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后国Ⅱ农机产品停止补贴
本报讯 农业部农机化司日前明确提出,各省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等相关环保政策,不得为2016年12月1日后购置的国Ⅱ柴油机的农机产品办理补贴。
但考虑到各省资金满足程度不一、多数省份采取先购后补等补贴方式、补贴操作实际差异较大等情况,安装国Ⅱ柴油机的农机申办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事宜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并及早向社会发布,但安装国Ⅱ柴油机的农机产品补贴办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017年3月底。
目前,江西、湖北、湖南、青海、甘肃已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各有关农机补贴产销企业务必确保自2016年12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农用机械均安装符合国Ⅲ标准柴油机。购机者在2016年12月1日及以后购置安装国Ⅱ柴油机的农业机械,一律不得办理农机购置补贴。
为保证补贴工作有序开展,各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了相应政策,并对截止时间留下了适当缓冲期。对于2016年12月1日之前购置的安装国Ⅱ柴油机的农业机械,江西省将办理时间延长到2016年12月31日,结算时间截止到2017年1月31日。湖北补贴办理时间延长到2017年3月15日,结算时间截止到2017年3月31日。青海补贴办理时间延长至2017年1月31日,补贴资金结算时间截止到2017年3月31日。甘肃补贴办理及资金结算时间截止到2017年3月31日。
对于延长期内办理的相关补贴申请,购机时间的认定须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因此,各省都要求重点核实发票开具时间以及是否真实购机等问题,以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有序实施。如江西、青海省要求购机时间的认定以发票上开具的时间为准,发票必须是电脑开具,申请时发票必须是原件,申请人必须是发票上开具的购机者。
环保部此前也明确提出,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从12月1日起,所有发动机厂商不得再生产国Ⅱ柴油机,制造、进口和销售的农用机械不得装用不符合《非道路标准》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届时环保部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制造、销售的农业机械开展执法检查,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非国Ⅲ柴油机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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