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业保险补贴政策日本农民养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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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农业保险补贴政策日本农民养老金制度

摘要: 今天给各位分享日本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日本农民养老金制度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一览:1、...

今天给各位分享日本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日本农民养老金制度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帮忙写论文(一篇关于农业保险的)
  • 2、关于发达国家对农业的保护和生产补贴,例如欧盟,高手请进
  • 3、农产品价格和收入保险
  • 4、关于农业保险的论文

浅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问题与对策研究关键词日本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农业保险 财政支持 经营体系摘要日本农业保险补贴政策: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日本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着新的挑战。但是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不能完全采用纯商业保险的运作方式,在整个保险业迅速上升的同时农业保险严重滞后,阻碍日本农业保险补贴政策了农村经济的增长。文章从政府、保险公司、农民和保险市场四个角度讨论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令人担忧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但我国农业是弱质产业,是农业灾害较重的国家。例如2002年全国农业受灾面积达47119千hm2,成灾面积达27319千hm2。自然灾害已经严重威胁农业生产,也损害了农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一旦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意外事故,仅靠单家单户的力量根本不能解决问题。目前农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单户农民成为风险的主要承担者,生产规模小,分布分散,对各种风险的抵御能力低下。但目前的状况,一方面,农业保险作为有效的风险转移管理办法,能够很好为农民的生产经营提供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农业保险的支持和保护,我国农业保险具有潜在的发展力和巨大的市场空间;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农业科技发展水平不高,没有形成规模化生产,单户的小规模生产使得农业生产成本较高,农民收入很难提高,农民可支配收入少使得农民对相对较高费率的农业保险望洋兴叹,旺盛的需求在目前各种矛盾的冲突下却得不到满足,并导致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供给的不断萎缩,我国的农业保险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中途因”左”倾思想的误导,1985年被迫停办,1982年重新开始尝试。20多年来,农业保险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险种逐步增加,保险面不断扩大,保费收人大幅增长,显示了农业保险在抗灾救险、稳定经济中的补偿作用。然而在1996年以后,随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商业性保险公司转化,加上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突破了传统的集体农业经营模式,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因为该业务亏损而逐渐淡出该领域,全国的农业保险大范围减少,保险业务发展陷入萎缩状态,见表1。资料显示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情况一路下滑,无利可图,保险公司因为迫于政府的强制只能艰难支撑,牺牲农业保险的经营规模也就成了保险公司缓解亏损压力的唯一办法。此外,我国已经加入WTO,当前的农业保险问题越来越突出,其他产业都有保险保障,而农业方面只有一些临时的救济或捐助,并无很好的保证。我国的农业保险没有形成规模,与农业发展新阶段和WTO框架下的要求很不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令人担忧。问题与原因分析1.保险公司有效供给不足(1)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缺位。1982年我国农业保险恢复之初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农业保险的亏损由国家通过免征部分税收扶持才能艰难维持生存。1996年各保险公司向商业化改造,农业保险业务也由此转向商业化经营。商业化经营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农业保险业务则因为自然条件差异大、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经营本身风险过高(见表2)。从表2资料可以看出我国农业保险净赔付率非常高,平均高达87.4%,再加上经营成本,保险公司基本是在亏损经营,由此,农业保险经营主体逐渐减少,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目前,国内开办农业保险并有一定规模的,只有人民保险公司、中华联合和2004年3月成立的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其他股份制保险公司基本未予涉及。(2)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上存在一些技术障碍。主要表现:①费率厘定难。费率的厘定是以过去一段时间的平均风险损失为基础的,由于我国目前没有这方面的长期准确可靠的统计资料,给费率的厘定造成了困难。②责任确定难。保险经营的原则之一是风险的一致性,而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的社会经济、自然条件、作物种类、灾害种类等都不相同,保险责任很难从技术上确定。③亏损理赔难。由于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有生命的动植物,且在不断的变化中,很难准确预计该产品的未来市场价值和损失程度。(3)保险范围小,保险品种少。农业保险涉及农业的整个过程,包括农作物收割后储藏、加工并将农作物运输到最终市场,农业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财产即房屋、机器、设备和工具、加工厂等,以及从事这些活动的人的保险。而目前中国的农业保险主要集中在农作物保险和养殖业保险,由于我国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商业保险公司为降低损失已经取消经营风险较大的保险品种,保险品种已由最多时的6O多个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O个。目前主要有农产品险、家禽综合保险、森林火灾保险、烤烟保险等。2.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1)农民的保险意识薄弱。我国的农民因为长期受到小农经济的传统观念影响,加上文化素质水平不高,比较注重眼前的既得利益,而对事情的发展缺乏全盘的考虑,风险大的投保不起,风险小的认为没必要投保。同时金融保险业在农村渗透不深,如2002年农村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8011.1亿元,其中金融保险业只占5.3亿元,农村社会对金融保险意识淡薄,对保险更是觉得可有可无,听天由命。(2)经济承受能力有限。我国农险费率较高,一些地区的农险费率高达9%1O%,而我国农民年收入原本就很低,各种开销又必不可少,剩下的可支配收入微乎其微,农民想保交不起钱。从下表的数据便可看出我国农民的可支配收入限制了他们对保险的购买。3.政府政策倾斜力度不够鉴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世界上各个国家都十分重视农业保险。各国政府把农业保险视为农村救济、农业贷款、农产品价格保护等政策的一部分,来稳定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包括政府出资建立初始资本、准备金、负担全部或大部分经营管理费的同时,还给予保费补贴,日本政府补贴水稻保费的50%"60%,麦类保费的50%~70%;法国对农业保费补贴为5O%8O%;韩国是5O%;瑞典是66%;美国补贴53%;菲律宾补贴56%~80%。(数据来源:王小平《对农业保险几个问题的认识》)另外还对农作物一切险的经营实行免税政策;凡在全国推行农业保险的国家,都是由政府或政府扶持的商业公司、再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美国、加拿大、法国等国更是从2O世纪3O年代就开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验,政府对农业保险实行低费率、高补贴的政策。而在我国,由于国家财力等方面的限制,近年来我国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一直在8%附近徘徊,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严重不足,政府对农业保险除免交营业税外,同其他商业保险一样,无任何财政补贴和配套的政策予以支持。4.农业保险经营体系不健全国外农业保险经营除了有政府的经济支持,还有完整的经营体系;而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缺乏专业保险公司介入,资本结构单一,使得经营策略和具体业务受到局限。农业保险业务再保险更是一片空白,使保险公司的风险得不到有效分散和补偿。在这种不完整的经营体系下农业保险很难有发展的空间。5.农业保险缺少法律支持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农业保险给予经济和法律的支持,制定了农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顺利建立和业务的协调运作,使农民的利益得到保障。尤其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对农业保险立法的重视远超出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其政府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开展农业保险的目的、性质、办法等作了规定。美国和日本早在1938年就制定了《农作物保险法》,美国1994年制定了《克林顿农作物保险改革法》。而我国只在适用于商业保险的《保险法》中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有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并且《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只能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组织形式,不利于我国农业保险的开展。对策研究1.增加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农业保险是政策性很强的险种,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按市场运作厘定费率农民买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鉴于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经营的重要作用,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和财政支持。首先是财政资金支持,即按照WTO规则所允许的“绿箱政策”,用财政资金补贴农业保险业务费率或直接补贴经营主体;其次是税收支持,如免除经营种植业、养殖业的经营主体和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三是给予一定的金融和费用支持,增加农业贷款,放宽农民贷款的条件等。需注意的是,政府补贴要量力而行,在目前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只能对几种关系到国民生计的主要农作物提供一定的支持,使其优先形成一个比较完全的市场,待时机成熟后循序渐进、逐步推进。

