生产活动其成本是非常高昂的,大部分农民,农业从事者是依靠父母手中继承下来的土地经营农业,所以怎么跟具有土地经营权的人进行合作,这个是现在的经营方式。在新泻有300户股份制农民合作的事情,我就这个事情稍微做一下解释,这300户人自己组成一个股份公司,然后把他们自己原来单户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全部委托这家股份公司由他进行专业的农业生产。以前村庄里面也有进行农业专业生产的专业农户,但是他很难从300户人家获得别人的土地和经营权,300户共同出资组建这样一个联合性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了大家共同利益,才可能获得农业集约化经营的业务。 [05-29 15:02]

堀口健治:那么,300个股东不仅可以得到股东分红还可以通过自己租赁的农地获得这块农田生产得到的报酬。因为集约化生产使得大米产量单产提高了,大豆和小麦生产效率也提高,因此农产品收益加上股份分红使他们能够获得满意的收入。尽管在日本土地是私有,但是农地销售以后,转让以后,自己将永远失去这个财产,所以农民大多数还是不愿意放弃财产拥有权,但是租赁或者委托别人耕种这种做法农民还是可以接受的。同时股份制公司的经营会比较灵活,完全没有劳动力或者是顾不上农业生产农户可以把土地承包给股份公司来耕作。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或者是想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可以只把其中收割季节或者需要使用农业机械的季节委托给股份公司,其他的农活还可以自主完成。当然这样的成功案例并不多,因为这种集约化的农业生产相对需要是集体的决议,上百户人家要完全达成一致的意见才有可能实现,这样的集团农业经营面临着非常多的阻力,需要进行较多的沟通成本才可能达成。 [05-29 15:08]

堀口健治: 第二个问题是程国强老师说中日农业经营者补贴的规模是差别很大的,日本在农业补贴怎么实现监督,实施管理,就此我简单的回答一下。今年4月份开始有水田价格直接补偿制度,种植水稻农户由240到250万,他们加入农业保险,在他们保险公司有他们农业经营的基本数据。战后一直延续至今日本对水稻的种植其实是有强制保险制度,这个制度是所有的水田农户必须要参加的。种植水稻的农户每年要向地方政府申报自己拥有水田面积地块,以及每个地块种植作物详细情况,是种植水稻还是其他作物或者是休耕。而它的监督和确认是由镇政府和农协联合执行的。此次的补助金额是全国有一个统一的补差价只要参加此次水田种植面积调整的农户,就可以获得每0.1公顷获得1.5万日元的补偿,无论你将水田种植大豆还是小麦还是其他用途,比如说米粉生物能源,用的水稻的种植都可以获得。所以这个价格补贴并不是根据每一个地块跟市场价差价比而是统一进行市场价和当年价格的估算以后给的一个统一价格,那么全国水田都是0.1公顷1.5万日元,水田调整以后,种植大豆小麦就是一公顷3.5万日元,统一估价进行补贴。 [05-29 15:10]

清水澈朗:我补充一点,首先是股份公司参与农业生产。关于股份公司参与农业今天也有同学问到使用权和所有权合一,是否会使得农业生产效率受到影响,也说农业两个错误,我想结合这些表达一下我的观点。大多数国家是不允许股份制公司自由参与农业的,美国和法国都如此。日本关于畜牧业是相对比较自由允许公司化参与经营,而对农业是比较严格的限制的。我认为这样的限制是对的。股份公司允许经营农业是在03年当年小泉政权进行的结构调整改革,设立改革特区就是小泉改革特区中允许实验性将股份制公司参与农业合法化,现在即使目前也是对股份公司参与农业的条件有很严格的审查的。比如说当地居民必须要参与到股份公司中,股份公司不能损害当地居民利益等等有这样一些相关的限制。为什么不允许股份公司参与农业经营或者不允许他获得农地是因为股份,原则上是 一定可以自由买卖的。 [05-29 15:16]

清水澈朗:即使这个股份公司最初经营农地是为了搞活当地经济,为区域经济做贡献有这样良好的想法,但是股份是可以转让,随着股份买卖,最近这样全球金融投资基金对股份进行的资本重组,那么也可能使它脱离当初的愿望。日本的农业部,农林水产省认为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可以让股份公司参与农业,因此开放了股份公司对农业经营的参与度。但是,我们可以清楚的从当今的金融危机中了解到,和美国一样股份公司存在着比较大的风险。尽管日本还没有完全开放农业给股份有限公司,但是我想这个过程已经足以引起中国的警惕,不应该轻易的让股份公司进入农业。 [05-29 15:18]

大岛一二:谢谢,韩国的李先生有什么看法。 [05-29 15:19]

