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为基础的农业组织化(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一种路径)
党的十九大提出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实现这一目标主要有两条路径:一是内涵发展的方式,用现代化的技术和设施,使小农户从事精细化、集约化和高附加值产品的生产;二是外延发展的方式,通过各种不同的生产组织方式,化解小农户的生产经营困境,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的对接难题(黄祖辉等,2019)。因此,如何通过农业组织制度创新来提高小农户的组织化,是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关键。本文通过呈现河北省馆陶县翟庄村的案例,提出了以村集体为基础的农业组织化形式。村集体为基础的农业组织化既降低了农业规模经营的交易成本和组织成本,提高了农业效率,又实现了小农户为主体的农业发展,为探索乡村振兴背景下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多元路径提供了参考。
一、农业组织化的概念辨析与形式演进
(一)农业组织化的概念
在西方经济学中,农业组织化是指对农产品的生产进行纵向协调,通过纵向一体化的方式,使处于农产品生产销售上下游环节的各个经营主体形成稳定的联结关系(Eswaran,1985)。在我国的农业转型中,农业组织化必须考虑小农户为主要经营主体的现实农情。本文认为,农业组织化是小农户融入农业产业组织体系,与其他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协调整合,建立利益联结,以实现农业规模效益的过程。农业组织化的目的是在家庭经营的制度基础上,使小农户与农业产业组织体系中的其他经营主体建立起稳定的经济联结与社会联结,摆脱小农户生产经营的困境。
(二)农业组织化的主要形式与困境
20世纪80年代初期,由于农村市场体系尚不完善,农民主要以村庄社区为中介同外部市场发生联系。90年代以来,国家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出现了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了农业组织化的多种形式,其中以“公司+农户”和“合作社+农户”两种形式最为常见。
“公司+农户”模式的显著优点是降低了公司和农户双方的交易成本,弊端是不同主体间的利益联结不稳定。由于合同的不完全性和市场收益的不确定性,农户和企业都存在违约风险,农户利益容易受到侵害。“公司+中间组织+农户”模式试图以组织替代市场的方式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改变小农户在市场中的弱势地位(杨明洪,2002;罗必良等,2007),其主要的中间组织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组织制度的优势是在获得效率的同时保证经济活动的公平性,但是也面临管理、决策、监督等方面组织成本过高的问题(国鲁来,1995;2001)。合作社同样存在与小农户利益联结不稳定的问题,突出表现为合作社的“名实分离”、能人和大户主导等现象(熊万胜,2009;张晓山,2009;黄祖辉等,2019)。
因此,理想的农业组织化既要有效抑制市场波动,还要保障小农户利益,让小农户有自我成长的空间(黄祖辉等,2019)。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农业组织化都需要在家庭经营的制度基础上,使小农户与其他社会经济主体建立起稳定的经济联结与社会联结,使经济活动能够兼顾效率和公平,具有可持续性和再生产性。
二、村庄农业组织化的动因:
经济效率与社会治理的双重逻辑
本文的案例村庄是位于华北平原腹地的河北省馆陶县翟庄村。翟庄村全村耕地面积1246亩,其中800个蔬菜大棚占地1100亩,占总耕地面积的88%。翟庄村总户数267户,总人口1109人,其中256户种植大棚蔬菜,占总户数的96%。村民每天在村内的产地市场进行销售,市场的平均日交易量可达40万公斤。村民极少外出务工,黄瓜种植是他们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每年人均纯收入约3万元。翟庄村既没有外来企业流转土地,也没有内生的规模化经营主体,小农户在村集体的协调组织下融入市场,实现村庄农业产业的规模化。
