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二手农机交易市场]开办二手农机交易所需要申办的相关手续,以及主管部门都是那些?
农业部第37号和第38号部令中有关部分农机法规修订和废二00四年七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8号《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2004年6月25日农业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 青 林 二00四年七月一日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农业部对涉及行政许可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布。凡本次未予公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无效。十二、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29号)1.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制定。2.删除第八条。3.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配备相应的交通、通讯等服务设备和技术人员,为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提供优质服务,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4.第十二条修改为:“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机主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对符合条件的,农机管理部门免费发放《作业证》,并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5.第十四条修改为:“《作业证》由农业部统一制作,全国范围内使用,当年有效。严禁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作业证》。”6.第十五条修改为:“严禁没有明确作业地点的联合收割机盲目流动,扰乱跨区作业秩序。”7.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8.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我国境内成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活动,应到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备案。”十三、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1993年8月21日农业部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删除第九条。十四、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1984年11月15日农牧渔业部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1.第二条修改为:“开办农村机械维修点的,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农村机械维修点分为一、二、三级综合维修点和专项维修点。各等级维修点的开业技术条件按照有关行业标准执行。”2.第五条修改为:“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机)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农机维修经营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相应的维修设施和场地使用证明;(四)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五)主要从业人员的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决定。决定不予发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十五、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1999年4月30日农业部令第10号)1.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 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机)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具体办理联合收割机登记、驾驶证和安全监理业务。”2.第八条修改为:“联合收割机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机)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规定并经技术检验合格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由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一)农业机械登记表;(二)农业机械来历凭证;(三)农业机械产品合格证;(四)农业机械所有人(单位)身份证明。”3.第十七条修改为:“初次申请或申请增驾学习联合收割机驾驶技术的人员,应当填写《驾驶员登记表》,提交体检合格证明并交验身份证;申请增驾的,还需交验驾驶证。经理论科目考试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20日后约考技术科目”。4.第二十条修改为:“初次学习驾驶联合收割机的人员,经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5日内核发正式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经规定科目考试合格后,5日内核发新驾驶证,收回原驾驶证”。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1982年8月31日农牧渔业部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更名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一条“特制定本条例”改为“制定本办法”。2.第二条修改为:“农机鉴定,是指通过科学试验测定和生产考核,综合评定农机具在农业生产中的使用价值,为农业选择适用机具、推广农机化先进技术提供依据。”3.第九条、第十二条中的“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改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4.第十七条修改为:“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可以纳入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的财政补助、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7号《关于废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2004年6月25日农业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部长:杜 青 林二00四年七月一日关于废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中华人乌苏二手农机交易市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废止下列农乌苏二手农机交易市场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农业机械维修工人技术考核办法(1994年9月2日农业部发布,1997年农业部第39号令修订)3.农业部农业机械设备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4月3日农业部发布,1997年农业部第39号令修订)(信息来源:农业部)乌苏二手农机交易市场 乌苏二手农机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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