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业转移政策解读河北省农业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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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农业转移政策解读河北省农业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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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天给各位分享河北农业转移政策解读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河北省农业结构调整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一览:1、...

今天给各位分享河北农业转移政策解读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河北省农业结构调整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河北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
  • 2、2017年河北农业补贴政策解读
  • 3、土易网如何解读2015年河北农村土地流转最新政策?
  • 4、河北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

河北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户籍改革的一系列政策也出台了!

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

国务院2014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 制度 改革的意见》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目前出台的各地方版意见均符合此要求。如贵州明确,从2015年6月1日起,在“户别”栏不再登记农业或非农业,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农业或非农业户籍证明。

另外,按照国务院意见中“要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到2020年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等要求,多地明确提出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的具体目标。

例如,广东提出,到2020年努力实现1300万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广东城镇落户;陕西提出,到2020年,实现累计10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全省城镇化水平达到62%;河北提出,力争实现600万城中村居民和400万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广西提出,努力实现6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部分地区放宽落户条件

国家版的户籍改革意见要求,要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梳理各地的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可见,与国家版的意见相比,不少地区的方案降低了落户门槛,落户条件更为宽松。如四川提出全面放开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贵州提出全面放开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湖北提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大中城市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等。

另外,国家版意见中,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分别为不得超过3年和5年,但在地方版意见中,不少城市的方案降低了落户门槛,落户条件更为宽松。如一些西部省份对落户大中城市并没有提出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时间限制,而河北、山西、山东等地对应的标准也仅为一年。

在特大城市落户方面,各地普遍提出要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最新出台的北京户改意见中指出,贯彻执行好本市积分落户政策,建立政策实施会商和联动审核机制,规范操作流程,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序推进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此前,在今年8月份,北京已正式出台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其中除持有北京市居住证、在法定退休年龄以下、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7年、无刑事犯罪记录的人员4个资格条件外,还设置了规定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等九大指标。

建立和完善居住证制度是标配

各地户改方案中建立居住证制度成为“标配”。如2015年8月,上海市政府已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今年8月11日北京公布了《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梳理已经出台的各地居住证管理办法可见,与国家版规定相比,一些地区提供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有所扩大。

如国家规定中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6项基本公共服务和7项办事便利。而河北省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8项基本公共服务和8项便利;吉林省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6项基本公共服务和9项便利;江西省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7项基本公共服务和8项便利。

另外,广西、四川、山西、辽宁、江西、江苏、吉林、湖南、贵州等省区增加了子女在满足相关条件下可在当地参加中高考的便利。这些地方规定,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居住证持有人可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新疆具体提出“随行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满四年以上、父母参加社会保险满三年为基本条件,逐步享有随行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2017年关于农业的补贴政策有哪些,关于农业补贴有哪些是值得关注的问题。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河北农业补贴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年河北农业补贴政策

各设区市、各实施县农业(农机)局:

为了提高农机购置补贴软件系统操作水平,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顺利开展,省局决定分南北两片举办农机购置补贴软件系统操作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对2015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软件系统操作进行培训。

二、参会人员

各设区市及各实施县系统操作员各一人。

三、会议时间地点

南片:邯郸市、邢台市、石家庄市、衡水市、沧州市及所在区域各实施县。于4月27日上午报到,27日下午2:00开会,会期半天。会议地点:石家庄市北方大厦(石家庄市胜利北街309号,电话0311—86839896、85918899)。

北片:保定市、廊坊市、唐山市、秦皇岛市、承德市、张家口市及所在区域各实施县。于4月29日上午报到,29日下午2:00开会,会期半天。会议地点:涿州市阳光大酒店(京港澳高速涿州出口,

四、具体要求

请各设区市协助通知并组织各县参会;请涿州市农业局协助做好相关会务工作;各市、县参会人员准时到会,不得超员。

河北省农业补贴政策二: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1年9月28日省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支农惠农政策,进一步促进全省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支农惠农政策,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按照“低费率、低保障、广覆盖”的工作思路,加快推进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步伐。积极扩大险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创新特色农业保险,建立农业生产风险分散机制,提高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促进全省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试点政策

(一)保费补贴品种。全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玉米、小麦、棉花、花生、马铃薯、大豆、水稻、油菜。

全省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能繁母猪、奶牛。

省定地方特色产业试点品种:设施农业,2011年在省定24个蔬菜种植示范县展开试点。

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地财力状况自主选择特色农业品种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保费补贴。

(二)保险责任范围。

1?种植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风灾、雹灾、暴雨、洪水、内涝、冻灾对投保农作物种植成本造成的损失。

2?养殖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水、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意外事故主要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物体坠落、火灾。

3?设施农业蔬菜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温室、大棚、中棚设施的损毁。

(三)保障水平。

1?种植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障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具体保额:小麦每亩300元、玉米每亩260元、棉花每亩400元、大豆每亩300元、水稻每亩300元、花生每亩350元、油菜每亩300元、马铃薯每亩350元。