李范锡:问题是合作社,我简单的介绍一下农协怎么设立,有什么功能?合作社和股份制公司是什么情况呢?大家都知道,合作社就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公共所有和民族管理,来实现共同经济,合作社原则是人们的自治组织,自愿联合的人们通过共同所有和民族管理事业体,来实现共同的经济,社会,文化的需求和愿望。合作社原则跟股份公司有区别,农业,农林是参加合作社,所以韩国农协都学习日本农协,韩国农协主要设立目的以农民自治性为基础,通过提高农民经济,社会文化地位和农业竞争力,改善农民生活质量,保证农业经营均衡,这是合作社的问题,合作社没有钱的话,不能成为真正的合作社,利润来源是银行的利润,所以农业银行和韩国农业协同中央会合并起来,61年我们是最集中的农协是里洞农协,当时有21.042个农协成立。以后1500个农协都是合并起来,韩国和日本农协的区别在于,我们是银行业和经济事业是农村生产,销售主导一起做,日本是农林中央金库,是银行业,还有全国农协中央会。现在综合服务型农协是经济事业。还有培养协同综合组织,很多事业一起做,这个是韩国农协的特点。 [05-29 15:20]

大岛一二:下面由清水澈朗先生补充一下关于农协的问题。 [05-29 15:42]

清水澈朗:日本和韩国农协在组织机构上很相似,绝大多数农户都参与到农协当中。现在日本农协有700个左右的农协组织,有两万个农协经营点,在农协系统就业的人员就22万人。农协的合作社成员有900万人,无论农产品的市场份额,还是在农村的金融市场份额,农协都占有绝大的市场份额。因为农协力量过于强大,相反也引发了一些问题。上午我们也提到为了能够促使农协发展,政府针对农协给了很多补贴,包括对农业生产设施的补贴和对金融的补贴。但是不管农协有什么样的问题或者说有什么迄今仍然是难以解决的难题,客观上讲日本农协还是对促进日本的三农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特别是在农村推动经济发展以及通过农产品联合销售和加强农户之间的协商,使得民主化进程得以推进,农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05-29 15:46]

刘志仁:我们这个题目特别自然转到农村组织上来了,我就发表一下我的建议,我一直认为中国农村改革30年来取得很大的成功,但是也有很多缺憾。也有很多失误,刚才李昌平教授在他的发言中讲到,我认为我们农民组织严重滞后,是我们农村改革30年来的一个重大的缺憾。应该讲在农村改革之前,中国的农村组织化是世界上最高的,刚才日本朋友讲的,他们现在加入农协的加入率几乎是百分之百,我们在改革之前中国农民加入人民公社入社率也几乎是百分之百,但是30年来通过改革我们感到人民公社经营制度不符合中国的实情,我们把它抛弃了,这个是对的。但是你抛弃了旧的以后,要赶快有一个新的替换它,这个工作是严重滞后的,经过最近20多年摸索,逐渐的形成了我们现在,现阶段要推行专业合作社,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讲是最近十几年整个议论比较多的,在这个基础上,07年国家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也实施了。 [05-29 15:50]

刘志仁: 我的老师也是中国农村改革总设计师杜先生他一直关心中国农民组织问题,1986年,杜先生带领一批学者访问了日本,应日本农协中央会的邀请,回来以后,杜老向当时主要负责人建议,我们也要搞这样的组织,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搞成,我本人观察日本,韩国农协,包括台湾省农会观察了40多年,韩国的朋友已经介绍了,韩国农协,清水澈朗介绍了日本农协,我们现在专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日本,韩国农协还有很大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于日本韩国专业农协,当然有很大的距离,但是使我们特别欣慰的是,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最近两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最近我们跟农业部进行了座谈,我们现在到2009年底,全国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共有24.64万家,韩国说一共有22万家,我们已经达到24万家,比08年增长了一倍多实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有2100多万户,但是还是面临很多问题。最大的问题农民组织化也就是专业合作社这个覆盖面太小,我们有2.5亿多农户,只有2100万农户加入的,实际上我们加入率仅仅是8.2%。 [05-29 15:52]

刘志仁:也就是说将近有92%的农民现在还再一个组织外,他们处在一个无助,孤立的状态,所以今后如何提高农民组织化的水平,不仅仅是克服经营面积小的一个有效的途径,也是提高农民政治地位,提高农民的收入,提高农产品质量水平,缩小城乡差距,最紧迫的课题。想想看,中国所有的阶层,哪一个阶层没有组织。而最大的,最弱势的这个群体没有自己的组织,今天3月全国人大通过将来的选举,是农民和城里人是同权,同票这是一个很大进步,为了实现农民的同权,同票,农民组织化程度是至关重要,日本韩国,农协是代表农民利益的,我们农民利益谁来代表,是地方政府吗?所以尽快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这是解决中国现在农业问题,建设新农村问题这是一个瓶颈。为此,我们国务院参事,今年把如何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设定为一个重要的课题,现在正在调研。可能有很多朋友不了解国务院参事的主要职责是什么,我们的任务就是这样,通过调查,研究,倾听民众的呼声,提出我们解决问题的一些建议,直送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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