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垃圾焚烧政策农业农村局 垃圾焚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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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垃圾焚烧政策农业农村局 垃圾焚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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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农业垃圾焚烧政策,以及农业农村局 垃圾焚烧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中国中央政府对于垃圾发电项目有什么补贴政策
  • 2、国家在"十三五"规划中对于垃圾处理行业有何政策
  • 3、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1修订)
  • 4、农村生活垃圾该如何处理?
  • 5、垃圾焚烧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管理制度?

“十一五”以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支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发展,鼓励发达地区选用先进的焚烧处理技术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并在政策上给予以下优惠:

1、增值税。从2001年1月1日至今,我国对垃圾发电试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但对享受此优惠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的技术要求越来越全面,体现在垃圾实际使用量、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生产排放的标准及其他设备要求、技术规范等,同时申报程序也逐渐规范起来(财税[2001]198号,财税[2004]25号,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财税[2008]156号)。

2、、财政金融扶持政策,包括:

(1)项目可由银行优先安排基本建设贷款并给予2%财政贴息(计基础[1999]44号)。

(2)垃圾处理生产用电按优惠用电价格执行,对新建垃圾处理设施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项目建设用地。

(3)政府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城市垃圾收运设施的建设,或用于垃圾处理收费不到位时的运营成本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垃圾焚烧项目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5、《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明确了垃圾焚烧发电电价补贴政策及实施期限。

扩展资料:

国内外垃圾焚烧技术主要有三大类:层状燃烧技术、流化床燃烧技术和旋转燃烧技术(也称回转窑式)。

(1)层状燃烧技术

层状燃烧技术发展较为成熟,一些国家都采用这种燃烧技术。为使垃圾燃烧过程稳定,层状燃烧关键是炉排。垃圾在炉排上通过三个区:预热干燥区、主燃区和燃烬区。垃圾在炉排上着火,热量不仅来自上方的辐射和烟气的对流,还来自垃圾层内部。

在炉排上已着火的垃圾在炉排的特殊作用下,使垃圾层强烈地翻动和搅动,不断地推动下落,引起垃圾底部也开始着火,连续的翻转和搅动,使垃圾层松动,透气性加强,有助于垃圾的着火和燃烧。炉拱形状设计要考虑烟气流场有利于热烟气对新入垃圾的热辐射预热干燥和燃烬区垃圾的燃烬。配风设计要确保空气在炉排上垃圾层分布最佳,并合理使用一、二次风。

(2)流化床燃烧技术

流化床燃烧技术已发展成熟,由于其热强度高,更适宜燃烧发热值低、含水分高的燃料。同时,由于其炉内蓄热量大,在燃烧垃圾时基本上可以不用助燃。为了保证入炉垃圾的充分流化,对入炉垃圾的尺寸要求较为严格,要求垃圾进行一系列筛选及粉碎等处理,使其尺寸、状况均一化。

一般破碎到《15cm,然后送入流化床内燃烧,床层物料为石英砂,布风板通常设计成倒锥体结构,风帽为L型。床内燃烧温度控制在800-900℃,冷态气流断面流速为2m/s,热态为3~4m/s。一次风经由风帽通过布风板送入流化层,二次风由流化层上部送入。采用燃油预热料层,当料层温度达到600℃左右时投入垃圾焚烧。该炉启动、燃烧过程特性与普通流化床锅炉相似。

(3)旋转燃烧技术

旋转焚烧炉燃烧设备主要是一个缓慢旋转的回转窑,其内壁可采用耐火砖砌筑,也可采用管式水冷壁,用以保护滚筒,回转窑直径为4-6m,长度10-20m,根据焚烧的垃圾量确定,倾斜放置。每台垃圾处理量可达到300t/d(直径4m,长14m)。

回转窑过去主要用于处理有毒有害的医院垃圾和化工废料。它是通过炉本体滚筒缓慢转动,利用内壁耐高温抄板将垃圾由筒体下部在筒体滚动时带到筒体上部,然后靠垃圾自重落下。由于垃圾在筒内翻滚,可与空气得到充分接触,进行较完全的燃烧。

垃圾由滚筒一端送入,热烟气对其进行干燥,在达到着火温度后燃烧,随着筒体滚动,垃圾得到翻滚并下滑,一直到筒体出口排出灰渣。 当垃圾含水量过大时,可在筒体尾部增加一级炉排,用来满足燃烬,滚筒中排出的烟气,通过一垂直的燃烬室(二次燃烧室)。燃烬室内送入二次风,烟气中的可燃成分在此得到充分燃烧。

二次燃烧室温度普遍为1000-1200℃。 回转窑式垃圾燃烧装置费用低,厂用电耗与其他燃烧方式相比也较少,但对热值低于5000kJ/kg含水分高的垃圾燃烧有一定的难度。

参考资料:

垃圾发电_百度百科

规划明确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两个主要方向:

1、垃圾焚烧将继续作为当前最符合国情的无害化处理方式得到大力支持。截至

2015

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达到

75.8

万吨/日,垃圾焚烧处理能力

23.2

万吨/日,而规划“十三五”期间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

49

万吨/日、焚烧占比

50%以上,意味着新增无害化处理产能中

80%都为垃圾焚烧项目,生活垃圾焚烧方向受益明显。

2、生活垃圾填埋场功能逐步转向。在土地资源日益稀缺的现状下,原生垃圾“零填埋”将逐步成为发展趋势。在未来,垃圾填埋场将会从以前的普通生活垃圾填埋向处置生活垃圾焚烧填埋物转型,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后的水、气、渣,如稳定化飞灰和炉渣,低浓度的填埋气体、硫化氢气体,以及低浓度渗滤液残余液等。通过角色定位的变化,在完成填埋场转型的同时,继续推动垃圾焚烧产能的扩大。

