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大伟二手农机:霍邱县发布2021年度执法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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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诉加油站计量不标准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9日,消费者郭先生反映其在霍邱某加油站为车辆加油,其车油箱只有55升,且油箱里还有油,加油站实际却加了56升。多算了几升油。郭先生当场就向加油站员工反映,加油站员工对郭先生解释说这是加油的正常现象,并不存在多加多算的情况。后来经过多次沟通,双方无法和解。无奈,郭先生打电话投诉到12315平台,请求帮助解决问题。
【处理过程及结果】
霍邱县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市场监管所受理郭先生的投诉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某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加油站使用的加油机均进行了计量检定且在检定有效期内。我执法人员联系了投诉人,告知汽车油箱的额定容积并不等于实际容积,实际容积要比额定容积大。 随后,霍邱县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市场监管所召集双方进行和解。
最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三方共同努力,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接受调解;
二、经营者向投诉人现场出示了加油机检验报告,并对油箱容量进行测量,投诉人对此表示理解;
三、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再就此事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中双方围绕加油站是否对油箱中的加油量进行了多加多算这一问题产生争议。经营者和投诉者在加油机的检验以及油箱的实际容量和加油量等问题存在分歧。因此,霍邱县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市场监管所根据实际情况,召集双方当时人现场进行检查测量,并出示了检验报告。最终,经我执法人员努力,双方达成和解,任何一方不再就此事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案例来源:霍邱县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市场监管所)

二、“一包烟”引出的网络大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5日,消费者某先生在霍邱县周集镇购买了一包某品牌香烟,吸食后感觉口感不对,怀疑是假烟,遂向县烟草专卖局举报。县烟草专卖局介入调查后发现案情重大,联合县公安局沿举报线索顺藤摸瓜,在霍邱县范桥镇王女士经营场所查获各类卷烟330.2条,案值6.2万余元,经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认定该批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王女士被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案件立案侦查。
【处理与结果
2021年1月6日,当事人王女士被依法批捕。经查,王女士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假烟,以市场价格销售,销售网络遍布马店、周集、范桥、高塘等乡镇,覆盖我县西片乡镇市场,蒙蔽不知情的消费者长达两年之久,社会影响恶劣。联合专案组根据嫌疑人供述及技术侦查,固定嫌疑人非法经营案值达31万余元,并于2021年9月奔赴北海市抓捕嫌疑人上线1名,一举摧毁一条涉及我县辖区的假烟销售网络链条。2021年6月7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将该案移送县人民检察院,由检察机关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1月29日,经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当事人王女士因犯非法经营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余元。
案例评析】
卷烟是快消商品,假冒卷烟通常是指“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伪劣烟草制品。消费者购买假烟不仅会造成国家税源流失,更重要的是违法分子为追求高额利润,制售假冒伪劣卷烟一般选择劣质霉变的烟叶制造卷烟,同时为使假烟具有迷惑性,会使用硫磺和化学制剂对劣质霉变的烟叶进行二次处理。因此,吸食假冒伪劣卷烟会严重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一旦购买到了假烟,若当场发现应现场拨打“12313”投诉举报电话,由属地烟草专卖局派员处理,避免卷烟离店可能产生的争议;若是后期发现的,可在工作时间内到属地烟草专卖局申请对卷烟进行鉴别服务。如果经鉴定是假烟,属地烟草专卖局会安排执法人员对该零售户进行突击检查,若查获相似假冒伪劣卷烟,由属地烟草专卖局依法依规处理,同时,协调消费维权部门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案例来源: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三、王某某生产加工、销售含禁用化学物质豆芽案

案件简介

2021年4月1日,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县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霍市监移20214号),据此函显示,霍邱县某豆制品小作坊生产、销售的豆芽菜,经检测含禁用化学物质4-氯苯氧乙酸钠(俗称豆芽水)。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启动调查程序,抽调精干人员,勘查现场、固定证据、开展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王某某生产加工、销售含禁用化学物质(4-氯苯氧乙酸钠)豆芽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违法添加的化学物质4-氯苯氧乙酸钠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中被认定为豆芽生产经营中不可使用的低毒农药。当事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之规定。