2.构建合理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1)建立国家政策扶持的主体多元化的商业保险经营模式。根据各国经营农业保险的经验,农险的开展是要由财政支持的,当前国内多数人认为的主要经营模式一是政府扶持,商业性保险公司代理农险政策性业务;二是政策性保险公司;三是互助保险经营机构。鉴于我国正处于经济建设中,财政能力有限,不可能完全由政府补贴。同时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农业风险差异性大,因此,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经营应立足于市场化经营,辅以国家政策扶持的主体多元化的商业保险经营模式。以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为主,在国家政策和资金的支持下对不同地区的不同对象采用适合本地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对不同的地区和保险责任采取在社会范围内筹集农业保险基金实施农业灾害的预防和救助。(2)建立分散农业风险的再保险体系。再保险是保险人将承担自己的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西方国家在推行农业保险业务时都利用行政手段建立多层次的再保险体系,特别是避免特大自然灾害对农业和农民的影响,并且都对在保险费标准、管理费用、经营亏损进行全部或部分补贴。而我国的农业保险缺乏再保险的安排,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经营主体自身、难于分散,影响经营主体的经营效果。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是改变我国农业保险窘况的重要举措。因为农业再保险不仅是对农险业务的支持,更是使农业保险走向良性循环的制度安排。农业再保险通过扩大原保险人的承包能力、保障业务经营的稳定性、增加原保险人的可运用资金等方面,对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支持作用。鉴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可由国家出资建立农业再保险公司,与原保险人的再保险业务遵从商业规则,国家对再保险业务给予一定的补贴,以鼓励其对农业再保险的承保。3.提高农村保险市场的有效需求(1)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要针对农民保险意识淡薄的实际,采取农民可以接受和理解的方式,向农民宣传农业保险的意义和作用,让他们了解农业保险、认识农业保险、购买农业保险、宣传农业保险,建立起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的亲和感、信任感,使农民真正积极主动地参加农业保险。(2)科学制定保险费率,加快提高保险经营技术。在试点的基础上摸索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费率以及保费补贴测算方法,按农民可以接受的标准制定保险费率。此外,要加快提高包括监测技术、精算技术、理赔技术在内的各项农业保险的经营技术。(3)增加农民纯收入。增加农民纯收入是提高农业保险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由于农业生产成本高,各种消费支出多,农民的剩余可支配收入显得很少,这必然影响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力。所以,目前必须为农民开辟增收的道路,如加大对农业生产的资本投入,进一步减少农业方面的税收,降低农业贷款利率等,从而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4)合理确定保险险种。尽管农业风险高,但不是所有的农业险都需要政策性的经营,对多风险农作物,例如大米、小麦、水稻等给予政策性补贴。而一般的保险产品如冰雹灾害保 险、洪水险等可采用商业性经营。同时农险险种还要适合当地实际情况,我国是农村区域经济,比如,江西、湖南、广东、广西的优质早稻种植占全国面积的78%,东北三省的优质玉米和大豆分别占41%、63%,中原区是牛羊肉产业带,”三北”是奶业产业带等(《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03),经营险种的选择不能一概而论。4.健全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应认真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从法律上明确政府、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政策和财政上予以支持,建立起确保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村长期稳定的保障机制。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应涵盖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会计核算制度、精算制度、初始资本金筹集数额和方式、财政补贴标准及计算方法、管理费和保险费分担原则、异常灾害条件下超过总准备金积累的赔款和处理方式、税收规定、各有关部门的配合、资金运用等与我国农业保险政策扶持相适应的方面,并且要在实践中不断吸取经验加以充实完善。5.引进具有农业保险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资保险公司国外有很多保险公司具有丰富的农险经营经验。如法国安盟保险公司在我国保险公司缩小农业保险业务的时候,他们却看到了我国农险市场的巨大潜力,并通过努力已经获得了在中国组建财产险分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准许证。因此,我们要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这有利于我们接触掌握国外比较成功的行业经验,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经营道路,促进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世界各国政府大部着重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价格保

护、农业保险、科技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与措施来保护农

业.促进农业经济日本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发展。

政策之一:财政支持

财政支农是反映农业保护水平日本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一个最为直接的指标。在发

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日本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各国政府都十分注重运用财政支农政策来

扶持农业,即使是农业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不例外。财政文农

的主要措施有: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实行优惠的农业税收政策;

