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评估报告 机械设备安全评估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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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06)
  • 2、安全生产月工作评价5篇模板
  • 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政策全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在本自治区境内的道路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及其承担农业机械管理服务职责的机构应当配合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的主要职责是:事故现场及善后处理、农业机械事故认定、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损害赔偿进陪樱行调解、教育和处罚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者。第五条 处理农业机械事故应当有2名以上农业机械事故处理人员(以下简称事故处理员)。事故处理员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事故处理员应当具有2年以上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经验,经自治区农机监理机芦档丛构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第六条 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农业机械事故等级分为:

(一)一级事故: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1000元蠢胡以上不满1万元;

(二)二级事故: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

(三)三级事故: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

(四)四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第七条 县级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处理本辖区内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发生人员死亡的农业机械事故,上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及时派员赶到现场指导处理。

对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权限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指定处理。第二章 事故现场及善后处理第八条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驾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机;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因抢救伤员需要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并达成协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第九条 农机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的,应当制作受案记录,按规定报告,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事故现场人员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农机监理机构发现属于农业机械与汽车、摩托车发生的事故,以及可能构成涉嫌犯罪的事故,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条 事故处理员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时,应当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收集物证,向当事人、现场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并如实记录。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现场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应当如实反映有关情况。第十一条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需要抢救治疗受伤人员的,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或者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预付抢救费用。农机监理机构可以指定事故当事人一方或者几方、或者指定农业机械所有人预付抢救费用。

急救、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治疗农业机械事故的受伤人员,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治疗终结后,应当如实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第十二条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农业机械事故现场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有权向农机监理机构举报。举报属实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给予奖励。第十三条 因收集证据需要对发生农业机械事故的农业机械进行检验、鉴定的,事故处理员可以暂时扣留发生农业机械事故的农业机械及其行驶证、当事人的驾驶(操作)证。检验、鉴定完成后3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农业机械及证件。第十四条 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需要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伤残等级和农业机械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等进行检验、鉴定、评估的,由农机监理机构自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委托取得资格证书的专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当事人要求自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的,农机监理机构可以向当事人介绍取得资格证书的专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既然选择农业机械安全评估报告了前方农业机械安全评估报告,就注定要风雨兼程。不管未来农业机械安全评估报告的路是康庄大道亦或是充满荆棘,我都要不断前进,不断努力,不断的战胜自己,不断地超越自我。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 安全生产 月工作评价5篇,希望大家喜欢!

安全生产月工作评价1

我公司围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活动主题,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根据公司实际情景,采取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新 方法 、新途径,狠抓、细抓安全生产检查防范工作,加大安全体系建设、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 教育 培训等方面的管理力度,使得生产工作健康发展。此刻将安全生产月活动评价如下:

一、安全生产月活动指导思想

以国家相关文件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职责,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推动安全理念、安全 文化 、安全法律和 安全知识 进企业、进工地、进班组,使安全发展理念更加深入人心。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制度落实、过程管控和含链机制建设,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活动安排

根据总公司5月份安全例会、“安全生产月”动员大会及活动文件精神,我司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公司上下扎扎实实,把抓安全生产落实到了促进生产发展的实处。主要实施了以下工作:

1、6月3日,公司(机关及各项目部)同步召开了“安全生产月”活动动员会,会上进行了安全月文件宣贯,开展了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同时开展了安全月活动宣誓、签订安全互保书等活动。

2、6月4日,全处分9批次在各项目经理的主持下,围绕“我在工作中如何防范事故”、“安全大家谈”等资料开展讨论,提出具体的防范 措施 。共同分析现场施工安全状况,提高本部的安全管理水平。

3、6月10日着力对刚进场的4个项目部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交底会议从项目安全风险、安全渗老誉礼貌施工、协作队伍安全管理、应急安全管理、安全检查、作业环境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监控、班组建设等方面进行了交底。

4、6月中旬,我司7个项目部充分利用安全例会、班组安全日活动等形式开展了宣传教育,学习安全通报,开展事故案例分析等活动。

5、6月10日,响应总公司号召开展“千机丛段齐响”活动,上午8:30始,在处领导及职能部门的带动下,上下级、职工、家属互相发送安全信息,参与人达150多人次。

6、6月11日下发《安规》的考试试卷到7个在建项目部,要求各项目部认真组织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安规》考试,以提高员工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也是预防和控制事故的一项有效措施。

