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改造政策 农业改造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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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改造政策 农业改造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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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农业改造政策,以及农业改造的政策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
  • 2、新中国成立后,中共对农村土地政策进行了哪四次调整?
  • 3、新农村改造政策
  • 4、党在我国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采取什么措施
  • 5、国家对生态农业的扶持政策
  • 6、国家对农业改造的方式是什么?

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党制定并贯彻执行了依靠贫下中农(包括原来是贫农而在土地改革后变成的下中农以及老中农中的下中农),巩固地团结其他中农,发展互助合作,由逐步限制到最后消灭富农剥削的农村阶级政策。

第一次土地改革:

1949年后,中国确立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同时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就形成了旧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征:一是土地无偿使用,二是无限期使用,三是不准转让.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于30日公布施行.《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到1953年春,全国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台湾省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农民真正获得了解放.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从此被彻底被摧毁,地主阶级也被消灭.

第二次土地改革:

1953年到1956年.在保留农民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农业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的土地改革,这次土地改革在中国历史上被称为“三大改造”之一.

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又叫农业合作化运动,仿照苏联建立合作社.从1951年12月开始,中共党中央颁发了一系列的决议,规定了中国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到1956年底,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在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三阶段后基本完成,全国加入合作社的农户达96.3%.自此,中国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制度.

第三次土地改革:

1958年到1978年.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改革.

虽然新中国在第二次土地改革中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制度,但是由于历史的种种原因,中国国内生产的有限性,尤其是粮食供给的有限,中国出现了粮荒,为此有人将原因归结为国家对土地控制的力度不够,所以又进行了第三次土地改革.这次土地改革的目的被宣传为加强发挥集体生产的优越性.这一次土地改革后的土地制度在中国存在了25年.

改革开放前,中国城镇国有土地实行的是单一行政划拨制度,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无限期提供给用地者,土地使用权不能在土地使用者之间流转.

第四次土地改革:

1979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土地公有,由农户家庭经营的土地改革.

新中国的第三次土地改革后的土地制度在中国并没有发挥出优越性,直到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一群农民违法结束了这种土地制度.这次土地制度改革的目的,用农民的话说就是求温饱,求生存.而官方推行目的是解放和发展农村的生产力,满足农民对土地的需求,发展农业,增加农民收入.

1979年中国开始以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企业或向中外合资企业收取场地使用费.土地使用权可作为合资企业的中方合营者的投资股本.

第五次土地改革:

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决定中提到,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这是建国以来首次提出农村土地可以流转.

一、新农村改造补偿政策农业改造政策:基本原则

(一)政府支持、农户自愿: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农业改造政策,政府予以政策支持,充分整合可用资源,同时要充分尊重困难农户改造危房的意愿,调动群众自主建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自力更生建设家园。

(二)统筹规划、节约用地:摸清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数量,区别轻重缓急,实行统筹规划,分批实施。新建农房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规划和农房设计要求,尽量安排利用村内空闲用地、闲置宅基地和老宅基地进行建设,做到一户一宅、建新拆旧。

(三)经济适用、确保安全:从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农户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建房面积和标准,引导和帮助农户建设安全经济、美观适用的房屋。

(四)政策公开、阳光操作:规范操作程序,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通过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方式,实行阳光操作。

二、新农村改造补偿政策:改造对象标准

(一)改造对象: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农业改造政策他贫困户。优先解决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农村困难家庭的居住安全问题。

(二)补助标准和方式:农新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资金。危改户具体标准分为:五保户、农村低保户重建房屋均2万元,修缮加固均0.6万元,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困难户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

(三)新农村改造补偿政策补助方式按照《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通过财政涉农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新农村改造补偿政策:改造方式

1.修缮加固:拟改造农村危房局部危险即属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由农户自行修缮加固,自行加固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由村委会帮助协调施工队伍。

2.重建:拟改造农村危房整栋房屋属D级危房的应拆除重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自建确有困难的有统建意愿的,乡人民政府要协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一)关于“2006年,国家财政支农资金增量要高于上年,国债和预算内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要高于上年,其中直接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资金要高于上年,并逐步形成新农村建设稳定的资金来源”的问题,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农业部、水利部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二)关于“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新增税收应主要用于‘三农’。抓紧制定将土地出让金一部分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依法严格收缴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都要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建设标准农田”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税务总局、法制办等部门研究提出实施意见。

(三)关于“进一步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科技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扶贫办等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四)关于“鼓励企业建立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国家在财税、金融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扶持”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五)关于“把农业科研投入放在公共财政支持的优先位置,提高农业科技在国家科技投入中的比重。继续安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和国外先进农业技术引进资金”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六)关于“要加快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积极探索对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服务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完善农技推广的社会化服务机制”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科技部、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中农办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七)关于“深入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扩大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专项补贴规模”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财政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八)关于“加快农业标准化工作,健全检验检测体系,强化农业生产资料和饲料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问题,由农业部、质检总局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供销总社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九)关于“2006年要完善全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网络,实现省际互通”的问题,由交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纠风办等部门抓紧提出实施意见。