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王某某出示了其违法相关证据,并向其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精神。经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和宣传教育,当事人王某某认错悔过态度较好,坦承在2020年11月19日生产加工的豆芽中,违法添加了禁用化学物质4-氯苯氧乙酸钠并进行销售的事实。2021年7月20日,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向当事人王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霍农(农产品)罚〔2021〕2号}: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行政罚款8000元。

以上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王某某已履行完毕。

案例意义

王某某生产加工、销售含禁用化学物质的豆芽案,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健康安全。豆芽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食用的农产品,近年来,受利益驱使,部分豆芽生产小作坊在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禁用化学物质4-氯苯氧乙酸钠(俗称豆芽水)屡禁不止,此次县农业农村局和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执法沟通,互通信息,充分利用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在豆芽生产加工的源头,对生产加工过程中违法添加禁用化学物质的行为进行了严厉处罚。本案的查处,有效净化了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市场环境,有力打击并震慑了在农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添加禁用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切实担负起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安全”的监管职责。

案例来源:霍邱县农业执法大队)

四、杨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案

案情介绍
2021年9月6日下午4时许,县卫健委执法大队接到县卫健委办公室通知,称有人举报城区某处一场所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并致人死亡。接报后,执法大队受理并予以立案,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事发地调查核实。下午16时30分许由举报人刘某某带领到达现场。抵达事发现场时,发现房门处于关闭中,无法进入。其门口无任何标识标牌,看不出有行医或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迹象。执法人员就近对举报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刘某某的询问笔录和白某某的询问笔录。
两被询问人均称死者王某曾于2021年5月19日经人介绍,到该出租房由杨某为王某施行埋线双眼皮和开内眼角手术。王某因对美容(双眼皮和开内眼角)效果不理想而闷闷不乐,精神受到影响,进而造成溺水身亡的结局。
9月7日上午,执法人员来到众兴集镇众兴集街道死者王某美容手术的介绍人吴某某家中了解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吴某某亦确认杨某于2021年5月19日为死者王某割过双眼皮和开内眼角,且由其本人陪同王某找杨某的,从谈价钱、手术项目到手术结束,全程在场。并称两项目一共费用是4000余元,麻醉、手术均由杨某一人完成。
9月8日,执法人员电话联系上当事人杨某,并进入事发现场室内。该处所为租住套房约一百平米左右,房内南侧一屋内放有一张治疗床(用于生活美容)现场检查发现有美容仪器及工具箱,未发现药品。经询问当事人杨某,其承认于今年5月份为一女性名叫王某的施行过埋线双眼皮、开内眼角手术,术前为其使用过麻舒痛抹膏,当时手术很成功、不会致死,手术收费2000元,有微信转账记录。经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该场所系生活美容馆,偶尔也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该医疗美容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人杨某在无医师资格证和护士资格证的情况下,为王某实施医疗美容服务事实存在。
9月14日,执法人员赶赴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派出所调查取证,收集了死者王某丈夫白某某2份询问笔录(分别为9月2日、9月3日)、王某父亲1份询问笔录和王某于8月15日在上海虹桥医院住院病历一份。材料显示王某死亡排出他杀,系溺水身亡。
王某死亡时间在其医疗美容手术后3个多月,期间找当事人杨某反应术后效果不好,眼皮和内眼角有结节(疙瘩),后经杨某使用软化剂后自感无明显效果。而王某之后一直在众兴集镇一店做导购,销售奶粉,并且还让吴某某推荐一些老客户给她(因王某知道吴某某曾在众兴集街道做过导购),吴某也推荐了一些给王某。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派出所在调查白某某(王某丈夫)及王某父亲时,也表述了王某之死在排除他杀时系溺水身亡。综合以上,我们认为杨某为王某做医疗美容未导致其当场死亡,其后三个月王某溺水身亡,警方未能给出明确结论说明与此次手术有关。因此我大队认为王某因埋线双眼皮效果不好而导致其自杀证据不足。故以杨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行医(开展医疗美容)的违法行为对杨某进行行政处罚。
由于杨某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合议并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决定给予杨某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两千元整。并责令其立即停止医疗美容活动。
杨某对自已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在规定的时间里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行医场所被依法取缔,本案顺利结案。
案件评析
1、该案查处及时,引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自2020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实施,因该案件的违法行为是在此法实施后发现,同时因该法的罚款金额较高,因此本案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在证据方面,有可靠的举报、有死者家属、介绍人、当事人杨某的询问笔录,之后执法人员又赶赴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派出所调查取证形成了充分、完整的证据链。
3、在违法所得方面,介绍人与当事人杨某所说有所差异,从证据上看只有杨某的微信转账凭证可以作为证据,因此执法人员将微信转账的2000元作为杨某的违法所得。
2020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正式实施以来,对非法行医的处罚力度明显增加,罚款金额明显高于《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新法的适用将对无证行医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震慑作用。
(案例来源:霍邱县卫健委




