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项目出口政策农业项目出口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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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农业项目出口政策,以及农业项目出口政策文件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录一览:1、中国 采取哪些鼓励出口的政策和措施...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农业项目出口政策,以及农业项目出口政策文件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中国 采取哪些鼓励出口的政策和措施
  • 2、中央对农业项目的扶持政策有哪些?
  • 3、农副产品的出口中国有什么限制要求,最好有法律条文
  • 4、我国农产品对外出口,国家有哪些法律规定与政策?

出口鼓励政策无论对于实施保护主义还是实施自由贸易农业项目出口政策的国家都是其贸易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出口信贷、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出口补贴、经济特区等措施,以促进本国商品的出口,开拓和扩大国外市场。主要是税收优惠,包括出口减税、免税、退税等。

拓展资料农业项目出口政策

鼓励出口的财政政策主要是指各种类型的出口补贴。出口补贴又称出口津贴,是指一国政府为了降低本国的出口商品价格,加强其在国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在出口某种商品时给予出口厂商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出口补贴又包括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两种方式。直接补贴是指出口商品时,政府直接给予本国出口商品以现金补贴。出口补贴主要是为了降低本国出口商品的成本和价格,以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增强本国出口商的积极性,扶持本国产业。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禁止对工业品出口进行直接补贴,因此这种形式主要存在于农产品贸易中。

美国和欧盟农产品出口量巨大,双方的农产品都大量过剩,需要到国外寻找市场。为了扩大出口,往往压低农产品出口价格,以增强商品的竞争力,更多地占领国外市场。但这些国家和地区一般都对国内农产品市场采取保护措施,维持一个高于国际市场价格的国内市场价格,这样按较低价格出口农产品时,出口商就会发生亏损,而亏损的部分通常由国家直接给予出口商现金补贴来弥补。如1995年,美国和欧盟对出口小麦和玉米的补贴总额高达230亿美元。美国是通过由政府办的农产品信贷公司对农产品出口因国内外售价差异而遭受的损失,给予无偿的现金补偿。欧盟的共同农业政策一开始并非以出口补贴的形式实施,但从70年代以来,由于欧盟内部过高的支持价格造成了各国政府大量农产品库存积压:1985年末,欧共体各国共储存了78万吨牛肉,120万吨黄油,1200万吨小麦。为避免储存量的继续增长,欧盟转而使用出口补贴形式促进出口。

税收优惠政策农业项目出口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农业项目出口政策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金融支持政策农业项目出口政策:国家将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

农产品流通政策农业项目出口政策:国家继续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城市大型连锁超市、高校食堂、农资生产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实现产(供)销衔接。

农业补贴的意义:

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

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农业发展所面临的资金不足的问题。

提高农民的收入,缩小城乡差距。

减轻农民负担。

这不太清楚 中国这么多人口出口的很少;

WTO有关农产品出口限制的规定及我国的立场

由于目前国际农产品价格飞涨,许多国家已对农产品,特别是粮食产品实行出口限制或禁止措施,阿根廷、印度、埃及、越南、哈萨克斯坦、俄罗斯、泰国等已限制小麦、大米、大豆、食用油及其他粮食产品的出口,以保障国内供给和保持食品价格稳定。WTO部分成员对出口限制一直表示担忧,并试图在WTO框架下就此进行谈判。

由于我国自2007年底开始对粮食出口采取限制措施,今后要特别关注WTO有关规定及最新谈判进展,以确保我国在该议题上的利益。对此,我们近期做了相关研究。

一、原有对出口禁止和限制的有关规定

上世纪七十年代日本等农产品净进口国曾在多边贸易谈判框架下对出口禁止和限制表达过强烈关注,后来随着八十年代农产品出现过剩,该议题被边缘化。

多边贸易体制原则上允许成员采取出口限制措施,关贸总协定(GATT)和乌拉圭回合农业协定分别对此提出专门条款。虽然GATT 1994第11.1条规定:“除关税、税费外(other than duties, taxies or other charges),不得对从其他成员进口或向其他成员出口采取禁止和限制”,但同时第11.2条提出了例外情况的解决办法,其中11.2(a)允许成员为避免或缓解粮食短缺而采取临时出口禁止和限制措施。

乌拉圭回合农业协定在GATT的基础上对实行出口限制的透明度提出了要求。农业协定第12条规定:“依照GATT1994第11.2(a)对粮食实行的新的出口禁止或限制,应考虑对进口成员粮食安全的影响;尽可能提前书面通知农业委员会,并与具有实质利益的进口成员进行磋商并提供信息”。同时,农业协定还考虑到了发展中成员和粮食净进口成员特殊情况,农业协定第12.2条提出,“该规定第12条不适用发展中成员,除非采取措施的是相关粮食净出口国。”