(十)关于“继续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和粮食丰产科技工程,加快建设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和粮食产业带,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不断提高粮食单产、品质和生产效益”的问题,由农业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十一)关于“坚持和完善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持合理的粮价水平,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调控,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农业部、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供销总社、中储粮总公司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十二)关于“继续执行对粮食主产县的奖励政策,增加中央财政对粮食主产县的奖励资金”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农业部、统计局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十三)关于“大力发展畜牧业,扩大畜禽良种补贴规模,推广健康养殖方式,安排专项投入支持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建设试点”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环保总局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十四)关于“要加强动物疫病特别是禽流感等重大疫病防控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突发疫情应急机制,加快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稳定基层兽医队伍”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质检总局、林业局、中编办、人事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十五)关于“各级财政要增加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并可通过龙头企业资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人民银行、保监会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十六)关于“通过创新信贷担保手段和担保办法,切实解决龙头企业收购农产品资金不足的问题”,由银监会牵头,会同财政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十七)关于“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增值税改革试点”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税务总局、农业部、商务部、粮食局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十八)关于“制定相应的财税鼓励政策,组织实施生物质工程”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农业部、环保总局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十九)关于“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建立工资保障金等制度,切实解决务工农民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由劳动保障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建设部、法制办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二十)关于“逐步建立务工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依法将务工农民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探索适合务工农民特点的大病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险办法”的问题,由劳动保障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卫生部、法制办、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二十一)关于“2006年,粮食主产区要将种粮直接补贴的资金规模提高到粮食风险基金的50%以上,其他地区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力度”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等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二十二)关于“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在春播前提出方案并予以公布。

(二十三)关于“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继续增加扶贫投入,完善管理机制,提高使用效益”的问题,由扶贫办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四)关于“加快发展节水灌溉,继续把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作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重点”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水利部、农业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二十五)关于“实行中央和地方共同负责,逐步扩大中央和省级小型农田水利补助专项资金规模”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农业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二十六)关于“要大力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实施新一轮沃土工程,科学施用化肥,引导增施有机肥,全面提升地力。增加测土配方施肥补贴,继续实施保护性耕作示范工程和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试点”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二十七)关于“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林业局、西部开发办等部门研究提出实施意见。

(二十八)关于“建立和完善水电、采矿等企业的环境恢复治理责任机制,从水电、矿产等资源的开发收益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企业所在地环境的恢复治理,防止水土流失”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环保总局等部门研究提出实施意见。

(二十九)关于“从2006年起,大幅度增加农村沼气建设投资规模,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普及户用沼气,支持养殖场建设大中型沼气”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三十)关于“要积极推进农业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和整合涉农信息资源,强化面向农村的广播电视电信等信息服务,重点抓好‘金农’工程和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工程”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广电总局、国信办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一)关于“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开展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以奖代补、项目补助等办法给予支持”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会同水利部、农业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三十二)关于“按照建管并重的原则,逐步把农村公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的管护纳入国家支持范围”的问题,由交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三十三)关于“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村庄规划工作,安排资金支持编制村庄规划和开展村庄治理试点。加强宅基地规划和管理,大力节约村庄建设用地,向农民免费提供经济安全适用、节地节能节材的住宅设计图样”的问题,由建设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三十四)关于“2006年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对其中的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教育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三十五)关于“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改善农村办学条件,逐步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保障水平”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三十六)关于“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规模,提高补助标准,增强农民转产转岗就业的能力”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财政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扶贫办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三十七)关于“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纳入预算,不断增加投入”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农业部、劳动保障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三十八)关于“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从2006年起,中央和地方财政较大幅度提高补助标准”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卫生部、保监会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三十九)关于“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由劳动保障部牵头,会同财政部、保监会等部门研究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关于“积极扩大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和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范围”的问题,由人口计生委牵头,会同财政部、扶贫办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一)关于“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问题,由民政部牵头,会同财政部、扶贫办等部门研究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二)关于“进一步深化以农村税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2006年,在全国范围取消农业税”的问题,由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负责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三)关于“2006年选择部分县(市)开展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工作,妥善处理历年农业税尾欠,完善涉农税收优惠方式,确保农民直接受益”的问题,由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研究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四)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将农业职工土地承包费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费用全部减除,农场由此减少的收入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的问题,由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五)关于“县域内各金融机构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新增存款投放当地,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的问题,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财政部、银监会、农业部、法制办等部门尽快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六)关于“扩大邮政储蓄资金的自主运用范围,引导邮政储蓄资金返还农村”的问题,由银监会牵头,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邮政局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四十七)关于“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的问题,由银监会牵头,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管理办法。