7、6月上、中旬全处组织5个项目部,结合各工程施工实际,组织开展了触电急救演练、消防演习、防高处坠落等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并对应急演练效果进行评价,以提高各项目部的应急处置本事。

组织对各项目部的隐患专项排查发现,部分项目部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项目部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力度不够,负责日常安全工作人员的观念、意识、业务水平、工作方法还需要进一步转变,主动性要加强。

2、现场电焊机电源线接头过多且裸露;个别用电设备电源线直接从空开上端头引出。

3、现场有部分消防器材存在过期失效、未按规定日期进行检查。

4、现场有个别人员未正确佩戴安全帽。

5、扩建工程危险点源辩识及预控措施与施工方案措施针对性不强。

安全生产月工作评价2

在组委会的领导下,经过各省(区、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紧紧围绕"综合治理,保障平安"这一主题,策划组织了一系列资料丰富、形式多样、针对性强的活动,促进了"攻坚年"、"落实年"各项任务和隐患排查治理等重点工作的落实,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_年安全生产月活动规模大,效果实,反响好,主题鲜明,重点突出,影响深远。现将活动开展情景评价如下:

一、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精心组织部署开展五项重点活动,取得了扎扎实实的效果

1、突出"综合治理,保障平安"的主题,大规模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构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在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的指导下,今年的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参与单位多、人员覆盖面广、新闻造势力度大,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国家六部门和北京市政府共同在北京地坛公园开展了咨询日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韩启德出席,中宣部、安监总局、公安部、广电总局、全总和团中央的领导以及铁道部、民航总局、电监会等单位的负责同志与北京市近万名职工群众参加活动,中石油、中石化、国家电网、中建总公司、中铁建、中国化工集团、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人保财险、北京市有关部门等40多家单位设置展台、展板,向广大职工群众开展安全月主题宣传和安全知识咨询,社会反响很好。

各省(区、市)、有关部委和部分中央企业紧扣"综合治理,保障平安"的主题和群众关注的 热点 、难点问题,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组织开展了咨询活动,大力宣传"安全发展"科学理念,传播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营造浓厚的"关注安全,关爱生命"氛围。如,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在地铁4条运营线70个车站免费向乘客发放了《北京地铁奥运安全服务手册》40余万册;广东省咨询日当天,参加活动的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近3千家,咨询服务人员和职工群众到达75万人;_全市共设咨询站_多个,近140万人参加;青海省六州一地一市共有700多个单位参加活动;陕西省出动了由宣传车队、安监方队、乐队、仪仗队、秧歌队组成宣传队伍,近40万名群众参加了咨询活动;江苏省咨询日活动当天,各市、县、区、乡镇举行了近200场宣传咨询活动,30多万人参加;天津市在全市选择了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工地、大型企业等10个场所作为咨询日的主会场,全市设置咨询活动点68个,共发放材料20多万份,14万市民参加活动;山东烟台市咨询日活动当天近10万人参加,发放材料25多万份;辽宁沈阳市发动全民参与咨询日活动,共接事故隐患举报电话118个,20多万人参加咨询活动。

水利部组织所属单位6月10日当天在各地开展了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宣传和安全度汛宣传为重点资料的宣传咨询日活动;农业部渔业行业经过"下渔村上渔船,送文化送安全"活动展开咨询服务,农垦、农机行业结合"创立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采用分发倡议信、农机安全生产知识手册、安全生产知识挂图等方式开展咨询日活动;民航总局各单位设立了航空安全知识咨询台,咨询员现场回答旅客提出的安全问题,并向乘机旅客发放《航空安全知识》手册;科技部组织所属单位开展了以宣传普及安全生产和工伤 保险 为重点资料的咨询日活动。此外,林业局、教育部、质检总局、中石油、中石化、国家电网、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等有关部门、中央企业在本系统企事业单位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咨询日活动。

