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农业分支政策我国农业分区
最新农业分支政策我国农业分区
今天给各位分享最新农业分支政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我国农业分区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灵川有大棚补贴吗现在
- 2、江西怎么在网上查种田补贴政策
- 3、黄山歙县富堨镇桥山村春冬农业补贴有没有这个镇策
- 4、非农业户口有什么政策
- 5、国家对现代农业的扶持政策有哪些啊?
- 6、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是什么文件
是的,灵川县现在有大棚补贴政策。根据《灵川县农业大棚补贴政策》,灵川县现行的大棚补贴政策是:一、政策对象:灵川县农民种植大棚的农业生产者。二、补贴标准:每亩大棚补贴200元,每个大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元。三、申请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灵川县农民,并在灵川县种植大棚的农业生产者;2.申请人需提供有效的农业生产经营许可证;3.申请人需提供有效的大棚种植登记证明;4.申请人需提供有效的税务登记证明。四、申请流程:1.申请人需向灵川县农业局提交申请书;2.灵川县农业局审核申请书;3.灵川县农业局发放补贴。
您好,江西省农业厅网站提供了种田补贴政策的查询功能:
(一)查询方式
1、登录江西省农业厅“在线服务”栏目,进入“全省农村”——“增收促进计划”页面,点击“查询种田补贴政策”,输入“细则”进行查询;
2、登录江西省农业厅网站,选择“政策文件”——“农业政策法规”——“种植业政策”,点击“种植补贴”,输入“细则”进行查询。
(二)查询细则
1、输入要查询的内容,如“玉米、小麦”,按“确定”查询;
2、输入查询的内容,如“开发区、甘肃省”,按“确定”查询;
3、输入查询的内容,如“种植面积范围、补贴标准”,按“确定”查询;
4、输入查询的内容,如“发放补贴时间、发放方式”,按“确定”查询。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歙县富堨镇桥山村春冬农业补贴有一定的政策,主要是为了支持当地农民的发展,改善农村生活水平。
歙县富堨镇桥山村春冬农业补贴的主要政策有:
1、春季农业补贴:每户农民可获得1000元的补贴,用于购买春季农业生产资料,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2、冬季农业补贴:每户农民可获得500元的补贴,用于购买冬季农业生产资料,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3、农业技术改进补贴:每户农民可获得1000元的补贴,用于购买农业技术改进资料,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4、农业投资补贴:每户农民可获得2000元的补贴,用于购买农业投资资料,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此外,歙县富堨镇桥山村还有其他一些政策,比如支持农民发展特色产业,支持农民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农民发展农业服务业等,都是为了支持当地农民的发展,改善农村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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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水体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从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那么问题来了,你知道非农业户口有什么政策吗?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的区别有哪些呢?接下来,就让我来为大家简单的介绍下。
非农业户口有什么政策
1、招工与失业方面
企业招工,从原则上来说只考虑非农业户口。就算没有户口的限制,也会在主观上优先考虑非农业户口。而非农业户口的职工失业后,其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90%,最长不超过2年。要是农民工跟企业终止或者是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40%,且是按照单位为其连缴的时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其中缴费每满1年的发给1个月的生活补助,但最长不超过1年。
2、养老保险方面
非农业户口的职工退休时,可按月领取养老金;而农业户口的职工则根据现行的政策,无论交多少养老保险费,退休时都只能一次性退保。此外,按如今的标准缴费20年来测算,非农业户口职工与农民工同样缴费5万元,到退休时,农民工只能一次性领取2万元左右的退休费,而非农业户口的职工每月将领取1100元退休费,且会由于国家的政策每年进行按期的调整。
3、医疗保险方面
非农业户口的职工只要根据规定缴纳医疗保险,住院与门诊看病时都可以报销,退休后还能够享受各项医疗费用报销的待遇;而农民工只有在职期间才可进行报销,退休后则不给报销了。
4、当兵方面
(1)参军:非农业户口的优待金会比农业户口多一倍,其中城镇户口入伍的义务兵1万元/年,农村户口入伍的义务兵5000元/年,当兵两年就相差1万元。
(2)退役:非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与转业士官会由政府给安置工作,并且部分地区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同时政府安置工作后,还能去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加一次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
(3)退役后自谋职业:非农业户口退役的士兵与转业士官选择自谋职业的,会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费。退役士兵补助35000元/人,转业士官补助55000元/年;而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费1万元/人。
编辑总结:看完以上介绍,相信大家对非农业户口有什么政策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如需了解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后续将为大家呈现更多的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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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扶持农业政策及项目集锦(30项)x0dx0a x0dx0a1.党中央、国务院对今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x0dx0ax0dx0a2011年党中央、国务院对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牢牢把握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重大任务,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坚持做到“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即千方百计保持粮食产量稳定在1万亿斤以上,千方百计保持农民收入增长在7%以上,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大兴水利强基础,发展生产保供给,提高效益增收入,提升能力促转变,防范风险保安全,改革创新增活力,全力夺取全年好收成,巩固“十一五”好势头,实现“十二五”好开局,推进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迈出新步伐,为增加有效供给和稳定价格总水平提供重要支撑,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作出新贡献。x0dx0a x0dx0a大兴水利强基础,就是要针对水利建设滞后、设施不足的瓶颈制约,大幅度增加投入,大规模开展建设,大力推进改革,着力夯实水利这个最重要的基础。发展生产保供给,就是要立足抗灾夺丰收,确保粮食产量稳定在x0dx0a x0dx0a1万亿斤以上,“菜篮子”产品生产稳定发展,促进主要农产品总量和结构平衡,保障市场有效供给,促进物价总水平稳定。提高效益增收入,就是要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使农民收入继续有较快增长。提升能力促转变,就是要夯实农业发展基础,稳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力争农业科技贡献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防范风险保安全,就是要坚持不懈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市场风险防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卫生安全、农业生产安全。