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农机补贴百分之七十]现在有没有农机贷款政策啊????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农用机械按揭贷款业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用机械按揭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农用机械的贷款。该贷款实行“国家补贴、部分自筹、专款专用、全程担保、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用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的耕种、收割、运输作业,列入国家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享受国家购置农机补贴的农用机械。主要有插秧机、收割机、轮式拖拉机等为农业生产经营、运输等所用的机械。
第四条 农用机械按揭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由本行确认的经销商销售的农用机械,借款人须为最终农用机械权利人(相关的购买合同、购买发票上载明的购买人即为最终农用机械设备和农用机械权利人)。
基本规定:
第五条 贷款对象及条件。借款人须为自然人,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之和不超过65岁;
(二) 在重庆市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及固定住址;
(三) 信誉良好,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无恶意逃废债行为;
(四) 具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或个人合法资产,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 需在贷款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六) 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销商、借款人的保险人、担保公司限重庆地区范围内。
第七条 贷款金额。贷款比例最高不超过农用机械总价款减去财政补贴金额差额的70%,即:贷款金额≤(农机总价款-财政补贴金额)×70%。
第八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含)。
第九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执行。贷款期间遇利率变动,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并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本行利率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十条 本行开办农用机械按揭贷款业务,须与合格的生产厂商(经销商)本着“诚信合作、平等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签订合作协议。合作生产厂商(经销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备良好的经营管理水平,信用等级较好,能与本行密切合作;
(二) 具有相应农用机械经营范围的法人营业执照,有厂家代理资格;进货渠道合法通畅,经营规范;
(三) 农用机械销售领域有一定品牌知名度和完善的销售网络;能提供整机(车)销售、维修、保养、零件供应、信息反馈一体化服务;
(四) 企业所生产或销售的农用机械已纳入国家购置农机补贴产品目录;
(五) 在贷款行开立了人民币结算账户,包括保证金专户和销售资金账户;
(六) 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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