对粮农实行财政补贴等,现分述如下。

增加财政资金投入。

足够的资金投入对农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发达

国家,各项农业政策的贯彻实施是以强有力的财力支持作为后盾

的。在各种类型的资金投入中,财政的投入一舶占有较大的比

重。从总体上看,美、日及西欧各国的农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

大于农业生产总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而工业投资在

国民经济总投资中的比重远远低于工业生产总值在国民生产总值

中所占的比重。各国情况还表明,尽管农业份额在相对缩小,但

用于农业方面的财政投资的绝对量,并不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

份额下降而缩减,而是有较大的增加。可以说.在发达国家是工

业“补贴”农业,投资政策向农业倾斜。许多发展中国家也非常

重视增加对农业的投资。如印度,70年代以来一改国家投资偏

重工业的政策,对农业投入大幅度增加, “六五”(1978一1983

年)期间规定农村建设和农业投资占计划总支出的43.1%,超

日本农业保险补贴政策了对工业投资的比例。从农业的财政投资方向上看,各国的做

法基本一致:一是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教育、科研和技

术推广、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举办乡村公用事业等方

面;二是用于农业的补偿性支出,旨在维持农产品价格水平及农

业所得,具体包括价格支持、限制生产、鼓励出口等。国外在财

政支农政策的实施和筹措社会资金增加农业投入方面,有不少成

功的经验。以美国为例.农业在美国成为财政直接投资的三个主

要部门之’(其余两个部门是国防和基础科学研究)。如果把联

邦、州及地方政府的农业外文计算在一起,则农业预算在联邦预

算中仅次于国防开支。在财政政策的实施方面,其特点是创办政

策性公司,并通过对政策性公司的财政资助和公司业务的开展,

对农业生产、农产品市场和农业资金市场实现有效干预。政策性

公司除接受政府资助和遵守有关政策法规外,其余均按市场经济

法则运作,融政府意图与市场经济于一体,对农业的宏观调控起

到重要作用。在广筹资金增加农业投入方面,美国亦有许多行之

有效的做法:(1)联邦政府直接出资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

业教育、科研、技术推广等;(2)联邦政府引导各州和地方政府

支持农业发展,如国会通过有关农业科技推广的法令,联邦政府

对接受法令条文规定的各州提供资金,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组织;

(3)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协调运用,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作