2?养殖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其中,能繁母猪每头1050元、奶牛每头56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投保时市场价格的7成。

3?设施农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按设施平均建设或购置成本确定,具体各分项保额以条款表述为准。

(四)保险费率。

1?种植业保险的保险费率玉米7%、小麦5%、棉花6?5%、水稻6%、花生4%、大豆6%、油菜5%、马铃薯6%。

2?养殖业保险的保险费率能繁母猪6%、奶牛7%。

3?设施农业的保险费率5%。

(五)保费补贴比例。

1?种植业保险。小麦、玉米、棉花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对直管县补贴32?5%、对非直管县补贴25%,市级财政对非直管县补贴7?5%,县级财政补贴7?5%,农户或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承担20%的保费。

花生、马铃薯、大豆、水稻、油菜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市级财政对非直管县补贴7?5%,非直管县财政补贴7?5%,直管县财政补贴15%,农户或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承担20%的保费。

探索种植业保险“无赔款保费优待”试点。对本年度无赔款的种植业参保农户,保险责任期满后,保险经办机构在中国保监会备案后,可实施次年续保农户自缴保费部分优待。为确保优待政策公平,切实保护农户利益,在同一县(市、区)开展种植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必须执行相同的优待政策。

2?养殖业保险。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对直管县补贴25%、对非直管县补贴15%,市级财政对非直管县补贴10%,县级财政承担5%,农户或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承担20%的保费。

3?设施农业保险。非直管县落实15%、直管县落实30%的县级财政补贴后,省级财政补贴20%,市级财政补贴非直管县15%,农户或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承担50%保费。

4?为减轻农民负担,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为农户缴纳部分应由农户承担的保费。

(六)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选定及业务开办范围。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中国人保财险河北省分公司、中华联合河北分公司。两公司在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业务经营区域内办理业务。

(七)及时、足额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利用再保险等市场化方式分散经营风险,对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按不超过当年保费收入25%比例及时、足额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成立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省金融办、省财政厅、河北保监局、省委农工部、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气象局、省统计局、保险经营机构等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省金融办负责总体推进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加强与政府部门、保险监督和保险经营机构的协调沟通。省财政厅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清算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河北保监局负责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省委农工部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政策研究。省农业厅负责指导农民和企业做好种植业、畜牧业防灾减灾工作,提供种植业和畜牧业生产基础数据,协助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理赔定损工作。省水利厅负责指导农民做好防汛、防旱工作,协助保险经营机构开展洪水、内涝等灾害引发的理赔定损工作。省林业局负责森林保险试点工作,协同推进我省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省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信息及数据。省统计局负责提供相关的基础数据及分析。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总结和推广试点工作经验。

各市、县(市、区)应设立对应工作机构,结合各地实际,研究落实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积极安排资金,落实财政补贴。各级政府要积极安排落实保费补贴资金。省、市、县(市、区)财政对每年应由本级财政承担保费补贴资金予以足额预算安排。在年度执行中,当实际需要的保费补贴资金超过上级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数额时,市、县财政要承担起临时筹集垫付补贴资金的责任,并及时同省财政进行清算。对不能及时足额安排落实本级应承担补贴资金的市、县(市、区),取消其参加试点资格,并收回已经下达的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

(三)加大宣传动员工作力度,积极组织农户投保。各市、县(市、区)政府及保险经营机构要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对国家支农、惠农保险的政策宣传。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大力组织农户集体统一投保、整村投保,鼓励、支持种植、养殖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为农户投保,有条件的可以将政策性农业保险与惠农政策综合使用,更好地为农民增收服务。

(四)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开拓工作。各级政府要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各项基础工作,逐步完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机构的建设,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与推广。保险凭证、理赔款项应落实到农户,保险凭证要载明投保地块的详细坐落地点、保单号、投保数量、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等信息,载明中央、省、市、县财政部门和农户、养殖企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保障全体参保种养户的参与权和知情权,把政策性农业保险办成阳光保险。各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补贴资金未全部到位为由拖赔、惜赔、拒绝赔付。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机关的办公经费。

(五)严格监督检查,保障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健康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当地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开展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保费补贴资金安全运行。保险监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监督管理。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清算工作,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清算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严禁以虚假承保套取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同时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定期对所属分支机构进行专项检查,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六)及时调整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方案。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分年度提出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调整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2017年农业补贴政策

1、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2016年5月财政部、农业部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将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对象: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补贴对象为粮食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 改变土地用途、达不到耕地质量条件以及撂荒土地的不能获得补贴。

方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后,需要将流转合同在土地流转办公室进行备案,否则将无法申请相关补贴。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通过“一卡(折)通”等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民。

标准:2016年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标准为77.63元/亩/年。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上年结转资金可在下年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2、农机购置补贴

农机购置补贴为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对象: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生产经营组织。

方式:购机,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或通过企业直销方式购买机具。

申请:凭借《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发票及区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关凭证、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经销企业供货表》以及“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就近到区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补贴资金。

