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2018农业政策青海省农业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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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2018农业政策青海省农业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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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青海2018农业政策,以及青海省农业现状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录一览:1、国家对农村的最新政策...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青海2018农业政策,以及青海省农业现状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国家对农村的最新政策
  • 2、青海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
  • 3、青海的三农问题
  • 4、青海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 5、国家对农业的补助和优惠政策都有哪些?
  • 6、农业补贴政策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了2020年重点强农惠农政策。这 36条政策包括了 农业生产发展与流通、农业绿色生产与农业资源保护利用、农田建设、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业防灾减灾、乡村建设六大方面。其中各个方面还涉及到了相关补贴和补助。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对象原则上为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资金通过“一卡(折)通”等形式直接兑现到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三项补贴”的要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增加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品目。 将支持生猪等畜产品生产的自动饲喂等机具装备全部纳入各省补贴范围。将果园轨道运输机等助力丘陵山区等贫困地区产业发展所需机具纳入全国补贴范围,由各省从中选取品目进行补贴。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 测算比例不超过30%。

畜牧业补贴在内蒙古、四川等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份,对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肉牛养殖场(小区、户),以及存栏能繁母羊、牦牛能繁母牛养殖户进行补助。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和稻谷补贴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中央财政对有关省(区)玉米补贴不超过2014年基期播种面积,大豆补贴面积不超过2019年基期播种面积,2020-2022年保持不变。有关稻谷主产省份继续实施稻谷补贴政策,中央财政对稻谷补贴数量上限为基期(2016-2018年)稻谷年平均产量的85%。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在地方财政自主开展、自愿承担一定补贴比例基础上,中央财政对 水稻、小麦、玉米、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森林、青稞、牦牛、藏系羊和天然橡胶,以及水稻、小麦、玉米制种保险给予保费补贴支持。除各项补贴、补助外,政策特别强调了高素质农民培育,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多方面。专家认为,与往年相比,今年的政策目标更明确,支持力度更大,更加突出绿色发展,强化防灾减灾,目的是加快推进农业由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在内蒙古、四川、云南、西藏、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8个省(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实施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在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实施“一揽子”政策。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农业技术,包括种植业的品种选育、良种推广、耕作栽培、土壤肥料、植物保护、小型农机具、农业环境保护以及农副产品加工、储运、保鲜、包装等技术。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技术培训和经营服务的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民间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农业科技示范户及与农业技术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应面向农村、服务于农业,遵循因地制宜、一切经过试验的原则,采用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相结合的方法,讲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坚持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经营服务,因地制宜地开展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技术推广中的问题,并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六条 省、州(地、市)、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村办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员)、科技示范户(点)组成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国营农场可按管理体制设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其业务受省、州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第七条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事业单位,在同级农业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第八条 省、州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管理、指导本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第九条 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综合性技术指导和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区域内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和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搜集和传递科技情报、经济信息,引进新技术、新品种;

(四)选择不同类型区域建立示范点,运用综合丰产栽培技术,搞好农业技术承包;

(五)调查、总结、推广当地增产增收的农业生产技术经验;

(六)培训农村基层干部、农民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宣传、普及农业科技知识;

(七)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有偿技术服务,兴办各类经济实体。第十条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在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第十一条 村办农业技术推广组织和农民技术员、科技示范户,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的指导下,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自办、联办的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和农业科技示范户,要从技术、信息、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持。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第十三条 巩固和发展以农业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农民技术员为主体的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农业院校的毕业生应面向基层,充实和加强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农业生产服务。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编制的规定,配备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第十五条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可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择优聘用农业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和经过专业技术考核合格的农民。被聘用人员原身份不变,其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有计划地组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专业进修,不断提高专业技术素质。农业大中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第十七条 对在职的各类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评定技术职称和聘任技术职务。

农民技术员经过考核,凡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取得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技术职称证书。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管理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适合本地区的新技术、新品种,应全面规划,有计划地进行推广。第十九条 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应进行可行性论证,报经同级农业行政部门和上一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批准后实施。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和支持农业技术推广组织和农业科技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技术推广承包。

技术承包所得,可按比例分别用于承包者的报酬、技术承包基金、职工福利和奖金。

解决“三农”问题,全面繁荣农村经济,涉及的问题很多,关键是抓好以下三个问题。

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建立新的农业体制

考虑到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细小的、分散的、适度的规模经营将是我国农业生产的一个特点。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什么途径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业体制,如何使农业生产产业化、标准化,怎样建立起农业产业结构、品种、质量灵活调整的机制?出路是发展农产品加工业。

