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繁峙县二手农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吴某等3人贩卖、运输、制作毒品案件一审宣判
近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某等3人贩卖、运输制作毒品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吴某、刘某某与马某某(在逃)合作制造毒品,被告人刘某某负责丙酮技术和后续制造的技术指导,被告人吴某负责出资、运输和毒品制造的具体操作。同年11月,他们租用山西忻州市繁峙县砂河镇农机厂制造毒品。2020年1月,马某某将约19.5公斤甲卡西酮出售。
2020年6月份,被告人吴某、刘某某与马某某重新选择制造毒品的地点,刘某某和战某某开车在前观察路况,吴某开皮卡车在后,将5桶甲卡西酮经太原市运至晋中市榆次区河口村租用的养殖场进行提纯。
2020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刘某某、战某某先后两次携带制成的甲卡西酮到湖南省长沙市找李某某帮忙提纯。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宽窄巷子附近将提纯的约1.4公斤甲卡西酮以4万元的价格卖给郎某某(已判决)。2020年7月26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分局在郎某某处查获甲卡西酮共计1364.22克,甲卡西酮含量为39.62%--43.88%。
2020年8月4日,侦查机关在被告人吴某、刘某某位于榆次乌金山河口村卢某养殖场的制毒设备里查获甲卡西酮21352.67克,甲卡西酮含量53.1%;在场地内查获甲卡西酮液体物129900克,甲卡西酮含量0.4%至38.2%;在被告人刘某某、战某某租住的榆次大学城田森汇住这儿情侣酒店920室内一银色旅行箱内查获11包甲卡西酮共计18828克,甲卡西酮含量67%--71.8%。
一、被告人吴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战某某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四、从被告人战某某处扣押的车辆,在执行财产刑后,由扣押机关依法返还。从被告人刘某某处扣押的物品,从被告人吴某处扣押的车辆及其他物品,从被告人战某某处扣押的其他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忻州市繁峙县二手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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