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县出台两个办法!这些人的福利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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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莲县高校毕业生补贴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吸引高校毕业生到我县就业创业,推动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强化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莲发〔2019〕3号)精神,现就做好高校毕业生补贴发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择业期(毕业3年内,下同)到我县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博士研究生,到企业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以及毕业5年内到我县自主创业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以上企事业单位不含国家、省、市属驻五莲单位。

第三条 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补贴自在我县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后开始发放,每月发放1次,累计发放3年,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二章 申领条件及补贴标准

第四条 择业期到我县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按照不同层次发放补贴。包括:

以上补贴从就业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县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下月起开始计算。

第五条 毕业5年内到五莲创办企业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担任企业法人代表,有固定经营场所,依法在我县纳税,创业者本人在我县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并创业满一年的,每月发放1100元补贴。补贴从企业注册并在我县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下月起开始计算。

吸纳就业人员5—10人,并在我县为全部就业人员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吸纳就业人员11人以上,并在我县为全部就业人员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六条 就业高校毕业生申领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01

《高校毕业生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

02

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03

身份证复印件;

04

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学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05

到事业单位就业的博士研究生提供《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复印件,到企业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06

用人单位为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登记证、执业许可证)、完税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创业高校毕业生申领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01

《高校毕业生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

02

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03

身份证复印件;

04

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学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05

所创办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06

经营场所证明材料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07

所创办企业纳税证明。

第四章 申领程序

第八条 就业高校毕业生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对申请人资格和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后统一报送县人社局。创业高校毕业生申请补贴,直接将有关材料报送县人社局。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为集中报送时间。

第九条 县人社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初审通过后,县财政局、县人社局负责进行复审和实地考察,研究确定拟享受扶持的高校毕业生名单。

第十条 对拟享受扶持的高校毕业生名单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人社局负责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至个人。

第十一条 县人社局负责测算年度高校毕业生补贴金额,根据测算情况,县财政局提前将资金拨付到县人社局。资金实行多退少补,每月使用情况由县人社局向县财政局反馈。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指县属事业单位和税收缴入我县国库的各类企业。企业单位多地缴纳税费的,以企业税收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确认受理归属。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并纳税的各类企业及经济和社会中介组织。经济和社会中介组织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并纳税的市场性中介组织、社会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组织、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类社会中介组织。

第十四条 申请人属于企业劳务派遣人员的,由实际用人企业进行审核申报,申报时需同时提供实际用人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有效期内劳务派遣合同。

第十五条 归国留学人员的择业期,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毕业时间起算,为期三年。

第十六条 享受补贴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补贴不再发放:

1.博士研究生进入国家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的;

2.在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入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

3.停缴各项社会保险的;

4.调离五莲县或不继续在五莲创业的;

5.其他原因不宜再发放补贴的。

出现上述情形的,享受补贴人员所在单位应在5日内向县人社局报告。逾期不报或故意隐瞒骗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已拨付补贴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相关责任单位要严格审核认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重点核实人员信息、缴纳社会保险、创业场所等情况,确保公正严肃。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申报人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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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莲县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补贴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助推新旧动能转换,根据《关于强化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莲发〔2019〕3号)精神,现就做好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补贴发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不含国家、省、市属驻五莲企业)引进中级以上职称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或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上的技能人才,从市外全职引进的齐鲁首席技师、省技术能手及以上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中级以上职称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或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上的技能人才补贴自在我县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后开始发放,每月发放1次,累计发放3年,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发放。企业从市外全职引进的齐鲁首席技师、省技术能手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在我县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后,给企业发放一次性奖励。

第二章 申领条件及补贴标准

第四条 到我县企业就业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或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上的技能人才,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每月发放1000元补贴。补贴从以上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县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下月起开始计算。

第五条 企业从市外全职引进的齐鲁首席技师、省技术能手及以上高技能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我县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按照其年薪30%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次最高 10万元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六条 企业引进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申领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01

填写《专业技术人才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

02

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03

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学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04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05

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06

身份证复印件

07

企业营业执照(登记证、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完税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第七条 企业引进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上的技能人才申领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01

填写《技能人才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

02

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03

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04

身份证复印件;

05

企业营业执照(登记证、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完税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第八条 企业从市外全职引进的齐鲁首席技师、省技术能手及以上高技能人才申领奖励提供以下材料:

01

填写《企业引进高技能人才奖励申请表》一式两份;

02

齐鲁首席技师、省技术能手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公布文件复印件;

03

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04

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05

企业提供引进人才年薪财务报表,薪金银行流水;

06

企业营业执照(登记证、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完税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第四章 申领程序

第九条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或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上的技能人才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企业对申请人资格和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后统一报送县人社局。从市外全职引进的齐鲁首席技师、省技术能手及以上高技能人才的企业,直接将申报材料报县人社局。每月前5个工作日为集中报送时间。

第十条 县人社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初审通过后,由县财政局、县人社局负责进行复审和实地考察。研究确定拟享受补贴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对拟享受补贴的企业及人员名单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人社局负责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或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上的技能人才补贴,由企业发放至个人。

第十二条 县人社局负责测算年度补贴金额,根据测算金额,县财政局提前将资金拨付到县人社局。资金实行多退少补,每月使用情况由县人社局向县财政局反馈。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并将税收收入缴入县国库的各类企业及经济和社会中介组织。经济和社会中介组织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并纳税的市场性中介组织、社会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组织、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类社会中介组织。企业多地缴纳税费的,以企业税收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确认受理归属。

第十四条 申请人属于企业劳务派遣人员的,由实际用人企业进行审核申报,申报时需同时提供实际用人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有效期内劳务派遣合同。

第十五条 享受补贴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补贴不再发放:

1.进入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

2.停缴各项社会保险的;

3.调离五莲县的;

4.其他原因不宜再发放补贴的。

出现上述情形的,享受补贴人员所在企业应在5日内向县人社局报告。逾期不报或故意隐瞒骗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已拨付补贴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各相关责任单位要严格审核认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重点核实人员信息、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确保公正严肃。

第十七条 企业或申报人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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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五莲县人社局512室

咨询电话:7986092 7986126

(来源:五莲县大学生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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