(四十八)关于“稳步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加快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的问题,由保监会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法制办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九)关于“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的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纠风办、财政部、法制办、中农办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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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在我国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采取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措施。

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即指农业合作化运动农业改造政策,党在完成土地改革以后,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采取三个互相衔接的步骤和形式。

从组织带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发展到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再进一步建立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的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扩展资料农业改造政策

我国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丰富和发展农业改造政策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

国家应将私有企业改造成公私合营或者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构建一种新型的劳资关系。健全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等各种组织,由企业主与劳动者相互制约、共同管理,体现人尽其用、平等协商,促其向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更好地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中国共产党是有着巨大改造能力的党,曾经将战争罪犯,末代皇帝,资本家改造成为劳动者,普通公民。

中国共产党也完全有能力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实现建设一个没有剥削,没有压迫,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的国家,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主义三大改造

1、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奖励

农业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农业改造政策,分别一次性奖励12万元、6万元、2.5万元农业改造政策,获得市级生态精品农业示范企业称号的农业改造政策,一次性奖励0.2万元。

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国家、省、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6万元、3万元、1.5万元。

获得省级示范性家庭农(林)场、市级(生态精品)农业示范家庭农(林)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0.2万元。

2.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奖励

对农业经营主体首次通过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同一个经营主体进行系列产品认证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奖励0.5万元;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每个农产品奖励3万元;通过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农产品奖励5万元;农业经营主体对已通过无公害、绿色和有机认证的农产品进行正常续证的,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和2万元;农业部地理标志农产品申报成功的奖励30万元。

鼓励初级农产品生产主体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追溯体系建设,对创建达标的奖励2万元。

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制定企业标准,对制定企业标准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每个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获得市级生态精品农产品称号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0.1万元。

3、生态精品农产品参评活动奖励

对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农产品评奖活动,获得国务院组成部门主办的国家级金奖,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国务院组成部门主办的国家级银奖和省级政府(包括省政府组成部门)主办的省级金奖,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2万元。

4、生态畜牧业奖

鼓励发展食草动物养殖。对常年存栏牛30头以上、羊60头以上、兔400只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鼓励农户利用林地、果园、茶园等放养生态家禽。对常年存栏2000只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鼓励发展蜜蜂养殖。对新增养殖存栏20箱以上,每箱补助100元。

5、新兴中药材产业奖励

新发展白术、元胡、温郁金种植,连片5亩以上的中药材基地,每亩补助500元。

新发展黄精、何首乌种植,连片5亩以上的中药材基地,每亩补助800元。

对能形成全产业链发展的中药材产业(包括保健品)种植基地给予专项补助,具体扶持政策另行制定。

6、生态精品水果基地建设奖励

新建云-和雪梨、甜橘柚、白枇杷基地连片5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1000元;新建桃基地连片5亩以上的给予补助,密植型桃基地每亩一次性补助1000元,开张型桃基地每亩一次性补助600元。

对低产老梨园进行改造提升连片1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800元。

对云-和雪梨基地实施三年一轮的抚育改造补助,连片5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400元,新建基地需满3年以后(含3年)方可申报。

7、生态绿茶产业奖励

对新建茶叶基地连片5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400元。支持小型茶叶加工厂提升改造,每年择优扶持5家,每家一次性补助5万元。

8、鼓励扶持云-和黑木耳与珍稀菌基地建设对新建云-和黑木耳、珍稀菌标准化基地连片达到3万棒以上且每亩不少于8000棒的,每亩一次性补助2000元。

9、蔬菜基地建设奖励

发展蔬菜基地连片3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给予有机生物肥购置补贴200元。

10、油茶、香榧基地建设奖励

新建良种油茶、香榧基地连片1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300元。

改造低产油茶林连片2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100元。

11、原料林基地建设奖励

对原料林和景观林苗圃业主给予扶持,裸根苗苗圃每亩一次性补助500元,容器苗每株补助0.2元。

12、林下经济基地建设奖励

扶持林下中药材种植基地。多年生连片种植1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600元;一年生连片2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300元。

13、鼓励扶持板栗基地高效复合经营改造。对开展板栗基地高效复合经营改造且连片面积2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600元。

生产合作社。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就是把个体农民的生产资料私有制逐步改造为农民的集体所有制。这种改造,是通过合作化的途径实现的。在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党提出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按照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国家帮助的原则,采取了从低级到高级的一系列逐步过渡的形式。

1 发展互助组,同时试办初级社。互助组由几户或十几户农民自愿组成,土地耕畜和其他生产资料仍属农民个人所有,但在生产方面组织起来、互帮互助,是农业合作化的最初过渡形式,具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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