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农业机械政策国家对农业机械政策的支持

农机大全网(nongjidaquan.com)最新农机信息:国家对农业机械政策国家对农业机械政策的支持,农机新产品,二手农机,农机补贴目录,农机价格查询,农机报价大全,更多农机资讯请查看:农机资讯

  国家对农业机械政策国家对农业机械政策的支持

温馨提示:文章已超过107天没有更新,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留言反馈!
摘要: 今天给各位分享国家对农业机械政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国家对农业机械政策的支持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一览:1、...

今天给各位分享国家对农业机械政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国家对农业机械政策的支持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农耕机的补贴标准是多少
  • 2、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21修正)
  • 3、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 4、国家对农业的补助和优惠政策都有哪些?
  • 5、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可享受30%国家对农业机械政策的购机补贴国家对农业机械政策,到当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交70%的款额,国家给拿30%,厂家会把货送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国家对农业机械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二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增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投入,并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应当对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创新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国家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安排财政补贴。燃油补贴应当向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科研、培训、推广、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第三条 农业机械管理应当坚持加强服务、严格管理、保障安全、促进生产、提高效益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扶持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

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农业机械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管理工作。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维修第六条 农业机械产品(包括零配件)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照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并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第七条 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义务;因销售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第八条 允许农业机械旧机交易,并可依法设立农业机械旧机交易市场。

农业机械旧机交易,出让方应当出具所有权等有效证明。出让旧拖拉机、旧联合收割机的,还应当出具有效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第九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配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以及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零配件维修农业机械,不得承修已报废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致使农业机械发生故障的,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无偿返修。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农业机械维修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第三章 科研、培训和推广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生产企业、技术推广机构、有关院校以及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研发和引进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

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人员以科研成果转让或者入股等方式,促进农业机械科研成果的转化。

鼓励和支持闽台等地区间以及对外农业机械化技术合作与交流。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新技术和新机具的推广,应当按照试验、示范、推广的程序进行。

推广的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应当经推广地区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发、引进、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可以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或者奖励。

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省级财政应当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贴;市、县(区)、乡(镇)财政也可以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贴。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各类人员的技术培训。鼓励有关院校及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面向农村,为农业机械使用、维修、管理等人员提供培训服务。第四章 安全监理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下列农业机械实行牌证管理:

(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国家规定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

(二)3.75千瓦以上固定式农业机械。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目录由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公布。

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申请操作(驾驶)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操作(驾驶)证,方可操作(驾驶)相应的农业机械。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投入使用时,应当悬挂农业机械号牌,随机携带准用(行驶)证、操作(驾驶)证;自走式农业机械还应当随机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准用(行驶)证、操作(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的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保护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教育、推广和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农副产品加工、农村运输和农业工程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及其设备。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积极支持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化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农业机械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筹集农业机械化发展资金,管理农业机械化事业专项资金和国家投资兴建的各类农业机械化服务设施,负责农业机械化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三)建立健全农业机械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负责农业机械油料的协调、供应和贮备,组织农业机械抗灾救灾;

(四)组织、指导农业机械化工程开发和农业机械新技术的研究推广、教育培训,对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实行行业管理,依法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第七条 对农业机械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农业机械科研、推广和教育培训第八条 农业机械科研、推广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开展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技术培训。第九条 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负责培养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维修及管理人员,围绕社会需求开展各类技术培训。未经上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学校的性质和财产关系。第十条 各级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参与制定农业机械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提供农业机械技术、信息服务,指导下级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和农业机械技术推广人员开展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活动。第十一条 鼓励各级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推广在本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其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

