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利用国家农机补贴政策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13万余元获刑4年
本网讯(文/马润娇)近日,海南一中院对叶某恒利用国家农机补贴政策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130300元一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叶某恒,广东省人住五指山市,系五指山永恒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4年10月,被告人叶某恒知道郑州市牧昌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颗粒饲料压制机属国家补贴机具,认为其中有利可图。为了开拓销路,谋取利益,其利用农机补贴政策审核不严格的漏洞和农户法律意识淡薄,爱贪小便宜的心理,以免费送机为诱饵,欺骗原本无购机需求也无用机条件的农户王某1、王某2、王某3、符某配合其办理农机补贴手续,通过虚构农户购机事实、人机合影等手段最终获得了国家农机补贴款共计124000元。在四台颗粒饲料压制机运回后,长达三年的时间里一直未将该农机实际交给农户,在2015年还将其中一台另售他人,直到2017年得知有关部门介入调查此事后,被告人叶某恒为掩盖事实,将另外三台机器进行交付,并欺骗农户签订补充购机购买协议。
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恒知道其经销的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联合收割机补贴期限即将届满,为避免之后其销售的该款农机在价格上缺乏竞争力、利润降低,其利用村民黄某在其店中购买其他农机,且黄某提供质押的身份证、一卡通,诱骗没有购买联合收割机需求的黄某配合办理农机补贴手续、拍摄虚假人机合影等,最终获得了农机补贴款6300元,之后被告人叶某恒又将这台联合收割机出售给吴某涛用于农家乐经营,且吴某涛亦不具备获得农机补贴的资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恒出于占有国家农机补贴的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国家农机补贴管理部门陷入错误认识而将130300元农机补贴款发放给被告人叶某恒,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永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二、扣押财物的处置:(一)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二)4台颗粒饲料压制机,1台返还王某5;3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造成国家损失人民币130300元,应予追缴(所扣押的人民币27810元用于折抵国家损失,尚余国家损失额人民币102490元,应予继续追缴)。
叶某恒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海南一中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其无罪。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叶某恒非法获取农机补贴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意见并无合理性,且与在案证据反映的情况严重不一致,本院均不予采纳,遂作出上述裁定。
法官说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2)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即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置财产。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如果诈骗数额较小,则不构成犯罪。本案中鉴于1.农机补贴款并非普惠补贴,只有农业户籍的人口有资格申领;2.农机补贴款的申领对象为有农机使用需求的特定农业户籍的人口;3.农机经销商并非农机补贴的对象;4.并非每一台农机销售都可获取相应的农业补贴款,每一台特定化的农机销售补贴只对应一户有资格申领农户。被告人叶某恒作为农机经销商,并非适合的农机补贴对象,其为非法获取农机补贴,主动寻找无农机需求的农户,通过欺骗、伪造申领补贴材料等手段获取农机补贴款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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