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农业土地改革政策敦煌的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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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敦煌农业土地改革政策敦煌的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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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敦煌农业土地改革政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敦煌的农业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均田制是什么朝代什么改革实施的
  • 2、土地改革的政策、方式和可行性?
  • 3、20世纪50年代,我党在农业上执行了什么政策,有什么历史意义
  • 4、土地改革中的保护富农经济的政策
  • 5、永久占用承包耕地是否:三万五一分地(甘肃敦煌)在耕地中间建设一个高压电塔赔偿标准
  • 6、土地改革中对富农采取的措施为什么 土地改革的意义

均田制 文字均田制

中国古代北魏至唐中叶封建政府推行的土地分配制度。西晋末年,中国北方在长期战乱之后,户口迁徙,土地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布均田制并开始执行。主要规定:(1)男子15岁以上,授种粟谷的露田40亩,妇人20亩。奴婢同样授田。耕牛1头授田叨亩,限4头牛。授田视轮休需要加倍或再加倍。授田不准买卖,年老或身死还田,奴婢和牛的授田随奴婢和牛的有无而还授。(2)男子授桑田20亩。桑田世业,不必还给国家,可传给子孙,可卖其多余的,也可买其不足20亩的部分。产麻地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0亩,年老及身死后还田。受田以后,百姓不得随意迁徙。贵族和官僚可以通过奴婢和耕牛另外获得土地。地方官吏按官职高低授给数额不等的职分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各8顷,县令、郡丞各6顷,不准买卖,离职时交于继任者。北齐、北周、隋、唐都沿用均田制,具体办法有所变更。北齐男子18岁开始授田。唐代女子不授田,男子授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狭乡减半。永业田、口分田均不得买卖,但迁徙和身死无力营葬者可卖永业田,从狭乡迁往宽乡者可出卖口分田。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使农民摆脱豪强大族的控制成为国家编户齐民,保证了国家的赋税收入。唐中叶以后,人口增加,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实行的基础——土地国有被破坏。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实行两税法,均田制被废止。

北魏到唐前期的一种土地制度。从北魏太和九年(485)政府颁布均田令开始实施,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隋到唐建中元年(780)废弛,前后约三百年。

均田制的内容北魏颁布的均田令由其前期在代北实行的计口授田制度演变而来,是当时北方人口大量迁徙和死亡,土地荒芜,劳动力与土地分离,所有权和占有权十分混乱这一特殊情况下的产物。其主要内容是:十五岁以上男夫受露田四十亩、桑田二十亩,妇人受露田二十亩。露田加倍或两倍授给,以备休耕,是为“倍田”。身死或年逾七十者将露田还官。桑田为世业田,不须还官,但要在三年内种上规定的桑、榆、枣树。不宜种桑的地方,则男夫给麻田十亩(相当于桑田),妇人给麻田五亩。家内原有的桑田,所有权不变,但要用来充抵应受倍田份额。达到应受额的,不准再受;超过应受额部分,可以出卖;不足应受额部分,可以买足。贵族官僚地主可以通过奴婢、耕牛受田,另外获得土地。奴婢受田额与良民同。耕牛每头受露田三十亩,一户限四头。凡是只有老小癃残者的户,户主按男夫应受额的半数授给。民田还受,每年正月进行一次。在土地不足之处,有满十五岁成丁应受田而无田可受时,以其家桑田充数;又不足,则从其家内受田口已受额中匀减出若干亩给新受田者。地足之处,居民不准无故迁徙;地不足之处,可以向空荒处迁徙,但不许从赋役重处迁往轻处。土地多的地方,居民可以随力所及借用国有荒地耕种。园宅田,良民每三口给一亩,奴婢五口给一亩。因犯罪流徙或户绝无人守业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但首先授其近亲。地方守宰按官职高低授给职分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各六顷,不许买卖,离职时移交于接任官。

均田制与赋役制密切联系。均田令公布后,北魏又制定了新的租调制。均田农户除丁男负担征戍、杂役外,一夫一妇出帛或出布一匹(四丈),粟二石。十五岁以上未婚男女四人,从事耕织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头,其租调都分别相当于一夫一妇的数量。