用,以少量的财政资金用作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和经营费用等,

使政策性银行吸收并运用了大量的社会资金支持农业;(4)注意

广泛地吸引私人投资;(5)运用资本市场筹集支农资金,如发行

债券和股票、合理收费以及公有土地出售等,这些措施对农业资

金的筹措均起到了积极作用。

实行优惠的农业税收政策。

法国政府为降低农业成本,提高竞争力,对农业发展实行了

一系列优惠税收政策。如对农民购置农机具给予10%的税收回

扣.购买农机燃料时免税,减少社会捐助费9.5%.减少农业土

地税9%;对安置青年务农的土地.在5年内减免50%的土地

税。日本1950年进行税制改革后,农民的租税负担开始减轻。

尤其是在日本经济进入高速增长后,政府来自工业的税收迅速增

加,实行“以工养农”政策,对农业积极扶持。在日本,农业作

为整体已不再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是财政支出的重要方

面。美国的优惠税制促进了农产品生产规模的扩大,降低了农产

品价格。在美国征税制度中占着最重要地位的是个人所得税,凡

是获得纯收入的各类人员都要缴纳个人收入税,而在农业中实行

这一税种则作了一些特殊规定:农业中的纯收入(不合税款)按

购销凭证计算,而各项收入按已经售出的产品进行核算,尚未销

售的产品价值不计入在内;农场主的纯收入是根据其现年总额流

动状况来确定的,计入其收入的是在销售收入以后实际获得的金

额i至于农场主的费用支出,农场主有权从获得的收入中扣出全

部支出,因而农场主得以灵活核算纯收入的数额i农场主可依据

预计物价上涨速度,确定最有利的收支比例,以运用最低税率或

推迟至下年度支付税款。美国对农业的税制优惠的另一方面在于

将某些生产资料的投资列入日常开支,并在一年内全部冲销。这

些开支包括:葡萄园进入运营以前的费用、补充生产畜群以前的

牛犊培育费用、土地清理费用、土壤施用石灰费用、环保费用

(其幅度可达应征费用的25%)。这种税制优惠的一个补充效益

在于,对土壤改良、土地和水资源保护、培育畜群等方而的投资

不课税,从而有助于减少纳税总额。美国还对资本增殖实行一种

特别税,资本增殖优惠税率对于扩大畜群、营造多年生森林、土

地改良等投资,给予了特殊的激励。在美国,使用雇佣劳力的农

场主往往还不须支付失业税.仅仅在农场主雇佣工人10名以上,

年内劳动20周以上或者工人工资的费用很多的情况下,农场主

才是这一税种的纳税者。

对农业(主要是粮食)实行财政补贴。

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对农业(主

要是粮食)实行补贴,现已成为一种普通的世界经济现象。环顾

全球,从经济高度发达、农业完全机械化的美、日及西欧各国,

到经济贫穷落后、农业仍处于人工劳动状态的非洲、拉丁美洲和

亚洲的许多国家,都以不同形式对粮食提供补贴,成为粮食政策

和价格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罗斯福实行

“新政”以来,对粮食实行多种支持性补贴。欧共体多次通过法

律形式,确定对粮食的补贴形式和数额。位于南美的发展中大国

巴西,为了实现<农业纲要)中规定的粮食自给目标,对粮食采

取了多种形式的补贴。更有许多发展中国家,实行非价格手段,

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和效率。像孟加拉国、埃及、肯尼亚、约旦、

马耳他、埃塞俄比亚、巴基斯坦、菲律宾、塞内加尔、沙持阿拉

伯等国都采用非价格政策,对粮食提供补贴。目前,各国对农业

(主要是粮食)的补贴额均有增无减,相当巨大。如加拿大,仅

1986年就通过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农业稳定法补贴、作物保险等

补贴措施,向农民提供相当于其农业产值18.29%的收入补贴。

美国则通过差价补贴、作物保险、灾害补贴等手段,使其直接补

贴串达到15.62%。还有日本为3.48%,溴大利亚2.72%。

世界各国对农业(主要是粮食)的补贴名目繁多,总体上可

以概括为如下8个目标特征: (1)把补贴与稳定生产、稳定市

场、稳定粮食制品供给相结合;(2)把补贴与总量、结构供求平

衡相结合;(3)把补贴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相结合;(4)把补贴

与增强在世界粮食市场上竞争能力相结合;(5)把补贴与开发自

然条件较差地区的经济相结合;(6)把补贴与社会保障,即满足

低收入阶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相结合;(7)把补贴与合理提高

农民收入相结合;(8)把补贴与宏观调控相结合。当然,不同国

家和地区,对农业补贴的范围、种类、形式,以及补贴金的来

源,均有差异。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以将补贴划分为不同的类

型。

按补贴功能划分:一是促进生产型。一般粮食短缺国家都采

取多种补贴手段,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增加粮食总产量。许多发

展中国家的补贴属于此类。二是稳定供给型。大凡粮食严重过剩

国家,实施补贴所追求的目标在于:稳定粮食总产量.减轻大量

过剩造成的负担,保持充分而稳定的供给。像欧共体把足够供给

量确定为1.6亿吨。三是调节流通型。以补贴手段调节地区、季

节、丰歉、品种,保证市场供应和满足居民的需求。日本1986

年农产品市场营销补贴串为1.44%,新西兰相对较高,达

2.30%。加拿大、欧共体、美国、澳大利亚也是如此。四是加强

外贸型。粮食出口大国美国为了保持和扩大市场占有率,通过补

贴增强粮食竞争力,扩大粮食出口。五是社会扶贫型。通过支持

性补贴,扶持自然劣势地区的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使落后地区

脱贫致富。如欧共体把处于自然劣势地区的地方划分为二类地

区,主要分布在希腊、葡萄牙、爱尔兰、西班牙和意大利等国,

并对这些二类地区实施支持性补贴。在80年代末,德国为扶贫

提供的补贴额高达7.4亿德国马克,约有24.4万个农民家庭企

业获得补贴。

按补贴对象划分:一是生产者补贴。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

是发展中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提供补贴,以降低粮食生产者的生

产成本。补贴对象有化肥、农药、植保剂、农用机械、农用柴油

等。如果把粮食生产者补贴的含义扩大到所有农业投入物,那

么,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商品基地建设、粮食和其他农产品

市场建设、江河和海岸线保护与治理等,也都可列入生产者支持

性补贴的范围。二是消费者补贴。相当多的、贫穷的发展中国

家.把粮食补贴与社会保障政策相结合,以较低的供应价格满足

低收入居民的需求。补贴的办法各异,如平价供应粮食或主要食

品,实行粮食或主食面包配给制,或者对员贫因居民实行目标补

贴。但消费者补贴不是每个消费者都可获得一份“补贴的蛋糕”,

而是补贴社会员贫穷的消费者。三是经营者补贴。一些粮食出口

国为鼓励扩大出口向经营者提供粮食出口补贴。像欧共体在粮食

法规中确定,对粮食及其制品面粉、大麦芽等.依据出口数量、

质量和出口地区提供补贴。不过,出口补贴有严格界限,如对小

麦的出口量确定在1300—1400万吨之间,在这个数量之内的小

麦出口可获得出口补贴;超过的总量则不予补贴。此外,对粮食

仓储也提供补贴,保证粮食均衡上市。

除了上面这些补贴之外.还有:粮食库存过渡期补贴,即为

了平抑市场价格,鼓励粮农储存粮食的补贴;农田暂时休排补

贴,达主要是一些粮食过剩国采取的直接减少粮食总产量、平衡

供求的干预措施,如比利时、英国、德国、荷兰等国制定了达一

补贴实施条例;自然灾害补贴i农民斑迁补贴,像德国等不少国

家为了革新村容,美化环境,改善卫生条件或发展娱乐场所、建

造幼儿园、道路等公益需要,对农民家庭斑迁提供的补贴,或者

是为了鼓励和帮助青年农民从事专业农业活动,对他们提供安家

补贴;土地转让补贴,以德国为典型,是为了促进农业结构调

整、扩大农业企业经营规模,通过经济措施鼓励无经营能力的企

业主、或者兴趣已转刚k农产业的企业主转让土地,对长期出租

土地的企业主提供土地转让补贴。

财政支农政策的功效是显面易见的。它为农业的稳定发展提

供了资金保障;优惠税收政策降低了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成本,增

加了他们的收益;财政补贴则可以稳定农业生产、市场,提高农

产品竞争力,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者收入,弥补农业比较利益低的

缺陷,实现社会稳定政策等。但是,财政支农政策的实施所带来

的最大的 员直接的问题便是加重了财政负担,特别是一些欠发

达国家,因财力有限面无法保证达一政策的落实。达也是多年

来,不少国家提出“缩减财政支农资金”的原因所在。

农业保险属于财产保险日本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范畴日本农业保险补贴政策,但又有区别于其他财产保险的显著特点。目前日本农业保险补贴政策我国农业保险正处于新一轮的试验阶段日本农业保险补贴政策,深入研究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对于加快日本农业保险补贴政策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大多是有生命的植物或动物,受生物学特性的强烈制约,具有以下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的非生命标的的特点:

一是保险价值难以确定。一般财产保险的标的是无生命物,保险价值相对稳定,容易确定;农业保险的标的在保险期间一般都处在生长期,其价值始终处于变化中,只有当它成熟或收获时才能最终确定,在此之前,保险标的处于价值的孕育阶段,不具备独立的价值形态,因此,投保时的保险价值难以确定。实务中,农业保险的保险金额多采用变动保额,而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是固定的。

二是具有明显的生命周期及生长规律,保险期限需要细致而又严格地按照农作物生长期特性来确定,长则数年,短则数日;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

三是在一定的生长期内受到损害后有一定的自我恢复能力,从而使农业保险的定损变得更为复杂,定损时间与方法都与一般财产保险不同,尤其是农作物保险,往往需要收获时二次定损。

四是种类繁多,生命规律各异,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能力各不相同,因而难以制定统一的费率标准和赔偿标准,增加了农业保险经营难度;普通财产保险的费率标准和赔偿标准相对容易确定。

五是受自然再生产过程的约束,对市场信息反应滞后,市场风险高,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等必须考虑这些因素;普通财产保险则相对简单。

六是农产品的鲜活性特点使农业保险的受损现场容易灭失,对农业保险查勘时机和索赔时效产生约束,如果被保险人在出险后不及时报案,则会失去查勘定损的机会。这也是农业保险更容易引发道德风险的重要原因。因此,农业保险合同对理赔时效的约定比普通财产保险严格得多。

二、农业风险的特殊性

农业的主要活动是在露天下进行的,农业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自然风险,农业风险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可保性差。可保风险的条件是:大量的独立的同质风险;损失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控的;风险损失必须是可以测量的、确定的;发生巨灾损失的概率非常小。一般财产保险的风险大都符合这些条件,而农业风险与可保条件多有不符。首先,农业风险具有很强的相关性。农业风险大多来源于人类难以驾驭的大自然,如洪灾、旱灾、雹灾、虫灾等,在灾害事故及灾害损失中常常表现为高度的时间与空间的相关性。其次,由于农业灾害的覆盖面广、影响面大,农业风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难以度量。再次,农业风险发生巨灾损失的概率相对较大。我国几乎每年必发的洪水灾害都造成高达几百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相对于保险基金来说都属于巨灾损失。