翟庄村的农业组织形式需借助经济学和社会学的双重视角来进行分析。经济学从效率角度解释经济活动组织方式的演变。新古典经济学强调完全竞争市场能够实现最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新制度经济学强调组织对于降低交易成本的积极作用。两个学派都认为,厂商选择何种组织形式是由效率决定的。社会学更强调社会因素对经济活动的影响。经济社会学的组织制度学派指出,组织制度的形成不是基于效率,而是基于组织在社会中追求合法性、实现生存发展的需要(Meyer and Rowan,1977)。
翟庄村以村集体为基础的农业组织化是效率机制和合法性机制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方面,翟庄村小农户蔬菜产业在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面临效率约束。翟庄村自1988年开始黄瓜种植,到2007年全村几乎每家都有一个大棚。但是,分田到户后的土地细碎化制约了农户生产规模的扩大,农户之间土地置换的交易成本很高,土地流转难以实现。蔬菜种植在带来较高收益的同时也面临较大的市场不确定性。2007年,受市场波动影响,黄瓜价格持续下跌,小农户迫切需要以组织化形式应对市场危机。
另一方面,农业组织化的形式取决于村庄治理的合法性需求与制度环境。翟庄村在农业组织化过程中面临的制度环境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自上而下的国家对村集体实现基层治理的角色定位,二是自下而上的村民对村集体作为“变迁代理人”的认同和需求。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在农村基层治理中的重要性凸显,村集体被赋予了组织农民发展商品经济的责任。1988年以来,以村支书为代表的翟庄村村干部带领村民改种经济作物,引领村庄农业转型,提高了村民的农业收入,使村民加强了对“集体”的信任和认同。2007年,黄瓜价格波动引发的小农户农业危机演变成村庄整体性的治理危机。只有巩固小农户生产,使小农户稳定存续,才能使村集体获得持续的治理合法性。
三、基于要素整合和公共服务供给的
农业组织化实践与制度创新
一项组织制度的创新离不开村庄能人的推动,但是,制度一旦形成就具有独立于个体存在的客观性和规范性。翟庄村村集体通过提供技术推广服务、制定内生的土地流转制度和市场交易制度,使农业产业体系中不同利益主体的关系得到了协调,维护了小农户的利益和生产经营主体性。
(一)农业技术革新与公共服务供给
黄瓜种植是劳动密集型活动,生产技术的革新对于降低劳动强度、提高生产效率具有重要作用。2009年,村集体通过申请农机补贴等方式在村中大力推广普及卷帘机,提高了黄瓜种植的劳动生产率,改善了农民的工作条件,为小农户种植规模的扩大奠定了技术基础。村集体又陆续推广弥雾机等小型机械设备,使农民的体力劳动负担大大减轻,性别劳动分工得到改善,女性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地位得到了提升。
(二)组织化的土地流转与连片经营
土地流转是小农户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方式之一。市场化的土地流转和政府力量直接介入推动的行政化的土地流转可能导致土地集中与过度资本化,加剧农民阶层分化,影响农民生计的稳定性。翟庄村以国家现代农业治理为契机,采取组织化的土地流转,即村集体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以连片耕作和反租倒包相结合的方式,面向村民进行土地流转。2013年之后,村集体根据村民需求,陆续流转土地进行集中规划建设,分两批建设了600多个大棚分包给村民。组织化的土地流转降低了村民私人之间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促进了小农户经营规模的扩大。同时,土地经营权的再分配让无地少地的村民获得了从事农业生产的机会,为小农户的存续奠定了资源基础。
村集体制定了社区性的土地流转制度来确保土地的有效利用,维护广大农户的经济利益。第一,制定统一的地租标准。第二,协调租金收付。考虑到农户承包地的细碎化和全村土地流转的普遍性,为减少农户收付租金的困难,所有转入土地的农户在每年固定日期将租金交到村委会,由村会计计算、抵扣该农户转出土地的租金收入,次日所有农户再到村委会领取实际应得的租金。第三,规定土地流转的周期与条款。土地流转合同由村集体、原承包人、实际种植者三方签订,流转周期为10年。在流转合同签订后如不能进行正常耕作,土地将被村集体收回。在合同期内,原承包人不得单方面中止合同;种植者如要中止合同,需按原承包人的意见,将大棚进行转租,或将土地恢复原貌。
(三)产地市场与交易保护制度
