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政策 农业机械补贴政策2020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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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机械政策 农业机械补贴政策2020标准

摘要: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农业机械政策,以及农业机械补贴政策2020标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录一览:1、请问农机行业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农业机械政策,以及农业机械补贴政策2020标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请问农机行业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 2、2019年农机补贴政策有哪些
  • 3、陕西省2022年农机补贴政策
  • 4、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
  • 5、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增值税:根据08年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适用13%税率,即农机产品生产环节按13%税率计算销项税,批发零售环节免税。

2、营业税.根据08年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收入免征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孙悄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其中包括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另外还在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

扩展资料: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运稿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则汪税暂行条例

擦拷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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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不断提速,农村机械化现象也非常普遍,因此,农机补贴对于广大农户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补贴类型;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两部门印发的《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国家已经对于今后三年的农机补贴政策做出了详细的规划,而农民一定要了解清楚这4个问题,以确保自己不吃亏,能够拿到补贴,利益不受损!

第一:补贴资金具体如何分配的?

2013年~2017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116亿元,补贴购置各类农机具1820多万台(套),而今后,给予的补贴资金只会增加不会减少;具体分配的规则由各省自行决定,但是统一执行的标准是,不得脱离农机补贴的实质要求,即农机购置补贴是对农牧民的直接补贴政策,属于约束性的任务,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补贴范围和种类有何变化?

2018~2020年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的种类范围,与2015~2017年执行的政策相比,进行了相关的调整优化:

增加了符合绿色生态导向的品目,剔除了技术已经明显落后的部分品目,最终确定的补贴范围为15大类42个小类137个品目;

特别提醒:由于文章篇幅有限,具体的项目类型,可以私信农业百事通获取!

第三:补贴领取有腊悄配什么新的要求?

具体补贴标准的多少应该是广大农户所最为在意的事情,可以告诉大家的一个好消息是,根据《意见》要求,2018~2020年农机补贴执行要求为,全面敞开补贴!并且,要力保农运烂民在当年购买农机时,就能够兑付补贴,当年没有得到兑付的,明年将优先获取补贴资格!

不过,对于能够领取的补贴机具也有新的要求:

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第四:补贴资金发放将如何加大监管力度?

确实如此,国家安排的农业补贴类型很多,农民能够获得的补贴资金也不少,但是,真正到手的,却和所轮指规定的存在出入;

因此,为确保农民能够真正拿到所规定的补贴数额,《意见》指出,要全面建立补贴工作的内部控制流程,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罚查处力度,推进省际间的联动联查,确保上下一致,不存在任何所谓的基层干部贪污行为!

综上,不管是农机补贴还是其他补贴项目类型,于农民而言,最为关键的就是,要得到补贴,而要想能保证补贴资金的不缺少,则需要做到的就是,能够及时了解国家的补贴机制,很多时候往往就是补贴信息获取不及时,才导致村干部有机可乘,农民利益受损!

畅通农机创新产品纳入补贴范围的渠道农业机械政策,将提升以生猪生产为重点的养殖机械化、以苹果生产为重点的园艺机械化、以蔬菜生产为重点的设施机械化、以茶叶和食用菌等为重点的特色机械化所需创新产品农业机械政策,通过农机专项鉴定逐步纳入补贴范围。组织开展烘干机配套设施、温室大棚骨架和标准化猪舍钢结构、智能养殖(含渔业)设备、果菜茶初加工成套设施装备等建设标准制定工作中迹弯,并同步将上述成套设备纳入补贴范围。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农业机械政策:(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卖闷标准等信息的铭牌。具体品目州谨执行《2021—2023年陕西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农业补贴申请条件为:

1、经有关部门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实力,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有较强的资金能力;

3、开发的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这一点主要看企业提供可研究下报告。

4、带动农民能力强,与农民建立紧密、合理的利益连接机制。

二、农业补贴申请所需材料:

1、企业的法人执照复印件等证件;

2、企业资产负债表等报表;

3、凡申报国家项目,都要求地方政府给予配套资金;

4、企业申请项目,大部分资金不够,企业可以申请贷款解决。

法律依据:《陕西省2022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第三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多种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各方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加强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农业机械的科研、生产和推广,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工作。第二章 科技教育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支持农业机械科研、生产等单位从事基础性、关键性和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

省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生产需要,制定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目录。

省科技部门应当将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省财政、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化科研项目的技术攻关,按照国家规定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承包和技术入股等形式,促进农业机械化科研成果的转化。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业机械的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经鉴定具有推广价值的农业机械产品,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推广应用和申请专利等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业机械科技知识的学习宣传工作,促进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的普及应用。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化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提高农业机械化从业人员的素质。第十条 鼓励有关院校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面向农村,为农业机械使用、维修、管理等人员提供培训服务。

省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化培训学校的建设,并依法对指旦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实行资格管理。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农业机械行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对技术等级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第三章 质量保障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零配件供应和人员培训等售后服务责任。

农机户和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提供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应当对其作业质量负责。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产品、维修、作业等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地方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省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科研、生产等单位应当根据农业生产需要研制和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其产品鉴定由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唯扮扰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受理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等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第四章 推广应用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机械化技术试验示范基地,完善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设施,逐步建立以政府推广为主导的农业机械化推广服务体系。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生产者、销售者和农业机械服务组织缺改对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开展示范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产品加工机械及技术的开发、引进工作,促进技术装备的更新,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技术服务。

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化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农业机械政策,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保障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农业机械政策的合法权益,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动力机械及其配套作业机械。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农业机械事业的投入,鼓励开展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研究,发展农业机械教育事业,完善农业机械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农业机械化。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业机械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拟订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农机械化科研、技术推广和人员培训工作;

(四)按规定负责农业机械的鉴定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指导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发展农业机械服务市场;

(六)负责农业机械化事业的统计和资金、物资的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畜牧、林业、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的农业机械的管理工缓正作,并接受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机械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农业机械科研与生产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对在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扰蔽悔者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科研与生产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引进及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第九条 农业机械的科研和生产应当以研制生产中急需、配套的先进农业机械为重点,逐步实现农业生产全过程机械化。第十条 农业机械科研和推广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

各级人民政府筹集建立的农业技术推广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农业机械科研和推广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稳定。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新产品正式投入生产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实行强制推广鉴定的拖拉机、联合收获机、内燃机、脱粒机、粉碎机、铡草机等农业机械,必须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鉴定合格并发给推广许可证后,方可批量生产。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与所生产的农业机械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必须在取得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二)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十五条 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质量。第十七并扮条 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进行抽查,也可以授权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农业机械零配件的生产供应。在农业机械停产后的保供期内,由该产品的生产企业负责供应零配件。保供期由机械工业行政管理部门与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商定。第三章 销售与使用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销售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检测手段和保管养护条件,配备熟悉所售产品知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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