改革创新增活力,就是要继续深化农村改革,积极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做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探索建立和完善调动地方和农民积极性的体制机制。x0dx0a x0dx0a2.大幅度增加对农业农村投入政策x0dx0a x0dx0a2011年中央决定继续大幅度增加“三农”投入,巩固完善强农惠农政策。要切实做到“三个重点、三个确保”,即,财政支出重点向农业农村倾斜,确保用于农业农村的总量、增量均有提高;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用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总量和比重进一步提高;土地出让收益重点投向农业土地开发、农田水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确保足额提取、定向使用。x0dx0a x0dx0a2011年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三农”的支出9884.5亿元,比上年增加1304.8亿元,增长15.2%。其中,一是支持农业生产支出3938.7亿元,主要包括强化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1575.4亿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230亿元,农业扶贫开发资金306亿元,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136.6亿元,农业保险保费补贴94.06亿元等。二是安排农业“四补贴”1406亿元,具体为粮食直补151亿元、农资综合补贴860亿元、良种补贴220亿元、农机购置补贴175亿元。三是促进农村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支出3963.6亿元,其中,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160亿元。x0dx0a x0dx0a在今年冬春季节的抗旱工作中,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中央财政又分两批安排抗旱资金x0dx0a x0dx0a129亿元。用于支持旱区大型灌区改造骨干工程、粮食生产和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抗旱浇水补助、冬小麦返青拔节弱苗施肥补助、抗旱服务队装备补助,以及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东北大棚育秧、西南和西北地膜覆盖等补助政策。x0dx0a x0dx0a3.种粮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政策x0dx0a x0dx0a2011年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补贴资金原则上要求发放到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具体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今后将逐步加大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力度,将粮食直补与粮食播种面积、产量和交售商品粮数量挂钩。建立和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制度,根据化肥、柴油等农资价格变动,遵循“价补统筹、动态调整、只增不减”的原则及时安排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合理弥补种粮农民增加的农业生产资料成本,新增部分重点支持种粮大户。今年中央财政共安排粮食直补151亿元,农资综合补贴860亿元,两项补贴合计1011亿元。1月份,中央财政已预拨地方补贴资金986亿元,力争在春耕前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直接兑付到农民手中。x0dx0a x0dx0a4.良种补贴政策x0dx0a x0dx0a2011年良种补贴规模进一步扩大,部分品种标准进一步提高。今年中央财政安排良种补贴220亿元,比上年增加16亿元。水稻、小麦、玉米、棉花、东北和内蒙古的大豆、长江流域10个省市和河南信阳、陕西汉中和安康地区的冬油菜实行全覆盖。小麦、玉米、大豆和油菜每亩补贴10元,其中,新疆地区的小麦良种补贴提高到15元。早稻补贴标准提高到15元,与中晚稻和棉花持平;水稻、玉米、油菜补贴采取现金直接补贴方式,小麦、大豆、棉花可采取统一招标、差价购种补贴方式,也可现金直接补贴,具体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继续实行马铃薯原种生产补贴,在藏区实施青稞良种补贴,在部分花生产区继续实施花生良种补贴。x0dx0a x0dx0a5.农机购置补贴政策x0dx0a x0dx0a2011年,农机具购置补贴增加到175亿元,比上年增长20亿元,补贴范围继续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补贴机具种类涵盖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在此基础上各地可再自行增加30个品目。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补贴标准。定额补贴按不超过各省市场平均价格的30%测算,汶川地震重灾区县、重点血防疫区补贴比例可提高到50%。单机补贴上限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甘蔗收获机、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x0dx0a x0dx0a6.完善重要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政策x0dx0a x0dx0a为进一步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支持力度,增加农民种粮收入,国家决定从新粮上市起适当提高主产区2011年生产的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水平。每50公斤白小麦(三等,下同)、红小麦、混合麦最低收购价分别提高到95元、93元、93元,比2010年提高5元、7元和7元,提价幅度分别为5.6%、8.1%和8.1%;每50公斤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稻、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102元、107元、128元,比2010年提高9元、10元、23元,提价幅度分别为9.7%、10.3%和21.9%。提高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将有利于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增加,促进农民种粮收益稳步增长,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x0dx0a x0dx0a7.产粮大县奖励政策x0dx0a x0dx0a为改善和增强产粮大县财力状况,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的积极性,2005年中央财政出台了产粮大县奖励政策。政策实施以来,中央财政一方面逐年加大奖励力度,一方面不断完善奖励机制。2010年产粮大县奖励资金规模约210亿元,奖励县数达到1000多个。为鼓励地方多产粮、多调粮,中央财政依据粮食商品量、产量、播种面积各占50%、25%、25%的权重,结合地区财力因素,将奖励资金直接“测算到县、拨付到县”。对粮食产量或商品量分别位于全国前100位的超级大县,中央财政予以重点奖励;超级产粮大县实行粮食生产“谁滑坡、谁退出,谁增产、谁进入”的动态调整制度。自2008年起,在产粮大县奖励政策框架内,增加了产油大县奖励,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突出重点品种、奖励重点县(市)”的原则确定奖励条件,全国共有900多个县受益。为更好地发挥奖励资金促进粮食生产和流通的作用,中央财政建立了“存量与增量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奖励机制,要求2008年以后新增资金全部用于促进粮油安全方面开支,以前存量部分可继续作为财力性转移支付,由县财政统筹使用,但在地方财力困难有较大缓解后,也要逐步调整用于支持粮食安全方面开支。同时规定,奖励资金不得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不得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劳民伤财、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2011年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225亿元,对粮食生产大县除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奖励政策外,对增产部分再给予适当奖励。x0dx0a x0dx0a此外,2011年中央财政新增粮食风险基金预算40亿元并已下拨到省,用于继续取消粮食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加上2009年和2010年已逐步取消的58亿元,中央财政通过三年全部取消了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今后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249亿元将全部由中央财政补助,每年减轻主产区财政负担98亿元。