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储粮政策储粮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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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农业农村储粮政策储粮补贴

摘要: 今天给各位分享省农业农村储粮政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储粮补贴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一览:1、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

今天给各位分享省农业农村储粮政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储粮补贴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
  • 2、2022年粮食补贴最新政策(全国多地粮食补贴标准)
  • 3、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
  • 4、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22修正)
  • 5、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 6、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省农业农村储粮政策,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省农业农村储粮政策,保障粮食安全省农业农村储粮政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计划、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地方储备粮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统筹、规模合理、优储适需、安全高效的原则。

地方储备粮应当以省级储备为主、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储备为辅,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粮权属于本级人民政府。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第四条 省、市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指定的从事地方储备粮监管的部门(以下统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会同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公安、应急、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地方储备粮相关工作。第五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宏观调控需要以及财政承受能力制定地方储备粮的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和总体布局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指令或者调控需要,下达地方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等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跟踪调度执行情况,确保计划严格落实。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优化品种结构和储备规模。地方储备粮口粮品种合计比例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第六条 地方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以下简称运营管理企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对本级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实施日常管理并执行地方储备粮的动用计划,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依法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备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当确保负责储存的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第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与其承储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保管、质量安全检验等能力,仓储容量达到规定的规模,仓储设施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承储企业资格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运营管理企业应当从具备资格的企业中,按照布局合理、便于监管和降本节费的原则,择优公开选定承储企业;没有运营管理企业的市、县由同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选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承储企业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法定原因而终止的,或者被取消承储资格的,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由本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调出另储。第八条 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达到收储、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要求;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对地方储备粮进行质量和品质检验。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粮食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出库。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出入库、储存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出库之日起,不少于五年。

承储企业应当定期对地方储备粮储存管理状况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发现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建立健全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实行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分离。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品种;

(二)擅自混存或者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变更储存地点或者货位;

(三)因延误轮换、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坏粮事故;

(四)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五)挤占、挪用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

(六)以地方储备粮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七)利用地方储备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八)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收储、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

(九)其他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地方储备粮安全的行为。

;?????2022年粮食补贴根据对于农民工按照土地面积进行补贴,具体粮食补贴是怎么补贴的,发放在什么卡上,各地粮食补贴金额补贴,下面了解下吧。

一、2022年粮食补贴最新政策

??????近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下达资金200亿元,对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缓解农资价格上涨带来的种粮增支影响,稳定农民收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为保持政策连续性,提高政策精准性,便于地方操作执行,此次补贴发放将延续2021年相关政策实施方式。

??????1、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协议)约定,由地方结合实际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原则上应补给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主要承担者。

??????2、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由各地区结合有关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县域内补贴标准应统一。发放方式由各地区在2021年相关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实际进行完善。要依法依规公开补贴信息,

??????采取“一卡(折)通”方式,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实际种粮农民手中

??????。

二、2022年各地粮食补贴标准是多少?

??????1、黑龙江

??????2022年,黑龙江省将继续实施玉米和大豆差别化补贴政策,具体金额需要根据补贴总量和种植面积确定。原则上标准会高于200元/亩。

??????2、山东

??????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明确小麦种植面积核定和补贴发放要求,按照每亩不低于134元的标准发放补贴。

??????3、湖南省益阳市

??????2022年益阳种粮户可获得的补贴包括:耕地地力补贴(即粮食直补)105元;双季稻补贴70元;大米目标价格补贴每季度25元左右;实际种粮农民每季度获得一次性补贴15元左右。

??????4、江西省会昌县

??????根据会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2022年粮食生产工作的通知》。明确2022年种粮大户补贴标准为: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实行累进制面积奖励,补贴标准为100元/亩至350元/亩不等。

??????5、广西钦州市钦南区

??????根据《钦南区2022年粮食生产工作方案》意见,拟补贴水稻1.5万亩,每亩种子2公斤,180万元。补贴玉米计划面积5000亩,每亩补贴种子1.5公斤,补贴资金45万元。

??????6、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根据《临河区2022年小麦集中连作补贴办法》意见,对单个优质小麦生产基地和小麦套种玉米基地实行补贴,标准要求连作面积在300亩以上,最低补贴150元/亩,最高补贴450元/亩。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储备粮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粮包括地方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

地方政府储备,是指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为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储备的粮食和食用油。

企业储备分为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指粮食加工企业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建立的库存。商业库存是指企业保持经营需要的周转库存。第四条 储备粮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市场配置、社会参与,质量安全、优储适需”的原则。第五条 地方政府储备实行省、市、县分级储备,粮权属于本级人民政府。

地方政府储备以省级储备为主,市、县级储备为辅;市、县级储备以市级储备为主,县级储备为辅。

省、市、县级应当完善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统筹推进地方政府储备工作。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订全省和省级政府储备计划,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订全市和市级政府储备计划,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订本级政府储备计划。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储备的行政管理,建立健全储备粮管理制度,对地方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政府储备的管理费用、轮换费用、贷款利息、动用价差亏损等相关财政补贴,保障地方政府储备监督检查经费和质量检测费用,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并对财政拨付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审计部门负责对地方政府储备政策落实以及相关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地方政府储备所需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第八条 地方政府储备运营主体具体实施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出库和轮换工作。