以上内容,各朝有过若干变动。北周主要是取消倍田之名,应受额改为一夫一妇一百四十亩,单丁一百亩;受田年龄改为十八岁成丁受田,六十五岁年老退田。赋役负担改为一夫一妇纳调绢一匹、绵八两(或布一匹、麻十斤),租粟五斛,单丁减半。十八至五十九岁丁男一年服役三十日。北齐河清三年(564)重新颁布均田令,规定邺城三十里内土地全部作为公田,按等差授给洛阳刚迁来的(原来从代京迁洛阳的所谓“代迁户”)鲜卑贵族官僚和羽林、虎贲;三十里以外,一百里以内土地按等差授给汉族官僚和兵士。一百里以外和各州为一般地区,应受田额与受田、退田年龄大致与北周同。奴婢受田人数按官品限制在三百至六十人之间。赋役负担,一夫一妇之调与北周同,租为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则为良民之半。隋代开皇二年(582)令,丁男、中男的永业、露田受田额与北齐同。补充内容中突出的一点是官人永业田与品级相适应,自诸王以下至都督,最多授给一百顷,最少四十亩。此外,内外官按品级高下授给职分田(职田),最多五顷,最少一顷。内外官署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赋役负担以一夫一妇为一床,纳租粟三石,调绢一匹(第二年减为二丈),绵三两。单丁及奴婢、部曲、客女按半床纳租调。丁男每年服役三十日(第二年减为二十日)。隋炀帝杨广即位,免除妇人和奴婢、部曲的租调,大概也同时废除了他们受田的制度。

唐代均田制,在隋代基础上,明确取消了奴婢、妇人及耕牛受田,土地买卖限制放宽,内容更为详备。另外,唐代均田制与之前北朝隋朝的均田制一个巨大的差异就是:北朝隋以户(一夫一妻)为单位授田收税,而唐则以男丁为单位。综合武德七年(624)令、开元七年(719)令、开元二十五年令等记载,主要内容为: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见丁中),各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老男、笃疾、废疾各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丁男和十八岁以上中男以外的人作户主的,则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民户原有的永业田,在不变动所有权的前提下,计算在已受田内,充抵应受的永业、口分额。有封爵的贵族和五品以上职事官、散官,可以依照品级请受永业田五顷至一百顷。勋宫可以依照勋级请受勋田六十亩至三十顷。道士受口分田三十亩,女冠受口分田二十亩。僧尼受田与道士、女冠同。官户(指官府所属的一种贱口)受田按百姓口分之半请受。工商业者在宽乡地区,可以请受永业、口分田,其数量为百姓之半。受田悉足的叫宽乡,不足的叫狭乡。狭乡的口分田减半授给。狭乡的人不准许在宽乡遥受田亩。五品以上官人永业田和勋田只能在宽乡授给,但准许在狭乡买荫赐田充。六品以下可在本乡取还公田充。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再收还。口分田身死后入官,另行授受,但首先照顾本户应受田者。庶民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以及犯罪流徙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碾碓的,并准许出卖口分田。在职官依照内外官品和职务性质的不同,有八十亩至十二顷的职分田,以其地租充作俸禄的一部分,离职时须移交后任。内外官署各有一顷至四十顷的公廨田,以其地租充作办公费用。均田农户法定的赋役负担,大致与隋同(见租庸调)。

均田制的施行与作用均田令,一方面通过奴婢、耕牛受田(隋以前)或依照官品授永业田(隋以后)等方式,保障贵族官僚地主利益,但限制他们占田过限。一方面又规定授田时先贫后富,以及限制民户出卖应受份额的土地,以期农民也能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其目的是建立一套限额授受的土地制度,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缓和被统治者的反抗,使劳动力与土地结合,以利于政府对农民的控制,以及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保证政府赋役来源。均田令规定的受田数量,指的是应受田,也就是受田的最高限额。实施均田令时,民户除原有私地和已占有的小块无主土地按田令规定进行登记,算作已受额外,不满应受额部分,是否可以补充,补充多少,则因时因地而异。总的说来,农民所拥有的土地绝大多数是达不到应受额的。在长期战乱,存在大量无主土地、荒田的地区,农民所受土地较多,如北魏及唐初的山东地区。但各个地区之间不平衡,北魏到唐的均田令都有宽乡、狭乡之分。唐贞观时,关中的灵口就是狭乡地区,一丁受田只有三十亩。有的地区还不到三十亩。在相对和平时期,缺乏无主土地,农户受田则很少。如隋初狭乡一丁只有二十亩,没有丁男的户,土地更少。从文献记载和敦煌、吐鲁番发现的手实、计帐、户籍以及给田、授田、欠田等均田授受的簿籍看,均田令无疑是施行了的。直到开元时期,西州仍在进行土地还授,尽管还授的田亩数很少。