二是风险单位大。风险单位是指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范围。对于普通财产保险,一个保险单位通常就是一个风险单位,只要承保标的充分多,就能在空间上有效分散风险。在农业保险中,一个风险单位往往包含成千上万个保险单位,风险单位巨大。一旦灾害发生,同一风险单位下的保险单位同时受损,使农业风险难以在空间上有效分散,保险赖以存在的风险分散机制难以发挥作用。

三是具有明显的区域性。这也是农业风险所特有的。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环境复杂,自然灾害种类繁多,发生频率、强度各异,表现出明显的区域性。首先是风险种类分布的区域性,即不同地区存在着不同的灾害种类,如我国南方地区水灾较为频繁,北方地区则旱灾较为严重,而台风主要侵害沿海地区等等;其次是同一生产对象的灾害种类和受损程度的地区差异性,即由于地理、气候、品种不同,同一生产对象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类型的灾害,而且对同一灾害的抵抗能力不同,如同样是水稻,在我国南方和北方就有着不同的自然灾害,而且即使是遭受同样灾害,南方、北方不同水稻品种的抗御能力也不同。农业风险的区域性使得农业保险经营必须进行风险区划与费率分区,这是一项科技含量高、成本高的工作,大大增加了农业保险经营的难度和成本。

四是更为严重的逆选择与道德风险。保险业务中普遍存在逆选择与道德风险。但是,由于农业保险的标的大都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其生长、饲养都离不开人的行为作用,农民购买了保险之后,难免通过其行为增加预期索赔;又由于农村广阔,业务分散,交通不便,管理难度大,有效监管成本高。因此,农业保险业务中存在更为严重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

农业风险的特殊性,造成农业保险经营极不稳定,经营难度大,赔付率高。根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有关资料,从1985年到2004年的20年里,我国农业保险业务除了2年微利以外,其余18年都处于亏损状态,综合赔付率高达120%。

三、农业保险商品的特殊性

商品按市场性质可以区分为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一般财产保险商品属于私人物品,而农业保险商品既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私人物品,也不是典型的公共物品,而是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一种准公共物品。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主要表现在:

1.农业保险虽然在直接消费上具有排他性的主要特征,即购买了保险的农户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能得到直接的经济补偿,没有购买保险的农户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但在其整个消费过程中即保险经营的一定环节上并不具有排他性。例如,防灾防损是农业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是减少风险损失、降低保险经营成本的主要措施,但在实施防灾防损措施时,不买保险的农产常常可以搭“便车”。

2.农业保险的主要商品不具有竞争性。一方面,农业保险的高风险与高成本决定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另一方面,农业本身的预期收益不高,农民可任意支配的收入很低,支付能力非常有限。因此,在市场条件下,难以形成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我国自1982年恢复开办农业保险以来,除了新近成立的几家农业保险公司以外,一直只有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原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业务日趋萎缩。

3.农业保险的成本和利益具有显著的外在性。虽然在短期内农业保险产品的供需双方可以确切计算利益,但从长期看,由于农产品(尤其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农产品)的需求扩张受到人的生理条件的限制,其价格弹性和收入弹性都很小,引进农业保险后,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增加,价格下降,从而提高了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使全社会受益。保险公司和农户并没有得到全部甚至是主要的利益。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收益小于其边际社会收益,农业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成本大于其边际社会成本,即农业保险的成本和利益是外溢的。

4.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必须进行规模经营,才能在大范围内分散风险,保持经营的相对稳定。

农业保险商品的准公共物品性决定了农业保险采用纯商业性经营方式难以成功,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都证明了这一点。

四、农业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农业保险商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经营方式的特殊性。普通财产保险商品属于竞争性私人物品,一般采用商业性经营方式;农业保险商品是准公共物品,其“公共部分”应该由政府来提供。因此,农业保险必须采用政策性保险经营方式。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质就是国家财政对农业保险的净投入并辅之以必要的法律与行政支持。美国、日本、法国、加拿大等农业保险发达国家,政府对农民所交保费的补贴比例大都在50%以上,并承担保险公司的部分或全部管理费用。以美国为例,按照2000年通过的《农业风险保护法》,政府每年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超过30亿美元,国家对农业的保护主要通过农业保险来实现。我国长期实行以直接的农业补贴和价格补贴为主的农业保护政策,发生自然灾害时由中央财政直接拨款救济灾民,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很少。我国目前除对农业保险免缴营业税外,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几乎是纯商业性经营。我国农业保险要健康发展,必须增加政府投入。一是对农业保险实行补贴投保农户、补贴保险公司、补贴农业再保险的“三补贴”等政策,即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产投保按品种、按比例给予保费补贴,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适当给予管理费用补贴,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同时,对农业保险经营实行税收减免、优惠贷款等扶持政策。二是尽快研究制定《农业保险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从各方面对农业保险予以规范和规定,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健康运行。三是对农业保险发展予以行政支持,包括保险宣传、协调各方关系等。但是,对农业保险的补贴要依据本国国情,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家财政实力有限,在目前情况下,第一,逐步减少农产品收购价格补贴和出口补贴(这也是“WTO”《农业协议》所要求的),转用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费用补贴,逐步实行以支持农业保险为主的农业保护政策;第二,农业保险实施必然使政府财政用于灾害补偿和救济的支出减少,可将节省的部分投入到支持农业保险发展中;第三,在农业保险发展初期,国家应着眼长远,适当增加巨灾风险基金的积累。国家增加对农业保险的投入,有利于调整我国支持和保护农业的政策,完善我国农业保护制度体系。

五、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的特殊性

农业保险商品的准公共物品性以及农业保险经营的政策性决定了其组织形式有别于普通财产保险。我国《保险法》第七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组织形式。鉴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2004年中国保监会提出,在现有发展水平下,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应走经营主体组织形式多元化道路。主要包括:

1.为政府代办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分别在四川、江苏等地实行的奶牛、水稻等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这种组织形式的优势在于,上述两家公司经历了长时间和大范围的农业保险实践,培养了大批专业技术人才,积累了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业务较易开展。

2.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即专门或者主要经营农业保险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如2004年相继成立的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这种组织形式较适合于农业较发达地区,但要解决好股份公司的商业性与农险业务的政策性之间的矛盾。

