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二手三轮农机车:请问法院怎么样才能立案受理,维护人身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状
原告;谈志刚,男,1969年9月出生,电话13952395713,
住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淮河镇伏湖村朱庄组。
原告;陈侠,女,1967年6月出生【系谈志刚妻子】
被告;伏湖村村委会,住址江苏省盱眙县淮河镇伏湖村村委会
法人代表;刘海生;【伏湖村支部书记】
被告;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住址淮安市淮海西路272号。
法人代表;沈雪峰【该院院长】
诉讼请求
【1】申请法院裁定第三人民医院谈志刚病历撤销作废【病历有效期二十年】。
【2】申请法院裁定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精神伤害赔偿及其它费用五万元正。
【3】两被告如若不服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由于依法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行政案件的需要。法院已经判决谈志刚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腐败干部为掩盖违法躲避责任,还怀疑其恢复虚假,百般刁难谈志刚,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总则】【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谈志刚十几年来在乡镇村人人公知是一家之主,家属不识字胆小怕事对粮食肥料种子买卖,农田管理,农机维护,银行贷款,银行卡存钱取钱等无能力办理,都是谈志刚亲自办理的。及谈志刚十几年来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严重精神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否病拒医等都是误诊或涉嫌受贿非法扣留作出虚假诊断及违法犯罪。为了公平公正和谐解决行政案件,依法维护原告人身合法权益希望法院支持原告请诉求。
政府某腐败干部非法要求伏湖村村委会非法花费政府两万多元钱,把乡镇村人人公知的一家之主的谈志刚,阳光下非法强制扣留两个多月,无任何正当理由出具虚假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严重精神疾病病历。盱眙县司法局法律援助指派李春桥律师接受委托进行民事诉讼,法院委托连云港市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由于连云港市鉴定机构有受贿原告利害关系人之嫌疑,把一家之主的谈志刚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否病拒医的严重精神病人。于情于理于法严重不符及阳光下违法违纪。原告质问鉴定机构,其解释说他们可以向法院解释,原告无权质问。原告询问李春桥律师,其解释说村委会无权强制带你到精神病院,不需要重新鉴定或要求鉴定机构到盱眙县法院开庭庭审解释这一切。认为可以胜诉,原告默许,最后诉讼败诉,政府某腐败干部更疯狂诱导挑唆群众打击报复原告,导致家庭无法正常生活,导致每年经济损失十万元左右,打电话询问连云港市司法局及律师网上律师解释说自己同意不重新鉴定,不好追究连云港市鉴定机构法律责任。在江苏省所有律师事务所没有一名律师帮助家庭解决这一困境。律师网上海市,北京市等地区律师帮助解答,可以申请法院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简单的司法程序一百元钱就能解决的难题,就让腐败干部软禁打击报复至今,显示盱眙县官官相护司法腐败。
综上所述
为了阳光下公平公正和谐法制处理好社会矛盾,为了捍卫宪法法律的尊严不受侵犯;为了维护党委,政府,社会美好美誉,为了维护原告人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请诉求。
盱眙县人民法院
诉讼人
 盱眙二手三轮农机车; 2020年 月 日
请问法院能立案受理吗,证据不足可以委托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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