x0dx0a x0dx0a8.生猪大县奖励政策x0dx0a x0dx0a生猪调出大县政策从2007年开始实施,目的是调动地方发展生猪产业的积极性,促进生猪生产、流通,引导产销有效衔接,保障猪肉市场供应安全。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30亿元,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奖励资金按照“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依据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权重分别为50%、25%、25%进行测算,2010年奖励县数362个。2011年中央继续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主要用于生猪养殖场(户)的猪舍改造、良种引进、防疫管理、粪污处理和贷款贴息等;扶持生猪产业化骨干企业整合产业链,引导产销衔接,提高生猪的产量和质量。x0dx0a x0dx0a9.大规模推进粮棉油糖高产创建政策x0dx0a x0dx0a开展粮棉油糖高产创建是促进粮棉油糖生产稳定发展的重要抓手,通过良田、良种、良法、良制、良机的有机结合,挖掘增产潜力,集成推广先进实用技术,促进大面积均衡增产。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0亿元,在全国建设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5000个,总面积超过5600万亩。其中粮食作物4380个、油料作物370个、新增糖料万亩示范片50个。共惠及7048个乡镇(次)、37688个村(次)、1260.77万农户(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粮食稳定增产行动的意见》,今年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创新机制,在更大规模、更广范围、更高层次上深入推进粮食高产创建,将选择基础条件好、增产潜力大的50个县(市)、500个乡(镇),开展整乡整县整建制推进粮食高产创建试点。《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中的800个产粮大县(场)也要整合资源,积极推进整乡整县高产创建。今年,中央财政将在去年基础上增加5亿元高产创建补助资金。x0dx0a x0dx0a10.建设高标准农田政策x0dx0a x0dx0a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是中央做出的重大决策。“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共投入2000多亿元,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各自资金渠道,积极支持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其中,2010年,国家安排用于田间工程建设资金55亿元,建设1380万亩高标准粮田。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改善了农田排灌条件,提升了耕地质量,增强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提供了有力的资源条件保障。x0dx0a x0dx0a2011年,国务院有关部门正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要求,抓紧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确定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分区布局、建成标准、主要措施,指导各部门、各地方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同时,积极筹措落实建设资金,突出重点区,抓住农田灌排、土壤质量和耕作技术突出问题,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从事“四业”相关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方面最新农业分支政策,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自产”是相对“外购”而言,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另外,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虽然该优惠是针对出租方,但农业生产者间接受益。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个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最新农业分支政策:(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同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四、耕地占用税方面,《耕地占用税法》规定了两类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特殊情形:一是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不缴纳耕地占用税;二是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如果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对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十一条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房产税方面,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但如果在房产税征税范围,则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不征收房产税。
七、印花税方面,对于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享受条件:订立收购合同的双方应为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或农民个人。另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件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另外对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印花税。
问:个人从事“四业”的所得是否征个税?
答:
一、个人和个体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明确,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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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的解读——
转让林权所得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最新农业分支政策?
问:对转让林权的所得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的税收政策不是十分明确。有的认为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有的认为取得的所得是转让所得而不是林木种植所得,不能按照财税字[1994]20号文件和财税[2004]30号文件处理,应当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如何理解?
答:《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事山林经营及转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闽地税函[2004]237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0号和财税[2004]30号规定,经研究,对个人从事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即经营权)承包转包经营、或林木所有权的转让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林工程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290号)规定,林地使用权租赁和幼林经营权转让收入,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0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林木所有权转让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林地使用权转让,属于转让财产,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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