过去,人们把农产品加工业归并为轻工业,农业生产什么就加工什么,农业提供多少就加工多少,完全从属于农业生产.这是计划经济的产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生产应服务于农产品加工业。因为,农产品加工业一头联系市场需求,一头联系农户生产,根据市场需求来组织生产,也就能指导农业生产,成为市场需求和农业生产的中间环节。农产品加工业把农业生产作为第一车间,通过加工生产出适合市场需求的商品,再通过销售实现商品价值,这就形成了产工贸的经济链。三者之间存在着制衡和循环关联,成为一种新的农业体制,其中农产品加工业是关键的一环,抓住它就可以把整个农业带动起来。农业的种植、养殖业不仅在产品品种、数量上要服从农产品加工业的需要,而且在规格、标准、质量上也要服从加工业的需要,如做面包用的小麦与做糕点用的小麦是不同的,工业用的玉米、饲料用的玉米和人食用的玉米也不同,这就需要分种、分收、分储、分运、分加工。农产品加工业具有引导农业生产的功能,能调节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农业生产的标准化水平,使生产和消费相衔接,从而减少生产的盲目性。

目前,我国农产品销售基本上属于原料销售,即便有一些加工也是低层次的粗加工,销售量很大但产值很低,因而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空间很大。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提高农产品加工的深度,延长加工链条,就能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这是增加农民收入、带动农业发展、扩大就业的一条有效途径。

发展中介组织——建立新的农业组织形式

人们常常用“公司+农户”来概括农民进入市场的途径,这从总体上说是对的,但不完善。

从实践来看,应把它调整为“公司+中介+农户”。生产同类产品的农户组织成各种各样的行会、协会等中介组织,就能使分散的农户作为一个整体面对市场,与市场沟通。现在提倡订单生产,如果公司联系的农户较少,逐户签订合同还可以做到,如果联系农户较多,采取这种方式就会导致效率低下、成本过高。如果由中介机构代表生产同类产品的农户与公司谈判、签约,就能提高效率、节约成本,使交易规范化,农户的利益也能得到保护。所以,中介组织为农户服务,代表农户利益,是沟通农户和市场的桥梁,是技术推广和经验交流的组织者,是行业自律的倡导者和监督者,是提高农民素质的学校,是帮助农民解决困难的助手,是政府和农户沟通的渠道。但目前已有的一些中介机构,大多数是政府的亚组织,是替政府管农民而不是为农民服务的,不能完全代表农民利益,因而也不受农民的欢迎。中介组织应是政府给予支持和扶持,由农民自愿组成的行会、协会等组织。

建立和完善中介组织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农民没有种田的自主权,种什么、种多少、收获后卖给谁、按什么价格卖,都是政府说了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有了种田的自主权,但农民不知道种什么,不了解市场需求,不能保证自己的产品都能卖出去。不用说农民,就连管农业的政府官员对此也不一定清楚,因为市场情况非常复杂,千变万化。这就需要有中介组织研究和掌握国内外市场情况、各国的有关政策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并将这些信息以及市场需要的产品及其品种、数量、质量、标准提供给农民,组织农户进行生产和销售。中介组织代表农民与有关公司签订合同,开拓市场,打开销路,维护农户的权益,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发展农村教育——带有根本性的问题

解决“三农”问题,重中之重是教育问题。

在欧洲市场上有一种非常走俏的新品种苹果,叫做“粉红女士”。几年前,欧洲苹果协会发现我国陕西渭北高原是这种苹果的优生地,就来到这里推广种植。但当欧洲代理商带着300吨的订单前来收购时,却发现大部分果农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果树管理,苹果大小、颜色、口感都变了。外商验收达到标准、最终收购的只有20吨。这表明,只有优越的自然条件,没有掌握知识和技术的人,也生产不出合格的高质量产品。相反,没有优越的自然条件,只要有知识、有技术,也可以富起来,如日本、我国的温州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保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正当权益,提高种子质量,积极推广良种,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农作物种子包括粮食(含薯类)、油料、蔬菜、绿肥及其它经济作物在农业生产上种植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等繁殖材料。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良种的选育、经营和推广,实行经济扶持,促其发展。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品种布局区域化、种子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并有计划地组织供应良种。第四条 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采用良种。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国营种子生产基地、资产和产品。第六条 农作物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应采用新技术。

种子的科研、生产和经营,应推行合同制。第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省境内从事农作物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第二章 机构和任务第八条 省、州(市、地)、县的种子管理部门,归同级农业主管部门领导。其任务是:

一、执行和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农作物种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制定并监督实施农作物品种区划、良种繁育和推广规划;

三、制定种子繁育制度、推广制度和经营管理办法;

四、负责品种试验、示范和审定的组织工作;

五、制定并监督实施农作物原(良)种生产和种子检验、仓贮、包装、运输等技术标准;

六、组织建设省、州(市、地)、县、乡良种生产基地,健全良种繁育推广体系,指导乡农技站、村农业技术员搞好种子服务和农户自用种子的选留;

七、对良(原)种场、种子经营部门实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八、培养种子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第九条 省、县的农作物种子经营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的生产、加工、检验、经营和推广。第三章 种质资源管理和品种选育第十条 全省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搜集、整理、保存、鉴定、研究和利用,由省种子管理部门委托省农林科学院负责。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国外、省外引进的品种(系),必须到省种子管理部门登记、编号,并交说明书。不办登记手续者,用此品种(系)作亲本育成的或直接引种成功的品种,均不予审定、评定和奖励。