其中购置需登记注册、现场安装或有省级累加补贴的补贴产品须到区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购置需现场安装补贴产品的,安装完成并经确认后方可申请补贴。

标准:2015年年度中央财政已下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36.45亿元,2016年中央财政已下拨首批209亿元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由于中央财政支出总体规模压缩,2017年安排用于农机购置补贴的中央资金压减至186亿元,并已一次性下达给各省,较去年减少约51亿元。

3、玉米补贴

玉米生产者补贴

2016年,国务院决定,在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补贴制度的一大特点,是实行“市场定价、价补分离。”即玉米价格由市场形成,同时中央财政将对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给予一定补贴,并鼓励地方将补贴资金向优势产区集中,保障优势产区玉米种植收益基本稳定。

对象: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合法耕地上的玉米实际生产者,包括本地农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合法的外来租种者等。

方式:通过惠农“一卡通”系统由县财政直接将补贴资金打入生产者存折账户,要求各地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补贴。

标准:国家对各省区亩均补贴水平保持一致,补贴基期也在一定年限内保持不变。按照国务院有关决定,中央财政将一定数额的补贴资金拨付至省级财政,并赋予地方自主权,由各省区制定具体的补贴实施方案,确定本省区的补贴范围、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等。目前,十月份发放的第一批补贴在150元/亩浮动,近期第二批发放的补贴大概在46元/亩。

玉米深加工补贴

2016年中央支持东北地区新产的收购加工,地方可出台鼓励玉米加工的补贴政策并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对地方出台的加工补贴政策按照实际执行情况事后对省级补贴给予奖补。

对象:东北地区辖区内规模以上,就地采购,自建仓储设施的玉米加工企业,企业具体资质标准由各省区确定,加工企业名单报国家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备案,报备名单抄送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

方式:企业具体资质标准由各省区确定,加工企业名单报国家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备案,报备名单抄送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拟对在2016/11/1-2017/3/31期间加工企业收购入库,并经审核最终是由企业自用加工的玉米给予奖励。

标准:2016年东北地区出台加工补贴政策,补助标准由有关省区根据玉米收储形势,加工能力,财力可能等确定,中央奖励标准同地方补贴挂钩,中央财政补贴标准拟定为地方财政的1/3,并按最高不超过130元/吨掌握。

辽宁对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符合就地采购、自建仓储设施等的玉米深加工企业给予 100元/吨的补贴。吉林对省内规模以上玉米深加工企业收购加工省内2016年新产玉米给予每吨200元补贴。黑龙江补贴标准为,企业在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收购入库,并于6月30日前加工消耗的省内2016年新产玉米,每吨给予300元补贴(标准水分)。内蒙古将对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玉米深加工企业收购加工新产玉米给予200元/吨的补助。中央、自治区、盟市及旗县财政按4:3:3的比例出资。

4、马铃薯补贴

2016年2月23日,农业部正式发布《关于推进马铃薯产业开发的指导意见》,将马铃薯作为主粮产品进行产业化开发。

对象:农民、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或企业。

方式:采取售价折扣补贴方式,即购种农民按折扣价付款,供种企业登记折扣销售清册,购种农民签字确认。县农牧业局与供种企业签订合同,确认供种数量,财政局根据供种量预拨70%补贴资金,播种出苗后,财政、农牧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的供种清册和农牧部门确认的无种子质量问题书面意见,与供种单位结算其余30%的补贴资金。

标准:一级种每斤补贴0.5元(农户自筹1.2元/斤),微型薯每粒补贴0.2元(农户自筹:克新一号0.25元/粒,费乌瑞它0.3元/粒)。中央财政对马铃薯实施脱毒种薯扩繁和大田种植补贴,每亩补贴100元。

5、大豆、棉花种植补贴

?大豆补贴

2016年,农业部出台《关于“镰刀弯”地区玉米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强调减少玉米种植面积,鼓励东北地区种植大豆。

对象: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种植者(包括农民、企事业单位等)。

方式:当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时,不启动补贴;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启动目标价格补贴。启动补贴时,根据国家拨付到省的补贴资金总额和统计部门统计的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测算并确定该省每亩平均补贴额,补贴时依据合法实际种植面积进行拨付和发放。

标准:为增大豆减玉米,国家用35亿补贴来提高大豆收益,让农民自己放弃种玉米,如黑龙江大豆种植补贴由2016年的60元/亩涨至130.87元/亩、玉米改种大豆补贴150元/亩。

?棉花种植补贴

对象:交售量部分补贴对象为全区棉花实际种植者。主要包括:基本农户和地方国有农场、司法农场、部队农场、非农公司、种植大户等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棉花生产者(以下简称农业生产经营单位)。面积部分补贴对象仅为南疆四地州基本农户。

方式:各县(市)财政部门通过涉农补贴“一卡通”系统将全部补贴资金兑付给棉农。

标准:2017年元旦过后,新疆部分地区开始发放首批预拨的2016年度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资金,兑付补贴标准定为籽棉0.5元/公斤,各县(市)、各乡(镇)正根据分解落实的籽棉交售量、补贴兑付标准,结合棉花种植面积、当地单产预警上限和必要的发票等信息,以村为单位进行补贴公示。

