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局种植芦苇政策芦苇种植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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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农村局种植芦苇政策芦苇种植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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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天给各位分享农业农村局种植芦苇政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芦苇种植基地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一览:1、防洪河道很多芦苇可以吗...

今天给各位分享农业农村局种植芦苇政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芦苇种植基地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防洪河道很多芦苇可以吗
  • 2、怎么种植芦苇 芦苇怎么种植
  • 3、芦苇种植技术问题?
  • 4、芦苇种植用土标准
  • 5、黑龙江省芦苇资源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 6、怎样申请收割芦苇

不可以。《条例》明确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禁止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

1、水田处理,选择面积1 亩以上的水塘,保持水深度0.5-1m,翻塘泥,使水塘底部15-25cm 的塘泥翻起,均匀铺洒在水塘底,使水塘的塘泥松软,适合泥鳅的生存及芦苇的生长,在水塘中按15-20kg/ 亩均匀撒入加入生石灰,20-30 天后,向水塘中放入泥鳅苗,每亩放养1200-1500 尾,可以放养1200尾,并向水塘中均匀撒入12-15kg 饵料;饵料为干鱼粉、豆饼、菜籽饼、糯米按重量比1 :3 :3 :8 的混合物。

2、3-5 月移栽芦苇幼苗,移栽前,将水塘中水放出,保持水塘中水面深度为7-10cm,芦苇幼苗的高度为20-30cm,种植时幼苗的行间距为10-15cm,列间距为20-30cm,将幼苗根部埋入塘泥下2-3cm,保持芦苇叶露出水面,种植芦苇后向水中均匀撒入豆饼5-8kg、菜饼15-22kg,作为泥鳅的补充饵料供泥鳅食用,而且泥鳅食用后的残渣可以作为芦苇生长的肥料使用;

3、每年6-7 月份,由于温度较高,向水塘中注水,注水量保持水塘中的水深度达到15-30cm,防止由于水温较高造成芦苇烧苗死亡,距水源较近的情况下可以定时换水,防止水温较高;在9 月以后,由于温度逐渐降低,可以将水塘水位下降至10-15cm 深。

在芦苇种植时,每2-5 株为一组进行种植,提高采收率,也可以增大种植的密度,同时由于泥鳅在水下的活动,避免了。

芦苇幼苗移栽前先剪去较大的叶片,有利于提高幼苗的成活率。

芦苇幼苗移栽前先使用0.2-1% 的生根素浸泡5min,促进芦苇生根成活。

泥鳅苗选择长度为3-5cm 长的幼苗,这种大小的泥鳅具有很好的环境适应能力,而且生长速度快。

芦苇的种植技术:

土地整理:

选择在阳光充足土壤湿润的地方,要是土壤比较干涸,也可以在后期进行浇灌。在栽种之前要进行耕翻整地工作,目的在于去除杂草,给土壤疏松,方便上肥料。在耕翻后的土里施肥时要考虑到土壤营养的平衡性,即缺什么补什么。如果选择的地方在盐碱地,还必须进行排水洗盐工作。在耕翻过的土里开好沟,沟深20cm左右。事先要把排水系统设计好,方便后期的操作。

种植方法:

芦苇栽植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种子种植,由于种子种植的成活率低,故一般不建议这种种植方式。另外一种是扦插,成活率比较高,一般都会选择这种栽植方式。扦插栽植时,在每年气温平均在15℃-30℃前生长期,选择割取当年粗壮芦苇杆高度在在30厘米以上的顶部作幼苗。随后在灌了水的土地里插入幼苗,土壤灌溉的水层在5-12厘米左右,幼苗下部插入土中的深度要10厘米以上。

在种植时有两个要求:一、至少有一个叶节插入土中;二、必须使芦苇幼苗上部都露出水面。

养护管理:

芦苇在后期的生长里,要有充足的水分供给,在有河、湖水补给充足的地方,每年至少要灌溉1~2次,春季的灌溉更重要,冬季有条件的话就灌溉。如果芦苇草地的积水深,且水不流动,要及时进行排水工作。在每年的6~7月份要适当的喷洒一些农药,防止芦苇被病虫侵害。

芦苇多生长在土壤的PH值一般在6.5~8.5之间,质地粘重的沼泽、盐碱或中性土壤上。

芦苇生长的场所比较多,不管是在沟渠旁还是在河堤或者是沼泽地都有栽植培育,世界各地培育的芦苇都比较多,也是因为芦苇在园林景观的价值上和经济价值上很高,只要合理利用,都可以发挥很多的作用。

芦苇很多时候还是在湿地环境中生长,对于湿地环境的改善有很大的作用,可以有效改善环境质量,还可以让景观变得很别致,园林中有专门的水池,在水池中栽植就可以让芦苇吸收很多的营养成分,在生长速度上也会更快。