五、消费者投诉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消费者刘先生花了13.8元从某经营者A处购买了鲜辣牛肉酱。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06/05,后发现生产日期有严重擦拭痕迹,在灯光照射下显示出另外一组疑似生产日期的数字为2020/02/20,具有双日期现象,怀疑所购买商品更改日期或假冒伪劣,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刘先生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望予以查明。

【处理过程及结果】

霍邱县市场监管局城北市场监管所受理刘先生的投诉后,立即介入调查。经查,刘先生从经营者A处购进的鲜辣牛肉酱所标注的生产日期与正规产品不相符,涉嫌更改生产日期。经营者A所销售的该食品从经营者B处购进,并提供出购进时索取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销售单据。

经进一步调查,在经营者B库房现场检查发现正在进行封口的某酸菜鱼调料,经营者B将已过期的酸菜鱼调料更换新包装后重新对外销售,存在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经营者B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76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空包装袋及日期印章;3、罚款6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消费者购买到疑似更改生产日期的食品而投诉到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具有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食品的标签标识是食品的名片,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要仔细查看食品的包装标识,不买不符合标签标识要求的食品,购买到存在问题的食品后及时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同时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加大食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来源:霍邱县市场监管局城北市场监管所)



六、自来水开户费用纠纷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30日,消费者郝先生反映某自来水公司为其开户接通自来水时收费1300元,而在其所在村接通自来水仅需缴纳300元,怀疑收费有问题。于是,投诉到霍邱县石店市场监管所,请求帮助解决问题。
【处理过程及结果】
霍邱县市场监管局石店市场监管所受理郝先生的投诉后,立即介入调查,经查,郝先生投诉情况基本属实。随后,石店市场监管所召集当事双方现场调解。最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经三方共同努力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握手言和并愿意接受调解;
二、某自来水公司一次性退回投诉人1000元开户费用;
三、双方对调解结果不持异议。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自来水费用问题引起争议产生的纠纷,根据《价格法》等相关规定,石店市场监管所作出上述调解,自来水公司退回投诉人多收的费用
案例来源:霍邱县市场监管局石店市场监管所)



七、校外培训(补习)纠纷维权案

【案情简介】

消费者胡女士在某培训机构给孩子报了一个月的培训班,课程内容为复习4年级知识和预习5年级知识,签订的有协议。在上培训班过程中胡女士发现孩子实际是被安排和6年级学生在一起上课,胡女士孩子在6年级课堂上进行自习。2021年8月,胡女士与该培训机构进行协商,要求培训机构退费。培训机构表示因课程安排问题,未上完的课程可以给予补课,但不退费。对此,胡女士无法接受。双方无法和解。无奈,胡女士通过12315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到霍邱县市场监管局花园市场监管所,请求帮助解决问题。

【处理过程及结果】

霍邱县市场监管局花园市场监管所受理胡女士的投诉后,立即介入调查。经查,胡女士投诉情况基本属实。随后,霍邱县市场监管局花园市场监管所召集当事双方调解。

最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经三方共同努力,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投诉人(培训机构)退还胡女士的培训费用;

二、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再就此事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因被投诉人(培训机构)课程安排问题,投诉人要求退费而引起争议产生的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之规定,在霍邱县市场监管局花园市场监管所的调解下,被投诉人同意退还胡女士的报班费用。