6、退耕还林补贴

标准:国家按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种苗造林费300元)。

退耕还草每亩补助1000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85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种苗种草费150元)。

方式:补贴资金发放是由县级环林局会通过“一折通”(存折)方式兑现给农户手中。

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分三次下达给省级人民政府,每亩第一年8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退耕还草补助资金分两次下达,每亩第一年600元(其中种苗种草费150元)、第三年400元。

额外补助:在一些地方除了中央下发的补贴资金,政府还额外提供补助如山西省新出的2017年规定,对58个贫困县实施的退耕还林,山西省在国家补助基础上每亩增加800元,对退耕农户每亩增加300元;对其他非贫困县实施的退耕还林,山西省在国家补助基础上每亩增加500元,对退耕农户每亩增加300元。

7、测土配方施肥补贴

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01号第二章中指出,为鼓励和支持农民科学施肥,提高肥料使用效率,促进农民节本增收,减少农业面源污染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对象:包括承担测土配方施肥任务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依照配方加工配方肥的企业等。

方式:对测土、配方、配肥等环节给予的补贴以及项目管理费。

标准:测土、配方和土壤采样环节的补贴按照实际需要给予适当补助;仪器设备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适当添置,用于仪器设备的补贴原则上不超过财政补贴资金的30%。项目管理费按补贴资金的2%提取。

8、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指财政对农业保险业务的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补贴的对象是投保农户。种植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生物灾害和意外事故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对象:投保农户。

方式和标准:对于中央确定的补贴险种,在试点省份省级财政部门承担25%的保费后,财政部再承担25%的保费。其余部分由农户承担,或者由农户与龙头企业,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由试点省份自主确定。投保农户直接根据应该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

9、秸秆补贴

对象:开展秸秆收储和进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利用的各类主体,包括:农机合作社、家庭农场、村社集体、秸秆收储组织、秸秆加工利用企业等。

方式和标准:

1、秸秆粉碎还田机补贴:据悉,根据国家补助政策,补贴粉碎还田机6.72万台,补助资金2.25亿元,这个补助也是农机补助的一部分。

2、秸秆养畜:秸秆养畜示范补贴是国家长期支持秸秆饲料化的项目建设,据统计中央财政累计投入了18.5亿元,用于建设秸秆养畜示范区超过了1000个。(区域有具体限制)

3、秸秆生物燃料化:秸秆的解气化、秸秆的生物气化、秸秆固化成型、秸秆碳化等燃料技术一直是国家财政补贴的大户,近年还在加大投资补助力度。

注意:补贴区域为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10省、自治区。

10、轮作休耕补贴

为改善粮食供给以及治理生态恶化严重问题,我国采取了休耕制度的尝试,目前在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南、贵州、云南、甘肃、(自治区)等区域开始试点。

轮作补助标准:与不同作物的收益平衡点相衔接,互动调整,保证农民种植收益不降低。结合实施东北冷凉区、北方农牧交错区等地玉米结构调整,按照每年每亩150元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支持开展轮作试点。

休耕补助标准:与原有的种植收益相当,不影响农民收入。河北省黑龙港地下水漏斗区季节性休耕试点每年每亩补助500元,湖南省长株潭重金属污染区全年休耕试点每年每亩补助1300元(含治理费用)。贵州省和云南省两季作物区全年休耕试点每年每亩补助1000元,甘肃省一季作物区全年休耕试点每年每亩补助800元。

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加快推进农用土地流转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形势下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意义

1、当前已经进入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关键阶段。35年前,农村改革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极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使农业农村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进入新的历史时期,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我省农业和农村发展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农村分工分业深化,分散的农业经营方式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农村资产资源不活,农民财产权利缺失,拓展财产性收入来源、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的要求日益迫切;农户分层分化加快,农村社会利益格局深刻变化,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治理刻不容缓;农业农村资源要素流失加快,城乡发展差距不断拉大趋势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体制机制亟待健全。“三农”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新问题,要求我们必须与时俱进地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2、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任务目标,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必须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最大限度地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要加快推进“四化同步”、城乡发展一体化,必须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公共资源均衡配置;要集中力量打好“四大攻坚战”,实现河北科学发展、绿色崛起,必须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不断夯实农业发展基础,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和谐,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提供有力支撑;要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和谐河北,必须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切实维护和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河北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要求,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锐意进取、抓住机遇、攻坚克难,充分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不断开创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局面。

二、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3、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推进“四化同步”、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要求,围绕农业要强、农村要美、农民要富的目标,全面深化农村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加快推进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进一步增强农业农村发展的内生动力,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加快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加快建立起促进农民增收、现代农业发展、美丽乡村建设、扶贫攻坚的长效机制,不断巩固和发展农业农村好形势,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提供有力支撑。