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一向深受群众欢迎,目前已经成为安全生产月宣教活动的一项品牌。全国所有的省(区、市)和多数市、县都轰轰烈烈地开展了咨询活动,有关行业和一些中央企业也纷纷在6月10日组织了咨询日活动。据不完全统计,在咨询日当天,全国近8千万名干部、群众参加了活动。"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关注程度得到进一步提高。

2、围绕推动"落实年"、"攻坚年"各项任务,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促进各地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开展和安全生产工作上台阶

_年"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在组委会的领导下,在有关省区和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历时21天,行程7000多公里,先后在山东、河北、内蒙古三省(区)的济南、淄博、烟台、邯郸、邢台、石家庄、承德、包头、赤峰、鄂尔多斯、呼和浩特等地区开展。

活动紧紧围绕"综合治理、保障平安"这一主题,深入宣传落实党的_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_和_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大力宣传"落实年"和"攻坚年"的各项目标任务;深入三省(区)的厂矿、社区、乡村、学校,对各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部署的 经验 做法,进行了深入的采访报道;对煤矿"两个攻坚战"和重点行业的专项整治以及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进展情景进行了认真的督促检查。根据安监总局党组安排,李毅中同志带队在河北活动、王显政同志负责山东活动、王德学同志负责内蒙古活动。安监总局宣教中心主任金磊夫担任万里行总指挥,中宣部新闻局副局长纪永忠、公安部宣传局副局长杨锦、全总劳动保护部部长汪忠汉、团中央青工部副部长张劲、安监总局安全监察专员郭新庆、安监总局宣教中心副主任李建国、贺定超等担任万里行副总指挥,带队深入基层、到工厂车间、矿山井下、社区、学校、医院等近两百个单位检查指导工作,并在省会城市作安全生产形势 报告 ,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反响,受到了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职工群众的普遍欢迎。今年的"万里行"活动组织了安全专家一齐出行,还组织了"安全在我心中"巡回演讲团和"全国安全监管监察

系统劳模 事迹 报告团"随行活动,劳模的先进事迹和演讲员的生动演讲,让人敬佩,令人震撼。万里行在充分发挥既是检查组又是采访团的同时,也充分发挥了宣传队的作用。

参加"万里行"的新闻记者及其工作人员,在三省(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大力支持、密切配合下,深入基层、深入现场,明查暗访,倾听群众意见,了解真实情景,实事求是地进行宣传报道,进取地发挥了舆论监督作用。三省(区)的省、市、县(旗)级媒体,也进取参与"万里行"活动的新闻采访。这种大规模集中的、有深度的宣传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在"万里行"活动和有关方面的共同推动下,三省(区)在煤矿两个攻坚战、重点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力度明显加大,部分整改措施初见成效。

在全国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带动和影响下,各地为更好发挥政府监管、媒体和群众监督的作用,传播安全文化,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月期间,很多省(区、市)开展了"安全生产地方行"活动。如四川省组织了"科技之光-安全生产天府行"、山东省组织了"安全生产岛城行"和"安全齐鲁行"、浙江省开展了"安全生产千里行"、福建省组织了"海西安全发展行"和"安全生产台州行"、山西省继续开展了"安全生产三晋行"、安徽省组织了"安全生产铜都行"、贵州省组织了"安全生产贵州行"、湖北省继续组织了"安全生产楚天行"、湖南继续组织"三湘行"、新疆组织"天山行"、黑龙江组织"白山黑水行"、北京组织的"燕山行"等活动。经过这种形式进行新闻采访、宣传报道和监督检查,构成强大的安全生产宣传声势,有力地推进了本地安全生产工作。

3、广泛动员,开展全国安全 科普知识 竞赛,以活动推动安全生产知识普及

按照全国安全科普知识竞赛组委会总体工作安排,以有关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等与职工百姓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安全科普知识为主要资料的"全国安全科普知识竞赛"活动已在全国开展。

5月下旬,全国竞赛组委会已将《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科普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和竞赛学习材料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网站在"安全月活动"专题中列出知识竞赛专栏,并供给竞赛学习材料的下载。《中国安全生产报》面向大众陆续刊登学习材料,各地在咨询日现场开展了知识竞赛的相关活动,异常是在北京市地坛公园举行的咨询日活动中,展出了一系列安全科普知识的展板、展墙,并发放了一批竞赛学习材料。

