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农业政策法规现代农业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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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农业政策法规现代农业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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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天给各位分享现代农业政策法规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现代农业国家政策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一览:1、...

今天给各位分享现代农业政策法规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现代农业国家政策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主要措施
  • 2、国家对家庭农场扶持政策
  • 3、学习农业政策与法规如何做到学以致用?
  • 4、中国政府对农业机械化有什么政策
  • 5、现代农业需要创新土地制度

(一)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治理,改善生产基础设施条件,提高抗灾能力,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利用农业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构建生态经济良性循环的农业生产体系,推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以农业产业化经营为主,采取"公司加基地加农户"或"专业协会加基地加农户"等形式,实行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现代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

(三)综合应用各种实用技术,保护耕地、林地、水源、环境,构建持续性农业技术体系。

(四)建立农产品标准化和质量监督体系。包括建立种子(种苗)检测、生产技术、栽培管理、产品加工、保鲜包装、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农业标准化体系,创名牌产品,提高商品竞争力。

(五)建立科研开发或引进创新、试验、示范、生产、推广紧密结合的功能比较齐全的农业科技支柱产业和社会化服务体系。

(六)建立以中、高档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重点的农产品流通体系,以大流通促进大生产,充分发挥中高档批发市场连接国内外,辐射三角洲和全省的功能,提高农产品流通水平。

(七)建立现代农业人才教育培训体系。组织干部和农民学习邓小平理论,向农民宣传普及法律、法规、科技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科技素质。

(八)建立现代农业信息网络体系。进行示范区农业信息网的建设,为农产品流通提供市场价格信息和供求信息,提高产品在省内外和港澳地区以及东南亚地区的占有份额。为示范区传递种养技术、政策法规、生产要素等信息。

(九)建立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体系。把农村基层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好,搞好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建设,创建经济繁荣、治安良好、社会文明、城乡一体同步发展的文明村镇

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五、引导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等便捷服务。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经营权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形成适度的土地经营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土地确权登记、互换并地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整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资金,建设连片成方、旱涝保收的农田,引导流向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

六、落实对家庭农场的相关扶持政策。各级农业部门要将家庭农场纳入现有支农政策扶持范围,并予以倾斜,重点支持家庭农场稳定经营规模、改善生产条件、提高技术水平、改进经营管理等。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帮助解决家庭农场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强化面向家庭农场的社会化服务。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有效提供农业技术推广、优良品种引进、动植物疫病防控、质量检测检验、农资供应和市场营销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担任农业科技示范户,参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引导和鼓励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面向家庭农场的代耕代种代收、病虫害统防统治、肥料统配统施、集中育苗育秧、灌溉排水、贮藏保鲜等经营性社会化服务。

八、完善家庭农场人才支撑政策。各地要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力度,确立培训目标、丰富培训内容、增强培训实效,有计划地开展培训。要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中高等学校特别是农业职业院校毕业生、新型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务工经商返乡人员等兴办家庭农场。将家庭农场经营者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阳光工程”等培育计划。完善农业职业教育制度,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多种形式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提高学历层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农民技术职称。

九、引导家庭农场加强联合与合作。引导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的家庭农场通过组建协会等方式,加强相互交流与联合。鼓励家庭农场牵头或参与组建合作社,带动其他农户共同发展。鼓励工商企业通过订单农业、示范基地等方式,与家庭农场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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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知识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学以致用。要拼命地充电,也要拼命地放电。

培根就曾说过:一个人不能为读书而读书,读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用。

生活中有不少人也经常在读书,甚至有的人读的书还很多。但是,有的人能做到活学活用,有的人则读了同没有读差不多,甚至还带来了害处。

从古到今,读书人之大忌就是:读死书,死读书,书读死。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可以看见一些人,虽然爱读书却不能很好地利用,尤其是在走入实际生活中,平时不注意接近现实,对书本之外的事知之甚少或全然不知,几乎要晕头转向,不知如何是好。