4、基本原则:

——必须坚持城乡统筹,切实保障农民权益。要坚持“四化同步”、城乡发展一体化,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农村改革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必须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要站位全局、把握趋向,强化战略思维,更加注重农村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要分清轻重缓急,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创新来活跃和带动“三农”工作全局。

——必须坚持顶层设计与尊重农民首创精神相结合。要注重顶层设计和总体谋划,明确新时期深化农村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依靠群众推动改革,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基层群众大胆探索、锐意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必须坚持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要不断强化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政治保证,健全完善党管农村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保持党同农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进一步夯实和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三、积极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让农村土地资源活起来

5、分类有序探索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坚持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加快研究制定针对不同类型农村土地的管理办法。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试点探索农村宅基地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最大限度地激活农村土地资源。

6、加快推进农用土地流转。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鼓励耕地、林地、草地经营权在公开市场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鼓励县级设立经营权流转奖励资金,对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流转面积在1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奖补。加快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将土地流转服务纳入基层公益服务项目。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制发全省统一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颁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书。探索建立进城落户农民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机制,对本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农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批准予以补偿,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收储或流转经营。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要尊重农民的意愿,不能强制推动。

7、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研究探索建立农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对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农民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努力争取国家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认真研究和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和具体办法。

8、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积极开展农村闲置废弃坑塘、故道、砖瓦窑和沿海滩涂土地综合整治和开发利用,对达到耕地质量要求的,可与相应的建设用地进行置换。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要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

9、加大山区综合开发、治理与保护力度。立足山区资源优势,按照开发、治理和保护并重原则,积极推行“政府+企业+银行+合作社+农户”五位一体荒山荒坡治理开发新模式。创新未利用地综合开发机制,完善支持山区资源综合开发和保护利用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工商资本进行荒山荒坡治理。鼓励农户以荒山荒坡承包经营权出资成立合作社,与工商企业合作开发适合山地发展的产业。支持山区特色产业发展,培育壮大绿色林果、林下经济、生态养殖、乡村旅游等优势产业。加大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力度,严厉打击私采滥挖等破坏山区生态环境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违法行为。全面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修复工程。

四、积极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让农村资产活起来

10、全面推进农村资产确权登记。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尽快完成林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加快建立较为完善的集体土地范围内农民住房登记制度。支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和农民意愿,采取确权确地、确权确股不确地等不同确权方式,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积极推广向农民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集体收益分配权证等“四证”的经验做法。

11、积极推动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造。因地制宜开展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造试点,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赋予农民对落实到户的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严格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处置和资源开发利用的民主程序,支持建设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提高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12、健全完善农村资产评估体系。抓紧研究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林木、农作物、农业机械、生产加工设备评估办法。积极鼓励有资质的社会资产评估公司参与农村资产评估。探索成立县级农村集体土地、主要农作物、农业机械等行业资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资产评估工作。

13、积极拓展资产抵押渠道。积极探索农村各类产权抵押担保的途径和方式,允许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积极探索以承包土地经营权预期收益为质押的办法。鼓励在县一级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担保基金,降低银行的风险预期和抵押品处置的难度。鼓励有实力的村集体为农户提供担保,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有订单关系的农户提供担保,实体型的农民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担保。积极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估,分级确定担保额度,5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可实行无抵押物信用担保。

14、加快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采取政府引导、财政补助、市场化运作方式,积极推进县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把土地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等纳入产权交易市场范围。制定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操作流程。推进城乡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门户网站和产权交易平台建设,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进行。

五、积极推进农业经营体系创新,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活起来

15、鼓励发展家庭农场。抓紧研究制定不同生产领域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按照自愿原则开展家庭农场登记,确认其市场主体资格。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申报农业项目。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在财政、金融、税收、保险、土地流转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允许家庭农场以大型农用机械、农业设施等抵押贷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民间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积极争取国家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大力推进示范家庭农场建设,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16、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进一步拓展合作内容,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支持农民在多领域、多项目开展合作,鼓励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转让、托管、租赁等方式开展土地合作。推进合作社规范发展,深入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制定全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标准,做好省级示范社监测和评定工作。鼓励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理事长的教育培训。支持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促进合作社的实体化。开展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创新试点,鼓励财政项目资金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投放,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林业生态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逐年提高,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

17、培育发展农业公司。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兴办形式多样的农业公司,鼓励农民自办农业公司,鼓励工商企业投入发展现代农业,尽快培育一批独立的农业经营法人实体。重点支持发展一批以“农业公司+农民合作社+农产品生产基地”为主要形式的产加销一体化综合体。以产业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区为依托,加快引进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提高农业公司经营实力。在国家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

18、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加快培养行业领军企业。大力抓好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引导龙头企业入园进区,促进企业集群式发展。完善财政扶持政策,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原料基地、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培育品牌。鼓励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积极推行“现代农业示范区+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模式,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密切与农户、农民合作社的利益联结关系。扩大农业对外开放,加快引进国外农业新品种、新装备,鼓励外商投资现代农业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我省龙头企业走出去,开发境外农业资源,促进优势农产品出口。