(案例来源:霍邱县市场监管局花园市场监管所)



八、冲锋舟售服纠纷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消费者吴先生在某公司网店购买了一艘冲锋舟。2021年8月,吴先生在安装发动机时发现挂船机的挡板尺寸应为39公分,而收到的挡板尺寸只有36公分,导致船压水严重,船在装发动机以后无法使用,吴先生认为产品出厂有缺陷,要求厂家免费更换标准尺寸的挂船机挡板
2021年8月,吴先生与该公司网店客服沟通,该公司表示,挂船机挡板的强制执行标准及产品介绍、说明书都没有明确规定挂船机挡板的标准尺寸,不属于出厂质量问题,不给予免费更换。对此,吴先生无法接受。双方无法和解。无奈,吴先生投诉到12315平台,请求帮助解决问题。
【处理过程及结果】
霍邱县市场监管局花园市场监管所受理吴先生的投诉后,立即介入调查。经查,吴先生投诉情况基本属实。随后,霍邱县市场监管局花园市场监管所召集当事双方调解。
最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经三方共同努力,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接受调解;
二、该公司免费为吴先生更换挂船机挡板;
三、双方对调解结果不持异议。
【案例评析】
本案中双方围绕挂船机挡板的尺寸是否属于产品出厂质量”这一问题产生争议。
现行挂船机挡板的尺寸没有明确的规定,且根据产品质量法也没有相关的规定,所以挂船机挡板尺寸问题不属于质量问题,因此认定吴先生的观点是错误的。经霍邱县市场监管局花园市场监管所努力,被投诉人(厂家)为了圆满解决这件事,承诺免费给吴先生更换挂船机挡板。
(案例来源:霍邱县市场监管局花园市场监管所)



九、投诉网店购买硬盘不发货不退款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6日,孔先生通过某电商平台花费15750元购买了15个8T某品牌电脑硬盘,电商平台上显示7月份发货,但直到9月孔先生一直未收到货,咨询商家快递单号,商家也未提供,且电商平台上也未显示物流信息,等电商平台自动收货后,便再也无法联系上商家,无奈,孔先生打电话投诉到12315平台,请求核查并督促商家退还货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霍邱县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市场监管所受理郭先生的投诉后,立即介入调查。通过工作,发现经营该品牌电子硬盘的平台店铺未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后又根据电商平台提供的商家信息,我行政执法人员与店铺持有人马先生取得联系,对方表示自己户籍登记地在霍邱县境内,但该店铺的实际经营地点在深圳。
霍邱县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通过系统比对,未发现被投诉人马先生在我辖区开展电脑硬盘销售相关经营活动的主体信息。执法人员与被投诉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联系后,村委会也表示被投诉人长期在外省,未在本地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我行政执法人员建议投诉人向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电商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同时,我行政执法人员积极与被投诉人联系,被投诉人表示因前期网店客服离职,店铺货单信息分离,待投诉人信息核实后,就将货款退回。2021年9月8日,投诉人来电称已收到退回的货款。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投诉人网店未公示有营业执照,网店登记信息为被投诉人户籍所在地。经核查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点位于深圳市,且未在我辖区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给调解工作带来困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我行政执法人员建议投诉人向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电商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但是,我执法人员未停止开展调解工作,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最终被投诉人退还了货款,投诉人对我执法人员的处理表示满意。
案例来源:霍邱县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市场监管所)



十、购买收割机纠纷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2日,消费者李先生在霍邱县某二手农机经销处购买了一台收割机,由于没有行驶证和原始档案,李先生无法办理收割机相关入户手续。于是,消费者李先生投诉到12315平台,请求帮助解决问题,要求对方提供行驶证和原始档案或全额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新店市场监管所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二手农机经销处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李先生投诉的情况基本属实,随后,我执法人员召集当事双方现场调解。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三方共同努力,被投诉人提供了该收割机的行驶证和原始档案,投诉人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经营者未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的规定,该二手农机经销处要提供行驶证和原始档案。
(案例来源: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新店市场监管所)




来源:霍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编辑:张琳

校对: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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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陈安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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