有些读书人,肚子里的学问或者理论水平很不错,却拙于实际操作,不能把书本知识与实际工作很好地结合起来。

要想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就必须找到造成读书人不能学以致用的原因,并在实践中努力克服。造成读书人不能学以致用的原因主要有这样几点:

一是一味埋头读书而疏于与实际结合,只顾沉浸在书中所描绘的神奇世界而不愿知道屋外都发生了什么,久而久之便脱离了丰富火热的实际生活,而像一只蚕一样把自己紧紧地包裹了起来。

二是清高自傲,孤芳自赏,顾影自怜,总以精神贵族自居,而不愿与更多的普通人接近,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闭目塞听,孤陋寡闻,自以为是。

三是热衷清谈,却不善动手,所谓理论上的巨人,行动上的矮子,就是说的这样一种情况。

作为读书人,要避免与实际脱离、不能致用的读书倾向,就要把学以致用作为必须遵守的一条原则。

其实,做到学以致用并不难,如果能够从下列几方面去做,就会大致避免读书与实际脱节的倾向。

在广泛涉猎的同时,要经常注意读报,收看电视和收听广播新闻,养成关心时事的良好习惯。

要在读书的同时注意思考,尤其要重视联系实际问题,要注意读那些现实性、指导性强的书籍,把书本与实际生活联系起来。

要经常跳出书外,同社会接触,了解大众的喜怒哀乐,掌握时代的脉搏动向,融知识于生活中。

要在掌握理论的同时,注意养成理论联系实际、应用知识于现实生活的习惯,通过亲自实践来印证或修正、补充和完善理论,使理论知识化为实际工作效果。

要经常检查、反省自己的读书学习,是否紧扣实际需要,是否真正增加了知识,增长了见识,防止为读书而读书,以至死读书、读死书、书读死。

现在在校就读的学生通常表现在,能简单操作,而不能细心操作;能模仿照做,而很少设计思路。一些学校甚至从来没有开设过实验课,还有相当一些学校,实验项目极少,学生只能按部就班地照着实验说明“照方抓药”,根本没有机会自己设计方案。这充分说明,我国相当一部分青年人缺乏实践知识的能力,不能从知到做,学以致用。不难推断,如果不及时得以纠正,这样走上工作岗位之后,其动手能力仍然是弱项。

事实上,现代社会正是一个呼唤实践能力的社会。学习知识的目的在于运用,如果不能学以致用,将是一事无成。新的学习观在谈到人才智商的时候,提出了智力新概念。这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实践知识还是实践能力,在获得高智商、高能力的过程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如果离开了实践能力,书本知识也只能使人获得暂时的小聪明,很难帮助人成就大事业。学习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把知识转化为实践。这一结果正好印证了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的倡议,学会做事就是:“如何教会学生实践他所学的知识?还有在不能完全预计到未来工作变化的情况下,如何使教育与未来的工作相适应?”“已经不能再像过去那样简单地理解学会做事的含义就是为了培养某人去从事某一特定的具体工作,使他参加生产某种东西。”

21世纪是一个崇尚能力的社会,每一个年轻人都应该有意识地培养自己的多种才能。而培养多种才能的好方法,又往往以应用能力的培养为基础。这种能力的具体表现又恰恰是习惯和意识。只有具备了学以致用的好习惯,才能在现实生活中大展身手。学习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运用,而只有那些善于把所学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的人,才是一个真正优秀的人,他的生活才会过得快乐、安全、自由。当具备了学以致用的好习惯以后,就会在生活中积极地把学习和实践结合起来,以学习促进实践,以实践带动学习。面临着新世纪的挑战,谁不希望成为时代的强者?既然有这样的美好愿望,不如及早行动起来,尽快把自己锻炼成为既有知识又能够做事的多面手。

现代农业政策法规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现代农业政策法规,促进农业机械化现代农业政策法规,建设现代农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25日通过现代农业政策法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该法规共计八章三十五条,2004年1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十六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6月25日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研开发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四章 推广使用

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第四条国家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开展农业机械化科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农业机械化专业人才,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农业机械化有关工作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第二章 科研开发