19、健全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采取财政扶持、税费优惠、信贷支持等措施,鼓励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合作社、农业公司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服务模式,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等一系列服务,积极争取国家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创新农业科技进步机制,积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快构建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新格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有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培育和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社会组织,减少审批环节,降低登记门槛。扶持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防汛抗旱专业队、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队伍。完善农村基层气象防灾减灾组织体系,开展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直通式气象服务。

六、积极推进农村创业就业机制改革,让农村劳动力资源活起来

20、大力推进全民创业。认真落实农民创业扶持政策,在贷款发放、税费减免、技术服务、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改革工商登记管理制度,放宽登记限制,降低登记门槛。推行以“送教下乡”和“双带工程”为载体的农村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大规模培养懂技术、会经营、能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继续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农民创业能力,促进千家万户闯市场。强化对农民创业融资服务,为农民创业提供资金支持。发挥老年技术人才作用,开展科技扶贫、智力援农活动。以扶持创业者、催生小企业为目标,加快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力争经过5年努力实现农村市场主体数量倍增。

21、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切实提高县城综合承载和吸纳带动能力,促进农民就近就地转移就业。积极扩大“阳光工程”和“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培训工程”实施规模,着力打造特色培训基地,不断增强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切实抓好劳务基地建设,进一步完善与劳务输入地信息沟通和政策协调机制,不断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加强区域间劳务合作,巩固京津劳务输出市场,拓展与长三角、珠三角等沿海发达地区劳务合作。着力培育劳务输出品牌,打造一批市场认可、有较高知名度的劳务品牌。

22、积极发展农村新型家庭手工业。充分挖掘农村富余劳动力资源潜力,大力推进农村新型家庭手工业发展。抓紧筛选确定一批适宜家庭手工制作的产品推荐目录,积极打造产品研发平台,鼓励规模企业与家庭手工业者合作开展产品设计与开发,提高产品附加值。加强特色手工业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支持家庭手工业采取代理、加盟和连锁等多种方式与知名企业合作,着力培养一大批手工业经纪人,推进家庭手工作坊和大市场的有效对接。推进手工业辅导员队伍建设,把家庭手工业人才培训纳入人才技能培训范围。抓紧研究制定支持政策,加强管理和服务,推动农村新型家庭手工业快速规范发展。

七、积极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创新,让农村流通活起来

23、健全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统筹规划农产品市场流通网络布局,重点支持重要农产品集散地、优势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加快构建辐射京津、覆盖城乡、产销衔接的农产品流通网络。改革农产品流通体系,发展电子商务,创新产销对接方式,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与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宾馆饭店、学校企业食堂等直接对接,支持农业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在城市社区建设直销网点。健全覆盖农产品收集、加工、运输、销售各环节的冷链物流体系,加快发展鲜活农产品连锁配送中心。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推进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示范区创建,加快邮政物流服务“三农”综合平台建设。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完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24、构建农村现代流通网络。统筹城乡商贸物流业发展,逐步形成以城市大型流通企业为龙头,县级重点流通企业为骨干,农家店为基础,经营互补、顺畅高效的城乡商品流通网络。推进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和综合服务社建设,加快实现农村物流配送连锁化、规模化。启动农村流通设施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化提升工程。创新市场监管方式,规范农村市场秩序,保障农民合法消费权益。

25、推进供销社体制改革。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通过职能、机制的再造,推进供销社体制改革。积极争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深化基层供销社组织经营体制改革,努力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推进省、市、县级社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加大与社会资本的合作,参与现代农业经营。积极探索以各级社有资本为基础,吸纳社会资本,创办农村合作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推动供销合作社向新型农民合作组织转变,逐步建立与现代农业发展相适应的合作社服务体系,提高服务的规模化水平。

八、积极推进金融下乡,让农村金融活起来

26、强化金融机构服务“三农”职责。稳定大中型商业银行的县域网点,扩展乡镇服务网络,根据自身业务结构和特点,建立适应“三农”需要的专门机构和独立运营机制。强化商业金融机构对“三农”服务能力,扩大县域分支机构业务授权,不断提高存贷比和涉农贷款比例,将涉农信贷投放情况纳入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和综合考评体系。加大涉农信贷投放,落实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户贷款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实现金融机构农村存款主要用于农业农村。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功能,保持县域法人地位长期稳定。支持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服务“三农”的县域中小型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积极发展村镇银行,逐步实现县(市)全覆盖,符合条件的适当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小额贷款公司要拓宽融资渠道,完善管理政策,加快接入征信系统,发挥支农支小作用。

27、大力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民合作金融。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加强市、县(市、区)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监管,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28、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提高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不断提高小麦、玉米、稻谷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保费补贴。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争取国家粮食等农产品价格保险试点。扩大畜产品及森林保险范围和覆盖区域。