溪边浅水地区栽植的芦苇可以形成苇塘,除了可以吸引很多人来观赏之外,本身对改善环境也有很大的帮助,在吸收一些有害气体的性能上很好,在改善空气质量上也有很好的作用,在现在市场中园林设计师也会推荐选择芦苇来栽植培育,让池塘景观更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保护自然资源的规定,为了保护芦苇资源,建设芦苇基地,发展芦苇生产,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芦苇是造纸工业的重要原料,也是其他工农业生产的必要物资。认真保护芦苇资源,大力发展芦苇生产,为工业增产原料,为农业筹集资金,为社员增加收入,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重要意义。保护芦苇资源,发展芦苇生产,是全省人民的义务。第三条 省芦苇管理处和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芦苇资源保护和生产、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动和依靠苇区广大群众,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第二章 资源和工程保护第四条 芦苇资源属于全民所有。保护芦苇资源人人有责。禁止进塘割青、放牧;禁止私自进塘捕鱼、狩猎;禁止擅自拦截或撤引水源;禁止向苇塘排放有害污水。

芦苇成熟期间(九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实行封塘防火。在此期间不准在苇塘内吸烟、弄火;不准在苇塘邻近地带放火烧荒。酿成火灾者,要依法追究责任。第五条 对所有苇塘(包括近几年退化的苇塘)都要加以保护,严禁占用芦苇基地的土地。不准对苇塘进行圈占围垦或毁苇它用。擅自圈占围垦或毁苇它用的,要追究责任,限令退还。第六条 苇塘的基本建设工程,如水渠、堤坝、闸门、桥梁、涵洞、泵站、机井、电力设备、通讯设施以及塘间集运道路、生产管理用房和界标、界桩等,必须加以保护,不得毁坏。第七条 芦苇的科研场地、科研设施和科研成果,必须加以保护。第八条 对所有苇塘都要加强治理。苇塘基本建设要列入计划,并纳入各地山、水、田、林、路总体规划之内,综合治理,防止苇塘退化。第三章 苇塘管理和利用第九条 苇塘的分配和调整权,属于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苇塘划分后,发给芦苇用地《土地证》,明确苇塘范围界线和管理使用权限,钉好界标、界桩,受法律保护。第十条 对所有天然苇塘(包括近几年退化的苇塘)都要管理和开发利用。各地可依据行政区划,参照历史情况和现时条件,本着有利于芦苇基地建设,有利于芦苇生产发展,有利于安定团结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划分管理使用范围。集中连片的大苇塘,由国营苇场管理使用;零星分散的小苇塘,由社营苇场或国营农、牧、渔场的附属专业苇队(站)管理使用。在一个生产大队范围内的小苇塘,可由大队苇场管理使用。坚持集体经营,计划生产。第十一条 尚未建立苇场地方的天然苇塘,可按第十条原则,暂时交由苇塘就近的人民公社或国营农、牧、渔场进行生产和管理。省、地属国营农、牧、渔场对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界内的天然苇塘,要本着一业为主兼搞其它的原则,开发利用,不准擅自改做它用。第十二条 人工苇塘(用地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谁投资、建设,归谁管理、收获、受益。任何单位不得干涉或侵犯。第十三条 各苇场需要扩大芦苇生产用地范围时,需提出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芦苇资源利用同其它资源利用发生矛盾时,由土地部门会同有关双方协商解决。争议不下者,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裁定。第十四条 苇场生产实行“以苇为主,兼搞其它”的方针,管理以县为主(公社苇场以公社为主),芦苇产品分配归省,经济收益归县(公社苇场归公社),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界内的各种自然资源。第四章 芦苇经营第十五条 芦苇由国家统一收购和分配供应。芦苇的生产组织、产品入库(或收购)、分配(供应、销售)和调运工作,由芦苇主管部门负责。第十六条 各生产芦苇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计划,将所生产的芦苇送交到指定的贮苇场所或收购部门。不准私自出售,不准进入集市,不准以苇易物。第十七条 各需用芦苇的单位,要向当地芦苇部门提出计划,由芦苇主管部门统一平衡,计划供应。不准私自采购,不准私自转卖。第十八条 对苇区地方各业用苇,要坚持统筹兼顾,适当安排方针,在不与国家大工业争原料的前提下,给地方留下一定比例的芦苇(超产多留,欠产少留),由市、县掌握,计划供应。生产队管理使用的苇塘,完成交售任务后,可自产自用。第十九条 苫、帘、席、穴等编织用苇,实行计划供应,其计划由市、县土产和芦苇部门联合上报,省土产和芦苇主管部门联合下批。市、县按省批指标,就地就近直拨供应。

收割芦苇需要先申请相关许可证和批准文件。具体的申请流程可能因地区和国家而异,但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1. 确定收割芦苇的用途和目的,例如是否用于商业用途还是个人使用。

2. 联系当地政府机构,了解所在区域关于收割芦苇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如是否需要特殊许可证、收割时间、方式、数量等限制。

3. 申请许可证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包括必备材料如身份证或护照、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明、收割计划等。

4. 提交申请,并等待审批结果。审批的时间长度和所需材料也可能因地区和国家而异。

5. 在收到批准后,遵照所得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进行收割操作。

请注意,在进行任何收割芦苇的行动前,请先确保您已经获得了合法的授权,并且与当地政府机构和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这可以确保您的安全和避免潜在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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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芦苇   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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