“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出台,体现了政府对于推进固废处理行业发展的决心。固废处理行业细分领域众多,无论垃圾焚烧发电、餐厨垃圾处置还是再生资源利用等都有待深度发掘。随着相关政策不断加码,固废处理行业整体处于黄金发展时期。对应此次规划文件的出台,看好生活垃圾处理的三大方向:1、垃圾焚烧发电领域;垃圾分类清运领域;3.餐厨垃圾处理领域。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生活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第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因地制宜、注重长效、综合利用、统筹推进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措施,加大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所需资金投入。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责任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乡村振兴、林业和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省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分别对本市(州)、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签订责任书等方式,开展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等工作,督促村庄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村庄保洁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宣传教育,倡导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培育文明农户、美丽庭院和美丽乡村示范村等示范典型。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公益宣传。

村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村广播室、文化活动室、道德讲堂、黑板报、村务宣传栏等载体,采取村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知识、先进典型事迹等,增强村民环境保护意识。

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特点,经常性地开展卫生常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知识的教育和实践活动。第九条 对在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设施建设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设施建设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或者实施方案,并与乡村建设规划和村庄规划相衔接。

编制规划或者实施方案,应当征求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第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建设。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第十二条 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以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规定和要求,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布局,不得在以下区域选址:

(一)水源地保护区域;

(二)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

(三)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四)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第三章 清扫、分类与投放第十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

村民住宅房前屋后的垃圾,村民或者使用者为责任人。

村民住宅小区的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村庄内的道路、河道、水渠、文化广场等公共区域和公共建筑的垃圾,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的垃圾,其单位为责任人。

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商场商铺、餐饮服务等经营场所的垃圾,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田间地头的垃圾,土地经营者为责任人。

不能明确垃圾管理责任人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责任人。

1、政府资金投入农业垃圾焚烧政策

2008年农业垃圾焚烧政策,国务院召开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农业垃圾焚烧政策,明确要求实施“以奖促治”政策,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解决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

当年,中央财政设立了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截至2017年底,中央财政累计投入435亿元,支持13.8万个建制村开展环境整治。

2、政策引导农业垃圾焚烧政策

在政府“以奖促治”政策农业垃圾焚烧政策的引导和带动下,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整合相关涉农资金,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取得积极进展。

3、厨余垃圾生活化处理:

烂菜叶、不需要的蔬菜瓜果,一般用来喂鸡鸭。在农村很多家庭都散养了几只鸡鸭,吃不完的蔬菜瓜果一般用来喂鸡鸭。

鸡鸭不吃的蔬菜瓜果再把它倒到菜园土里,堆肥抠肥。厨房的生活用水,洗菜水一般排到化粪池内。化粪池的水经过发酵又是非常好的肥料,用来种蔬菜瓜果是可以减少化肥的使用量,减少化肥的污染,一举多得。

4、收集卖钱:

现在农村的快递也越来越多,很多商品的包装纸壳纸箱会收集起来,拿去废品收购站换些零花钱。有人到农村专门收购饮料瓶、纸壳纸箱,还会收购鸡毛鸭毛,这些农村常见的可回收利用的废品,常年累月收集也能换些零花钱。

5、树叶等垃圾处理。

以前农村是可以焚烧垃圾的,以前农村的树叶都是焚烧后取它的灰烬(也就是草木灰)给蔬菜瓜果上肥。

草木灰是非常好的有机肥还具有杀菌杀虫的作用,给蔬菜瓜果上肥病虫害少,蔬菜瓜果长势很好。现在不能焚烧垃圾了,有些人把这些树叶堆肥,有些人是直接把它当成不可回收垃圾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应更规范

垃圾焚烧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七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四条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5、《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总则

第一条 ? 为引导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理处置技术的发展,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和标准,制定本技术政策。

本政策将随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适时修订。

第二条 ? 本技术政策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本技术政策所称特殊危险废物是指毒性大、或环境风险大、或难于管理、或不宜用危险废物的通用方法进行管理和处理处置;

而需特别注意的危险废物,如医院临床废物、多氯联苯类废物、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单独收集的含汞、镉废电池、废矿物油、含汞废日光灯管等。

第三条 ? 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阶段性目标是:

到2005年,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产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贮存,有条件的实现安全处置;实现医院临床废物的环境无害化处理处置;

将全国危险废物产生量控制在2000年末的水平;在全国实施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和许可证制度。

到2010年,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的危险废物基本实现环境无害化处理处置。

到2015年,所有城市的危险废物基本实现环境无害化处理处置。

第四条 ?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分类、检测、包装、综合利用、贮存和处理处置等全过程污染防治的技术选择;

并指导相应设施的规划、立项、选址、设计、施工、运营和管理,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 ?本技术政策的总原则是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六条 ?鼓励并支持跨行政区域的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七条 ? 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单位、处理处置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资质。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通过制定鼓励性经济政策等措施加快建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理处置体系,积极推动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制信息网-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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