在“公司+农户”和“合作社+农户”的组织化模式中,农户与公司、合作社形成契约关系,公司、合作社承担了销售责任,但也因此不同程度拥有了对小农户剩余的索取权。翟庄村村集体建立了产地交易市场,通过制定本地化的交易规则对市场进行管理,稳定市场秩序,保护农户利益。第一,“当日结算”制度。采购商根据自己日常的采购量将货款预付给村集体,农户在每天下午销售后凭经纪人的记账凭条向市场管理员结算现金。这一制度避免了采购商拖欠农户货款现象。第二,“买家付费”制度。采购商按照每斤黄瓜3分钱的标准向市场缴纳管理费,3分钱的管理费中有1分交给经纪人作为报酬,1厘交给村财务人员作为工资,剩余1分9厘交给村集体,用于支付市场扩建的土地流转租金,或进行市场和村庄公共设施建设。这一制度既避免了经纪人群体内部压价竞争,也提高了村集体的经济收入。
产地市场交易制度之所以能被采购商接受,一方面是由于规模化生产的高产量和小农户集约化劳动的高质量能够满足采购商对农产品的需求;另一方面,村集体的组织和管理能够降低采购商和小农户间的交易成本,采购商对村集体建立了组织信任关系,倾向于维持长期交易。
(四)村集体引领下的小农户自主经营
农业集体化和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以维护农户的生产经营自主性为前提,要尊重集体成员的发展需求。翟庄村农业发展的关键在于“组织化”,而非“集体化”。村集体不是直接干预小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通过提供公共物品的方式回应小农户的发展需求,通过技术升级、市场培育等方式对小农户生产进行示范和引领。小农户并非作为社员和农业工人被吸纳到集体化的农业生产中,而是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与村集体形成横向联结,在保持生产经营自主性的同时获得组织化带来的规模效益。翟庄村小农户的主体性表现为:第一,小农户依然具有生产经营的决策权;第二,村集体内部的土地流转抑制了农户的两极分化;第三,青年群体的加入使小农户经营实现了代际继替,增强了村庄发展活力。
四、结论
本文的研究表明,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依然是现代农业经营中有效的制度安排,村集体为基础的农业组织化可以成为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一种实现路径。和以企业、市场为载体的农业组织化形式相比,村集体为基础的农业组织化在实践载体、动力和利益联结机制方面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农业组织化载体的公共性。企业和市场为载体的农业组织化更注重经营主体自身的私利性,村集体的社会属性则决定了它与小农户的联结方式要兼顾公益性和经济性。以村集体作为农业组织化载体,从内部来看,体现的是村集体以公共服务供给的形式与小农户建立横向联结关系;从外部来看,体现的是村集体作为农村基层治理单元承接国家政策和资源的公共平台作用。与农业企业、合作社等主体相比,村集体既能以更加普惠的方式使小农户受益,也更具有衔接政策和资源下乡的合法性和组织效率。
第二,农业组织化动力的内生性。村集体为基础的农业组织化动力来自于村庄内部,是基于小农户个体发展需求和村庄整体治理需求的耦合,而非企业和市场主体的外在赢利性驱动。村集体为基础的农业组织化受到经济效率机制与基层社会治理合法性机制的双重推动,农业组织化的实施过程也是乡村社会实现内部动员和整合的过程。内部动力的推动和外部国家政策资源的可及性,使得村集体能够对小农户的发展需求进行回应。
第三,利益联结机制的非契约性。村集体将资源要素进行整合,以再分配的方式为小农户提供服务,使小农户从中获益。村集体与小农户之间形成非契约性的利益联结关系,村集体以再分配制度对市场制度进行了替代和补充,这与企业和市场等主体通过契约交换与小农户形成的利益联结有本质区别。对于当前中国的农业组织化来说,如何以互惠和再分配的整合原则建立起新型的组织制度应对市场风险,是小农户稳定存续的关键。
本文的村庄个案虽然有一定特殊性,但是其农业组织化的内在逻辑是具有一般性和普适性的。村集体为基础的农业组织化在不同地区具有普遍的可行基础,这包括:国家现代农业项目的大量政策和资源投入,各地近年来形成的农业产业基础,脱贫攻坚行动对农村集体经济的重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行,等等。随着国家惠农政策和资源大力投向农村,村集体已经具备了实现农业组织化的制度优势和资源基础。如何加强村集体的组织制度建设与治理创新,与宏观层面的国家农业治理形成良性互动,实现农业和农民的组织化,对于乡村振兴的实现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原文刊发:《中国农村经济》202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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