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万左右的二手车农机车]机动车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吗?看法院怎么判
机动车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吗?看法院怎么判
机动车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很多人都觉得买车要趁早,有些人名下甚至登记有多辆机动车。但是,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上的名字就是机动车的所有权人吗?这可不一定!让我们了解下清流县法院审结的这起确认车辆所有权的案件,看看法院怎么说。
2017年1月,吴某与陈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以男女朋友名义开始同居生活。2017年2月,陈某筹集了20.1万元向他人购买了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二手车销售发票登记的货车买方为吴某,货车也登记在吴某名下,但货车由陈某经营运输。
2019年2月,吴某与陈某结束同居关系,吴某要求陈某归还货车并支付货车使用费,遭一万左右的二手车农机车到陈某的拒绝,吴某遂诉至法院。
“购车款是我交给你的,而且货车登记在我名下,是我把车交给你运输,我是车辆的所有权人,所以你不仅要还车,还要支付我使用费!”吴某对陈某这样说。
陈某则称,买车用的是自己的及借来的钱,车登记在一万左右的二手车农机车吴某名下是因为自己有一辆摩托车没年检,无法登记在自己名下,所以自己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不用向吴某支付使用费。
法院审理
经审理,清流法院认为,机动车强制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的所有权登记,所有权份额应当以双方实际出资额确定。据双方的证据,法院认定陈某出资13.8万元,吴某出资6万元,而除这两笔认定的出资额以外,还有0.3万元的差额,双方当事人均不认可对方主张,但都没有足够的证据,因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同居关系及同居期间的收入和支出混合在一起,故法院推定双方各占一半即0.15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吴某享有涉案货车30.6%的所有权份额,陈某享有涉案货车69.4%的所有权份额,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一般情况下,以车辆的买卖合同、交付凭证、购车发票(收付款依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作为所有权归属依据。不能简单地以车辆行驶证上登记车主来判断机动车的所有权。
1、公安部明确表示机动车登记不涉及车辆所有权的具体归属,不能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中确认:“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展的机动车强制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并不能作为车辆权属认定的依据。
2、其他相关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一万左右的二手车农机车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以上法律可知,物权变动中,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标准是交付,对于机动车物权的登记为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只要机动车从出卖人手里交付给买受人,且双方之间的机动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机动车所有权就转移,是否进行过户登记,不构成对机动车所有权的影响。
法官提醒
车辆行驶登记仅是行政管理手段,不具备物权效力,所以和别人合伙出资购车时,车辆登记在别人名下也不必担心,一定要注意保存自己的转账、取款等凭证,最好能签订协议,约定好双方的出资额,明确权利义务,以便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福建法治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黄杰 李连德
值班编辑:谢梦远
福建法治报原创: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
授权转载请联系:qq:282110664
猜您喜欢
【权威发布】福建高职扩招5.3万!从报名到录取,这些事项要知道!
这所特殊的医院从来不缺温暖和感动!探寻三面锦旗背后的故事!
瓜子二手车卖肇事车,孙红雷要“吃官司”?明星代言请慎重!
广告咨询:18215288822 采购热线:18215288822
声明:农机大全所有(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 56325386@qq.com 删除。
载注明出处:http://nongjidaquan.com/ershou/487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