学术界对均田制实施的范围一直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北魏至唐,均田制始终仅施行于北中国,江南没有推行。一种认为,隋灭陈统一南北后,均田制已推行于江南地区。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了田产纠纷,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垦,因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均田制的实施,和与之相联系的新的租调量较前有所减轻以及实行三长制,有利于依附农民摆脱豪强大族控制,转变为国家编户,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农这一阶层的人数大大增多,保证了赋役来源,从而增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均田制是在鲜卑拓跋部由游牧、畜牧经济向农业经济转变,鲜卑及其他少数族与汉族融合的过程中产生的,它的实施加速了上述转变过程。隋朝所以能够统一南北以及唐王朝的强大,均田制的实施是一个重要原因。

均田制的性质学术界看法不一。主要有两种说法:①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但此说对均田制是否包括社会上早已存在的私有土地理解不同。一部分学者认为,原有的私有土地已包括在均田制内。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私有土地存在于均田制之外,与均田制同时并存。②均田制具有两重性,既包括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又包括土地私有制。北魏实施均田制时,中国北方一方面存在着大量无主土地和荒地,按照传统,属国家所有;一方面存在着以宗主为代表的巨大的地主势力和早已根深蒂固的土地私有制。实施均田制并没有改变私有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均田制的两重性,正是客观存在着的两种不同性质的土地所有制在法令上的反映。实施均田令,不仅把国有土地按桑田、露田名目请受登记,原有的私地在不变动所有权前提下,也按均田令规定进行了登记,充抵应受额。这一原则贯彻于北魏至唐的均田令中,始终未变。均田制范围的露田(正田、口分田)、职分田、公廨田等,属国家所有。原有的私田、园宅地、桑田(麻田、世业田、永业田)、官人永业田、勋田、赐田等,属私人所有。这两种封建所有制性质不同的土地,并存于均田制范围内,互相影响,互相转化,占支配地位的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均田制虽然包括私有土地,但能用来授受的土地只是无主土地和荒地,数量有限。因而均田农民受田,开始就普遍达不到应受额。口分田虽然规定年老、身死入官,但实际上能还官的很少。随着人口的增多和贵族官僚地主合法、非法地把大量公田据为己有,能够还授的土地就越来越少。均田令虽然限制土地买卖、占田过限,但均田农民土地不足,经济力量脆弱,赋役负担沉重,稍遇天灾人祸,就被迫出卖土地,破产逃亡。地主兼并土地是必然要发生的。正因为如此,均田制在北魏实施以后不久即被破坏。经过北魏末年的战乱,无主土地和荒地增多。继起的东西魏、北齐、北周、隋,施行之后又破坏。隋末农民起义后,人口大减,土地荒芜,新建立起来的唐王朝重新推行均田令,成效显著。唐高宗以后,均田制又逐渐被破坏。随着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转化为私有土地。到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土地还授实际上已不能实行。德宗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后,均田制终于废弛。

第一次是抗日战争时期(1941年),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

意义:减轻了地主的封建剥削,改善了农民的物质生活,提高了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有利于联合地主一致抗日。

第二次是人民解放战争时期,1947年,中国共产党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决定在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大纲规定: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土地改革中,中共贯彻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土地改革总路线。

意义:这种土地政策极大地激发了农民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为了保卫胜利果实,翻身农民踊跃参军,积极支援前线。农民的支持,成为解放战争迅速取得胜利的一个可靠保证。

第三次是新中国成立后巩固政权的斗争时期,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制。为减少阻力,孤立分化地主阶级,以利于稳定民族资产阶级,早日恢复发展农村经济,实行了经济上保存富农经济,政治上中立富农的政策.