九、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创新,让城乡良性互动机制活起来

29、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分类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消除城乡区域间户籍壁垒,剥离户籍制度的福利分配功能。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实行以身份证代码为唯一标识的人口登记制度。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力推进健康卡一卡通。进城务工人员在就业创业、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医疗、住房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探索实行在居住地申请低保制度。

30、积极推进城乡产业融合。建立城乡资本、土地等资源要素平等交换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抓住产业转移的有利时机,研究制定财税优惠和用地倾斜政策,鼓励引导城市工商企业向农村扩散、产业链条向农村延伸,依托其技术、研发、资本等优势,集聚农村土地、人力和自然资源,实现城乡产业互动融合。鼓励引导城市农产品加工、流通、储运企业向农产品优势产区转移。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加快建立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

31、统筹城乡社区建设。统筹城乡交通、通信、能源、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养老、殡葬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和建设,加快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大力实施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2014年抓好3000多个重点村改造提升,并选择地方有积极性、村庄有条件、群众有意愿的中心村,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通过整村新建和联村并建,建设农村新型社区。积极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推动能源结构调整,降低污染物排放,支持和发展太阳能、地热、沼气、秸秆利用等新型清洁能源,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大力推进农村公路绿化、美化和标准化建设。加强公用设施的管护,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住户付费、村集体补贴、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管护经费保障制度。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允许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加强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抓好农村危房改造,加强规范运作,确保建设质量和效果。积极争取国家以社区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农村公共服务标准化、城乡计生卫生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健全社区管理体制机制,培育社区服务队伍,全面提高农村社区管理水平。

十、加强和改善对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工作的领导

32、完善农村工作体制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牢固树立重中之重的指导思想,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在工作部署上给予重点支持,在政策制定和资金投入上给予重点倾斜,在干部力量配备上给予重点加强。充分发挥各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谋划、综合协调、督促落实、整合资源的作用,加强指导调度,及时了解情况,研究解决问题。进一步加强党委农村工作综合部门建设,强化统筹协调、组织推动作用。

33、形成分工明确、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把全面深化农村改革重点任务分解到具体责任部门,明确任务,严格时限,强化落实。有关部门要强化全局观念,相互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扶持;国土资源、农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快对农村各类资产资源的确权登记,指导推进各地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金融办要会同各金融机构积极培育发展农村新型金融组织,探索符合农村特点的抵(质)押担保方式和融资工具。

34、组织开展深化农村改革试点。抓紧就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选择一些具有典型代表性地区进行试点,鼓励地方、基层和群众先行先试,大胆探索路径和方法。各级要在现有政策、资金等方面对农村改革试点给予倾斜支持,并及时总结成功经验,促进交流和推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总体要求,明确农村改革试点内容、试点范围和完成时限,分年度、分区域、分步骤推进农村改革工作。

35、加大政策法规支持力度。抓紧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法规,逐步建立支持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政策法规体系。及时梳理和清理当前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不相适应的各类地方性政策法规,抓紧做好修订完善工作。抓紧制定出台一批促进农村改革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加快出台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等重点农村改革的相关配套政策。

36、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基层党组织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带头人和党员队伍建设,深入实施农村基层干部“素质工程”、“双育工程”,不断提高农村党员干部队伍素质和水平。深化“一定三有”机制,激励农村干部干事创业。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推行县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三级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服务群众能力。深入推进村务公开、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并向组务公开、经济合作组织事务公开延伸,完善和创新村民自治机制。全面推行农村基层党组织、农村民主组织、经济合作组织、综治维稳组织“四个覆盖”,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全面推行村代会常任制,实行“党组织领导、村代会(村民会议)决议、村委会执行、村监会监督”的村治新机制。深入开展以抓矛盾纠纷化解、抓信访问题解决、抓社会治安防控、保社会和谐稳定为主要内容的“三抓一保”活动,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9月19日河北农业转移政策解读,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 制度 改革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北京将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河北农业转移政策解读,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在此之前河北已经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包括北京在内已经有30个省份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包括河北农业转移政策解读:河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江西、湖南、湖北、广东、广西、黑龙江、吉林、辽宁、重庆、云南、甘肃、青海、福建、江苏、安徽、贵州、四川、新疆、宁夏、浙江、海南、内蒙古、天津、上海、北京。

北京户籍改革意见出台

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常住人口控制在2300万人以内,城六区常住人口在2014年基础上下降15个百分点左右。

完善户口迁移政策

●建立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机制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适度从严的原则,推进建立各类落户渠道和政策的统筹机制,分类完善落户标准和政策,严格规范户口审批管理。研究“户随人走”的户口迁出政策。

●实施积分落户制度

贯彻执行好本市积分落户政策,建立政策实施会商和联动审核机制,规范操作流程,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序推进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

●完善人才落户政策

适应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需要,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引进政策,健全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人才落户制度,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京创新创业。

创新人口服务管理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实施居住证制度

符合条件的外地户籍来京人员,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领《北京市居住证》。

●健全人口信息 管理制度

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信息整合和共享。

专家解读

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各自有哪些权益?