地方政府储备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承储上级政府储备的企业,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政府储备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资金。第十一条 鼓励科研机构、承储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开展储备粮安全管理技术研发应用,推广应用绿色环保的粮食储备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储备粮管理水平。第二章 计 划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总量计划和本省实际需要,拟订全省和省级政府储备计划,征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政府储备计划应当包括储备规模、总体布局、品种结构、质量要求等内容。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完成上级下达的政府储备计划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储备规模。

地方政府储备规模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3至5年调整一次。第十三条 地方政府储备主要为小麦、稻谷、玉米等品种和食用油。小麦、稻谷等口粮(含成品粮)储备合计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

成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油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储备的收购、销售计划,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政府储备计划,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下达,由地方政府储备运营主体具体实施,承储企业应予配合。第十五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达本级政府储备年度轮换计划。地方政府储备年度轮换计划包括轮换数量、品种、质量、地点(库点)等内容,由地方政府储备运营主体负责实施,承储企业应予配合。第十六条 地方政府储备运营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完成情况,同时抄报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农业发展银行。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粮食市场调控需要,统筹考虑地方政府储备和粮食产销情况,确定企业储备的规模和布局。

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具体标准和相关激励约束机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省农业农村储粮政策,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省农业农村储粮政策,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省、设区的市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或者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与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地方储备粮以省级储备为主、省级以下储备为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调控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备粮规模总量,组织落实到位。

地方储备粮主要品种为小麦,口粮品种比例不得低于70%。设区的市城区以及市场易波动地区的地方成品粮油储备,不得低于15天的市场供应量。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人民政府核定规模内的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

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负责信贷监管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均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

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省农业农村储粮政策;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第二章 收 购第八条 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提出建议,并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下达。第九条 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

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当优先收购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核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第十一条 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收购计划,及时、足额向承储企业安排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确保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安全。

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第三章 储存第十二条 储存地方储备粮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规模存放的原则储存。承储企业不得从事粮食商业经营活动。

除不宜集中储存的情形外,地方储备粮应当集中储存于专门从事储备粮存储业务的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也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由具备条件的其他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粮食仓储企业代储。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方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和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相应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方储备粮的总体布局和方案,从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承储企业中,择优选定承储企业,并建立健全储备粮承储企业政策执行情况绩效评估制度。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地方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推广应用绿色储粮新技术、新装备,改造仓储设施功效性能,提升节粮减损能力,降低粮食损失损耗。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按规定及时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数据,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实现地方储备粮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信息互通互享。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发挥地方储备粮调控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确保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或者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与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存储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第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地方储备粮计划,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与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省财政部门对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市、县级储备粮储存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六条 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七条 省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管理与运作方式。

市、县级储备粮管理与运作方式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报省粮食和财政部门备案。第八条 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销售、轮换和动用业务,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及地方规定的各种基金、收费。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保管与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第二章 计划与收购第十条 地方储备粮规模、品种及总体布局方案,由省粮食、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并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地方储备粮规模应当保持基本稳定。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分地区、分品种地方储备粮计划将实物足额充实到位。设区的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执行情况及时报送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省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的基础上,根据本地需要自行增加本级储备粮数量。第十二条 地方储备粮的收购方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省级储备粮可以由承储企业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也可以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承储企业面向全国招标采购,或者在大中型粮食批发市场竞价采购。收购入库的价格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核实确认。

市、县级储备粮的收购方式,可以参照省级储备粮的收购方式确定。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必须是当年(粮食年度)生产的新粮,并且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严禁划转陈年库存粮食。

地方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和品质检测,由具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测机构承担。第三章 储存第十四条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方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和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相应职业技能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3年内无违法经营记录;

(六)具有实行储备粮信息化管理的基本条件。

承储企业的具体条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第十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地方储备粮的规模和总体布局方案,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从具备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的企业中择优选择承储企业,并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确认后,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其签订地方储备粮承储合同。承储合同抄送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考核机制,实行优胜劣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有效发挥储备粮在粮食市场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省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省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省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第五条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省发展改革部门及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拟订省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品种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并对省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省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省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动用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省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省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储备信贷管理政策及规定,安排省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六条 省级储备粮储存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省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对破坏省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省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省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第二章 省级储备粮的计划第九条 省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及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省政府批准。第十条 省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省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省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给代储省级储备粮的企业(以下简称代储企业)具体实施。第十一条 省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省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5%。

代储企业应当根据省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省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和省农业发展银行批准。代储企业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具体实施省级储备粮的轮换。第十二条 省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应当通过规范的省级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或者通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第十三条 代储企业应当将省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的进展和计划执行情况,及时报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及省农业发展银行。第三章 省级储备粮的储存第十四条 选择代储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省级储备粮的合理布局,有利于省级储备粮的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省级储备粮成本、费用的原则。

代储企业的数量应当根据省级储备粮的储备规模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0家。第十五条 代储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仓库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汛设施;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省级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具有粮情监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仓储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

(四)有铁路专用线或者公路交通便利;

(五)具有一定数量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六)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七)达到农业发展银行信用等级评定A级以上标准。

省农业农村储粮政策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储粮补贴、省农业农村储粮政策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标签:储备粮   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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