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技术攻关、试验、示范等措施,促进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国家支持有关科研机构和院校加强农业机械化科学技术研究,根据不同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需求,研究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现代农业政策法规;支持农业机械科研、教学与生产、推广相结合,促进农业机械与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要求相适应。

第九条国家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先进材料,提高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提供系列化、标准化、多功能和质量优良、节约能源、价格合理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十条国家支持引进、利用先进的农业机械、关键零配件和技术,鼓励引进外资从事农业机械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十一条国家加强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等标准。对农业机械产品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零配件供应和培训等售后服务责任。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四条农业机械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农业机械使用者有权要求农业机械销售者先予赔偿。农业机械销售者赔偿后,属于农业机械生产者的责任的,农业机械销售者有权向农业机械生产者追偿。

因农业机械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列入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禁止出厂、销售和进口。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

禁止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1]

第四章 推广使用

第十六条国家支持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适应当地农业发展的需要,并依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等建立农业机械示范点,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第十八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确定、公布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公布省级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

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使用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利用率和作业效率,降低作业成本。

国家支持和保护农民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织区域化、标准化种植,提高农业机械的作业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区域化、标准化种植为借口,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农业机械使用者作业时,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农业机械,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现场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

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农民、农业机械作业组织可以按照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为本地或者外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各项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有偿农业机械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

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求,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三条国家设立的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维修者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1]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增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投入,并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应当对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创新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国家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安排财政补贴。燃油补贴应当向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农业机械化创造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搜集、整理、发布制度,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免费提供信息服务。[1]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不按照规定为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进行鉴定,或者伪造鉴定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鉴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截留、挪用有关补贴资金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司长 张红宇

土地制度是当今农村各项制度的基础,也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基础。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发展现代农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想结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谈几点看法。

一、土地制度是现代农业最重要的制度

大家知道,现代农业是以现代的装备、现代的科技、现代的产业、现代的经营方式、现代的经营理念与具有现代素质的劳动力综合作用而成的一个产业形态。发展现代农业的目的,其一是提高土地产出率,其二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其三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从而达到提升农业国际竞争力、农业抗风险能力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目的。

现代农业要有所发展,有所壮大,我以为土地制度是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全国有13.21亿人口,但是现有耕地太少,人均耕地只有1.38亩,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在这么一个耕地资源状态之下,如何集约和节约利用土地事关重大。所以,从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来看,有利于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的土地制度是最重要的制度安排。

二、土地制度需要创新

中国的国情和现代农业要求提高土地生产率,而提高土地生产率的关键是强化对土地的管理。土地制度创新有三个前提:第一要确保国家的粮食安全,确保基本农产品供给;第二要确保土地承包农户足够的权益,转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时能得到补偿;第三要确保土地经营者有可能在更大范围内配置土地资源。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我国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包括土地制度,要实现“一个稳定、两个转变”,也就是说要给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在这个前提下,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

从土地制度创新的角度来讲,怎样保证农民有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我以为有两方面内容:其一,要给土地承包者更加充分的权益。所谓土地承包者就是原来社区里面获得土地承包权的承包者。这个权益的期限要长久,长久不变既是家庭经营制度长期不变,也是土地承包期限长久不变;承包农户在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时能获得相应的收益,比如实践中转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给予相应的补偿。其二,经营者要有在更大范围内获得配置土地资源的权利。实践中这种情况也很多。我们到农村调研时发现,不管在广东、上海还是在中部地区,有很多来自异地的农民,既有从事非农产业的,也有直接从事农业劳动的。这些农民跟原来的生产资料完全没有关系,发生关系的是异地的土地,也就是说他的土地配置效率是在异地实现的。这种异地土地经营,改变了长时期有地无人住、有人无地种的局面,特别是劳动力大量外出区域的粮食生产格局。土地经营权市场在更大范围内流转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所以我们强调经营者能获得土地配置效益其实是最大的创新。