按照组委会要求,各省(区、市)进取准备竞赛活动,截至6月26日,已有新疆、四川、山西、海南、青海、贵州、福建、湖北、安徽、黑龙江、浙江、甘肃、辽宁、内蒙古、_、云南、陕西、天津、江苏等19个省(区、市)报送了省级竞赛组委会成员名单,其中江苏、山东、贵州、新疆、四川、山西、福建、海南等省(自治区)已开展了县级竞赛活动,甘肃省已完成了安全生产知识电视竞赛,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很多企业把知识竞赛列为了"安全月"的一项重要活动,郑州黄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聊城黄河工程局等企业进取开展职工安全科普知识答卷活动,安全生产万里行采访团还参加了内蒙古伊泰集团公司组织开展的知识竞赛。目前,这项活动已经在全国既深入又扎实地开展起来了。全国组委会近期将到各地检查指导知识竞赛的开展情景,巩固和扩大成果,使安全知识更加深入人心,得到广泛的普及。

安全生产月工作评价3

6月份是“安全生产月”,同时也正值我厂“安康杯”活动期间。为此,安全生产将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在“安全生产月”当中,遵章守纪是第一位的。严格遵守我厂的 规章制度 和各项操作规程。认真学习《____安全生产月班组学习材料》,经过阅读,使我更深一步了解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尤其是那些因小失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给人的沉痛的教训,从而牢记“多看一眼,安全保险;多防一步,少出事故。”

很多事情都是我们忽视了一顶点儿而酿成大祸。针对夏季停电掉闸,暴雨时如何处理进行防范。班组也针对这些资料进行了防事故演练,大家相互探讨,从粗到细,比较详尽了掌握了处理措施,我也从中受益匪浅,学到了许多易忽略的小问题。“遵循科学,虎口能拔牙,盲目蛮干,小河会翻船”。安全生产也要有科学的方法,也要不断学习。经过学习,会让我们了解更多的安全生产知识,“抓基础从小处着眼,防隐患从小处着手”。我们应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我公司特为“安全生产月”订制了宣传栏在办公楼展出,我认真看了。公司、厂、车间对安全生产十份重视。所以作为一名制水工人更要不断提高自我的业务技能,掌握更多的安全知识,工作中胆大心细,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必须能干好自我的本职工作。

“安全第一记心头,生产一步一层楼。”有了安全做强大的后盾,就有生产的保证,就有企业效益的提高,就有企业完美的未来!

安全生产月工作评价4

根据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有关通知要求和指导思想,我项目部在认真评价以往安全生产经验和现场管理的基础上,针对本工程的建设特点,进取推行“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主题:弘扬安全文化、服务科学发展,喜迎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至此,我们实施了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规范了施工现场管理,我们严格按照活动方案:扎实有效、精心组织、系统的开展了“安全生产月”宣传,并且加强了队伍的全面建设,切实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杜绝了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月活动到达了预期目的。以下仅就我项目部在活动期间的现场安全生产、礼貌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做法,评价如下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实现“安全生产月”的目标任务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建筑施工的基本的方针,为了认真贯彻这一方针,项目部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明确了工作职责,建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还建立了礼貌施工领导小组,同样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确立了项目经理在安全生产、礼貌施工中第一职责人的地位。项目部不仅仅为职工创造了一个安全的作业条件,还努力改善了施工现场的作业与生活环境,卫生状况,逐步健全和完善安全教育培训机制,把“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融入到生产活动之中,激发了广大职工的荣誉感和职责感,进一步调动了职工的劳动进取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面向生产一线,突出重点,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面向生产一线,突出重点,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是我们搞好安全施工应遵守的原则,我们编制好活动方案,制订好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去做,确保全体职工百分之百的投入到活动之中,确保每一名干部职工都参加一次安全活动,理解一次安全教育。所有管理人员都紧紧围绕:隐患治理、安全宣传培训、应急演练等重点资料,组织开展生产安全、消防安全、防汛安全、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地下空间安全等多种资料、多种形式的安全活动,才能够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礼貌施工的预控目标。为了保证安全、礼貌生产施工,我们制订了如下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1、对进场的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加强施工工序的专项安全生产技术交底。

