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限水政策农业用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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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限水政策农业用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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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农业限水政策,以及农业用水问题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录一览:1、国家现有的节水政策...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农业限水政策,以及农业用水问题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国家现有的节水政策
  • 2、应对气候变化下农业水资源紧张有哪些对策?
  • 3、长江重点水域10年禁捕,你支持吗?
  • 4、林果业用水有什么优惠政策
  • 5、国家保护水资源的政策

国家节水政策如下:

根据水权理论和经济发展制定分行业、分地区农业限水政策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定额指标体系,以逐步接近国际平均水平为总目标,加强管理,完善法制,建设节水防污型社会。

主要行业用水目标为:至2010年,在保证粮食安全农业限水政策的前提下农业用水实现零增长(水利部提出),总用水量控制在3700亿吨左右;工业节水在保证工业增加值年增长10%左右的前提下,取水量增长控制在1.2%以下(国家经贸委提出),总用水量控制在1300亿吨以下;城市居民人均生活用水量(包括第三产业和城市环境的大生活用水)不高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经商建设部),即人均用量不超过130吨/年,随着城市人口的增长,总用水量控制在1000亿吨以下;生态用水也要节约,要科学地、逐渐地恢复蜕变严重的重要生态系统如黄河、塔里木河和黑河等,不断提高用水的生态效益(正与国土资源部、林业部、环保总局研讨),总用水量逐步提高到1000亿吨左右。

总体目标为:至2015年,年总用水量控制在7000亿立方米以下,约占水资源总量2.8亿立方米的1/4,符合国际用水标准。考虑我国水资源时空分布的极不均匀性,不宜高于上述比例。全国形成稳定的、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惯例的现代化用水结构,第一产业用水占52%左右,第二产业为18%左右,生活用水15%左右,城市人工生态用水15%左右。

地区重点是:北方地区的节水重点在于提高水的利用效率,西北地区的节水重点是提高生态用水的生态效益,粮食主产区的节水重点是提高经济效益,南方地区的节水重点是促进污染防治。

在新世纪,建立节水防污社会的总政策为:要做到“六高、两低、两合理”。“六高”就是提高全民节水意识,适时、适地、适度地提高水价,提高用水的重复率(包括中水回用),提高用水的生态效益率,提高节水工作的技术含量,提高用水的传输效率;“两低”就是降低用水造成的污染率,降低用水造成的水资源蜕化率;“两合理”就是制订合理的行业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定额,建立地区与行业合理用水结构以保证全国水资源供需平衡。

采取科学和有效的措施,应对和减缓今后几十年内气候变化对农业水资源利用的影响,是关系到我国的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国家战略问题。首先,充分认识我国气候变化对农业水资源利用影响的多样性和区域差异性,是设计和制定科学的应对措施的基本原则和前提;而提高农业节水和防洪排涝的生物、农艺和工程技术水平和能力,仍然是缓解气候变化对农业水资源利用影响的基本手段和途径。

因此,应对气候变化下农业水资源利用的对策包括农业水资源供应的调配问题,这些问题包括:

(1)明确我国各大流域水循环过程受气候变化影响的特征与发展趋势,规划合理的农业水资源利用。在明确各大流域的气候变化及其水资源供应变化的基础上,做好省区和各子流域的水资源利用规划和相应的管理和调控机制提供基础,制订各流域和各省区的水资源利用总体应对方案。

(2)明确区域内农田尺度、灌区(或小流域)尺度的水分平衡对气候变化的响应,从而开发应对气候变化下水资源利用管理的具体措施。从各省区大尺度的水资源平衡研究出发,科学地制定区域内农业水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工作。

(3)明确典型农作物和土壤的田间水分供需平衡对气候变化的响应,建立区域和作物针对性的农田需水平衡账。在气候变化条件下,不同土壤农田和不同作物的耗水、需水规律的变化,包括农田土壤的“四水”转化规律(大气水、植物水、土壤水和地下水)的变化、作物的蒸腾蒸发的变化(气孔导度的变化)、作物扎根和土壤水分利用深度的变化等,都将直接影响大田农作物对水的需求规律,从而直接要求农田水管理的改变。

在解决上述科学问题基础上,减缓气候变化下水资源短缺尚需采用工程技术手段,这些包括以下措施:

(1)提高流域和灌区水循环调节能力的工程与技术。水文循环过程的控制和调整,是提高流域或区域有效水资源总量的根本应对策略。主要包括拦洪排涝和蓄水引水工程问题,区域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转化、开发和合理利用的技术优化问题,保障自然生态需水与加强区域水源涵养的技术问题,以及农业与工业、第三产业和整个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水资源优化配置问题等,这既是区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问题,也是各区域应对气候变化对水资源影响的战略问题。

(2)提高灌溉用水效率和广泛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和增强农田土壤储水保墒能力。农作物的节水灌溉和节水栽培技术的发展,仍然是增强农业水资源利用应对气候变化的核心技术。针对我国气候变化的特征和我国农业的特点,尤其要重视水稻节水灌溉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包括浅湿灌溉技术、半旱式栽培技术、低压管灌技术等。我国的雨养农业依然占有较大的比重,因此加强和提高旱作农田土壤的储水能力和土壤保墒技术对于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也是应对降雨时间分布不均匀性和大(暴)雨出现频率增加的重要措施。

(3)农业用水的管理体系和政策。面对越来越大的农业水资源利用的压力,实施更严格的农业用水管理,包括农业用水的水权管理、单位产量的耗水考核、促进节水农业发展的政策和激励手段等,应该成为应对气候变化对农业水资源利用影响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

(吕军)

1.水生生物保护区

通告要求,《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公布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今后长江流域范围内新建立的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全面禁捕范围。

2.干流和重要支流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是指《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公布的有关禁渔区域,即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东经122°、北纬31°36′30″、北纬30°54′之间的区域)的长江干流江段;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肃省、陕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境内的干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省和四川省境内的干流河段;以及各省确定的其他重要支流。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其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3.大型通江湖泊

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划定禁捕范围,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其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有优惠政策的。做农业项目执行农业用水的价格会相对便宜一些,规模化农业生产用水价格等同于农业用水价格。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

具体规定。

第一条、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

第二条、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合理确定阶梯和加价幅度,促进农业节水。因地制宜探索实行两部制水价和季节水价制度,用水量年际变化较大的地区,可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用水量受季节影响较大的地区,可实行丰枯季节水价。

第三条、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

第四条、逐步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根据节水量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提高用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

法律分析:坚持以人为本农业限水政策,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农业限水政策,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农业限水政策;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农业限水政策;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农业限水政策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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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用水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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