向农业劳动者推广未在本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给农业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三章 社会化服务第十二条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是国家在农村基层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本乡(镇)农业机械化管理工作。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实行双重领导。第十三条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主要负责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主持的专业考核合格后,根据国家的规定决定。第十四条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及其企业的资产,除由国家投资购置的外,属于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所有,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侵占或者无偿调拨。第十五条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应当适时做好各类农业机械的技术状况检验和机具维修,按规定储备农业机械作业用油,做好当地农业机械用油的供应服务,负责本乡(镇)农业机械化统计工作。第十六条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应当逐步完善乡村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组织村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组织和农业机械拥有者开展以机耕、机播、排灌、植保、收割、运输加工、贮藏等为主要内容的农业机械服务。第十七条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统一调集农业机械投入抢险救灾活动。抢险救灾结束后,人民政府应依据农业机械拥有者的损失状况给予适当补偿。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兴办为农业服务的各类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增强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功能。

一、种植业补贴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稳定粮食产量。毫不放松抓好粮食生产,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落实落地,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6.5亿亩。

关于粮食作物的补贴,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按照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取向,完善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完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

二、农机补贴

2018年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共发放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74亿元,扶持163万农户购置机具191万台(套),绩效目标超额完成,便民利民成效显著。

2019年的农机购置补贴将具体补贴的范围,分为15大类42个小类137个品目,实行的补贴范围内的机具也都是被要求为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农机。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支持薄弱环节适用农机研发,促进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可以想见,未来农民朋友将会有更多、更好的农机可以挑选。

三、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2019年关于畜禽的粪便污染情况也将实行补贴。以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为主要的处理方式,以农村的有机肥和农村能源为主要的利用方向。

将畜禽粪污的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保持规模养殖场的粪污处理设备的配套率达到95%以上。中央财政奖补资金2018年对猪当量为50万头以下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县,累计补助上限为3500万元。另外,多个省区也出台了各自的补贴政策。

四、对水稻、小麦、玉米等给予保费补贴支持,农民自缴保费比例一般不超过20%。

总的来说,今年国家对于农业的补贴力度还是进一步上升的,当然因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每个省市补贴的标准都不尽相同,具体还是要以当地的规为准。

扩展资料:

惠农政策重点在于组织保障、政策保障、人才保障。

1、从组织保障来讲,乡村振兴是一篇大文章。

中央反复要求乡镇振兴是一把手工程,要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要使乡镇振兴成为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的大事。

在这个问题上要任务到人,责任到人。改革的效果和我们进度也要到人。在组织上确保乡村振兴落到实处。 确保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理念落到实处。这是第一个大的保障。

2、第二个大的保障就是政策保障。

我们要继续深化农村改革,在土地制度、经营制度、产权制度,包括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制度,构建和完善方面下功夫。

乡村振兴按照国家2018到2022乡村振兴规划的要求的话,乡镇振兴需要投入7万亿。那么怎么样通过政府行为的调整,带动社会资本投向乡村振兴,促进农业农村优先发展。那么在政策保障方面,我们有很多需要做的大的文章。

3、最后就是人才保障。

说一千,道一万,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人才是根本。所以总书记讲,我们要培养造就一批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这是对各级干部而言的话,基本要求。第一要懂,要把农业作为自己的业务,精通它。第二更重要的要有情怀,要把农民,要把农村作为自己的感情所系。

一方面老百姓要有获得感、参与感、幸福感、安全感。另一方面,我们各级干部要把农民群众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做。当然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培养造就一批爱农业懂技术会管理的职业农民。让新型的职业农民,在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这么个过程中发挥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2019年重点强农惠农政策出台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这些内容与你息息相关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第三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第七条 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第八条 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维修第十条 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农业机械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依据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

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其生产者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组织生产。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农业机械进行检验;农业机械经检验合格并附具详尽的安全操作说明书和标注安全警示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并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出厂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出厂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第十三条 进口的农业机械应当符合我国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并依法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入境验证。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对购进的农业机械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验明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标志。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流向等内容。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农业机械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依法开具销售发票。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销售服务体系,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报告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本条第一款义务的,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农业机械,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农业机械。

关于国家对农业机械政策和国家对农业机械政策的支持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标签:农业机械   应当   管理   国家

广告咨询:18215288822   采购热线:18215288822

声明:农机大全所有(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 56325386@qq.com 删除。

载注明出处:http://nongjidaquan.com/news/2822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