2、施工用电严格按照三相五线制的要求,采用电缆线沿墙敷设,接地线采用黄绿双色线,并做到三级配电、二级保护和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电保护。

3、施工现场的楼梯设扶手,不安全作业地点挂安全网。

4、配电室、 木工 棚、等防火重点部位设立明显的防火标志,并配备灭火器。

5、机械设备操作规范化,对所有的机械设备进行正确维护保养,使其安全技术状况始终处于良好状态,防护装置的性能完好,操作方式与规程正确,在管理上实行“两定、三包”(定人、定设备、包使用、包管理、包保养)。

6、搭建设施,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在使用中应坚持十准十不准。

7、施工现场设专职安全员3名,各班组长均为兼职安全员并负责工地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建立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治理行动

我们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是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从项目部成立以来,就着手建立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项目经理部各机构建立了工作职责,各部室做出了相应的工作流程图,如安全生产流程图。项目部建立了安全保障体系,以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为基础,针对工程特点,结合公司的有关规定,深入细化制定了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临时用电管理制度》、《礼貌施工管理标准》、《礼貌施工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检查标准》、《安全生产教育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安全奖惩条例》等一系列制度和标准。这些标准和制度从职责、权限到实施过程,都力争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经过高起点地制定各项标准和制度的具体资料和要求,组织全体职工学习和贯彻执行。以上这些制度的完善使项目部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管理规范,责权分明,员工的工作绩效得到了提高。

四、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安全礼貌施工意识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我们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做到常抓不懈,警钟长鸣。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安全月活动,我们及时评价推广安全生产教育,逐步健全活完善安全培训机制,一是:新进场职工必须参加三级安全教育,并进行书面考试,考试合格方准上岗。二是:狠抓现场安全宣传教育,我们利用宣传栏、 标语 做好安全工作的同时,设置了标准警示牌。三是:加强专业技术培训,全面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为实现安全生产奠定了良好基础,在安全生产月活动中取得成效,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喜迎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

五、严格安全检查,弘扬安全文化,服务科学发展

自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以来,我们在有限的施工场地上做到有计划、科学合理的布局,使材料进场准确、及时、堆放井井有条,减少积压和二次搬运,道路运输和消防通道畅通。

在施工中,安全工作坚持做到“五不施工”。即没有安全、技术,质量保证措施不施工;安全条件不具备不施工;防护措施配置不齐全不施工;未经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不施工;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不施工。有效的控制了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构成了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工序控制的安全管理模式。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中的规定,结合施工的进展情景和各工种的设置情景,编写各阶段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中小型机具的安全技术交底,一般工种和特殊工种的安全技术交底;对一些关键工序,编制了相应的安全方案。保证了安全措施的可实施性,使安全工作的标准,细化到了施工生产的各个环节中,以规范的行为动作到达最佳的安全状态。用安全标准检查验收各项安全设施,在施工安全上,坚持“自检、互检、交接检”相结合,对那些不按标准去做,达不到标准的设施,立即进行停工整顿,直至验收合格后才准复工。对现场检查出的有关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按《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进行处罚,从根本上杜绝了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各类工伤事故的发生,把各类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切实解决了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六、加强巡回检查的力度,及时整改上报安全记录

在活动期间,我们每周进行安全生产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 通知书 ,并进行复查,在安全生产上不断投入保障,对重大危险源,进行24小时不间断地监控,并将每周的安全检查记录及时上报驻地监理,以便监理单位的管理。我们每月底由项目副经理带队,对各施工点进行彻底的安全生产、礼貌施工大检查,逐步建立了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经过活动,我单位切实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保了各类安全隐患因素明显减少,使安全隐患问题得到了有效治理和控制。