意义:1.1952年底,全国土改基本完成,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的农民分到了土地;2.彻底废除了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彻底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3.广大农民成了土地的主人,在政治上经济上翻了身;4.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5.进一步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6.摧毁了美蒋反动集团的社会基础。

1、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的稳步推进

农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的推动,二者的互动发展会推动产业的聚集和社会的进步,许多发达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表明:通过城镇化、工业化的推进,能够快速推进农村的经济发展和大规模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而在其中土地扮演重要角色,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过程,也是“农业工业化”和农村土地制度模式创新的过程,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需要相应的土地制度模式创新的支持,土地制度模式创新也会反过来进一步推动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同时,通过抓住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的有利时机实现土地制度模式创新,还可将土地作为一项资产固化在农民手中,实现土地增值,保障农民利益,为农民进城提供基本保障,摆脱后顾之忧。我国农村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转型的关键时期,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稳步推进,工业化水平综合指数达到五十以上,进入工业化中期的后半阶段,同时城镇化率以每年大约1个百分点的速度递增,2007年中国城镇化率达43.9%[5],这无疑为土地制度模式创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

2、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弱化

长期以来,由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缺失,土地不仅仅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还扮演着重要的社会保障角色,为农民提供就业机会、收入来源和基本的生存保险,农民对土地高度依赖,但一方面随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合作医疗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等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农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生有所靠等基本生活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将逐步被替代;另一方面随着农民非农就业机会的增加和收入来源的多元化,农业或土地收入的相对重要性趋于下降,加上农村人地关系高度紧张,地少人多,仅仅依靠土地已无法保证基本的生活,土地社会保障的功能将逐步被弱化。据齐莉梅对广东石基镇的调查,在农村高度市场化和城市化以后,农户依靠小规模耕地,根本保证不了基本生活,更不能保证养老。特别是,有些农民已经较长时期地离开了土地,进入城市或乡村的非农领域,其就业观念和生活方式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其中多数人即使暂时丧失了非农就业机会,也未必把回归农业、经营土地,作为一条退路,土地的保障功能将因此失去意义[6]。不仅如此,现行的土地制度实际上已成为部分农民的负担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制约因素,如姚洋认为当前农地制度中土地调整降低了土地的价值,从而使得那些想通过卖地来筹集转移费用的农民不想卖地,阻碍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7]。同时由于农业比较收益低,使越来越多的农民感到承包地“食之无味,弃之可惜”,许多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户对土地进行粗放式经营或将土地撂荒,造成土地资源浪费。

3、经济的快速增长和资金储备的充足

近些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度增长,连续五年增长率保持在10%以上,而农业人口向非农业部门和城市部门转移引起的产出和消费的增加是经济经济增长的重要原因,但同时高速的经济增长也可带动了农村劳动力更快地转移,推动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速度将大大加快,这无疑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契机。同时,由于经济快速发展,外贸顺差过大和储蓄率过高,我国已出现流动性过剩,2006年末,我国狭义货币供应量为12.6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7.5%,远远高于同年GDP增长速度;金融机构超额存款准备金率为4.8%,比上年末高出0.6%;金融机构存款总额高于贷款总额即存贷差为11万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7万亿元[8],由于投资渠道较少,造成大量的资金追逐房地产、基础资源和各种金融资产,形成资产价格的快速上涨,进而推动消费品价格上升,导致物价快速上涨、经济过热,产生经济泡沫,因此亟需引导投资、引导消费,为多余的资金寻找投资出路。在此情况下,政府可考虑考虑农村土地制度创新,明晰土地产权,加快土地流转速度,使土地作为一项资产“流动”起来,从而使其具有投资价值,成为一条重要的投资渠道。这样只要公司、老百姓等投资主体觉得进行土地资产有利可赚,就会想办法将多余的资金投资于土地,以获得利益,从而一方面会由于农村土地巨大的存量缓解部分行业投资过热,一定程度上解决流动性过剩问题;另一方面还可以为农业发展吸引大量资金,使农业向规模化经营发展,解决农业长期投入不足,收益低等问题。农民还可通过土地的资产化获得较多的财产性收入,脱离土地,加速劳动力转移,促进经济增长,形成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4、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

