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农业农民政策定西市农业农村局领导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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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西农业农民政策定西市农业农村局领导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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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天给各位分享定西农业农民政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定西市农业农村局领导分工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一览:1、...

今天给各位分享定西农业农民政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定西市农业农村局领导分工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定西市对农村养殖业有什么扶持政策
  • 2、甘肃定西岷县马坞镇农业补贴和低保发放了吗
  • 3、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关于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办法

你是什么地区哒?网上有这么个09年的贴子供你参考

如果你成规模地养殖无公害生猪,政府会给你很多支持。17日获悉,黔江区政府已经出台了包括资金、土地、技术培训等在内的5项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全区各行各业人士大力发展无公害生猪养殖。

土地木材使用自由度大

建设生猪养殖基地,需要大量土地和木材。黔江区政府对规模养殖无公害生猪圈舍建设所需的土地和木材,将按照各街道、镇乡的统一规划和要求,执行农业用地和农民自用材政策,给养殖户在土地和木材使用上更多的自由空间。

养母猪60头奖补4万元

如果你能建一个二级扩繁场,饲养母猪60头以上,政府给每个场有4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政策。据悉,全区将支持发展60个二级扩繁场。

养猪贷款政府补贴利息

规模化发展无公害生猪养殖缺资金,政府可以给予贷款支持。对达到建设标准的二级扩繁场,每个场可以贷款30万元,由区财政负责5‰贴息2年。饲养二杂母猪5头以上、年出栏商品猪100头以上的大户,可以贷款3万元,由区财政负责5‰贴息1年。对年出栏1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每个场可以贷款30万元,由区财政负责5‰贴息1年。

免费培训专业养殖大户

为了能在全区广泛推广良种猪养殖,对饲养二杂母猪5头以上的专业养殖户,每头母猪政府补助200元。同时,定期对种植业、养殖业专业大户实行免费技术培训,使其种养水平不断得到提高。

每个村配1至2名兽医

今后,村级畜牧防疫队伍会建立起来,动物防疫收费标准也会有所优惠。每年春秋两次重点季节防疫措施会更落实,还将推行仔猪阉割首免的常年免疫制度。过去是打防疫针就收费,今后改成出栏时才收费,防疫费收费标准为每头3元。还将根据防疫工作量的大小,每个村配1至2名村畜牧兽医防疫员,由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

发放了。

农村补贴发放时间:按照规定,“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分两次进行,根据季节,一次是夏粮,一次是秋粮。夏粮的公示期是在每年的4月1号,到5月底兑付完毕;而秋粮的公示期是在每年的8月1日,到9月底兑现完毕。农村低保金一季度一发放。

申请低保的条件:1.一个家庭中具备劳动能力的成员因为某些原因丧失了劳动能力而失去了生活来源,这个可以申请;2.在农村居住,但是没有土地,且没有劳动能力不具备劳动赚钱的能力,没有生活来源,这样的可以申请;3.光荣复原的军人会回农村,因为伤病和其他原因没有生活来源的或者是生活水平低于正常标准的可以申请;4.老人、儿童的赡养人和抚养人本身生活就比较困难,这样的也可以申请。

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时间:2008-2-20 9:00:12 | 来源:甘肃国土资源网 | 点击数:7068 |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2006年4月14日甘政办发[2006]41号)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西农业农民政策的合法权益定西农业农民政策,加强征地补偿费用定西农业农民政策的管理定西农业农民政策,确保征地补偿费用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定西农业农民政策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归国家所有,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的行为。

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第四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办理。

(一)征收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方面会同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二)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当地年产值标准和补偿倍数或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地补偿费用。

(三)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

(四)城市规划区内,市、县政府收购储备土地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有关方面会同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土地面积丈量、地上附着物清点登记,并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

(五)征收土地后进行有偿出让的,征地补偿费用按规定缴入市、县财政部门设立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由市、县财政部门进行清算后支付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实行统一征地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征地补偿费用由负责统一征收土地的市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征地服务机构,依据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组织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支付给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向农村集体组织指定的开户银行汇款或以转帐方式支付,但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城市规划区内,市、县政府收购储备土地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直接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的开户银行汇款或以转帐方式支付土地补偿费用,但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六条 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登记确认的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数量进行核算,在村民居住地公告后,支付给青苗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

第七条 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安置途径确定分配对象。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发展基金;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自谋职业,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经被征地农户申请,与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发放给需要安置的农户;参与社会保障安置的,全额发放给被安置人员,用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

第八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补偿费留作集体发展基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土地的,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个人的生活安置、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金,其余土地补偿费留作集体发展基金。

第九条 被征收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属于村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村民小组或社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归村民小组或社所有,不得在行政村内平衡。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补偿费实行专户管理,收支、使用及帐务必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使用土地补偿费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村民议事、民主理财、村务监督等群众组织,保障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完善征地补偿费的村级财务管理。已建立村级财务代理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实行村社征地补偿资金财务委托代理制度,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业务委托乡、镇经管站代理。代理机构为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专户,实行定期报帐制度。

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坚持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投资收益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原则。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对补偿费用实行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在村、社集体经济成员中公布。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将征地补偿费用于偿还集体经济组织债务、上缴税费、发放工资等,违者将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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