土地的经营模式除了常年经营流转以外还有季节性流转,包括生产环节的流转,形式多种多样。我在浙江调研时就发现,很多地方的原承包农户把早稻生产转给新的经营者经营,到种植晚稻的时候,新的经营者再把经营权返给原来的承包户经营。这种季节性的经营权分割也是一种创新,有利于经营者在更大范围内配置土地,形成农业的专业化、规模化,特别形成土地的集约型经营。由此我认为土地创新的关键是怎么样进行土地承包和经营不同权利的分割。

三、政府在土地制度创新中要有所作为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再一次明确提出,18亿亩耕地再也不能减了,同时还提出节约利用耕地的原则。我认为,在这方面政府负有重大责任。其一,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强调,我国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县级党委政府,在粮食安全、耕地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方面具有重大的责任,要形成一种考核机制。这是一种组织保障,政府在土地保护,包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方面有了明确的要求。其二,政府也可以通过保护农民的承包权,让农民获得承包性的收益。比如说,承包土地者可以获得收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在土地征占制度改革上继续了过去政策的稳定性,而且还有创新。从创新的角度讲,包括逐步实施城乡土地同地同权同价。其三,政府更大的作为应该体现在鼓励经营权的流转方面。比如浙江、上海等地,最近几年为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为了避免土地撂荒,积极支持规模化种田大户、规模化养殖大户,并且提供相关补贴,这本身就是倡导土地在更大范围内流转的举措。其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特别是在经济发展方方面面遇到困难的情况下,扩大农村的消费,包括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一个突破,在这个方面政府应该发挥作用。农田水利改造,耕地质量提升,本身也为经济发展下一步提供很好的契机和很广阔的市场,使政府在土地制度创新方面可以有所作为。

四、要有三方面的保障

(一)要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

经过30年的发展,我们越来越清晰地看到,农业技术推广、农业风险抗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都离不开农业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家庭经营和社会化对接之间必须有一个有效的载体。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农业经营要向多元化多模式转变,组织化程度提高本身也是节约土地的一个必然要求。专业化和规模化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现在农村从事农业的老龄化现象,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农业副业化现象,因为农村劳动力出去了以后不能让农业生产率下降。组织化程度提高后,农业技术推广、农业风险抗衡的操作成本就会降低,费用就会节省,效果要好得多。

(二)要分工分业

我国有5亿农村劳动力,在现有技术条件、机械装备条件和科技水平之下,我们18.2亿亩耕地大概需要1.7亿农业劳动力,还有3000万人从事畜牧业、渔业和林业,此外有2.3亿人完全从事与农业无关的非农产业的劳动。这2.3亿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力中,有1.5亿在乡镇企业就业,还有1.26亿是在城乡之间流动的农民工,也就是春节前回乡、春节以后出来的农民工,两者相加是2.76亿,其中有1/3是重复计算的劳动力。就劳动力来讲,真正处于剩余状态的大概不到1亿。最近几年国家实行“阳光工程”,解决了外出务工农民的培训问题,大幅度提升了他们的务工收入。但在推动工业化发展的同时,培养一大批留在农村内部的新型农民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所谓让职业化农民从事农业劳动,让四川的农民到广东去、到上海去没关系,到异地同样可以从事农业生产,这是一个职业化的过程,但是遗憾的是,目前很多年轻人对务农没有什么兴趣,农村里面青年人最优秀的上大学,相对优秀的去当兵,再其次的去打工,文化水平相对比较低的人留在农村务农,长久下去对农业生产力发展极为不利。所以分工分业可以从5亿农村劳动力中产生出农业企业家、职业农民和不同产业的大户,这项工作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鼓励向青年农民提供长期低息贷款

一个有文化的青年人加上一笔贷款,可以承租更多的土地,那么,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出去以后形成的农业土地经营空白,可以由新型农民来填补,我们的农业就稳定了。因此,现代农业建设要以土地制度创新为基础,同时其他各项制度创新也要跟进。

关于现代农业政策法规和现代农业国家政策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标签:农业机械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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