从国外、省外引进的品种(系),必须按规定检疫合格后,方可作育种材料或安排试种。第十二条 向国外提供的农作物品种资源,由省农林科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育种单位和育种者,应根据不同生态类型地区的育种目标选育优良品种,并提出品种标准和栽培技术要点。第十四条 育种单位和育种者,对未经审(评)定的品种(系)应在种子管理部门确定的试验点试种。第十五条 有关农作物品种选育的基础理论及其应用技术研究,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安排。第四章 品种审(评)定第十六条 农作物优良品种,实行省、州(市、地)两级审(评)定制度。第十七条 省、州(市、地)设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县设农作物品种审查小组。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审(评)定农作物优良品种的权力机构,也是农作物育种成果的鉴定机构,其职责是:

一、审定育成的、评定引进的农作物品种,并对合格的品种进行登记、编号、命名、颁发证书和发布推广;

二、提出修改农作物品种审(评)定规定,制定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办法,委托主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工作;

三、审批农作物品种区划;

四、检查合格品种的推广情况,决定缩小种植区域或停止使用的品种;

五、向上一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推荐参加区域试验和审定的品种。第十八条 凡审(评)定合格的农作物优良品种,育种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规定数量的原种,由种子经营部门组织示范、繁殖和推广。

未经审(评)定或审(评)定不合格的品种,不得经营、推广和宣传。第十九条 青海省农作物品种审(评)定的规定,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第五章 种子生产第二十条 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要自选、自繁、生产自用的种子。

种子经营部门应建立种子生产基地,逐步向专业化生产方向发展。

一、种植业补贴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稳定粮食产量。毫不放松抓好粮食生产,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落实落地,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6.5亿亩。

关于粮食作物的补贴,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按照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取向,完善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完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

二、农机补贴

2018年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共发放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74亿元,扶持163万农户购置机具191万台(套),绩效目标超额完成,便民利民成效显著。

2019年的农机购置补贴将具体补贴的范围,分为15大类42个小类137个品目,实行的补贴范围内的机具也都是被要求为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农机。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支持薄弱环节适用农机研发,促进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可以想见,未来农民朋友将会有更多、更好的农机可以挑选。

三、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2019年关于畜禽的粪便污染情况也将实行补贴。以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为主要的处理方式,以农村的有机肥和农村能源为主要的利用方向。

将畜禽粪污的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保持规模养殖场的粪污处理设备的配套率达到95%以上。中央财政奖补资金2018年对猪当量为50万头以下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县,累计补助上限为3500万元。另外,多个省区也出台了各自的补贴政策。

四、对水稻、小麦、玉米等给予保费补贴支持,农民自缴保费比例一般不超过20%。

总的来说,今年国家对于农业的补贴力度还是进一步上升的,当然因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每个省市补贴的标准都不尽相同,具体还是要以当地的规为准。

扩展资料:

惠农政策重点在于组织保障、政策保障、人才保障。

1、从组织保障来讲,乡村振兴是一篇大文章。

中央反复要求乡镇振兴是一把手工程,要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要使乡镇振兴成为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的大事。

在这个问题上要任务到人,责任到人。改革的效果和我们进度也要到人。在组织上确保乡村振兴落到实处。 确保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理念落到实处。这是第一个大的保障。

2、第二个大的保障就是政策保障。

我们要继续深化农村改革,在土地制度、经营制度、产权制度,包括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制度,构建和完善方面下功夫。

乡村振兴按照国家2018到2022乡村振兴规划的要求的话,乡镇振兴需要投入7万亿。那么怎么样通过政府行为的调整,带动社会资本投向乡村振兴,促进农业农村优先发展。那么在政策保障方面,我们有很多需要做的大的文章。

3、最后就是人才保障。

说一千,道一万,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人才是根本。所以总书记讲,我们要培养造就一批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这是对各级干部而言的话,基本要求。第一要懂,要把农业作为自己的业务,精通它。第二更重要的要有情怀,要把农民,要把农村作为自己的感情所系。

一方面老百姓要有获得感、参与感、幸福感、安全感。另一方面,我们各级干部要把农民群众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做。当然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培养造就一批爱农业懂技术会管理的职业农民。让新型的职业农民,在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这么个过程中发挥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2019年重点强农惠农政策出台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这些内容与你息息相关

2018年的农业补贴范围依旧按照2017年出台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来施行青海2018农业政策, 1、十二类补贴: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2)农民专业合作社补贴; (3)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补贴; (4)适度规模经营补贴; (5)农机购置补贴; (6)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补贴; (7)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补贴; (8)畜牧水产发展补贴; (9)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补贴; (10)农业结构调整补贴(包括粮改豆、粮改饲、耕地休耕等); (11)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补贴; (12)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的玉米、大豆种植者补贴。 2、农业补贴的补贴对象基本锁定青海2018农业政策了三类人群,即: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在这三类人群中,补贴重心又倾向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类人群。 3、补贴形式:与往年相比,部分补贴形式会取消作废,今后将主要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担保补助、设立基金八大补贴方式,各省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加以选择。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新产品试点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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