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郯城二手农机拖拉机: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和解协议书范本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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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谢士(谢宝),男,36岁,村人。乙 方:秦浩(秦),男,22岁,学校,学员(原籍红花乡村)。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双方责任:2007年2月25日18时30分,甲方谢士临沂郯城二手农机拖拉机驾驶鲁1323425拖拉机与乙方秦驾驶的苏CA350两轮摩托车在红花乡房溜村北 100路段发生相撞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乙方秦受伤,摩托车损害。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郯城大队第270212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谢士自愿赔偿给乙方秦各项损失共计壹万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7000元)。
2、 第一项的损失赔偿包括车辆损失赔偿。
3、 本协议签定时,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所剩余的3000元。
4、 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
5、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按印后生效。
6、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存一份。协议人:甲方:乙方:年 月 日在日常生活当中对于交通事故来说的话,如果存在一些财产方面的伤害,那么直接鉴定一下这个财产的具体损失是多少,继续进行赔偿就可以了,如果是人身方面的损害的话,可能会比较复杂一点,因为它涉及到一些赔偿的款项也是非常的复杂的,可以由交警部门来在中间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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