3.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这种公司采用相互保险的形式但又吸收了公司制的运作方式和法人治理结构,日本、美国、欧洲国家等多采用此形式,我国2005年也成立了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这种形式产权清晰、交易成本低,有利于相互监督防范道德风险,有利于协调政府、公司、农户间的关系,比较适合于农业生产经营比较集中,组织性较好的地区,如黑龙江农垦区、新疆建设兵团等。

4.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市原来由市农委主导的“农业保险促进委员会”即为此种组织形式。“兜底”虽可解保险公司的后顾之忧,但容易使其放松管理,滋生心理风险;并且,对于巨灾风险损失,地方政府也难以“兜底”。

5.外资或合资农业保险公司,如2004年10月成立的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设立外资或合资农业保险公司有利于引进先进经营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专业人才。由于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地方财政存在着巨大的地区差异,实践中具体采用那种组织形式,则应因地制宜、因时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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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 保险 是农业生产的保护和救济手段,当农民在自然灾害中遭受了重大损失时,农业保险不仅为他们提供帮助和救济,同时也是一种应对突发性风险的风险转移机制,在保障农民生活水平方面起到重大作用。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农业保险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农业保险的论文 范文 一:小议农业保险中的政府责任

实际生活中,农民或农户限于自己的经济收入水平,即使有保险需求,高昂的保费也令其望洋兴叹;保险公司因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与低利润率,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趋于微利,因此亦不愿经营农业保险,即使经营,也只局限在少数商品化程度高或高附加值的农业生产项目上,比如:花卉、 饲养 业等。由此看来,这种将农业保险商业化运营的模式在一定时期内有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现有模式不能缓解农业保险供需不平衡的矛盾

我国是一个多自然灾害的国家,每年因洪涝、干旱、病虫害而导致的农作物损失非常严重。据统计,2005年,全国农作物洪涝受灾面积16380万亩,成灾面积8392万亩,受灾人口1.5078亿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28亿元[2]。因此,农民迫切需要对农作物进行保障,于是也就对保险有了需求。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保险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其开发的少量的保险产品及较高的保费,使得农民的上述需求得不到满足。此时,供需不平衡的矛盾暴露无遗。

(二)现有模式不能保障农民利益和促进农业发展

如上所述,由于农业保险苛刻的投保条件,处于天然弱势的农民对自然灾害毫无抵抗能力,只能靠天吃饭。风调雨顺的年景,收成则好,收入就高,反之,则收入难有保障。如此,农民的利益毫无保障可言。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占国民绝大多数的国家,只有把农民的收入提高了,整个国家的收入水平才会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而现有农业保险模式无法有效保障农民利益,从而无法保障农业的发展,其弊端是显著的。

功能与价值:农业保险中建立政府责任机制之逻辑基点

可以看到,我国现有的将农业保险商业化运营的模式不符合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有其局限性。仅靠农户与保险公司之间单纯的一对一保险协议,并不能达到凭借农业保险保障农业发展的目的。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加强政府的调控功能,在农业保险制度中,建立政府责任机制,变农户与保险公司这种一对一模式为政府、农户与保险公司三元主体模式,从而推动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建立政府责任机制,凸显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体地位,具有以下诸种功能。

(一)保障农民利益,搞活农村经济

政府通过采取一系列诸如税收减免、财政补贴、办理再保险等优惠政策,可以充分调动农民、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丰富和发展现有农业保险制度,使农作物得到应有保障,从而保障农民的利益不会因自然灾害而遭受过于惨重的损失,农民的收入也就有了保障。如此,则能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其以更大的热情投入到生产中去,从而搞活农村经济。

(二)开发新险种,健全我国保险市场

长期以来,农业保险产品开发缓慢、品种单一、保险公司怠于开发、保险市场后劲不足、缺乏活力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农业发展的一大瓶颈。因此,建立政府责任机制,提高农民参保、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是开发新险种,健全保险市场的需要。

(三)提升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靠天收成的局面并未打破,农业发展水平低,风险承担能力弱,农产品在国际竞争中一直处于劣势。这种局面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显得更为严重。建立政府责任机制,健全农业保险制度,可以增强我国农业生产过程的抗风险能力,从而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立法评介:国外关于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角色之定位

农业是一种弱势产业,有必要采取有效 措施 和手段对之加以保护。农业发达的国家都采用农业保险制度对其农业予以保护,如美、日、法等国。比较三国农业保险模式,均有其可借鉴之处。现对三国立法模式分别予以介绍,以资参酌。

(一)美国模式

美国在1938年初步建立了农业保险制度。随后几十年里,美国通过不断地修改法律以及建立相应的政府农业保险保障制度,使农业保险制度趋于完备。总的说来,美国的农业保险属于政府主导型的保险运营模式。其运营模式主要有以下特征:(1)有完备的立法。美国相继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联邦农业保险改革法》等。(2)建立了以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的国家专门保险机构。美国成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来经营农作物保险,并对投保农户进行补贴。(3)运用财政手段予以支持。美国政府采取提供保险费补贴、降低税率等财政手段,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使商业保险公司也参与到农作物保险中,从而使农业保险市场得以有效运行。

(二)日本模式

1947年日本在国内建立了农业保险制度。根据日本《农业灾害补偿法》的有关规定,日本农业保险采用的是民间互助组织共济的经营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主要有:(1)农业保险实行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即明确规定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粮食作物(如水稻、小麦等)实行强制保险,其他作物则由农民自愿投保。(2)经营保险的民间互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民间互助组织负责当地的农业保险,该地区农民只要其可保农作物的 种植 面积达到法定最低参保标准,则必须接受该农作物的投保。(3)补贴与再保险制度。日本政府对农业保险实行补贴制度,农民参加保险,由政府对其保险费进行补贴。同时,政府对民间互助组织进行再保险,这样就减轻和分化了互助组织所承担的农业保险风险。

(三)法国模式

法国在1948年建立了农业保险制度。其主要运用的是民间互助与商业化运营相结合的模式。概言之,其特征在于:(1)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作物以及饲养动物实行强制保险,其他农产品则由农民自由投保,但政府对投保的农民实行保费补贴制度。(2)鼓励民间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政府对其运营经费以财政补贴形式予以保障。(3)农业保险体系多元化。在法国,参与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有:政府保险机构、合股保险公司、民间互助组织、农作物保险集团等。综上可见,美、日、法三国其农业之所以发达,原因之一就在于有成功的农业保险制度为其农业发展保驾护航。而且三国农业保险模式有着惊人的相似,即:都具有完备的立法以规范农业保险行为;政府实行保费补贴、免税等优惠财政政策。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尚处于探索、完善、发展的阶段, 总结 他国农业保险立法 经验 ,对我国构建完备的农业保险制度有着巨大的借鉴意义。