农业户口的主要权益:

●拥有宅基地和责任田农民可在自家宅基地建房。承包地、宅基地、林地以及各种各样的补贴,还有近郊区的土地升值。此外,在城市化过程中,农民通过拆迁可以获得更多收益;●享受到集体收益分配权

分配土地等集体经济利益。如有些地方现在村里凡有户口的,不论大小,每人每年能分红,但如果户口迁出,就不能参加分红河北农业转移政策解读了。

●征地补偿

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买房

买房农民可以到城市买房,但城市居民到农村买房(小产权),可能不受法律保护。

●大病保险和新农合

新农合是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大病保险对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针对参与新农合的农民报销比例不低于50%。新农合人均筹资政府给与一定补助。

●养老保险有些村里,农村户口的人,凡男的45岁以上、女的40岁以上,都买了养老保险。只要出很少一部分钱,男的到60岁,女的到55岁,每月就可以领到一定的养老金。相反,非农业户口的人如果没有工作,就必须自己买养老保险。

●生育

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可以生二胎(这是以前的情况。现在国家已经放开二胎政策了),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二女户家庭享受国家补助。

●教育

部分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全部免费。

非农业户口的主要权益:

●招工待遇好

农民要想致富,企业上班是出路。可是企业在招工时原则上只考虑非农业户口,即使没有户口限制,也在主观上优先考虑非农业户口。

●失业保险待遇好

非农业职工失业后,其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最长不超过2年;而农民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40%,根据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一次性支付本人,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1年。相对于非农业户口失业人员,农业户口职工失业后,这些相关优惠政策都不能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好非农业职工退休时,可以按月领养老金;而农业户口职工按现行政策,无论交多少养老保险费,退休时,只能一次性退保。

●医疗保险待遇好非农业职工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不但住院可以报销,门诊看病也可以报销,退休后,还可以享受退休后的各项医疗费报销待遇;而农民工在职期间只有住院了才能报销,一旦退休了,就不给报销了。

●低保标准高按照民政部门现行的低保标准,非农业户籍人员享受低保待遇的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每年3600元;而农业户籍低保人员为1700元/年,每月142元。非农业户籍人员的低保待遇是由市、区两级共同负担,农业户籍人员的低保待遇是由区、镇两级共同负担。

人口专家、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陆杰华说,农业户口的权益,主要是宅基地和责任田,特别是在城市化过程中,通过拆迁,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非农业户口的权益主要是依附在户籍上的一些社会福利,包括教育、医疗、就业、保险、住房等方面。

有些福利是明显可以看出差别的,陆杰华说,比如养老金,非农业户口就要比农业户口多。

另外医疗保险,农业户口参保的新农合一般只保大病,但居民和职工的医疗保险,不但住院可以报销,门诊看病也可以报销,退休后还有各项医疗费报销待遇。

“还有一些隐形福利”,陆杰华说,比如教育,看似平等,但非农业户口,可以享受更优质的教育,医疗资源城市也明显更丰富,质量更优。

取消农业户口是否要放弃宅基地和责任田?

陆杰华认为不一定,户籍改革有不同路径,即使放弃土地,也不应该像过去那样简单的给予现金补偿,肯定要在社保、在基本公共服务上拉近和城里居民的差距,否则仅仅给房子、给钱,福利待遇却没有跟上,农民也不会愿意。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现在好多人认为农民失了身份就会失地,其实不是这样。居民制度不是剥夺农民的财产,而是给予农民平等的身份,平等的待遇。

“居民户口既不是变成非农户口,也不是过去概念的城市户口”,竹立家说,而是强调在国土范围内,都是平等的身份。

现在农民转非的积极性怎样?

陆杰华说,从现实来看,尤其北京的农民不愿意农转非。好多人到城镇打工,包括大学生到城市里上大学,都不愿意迁户口,就是因为觉得宅基地和责任田是农民固有的优势,没有对等的权益补充,所以不愿意放弃。

“户籍制度的改革,重要的是城乡的福利能否逐渐趋同”,陆杰华说,不是把农民户籍改成居民,换一个“马夹”就行了,很重要的是这个“马夹”能带来什么。

“这其实就是农民在农转非过程中的期望,河北农业转移政策解读他期望得到什么,这是下步改革需要关注的。”陆杰华说,当然农民的利益诉求不可能无限制的,政府和农民要寻求一种合理路径,利益的补偿要对等。

转为居民户口将给农民带来哪些改变?

“首先应该明确的,这是一个好政策”。竹立家表示,户籍制度改革的终点是在全国统一施行居民制度,农村人和城市人的身份统一变为居民。

竹立家认为, 取消城乡二元户籍,统一变成居民制度,是居住制度改革的重大进步,其最重要目的就是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这对农民来说,是有益的。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土地制度的改革也要推进,农村的房地产交易也将逐步推开,进入市场,城里人也可以去农场买房置地。城乡之间的合理流动,无论是城里人,还是农村人,都能从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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