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公务用车 新购价格原则不超1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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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报8月18日讯 18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我省出台《黑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要求9月1日起,全省将全面启动省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10月1日起,封存应取消车辆,并实行公务交通费用补贴或报销方式保障公务出行。12月底前全面完成。

据了解,该实施意见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所属的省属国有企业(不含境外企业和企业境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省属企业)。适用的人员和岗位主要是指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省属企业负责人(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其他岗位和人员(以下简称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意见明确,省属大中型企业及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副职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同企同策”方式来统一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选择配备公务用车或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小微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取消配备公务用车,实行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制度或者按标准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受自然环境等条件限制,确需配备公务用车的,应从严掌握,报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公务出行全部实行社会化保障,取消配备公务用车,在节支前提下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新购置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要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等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购车价格原则上要控制在38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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