立法重构:农业保险中政府责任实现机制之路径选择

实践表明,我国现有农业保险制度在防范农业风险方面,效果并不明显。近年来,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农业保险需求日益增强,政府亦愈来愈重视农业保险产品的开发。可喜的是,我国就如何发展农业保险已经开始了试点工作,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分别在四川、江苏等地进行奶牛、水稻等政策性保险试点[4]。笔者认为,建立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应当立足于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针对农业保险的自身特点,我国应积极探索和发展以政策性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

(一)完善现有农业保险立法,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制度

目前,我国《保险法》尚不能完全调整和规范农业保险,在农业保险制度构建方面,存在严重缺陷。但凡农业发达国家,均有一套完备的与其农业发展相适应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如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联邦农业保险改革法》,日本的《家畜保险法》《农业保险法》《农业灾害补偿法》。我国应借鉴美、日关于农业保险立法经验,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主体的权利义务、保险范围、风险分担办法和损失补偿规则等做出明确地规定,做到主体明确,权责分明。惟其如此,一旦出现风险,农业保险的功能才能真正地得以发挥。

(二)厘清农业险种,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原则

农业保险可细分为农作物保险和养殖业保险。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环境层次分明,农作物品种繁多,因此,在开发农业保险产品方面应因地制宜,在不同的生产区域开发适合当地的保险品种,同时,制定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宜的保险费率,不能一刀切。在具体的每一生产区域,保险公司应结合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趋势开展横贯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的综合性保险品种,借农业的产业结构提升带动保险品种结构的提升[5]。在农业保险的具体投保方式上,应当坚持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原则。比如,日本《农业保险法》规定,凡生产数量超过法定最低标准的农民必须参加保险,而其他情形则由农民自愿决定参保与否。我国可借鉴日本经验,对关系国计民生且与农民利益有最密切联系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油料作物等)与饲养动物(如:牛、猪、马、羊等)实行强制保险,对规定外之的其他农产品则由农民自愿选择是否投保。

(三)政府强化保障职能,建立农业保险补贴制度

搞好社会保障是现代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农业保险关系农民的切身利益以及我国粮食的生产安全。因此,如何提高农民参保、保险公司乐于承保的积极性,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借鉴法国的经验,对农业保险实行补贴制度。法国农业保险实行低费率高补贴政策,政府对农民进行补贴,同时,也对保险机构给予财政补贴。针对我国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对于强制保险的农业险种,可由政府对参保的农民按照一定比例给予高额财政补贴;对于自愿保险的险种,则视其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贴。对于保险公司,可以视其承保险种的风险度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

(四)政府建立再保险制度,合理分担农业保险风险

为提高保险公司开发农业险种的积极性,政府除给予补贴、降低税率等优惠财政政策外,还可以通过建立再保险制度分化保险风险。关于再保险制度的构建,笔者认为有两种路径:其一,由承保农业险的保险公司向其他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但必须向政府保险监督部门备案,一旦发生风险,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赔付,由政府给予一定财政补贴;其二,由政府设立专门农业保险机构,其职能在于为承保农业险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并对保险公司承保农业保险进行业务指导,对其保险活动进行监督,制定与农业保险有关的政策等等。

笔者认为,只有政府采取措施,合理分担农业保险风险,使保险公司有利可赢,至少不至于亏损,才能调动其承保的积极性,只有加强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作用,建立政府责任机制,才能健全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

关于农业保险的论文范文二:论农业保险的问题与创新

2011年初的特大旱灾给全省农业造成重创,受旱面积107.7万hm2,12.95万头(只)大牲畜因旱灾出现饮水困难。2012年上半年,全省各地不同程度地遭受了雪灾、旱灾和洪涝等自然灾害,受灾面积29.904万hm2,1.464万hm2绝收,倒塌房屋372间,直接经济损失10.66亿元。在各种自然灾害中,旱灾比较严重,连续性强[2]。近些年,旱灾成灾面积占总成灾面积的比重均在五成以上,2009年更是达到62.66%。

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发展现状

200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办以来,河北省农业保险整体发展状况有所提升,覆盖面不断扩大,2009年参保农户632.79余万户,覆盖全省11个设区市,发生农业保险赔款4亿元,受益农户48.56万户,保险保障功能初步发挥[1]。通过表1的数据统计,2007年至2011年间,我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和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均呈上升趋势,但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保费总收入的比重非常小,且成小幅下降的趋势。就河北省而言,2008年以来,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虽然保持着18%左右的稳步增长,但作为农业大省,其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比例较低,始终维持在4%左右[2]。此外,笔者根据河北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与河北乡村人口总数计算得出河北农业保险密度,即平均每个农村人口为转嫁农业风险所支付的保险费,数据显示,从2007年至2011年,河北农村人口人均保费成上升趋势,农业保险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所提升,但绝对值偏小,2011年仅为21元。

2存在的问题

保险供给不足。截止2011年,河北省共有24家财产保险经营主体,仅有三家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农业保险业务。政策性农业保险以试点险种为主,如奶牛、能繁母猪、玉米、小麦、棉花保险,且按“低保障、广覆盖”来确定保障水平,比如小麦按每亩保险金额300元;奶牛按每头保险金额5000元,一旦受灾,农民最高也只能获得基本的成本补偿,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在保险责任上,主要承担风灾和雹灾对投保种植物造成的损失;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投保的养殖个体的直接死亡,而普遍存在的旱灾,病虫灾害等均不在保障范围之内[3]。

有效需求不足。河北省是农业大省,农业保险市场潜力巨大,然而目前农业保险推进比较缓慢的重要原因是农民购买力不足,投保意识差。在2007年至2010年,河北农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由4293.4元增加到5858.0元,恩格尔系数平均为33%,农民生活水平仍处在较低水平阶段,即使有参保意愿,也缺乏实际购买力[4]。此外,中国农户普遍存在防范风险意识不强,对保险公司的信任程度偏低,靠天吃饭的同时,更多依赖政府的农业补贴和农业救济。