安全生产月工作评价5

“安全职责重于泰山”安全生产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国务院把今后每年的6月定为“安全生产月”就是说明了这一点。6月的娇阳给我留下了火热的感觉,6月的工作使我评价出关于安全生产的诸多经验。要想搞好安全生产,作为生产一线的一员,就应有搞好安全生产的目标,就得有实现目标的计划及措施。“安全措施订得详,能把事故来预防”。在“安全生产月”中,严格按照自我关于安全生产制订的安全措施:勤巡视、细查看,遇问题、不简办,不明之处、追根求源,问以明白,排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记得刚进入“安全生产月”的第4天,上午10点30分调度通知我们停7#车,按规程操作,停车后7#泵止回阀一声闷响,把我们在场的几个人吓了一跳,大家都明白7#机组的止回阀在停机时比 其它 的都响,但这一次响声要比平时大得多,过后问了两个班,都说最近异常响,是什么原因呢如出现事故掉闸,止回阀就会不起缓闭作用,甚至造成恶劣的后果,这一隐患必须要查除!在以后开7#车的几天内,我们对7#机组的止回阀从水路到油路,从油位到排气孔,从伸缩杆到密封装置及零件作了很多检查,发现没问题,那为什么会不起缓闭作用呢找来资料,仔细查对,发现图纸上除了油杆上有一排气孔外,在阀体上还有一排气阀,它与排气孔一样,都处于常开位置,拿着资料对照实物,又与其它止回阀比较,发现7#排气阀从外表根本看不到,原先是在施工时不慎被水泥封住了,这一天是6月10日,我和班长何延华及刘喜春找来工具,把水泥砸开,才使它露出庐山真面目,拆下后查看,水泥已经把阀堵死,用钉冲了几下,最终通气了,在6月22日停车时已明显感觉声音小多了。经过这件事,自我既学到了技术,也为生产排除了隐患。使我在工作中受益匪浅。

正是由于自我生制订了严格的安全产措施,工作起来得心应手,安全生产才有保障。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所以,对自我的每一次操作,每一回检查都与自我学习的安全知识联系起来,做到有的放矢,防患于未然。“安全生产月”已经结束了,但安全生产的意识早已植根在我们心中,仅有安全生产天天抓,安全生产大家抓,我们的供水事业、我们的生活才能开出幸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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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第19个安全生产月工作心得体会5篇精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好春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 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 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销售维修

第十条 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农业机械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依据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

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其生产者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组织生产。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农业机械进行检验;农业机械经检验合格并附具详尽的安全操作说明书和标注安全警示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依法必须进行认证老轿的农业机械,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并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出厂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出厂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三条 进口的农业机械应当符合我国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并依法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入境验证。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对购进的农业机械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验明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标志。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流向等内容。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农业机械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依法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销售服务体系,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报告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生友含耐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本条第一款义务的,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农业机械,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农业机械。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

(一)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

(二)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许可证的;

(三)依法必须进行认证而未经认证的;

(四)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第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维修场所使用证明;

(四)主要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五)主要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申请续展。

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维修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确保维修质量。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

(二)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三)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三章 使用操作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可以参加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可以向有关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获取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第二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二)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三)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四)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五)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第二十四条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前,应当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查验;作业时,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害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接到报告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

第二十七条 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达成协议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当事人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等后续事宜提供帮助和便利。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原因导致事故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情况及说明材料报送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农业机械事故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调查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五章 服务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

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安全检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

实施安全检验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检验情况进行汇总,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档案。

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业机械生产行业运行态势进行监测和分析,并按照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要求,会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公布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第三十五条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农业机械的报废条件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应当书面告知其所有人。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正在使用的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实行回收。农业机械回收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回收的农业机械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督回收单位进行解体或者销毁。

第三十八条 使用操作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投诉情况并逐级上报。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诉情况和农业安全生产需要,组织开展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的安全鉴定和重点检查,并公布结果。

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第四十一条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二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察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

第四十三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不得为农业机械指定维修经营者。

第四十四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检验以及有关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发放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报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处理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二)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者拒不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

(四)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五)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六)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认证认可管理、安全技术标准管理以及产品质量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第四十七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第五十五条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是指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损害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农业机械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和维修技术合格证,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规定式样,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制。

第五十九条 拖拉机操作证件考试收费、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和牌证的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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