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生产力有能动的反作用,生产关系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时,会对生产力的发展起促进作用,反之则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水平的重要标志是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而生产关系则主要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经营制度和分配方式。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经营制度作为生产关系的重要内容,必须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而作为农村经济改革关键的土地制度无疑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其必须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和社会经济状况相适应。建国后我们不顾当时经济发展水平,过早实行人民公社制度,农村土地实行集体生产经营和平均分配方式,但是作为一种比较先进的土地制度却由于当时农民仅有简单的生产工具和耕作技术,无法进行规模化生产和经营而大大超越了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不但没有促进经济的发展,反而阻碍了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多劳不多得,严重挫伤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此时,进行规模化集中经营明显没有竞争优势,无法满足农民基本的生存需要。在此情况下,家庭联产承包制正是适应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需要应运而生,大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解决了粮食产量低和农民温饱问题。但是经过近三十年发展,农村生产力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农村生产方式也经历了较大变化,农业生产将会完全摆脱依靠人力、畜力、单户生产的简单耕作方式,向主要依靠农业机械、农业高新生产技术的高收益的现代化农业生产模式发展。但现在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却使地块越分越小,先进的农业机械、农业标准化、先进技术无法大规模推广使用,导致农业收益低下,并束缚了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已严重的制约了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这实际上是生产关系落后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从而阻碍了农业生产力提高。因此亟需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改革和创新,发展规模农业和集体经济。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集体经济” [9]。从现实发展情况看,邓小平同志的话很有预见,在我国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态势良好,农产品产量稳步增长,第二产业比重快速提升,产业结构逐渐调整优化,农民收入保持较快增长,农业生产工具机械化程度大幅提高,农业生产新技术不断涌现、农业生产效率大大提高,农业生产已解决农民基本温饱的情况下,必须大刀阔斧改革现行土地经营制度模式,这不是为了改革而改革,而是农村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农业生产效率提高的要求,发展农业现代化的需求。

20世纪50年代,我党在农业上执行了土地改革政策.其意义:彻底摧毁了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地主阶级被消灭了;农民翻了身,得到了土地,成为土地的主人;人民政权更加巩固,大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为国家的工业化建设准备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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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敦煌农业土地改革政策的土地所有制敦煌农业土地改革政策,实行农民敦煌农业土地改革政策的土地所有制。同年冬起敦煌农业土地改革政策,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耕种,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规定了没收、征收和分配土地的原则和办法。《土地改革法》将过去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以便更好地孤立地主,保护中农和小土地出租者,稳定民族资产阶级,以利于早日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改革法》公布以后,在3.1亿人口的新解放区分期分批地,有计划、有领导、有秩序第开展了土改运动。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基本上正确贯彻和执行了党的土地改革的路线和政策。

没有统一标准,各个地区地方政策不同。 也可以咨询当地拆迁办!

参考甘肃省征地补偿标准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执行。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的,按被征用土地所在村同一地域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4倍补偿,征用村民住宅用地按3至5倍补偿,征用荒地、废弃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弃耕地等按2倍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 征用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住宅用地的,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用的土地数量除以征用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所在村同一地域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所在村同一地域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征用弃耕地、荒地、废弃地等不予补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作价补偿,其中,公共设施按重置价补偿。征用土地上零星的未到产果期的果树、未成材的用材树按营造同种树木费用的4倍补偿;产果期的果树按该果树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成材的用材树按当地木材价补偿。征用耕地上压有砂面的,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

(四)青苗补偿费 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当茬作物产值补偿,无青苗的,按当季实际投入补偿。

第二十五条 征用、占用林地、草原、养殖水面的补偿标准,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非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在征用土地公告后抢建、抢栽、抢种的不予补偿。 征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经批准确需占用耕地的,征用土地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

土地改革中对富农采取的措施是把过去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敦煌农业土地改革政策,改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

土地改革的意义敦煌农业土地改革政策

大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敦煌农业土地改革政策,农业生产活动迅速恢复和发展敦煌农业土地改革政策,为国家的工业化建设准备了条件。土地改革的完成,彻底摧毁了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地主阶级也被消灭。农民翻了身,得到了土地,成为土地的主人。

人民政权更加巩固,也大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农业生产获得迅速恢复和发展,为国家的工业化建设准备了条件。

土地改革背景:

旧中国的土地制度极不合理,占农村人口总数不到10%的地主、富农约占有农村70%~80%的耕地,他们以此残酷地剥削农民。而占农村人口总数90%以上的贫农、雇农和中农,则只占有20%~30%的耕地,他们终年辛勤劳动,却不得温饱。这是旧中国贫穷落后的主要根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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