技术有限及缺乏有效的经营模式。河北省农业保险经营技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体现在险种类型少,保障范围小及理赔成本高等方面。2009年河北省共承保农业保险金额119.83亿元,保险费收入5.57亿元,赔款支出3.99亿元,保额损失率为3.33%,保险赔付率71.63%。河北省曾出台农业保险相关补贴办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试点,保费由农户承担20%,各级财政承担80%,地方政府在农业保险上的财政补贴比例较高[4]。然而,河北省政府的经济实力比不上经济发达地区,很多地区出现财政困难,财政补贴很难及时到位,从而限制了农业保险的开展。2004年以来,我国各地开始积极探索新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并开展了一系列的试点工作,然而针对河北省农业保险发展的研究较少,一直没有形成有效成熟的发展模式。

建议及创新

1探寻适合发展的模式和制度

河北农业保险业务主要以政策性试点为主,占农业保险总保费收入的九成以上。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外部性,无论采用何种运行模式,国家财政及政策支持都是其顺利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目前国内已经出现的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各具特色,为河北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经验。比如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在上海推行的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安信模式”;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吉林推行的围绕和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的“安华模式”;法国安盟保险公司创立在四川推行的“安盟模式”依靠强大的网络、资金、丰富的农险经验和管理优势占领市场。根据河北省经济环境和农业保险发展现状,笔者认为,发展农业保险要依托地方政府,在农村基层建立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同时以商业保险为辅,建立多层次、多 渠道 、多主体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和制度。

2完善经营技术手段

加强险种开发技术,开发产品销售渠道加强农业保险产品开发,创新适应农村需要的保险产品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基础。协调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不断扩大现有政策性险种的覆盖面,提高奶牛、能繁母猪、玉米、棉花、小麦等已有险种的覆盖率;在地方财政有实力,有条件的地区适当增加财政补贴险种。河北省地理环境优越,适合种植多种农作物及经济作物,形成了很多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产品。针对特色经济农作物加大险种开发力度,比如辣椒种植、塑料大棚蔬菜保险等,带动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5]。同时,探索开展销售渠道创新,加强与农经站,防疫站等农村基层组织及合作社的联系,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使农民真正了解产品,提高农业保险有效需求。

提高风险保障范围,探索巨灾风险管理技术从近几年河北省受灾情况来看,旱灾是其最为主要的自然灾害,带来的经济损失不可忽视。扩大保险保障范围,必须探寻有效的风险转移途径。通常可以通过再保险和保险风险证券化转移承保的巨灾风险。通过发行收益与指定的巨灾损失相连接的债券,将保险公司部分巨灾风险转移给债券投资者。自1996年第一份巨灾债券发行以来,截止到2011年巨灾债券的累积发行量已超出376亿美元。从巨灾债券覆盖的风险来看,美国以飓风为主导,其次为地震、欧洲主要为风灾[5]。相比我国,一方面由于没有充分详尽的历年灾害数据,巨灾再保险产品匮乏,农业保险承保人分保难、成本高;另一方面,我国尚未正式启动保险风险证券化,将巨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的途径有限。借鉴国外经验,逐步开发适应中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巨灾债券产品,利用再保险向国际保险市场转移和分散巨灾风险势在必行[6]。

提高理赔效率,加强保险理赔技术创新河北经济发展水平较发达地区有所欠缺,农民整体素质较低,对保险的理解和信任程度有限,因此发展农业保险首先要建立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将保险服务关口前移到涉农一线,尤其重视理赔工作。与农村基层组织合作,聘请有经验的农业工作人员担任查勘定损工作,深入灾情现场,保证定损准确性,提高农民对理赔结果的信服度。其次,引进先进的保险理赔技术,降低理赔成本,控制道德风险。近年来一些国家推出的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合同就是一个理赔技术的创新。农作物产量通常与天气情况有较强的关联性,比如降雨量多或少都会导致农作物产量变化。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就是针对天气变量导致产量下降的情况予以赔付。以小麦干旱指数为例,用降雨量评估干旱程度[6]。假定保险责任是在保险期限内,降雨量不足80mm且在40~80mm时,每个保险单位赔付30元/mm;降雨量小于40mm时,保险金额为3000元。假定保险期限内降雨量为70mm时,每个保险单位赔付额为(80-70)×30,即300元;当保险期限内降雨量为30mm时,则为3000元。由于补偿并不取决于实际损失,道德风险和逆选择易于控制。在承保、理赔环节所需信息简单且易于获得,降低了经营成本。此外,指数保险合同具有标准化和透明性的特征,很容易在二级市场流通[6]。

3开展业务创新,加快发展步伐

价格及收入保险创新。农产品价格波动增加了农户收益的不确定性和生产决策的难度,缺少价格风险管理成为一些农户陷入贫困的重要原因,也是制约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1]。传统上农产品价格被认为是不可保风险,这是由于价格波动无法通过统计进行科学测算,难以对风险进行合理定价。美国于1996年推出了有政府补贴支持的联邦农作物保险产品。即参保农户在种植前选择一个收入保险项目和赔付率,如果收获后的实际收入小于预期收入和赔付率的乘积,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差额部分。在美国,2006年收入保险所覆盖的农作物面积占全部政府支持保险项目所覆盖农作物面积的比例从10年前的7%上升到57%。法国安盟保险2010年结合资本市场工具开发出同时支持自然灾害风险和价格波动风险的市场化收入保险产品[1]。根据各地区的历史产量、期货市场价格与历史价格确定农作物保险价格,结合承保的土地面积,承担保险责任。无论是因自然灾害或是价格波动导致农作物收入减少,均可获得保险补偿。

订单农业保险创新。订单农业是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农户在产前签署定单合约,农民按照合同要求组织生产,把产品销售在产前完成,引导农民按市场需求安排生产,可以减少生产的盲目性和稳定农民收入。但在实践中,当遇到自然灾害、市场价格波动、农业企业融资困难等因素影响,导致目前我国订单农业履约率偏低。若在这一过程中引入保险机制,利用保险公司在承保农作物保险和农产品加工企业财产保险的优势,可为双方履约提供保障。2012年3月8日,国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中指出,要大力发展基于订单农业的信贷、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龙头企业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鼓励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为农产品出口提供风险保障[6]。

总结

河北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政府在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同时,制定激励机制引导相关机构积极参与,引进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经验,针对河北省自然环境、农业生产的特点进行创新,着重开发适应河北省需要的农业保险险种,以保障河北农业经济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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