二、目前出口限制议题谈判的进展情况

虽然目前出口限制不是多哈农业谈判的主要议题,但在近年农产品供需关系发生显著变化的背景下,日本在近期的农业谈判技术磋商中屡次强调其在出口限制方面的关注,WTO农业委员会特会主席在2008年2月模式案文修改稿中出口限制议题上对农业协定第12条进行了修订,主要是对成员采取的此类措施设定时间限制,未涉及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差别待遇。

修改稿的具体内容包括:“根据GATT1994第11.2(a)采取的措施应在生效后90天内通报农业委员会;采取出口禁止和限制措施的成员应提供理由;农业委员会每年通报并监督成员相关义务;成员可提请农委会注意其认为应通报的这类措施;现有的、根据GATT1994第11.2(a)采取的措施应于多哈谈判实施期的第一年末取消;新的出口禁止和限制措施不得超过12个月,在受影响进口成员同意的情况下,不超过18个月。

三、我国目前采取出口限制措施的适用条款

我国自去年年底开始对小麦、玉米、稻谷、大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产品征收5%至25%不等的出口暂定关税,这符合GATT1994第11条的规定,即可以采取约束关税及税费措施实行出口禁止。然而,由于我国在入世时,对部分实行可征收出口关税的产品范围进行了承诺,而粮食产品不包括在内,因此对粮食产品征收出口关税与我入世承诺不尽一致,已有部分成员对此表示关注。

同时,我对粮食及其制品还采取了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等非关税措施限制出口,这些措施属于约束关税及税费以外的禁止和限制措施,因此孤立地对照GATT1994第11.2(a)和农业协定12条的规定,这些措施是可以使用的,并适用多哈农业谈判模式草案修改稿对此条的修订。但是,按照WTO的一般原则,在市场准入中对非关税措施的限制是最严格的,要求将这类措施转换为关税措施以便更加透明、可监督,并通过谈判逐步加以削减。如果根据此原则,我国目前采用的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等措施,不一定站得住脚。

四、关于我国在农业谈判中相关立场的建议

近年来,我国粮食产品除玉米和大米外大部分是净进口,而且长期看净进口将成为常态。考虑到世界农产品供求的长期趋势,以及我国农产品特别是粮食产品的供求的不确定性,我国应保留一定的保障国内供给和稳定价格的政策空间,包括通过非关税/税费措施。为此,我在农业谈判出口限制议题的立场是要求净进口发展中成员在出现国内粮食供应紧张情况时,拥有采取出口限制措施的权利。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关于下达2002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贸农函[2001]第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各有关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市场供需情况及各地区、各企业2001年1-10月出口配额执行情况。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板栗、苇帘、红小豆、蜂蜜、松香、大蒜(对韩国以外市场)、桐木及板材(对日本)、鸡肉(对港澳)、猪肉(对港澳)、牛肉(对港澳)不再实行出口配额管理。 2002年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为:大米、玉米、小麦、棉花、食糖、茶叶、锯材、蔺草及其制品、大蒜(对韩国)、活猪(对港澳)、活牛(对港澳)、活鸡(对港澳),共12种。其中,蔺草及其制品、大蒜(对韩国)出口配额实行招标。

二、2002年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见附表1,2002年农产品边境贸易出口配额分配。

三、除边境贸易出口配额外,大米、玉米、小麦、棉花、食糖等5种农产品的出口配额另行下达。

四、为确保供港鲜活商品质量,外经贸部决定以供港活鸡为试点,加大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推动外贸流通企业向实业化方向发展,拟将2002年度配额总量的10%(约330万只)用于专项扶持生产企业出口。具体资格条件、申报程序、管理办法等另行通知。

五、2002年起,供港澳鲜活商品出现违规或质量问题的,不仅扣减月度配额,还将扣减年度配额基数,用于扶持生产企业。

六、2002年起,供港澳地区鸡肉、猪肉、牛肉不再审批出口经营资格,不再指定代理。 七、2002年起,取消供港澳活塘鱼出口配额放行证管理。

八、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外经贸部出口配额和出口指定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出口配额的二次分配和核查、反馈工作,配额应重点分配给配额使用率高、经营能力强的企业。

各地配额二次分配方案应于2002年1月15日前报外经贸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和有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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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出口   农业   限制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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