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江二手农机交易市场:更新!金城江老地委片区,房屋征收的决定
为加快实施河池市金城江城区城市更新老地委片区改造工程项目建设,需征收河池市金城江城区城市更新老地委片区改造工程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相关前期工作已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河政办发〔2018〕67号)等有关规定完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项目名称
河池市金城江城区城市更新老地委片区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
东至河池市老地委棚户区改造一期安置房;西至思源路;南至金城中路;北至江南西路。具体征收范围详见金城江区城市更新片区改造项目(老地委片区)征收红线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
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金城江区人民政府。
五、征收补偿安置
按《河池市金城江城区城市更新老地委片区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详见附件)。
六、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河池市金城江城区城市更新老地委片区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河池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0日
附件
河池市金城江城区城市更新老地委片区改造
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为加快实施金城江城区城市更新老地委片区改造工程项目建设,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河政办发〔2018〕67号)等规定,制定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项目概况
河池市金城江城区城市更新老地委片区改造工程项目(同为河池市金城江区城市更新六桥商圈开发项目之一)位于市行政办公中心一区内,土地界限为:东至河池市老地委棚户区改造一期安置房;西至思源路;南至金城中路;北至江南西路。土地级别为:住宅一级。
经初步调查,项目用地总面积约95.81亩,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88707平方米,涉及被征收单位8个(具体为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河池气象局、市农机中心、原市物价局、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广西河池地区综合设计院、原河池市建筑材料化学公司、市人民检察院),被征收户数约708户(具体数据以实际签约为准)。
二、房屋征收范围
该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如有出入或遗漏,以及所列被征收单位房屋、私有产权房屋及附属物的具体界线,均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金城江区城市更新片区改造项目(老地委片区)征收红线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金城江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评估机构确定
根据《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河政办发〔2018〕67号)的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取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选定的评估机构必须为具有相应资质(资质须在有效期内)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在15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投票、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五、评估与补偿原则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在区位、用途、面积、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逾期不申请复核评估的,按评估报告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逾期不申请鉴定的,按复核结果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生效后,按照协议的约定实施。
(三)产权性质为非住宅房屋的价值,由确定的评估机构结合土地使用性质、土地类别、用途、取得方式和使用年限以及客观收益对价值的影响等评估确定。
属划拨土地的,原则上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人享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给予适当补偿。
六、房屋征收补偿
(一)房屋建筑面积确认办法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和不动产(或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记载的信息与不动产(或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信息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或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并经核实的外,以登记簿的记载为准。对房屋性质、用途或者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当事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同原房屋登记机构调查核实后,应当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认定。要尊重客观事实,被征收人实际合法使用的建筑面积,可以计入被征收房屋面积进行补偿。
房屋情况调查中发现征收范围内存在未经规划、施工许可或未依法取得权属登记建筑的,由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主管部门会同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和许可审批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并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市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增加补偿,仍按原房屋状况和使用性质进行征收补偿。
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2.改变房屋用途;
3.不动产权登记、工商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其他类型登记;
4.买卖、租赁、赠与、抵押、典当房屋;
5.析产、分户;
6.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等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办理各种手续。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二)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
根据本项目情况,被征收人住宅房屋补偿以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补偿两种方式进行。国有划拨性质的房屋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的需补足出让金。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的金额,按被征收人房屋的价值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双方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结果给予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且放弃购买征收补偿安置小区房屋资格的,可按照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格给予增加20%的货币补偿作为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1)安置原则:按照疏导中心城区功能,减轻中心城区住房和交通压力的原则,产权调换鼓励外迁分流,不允许从低地段选择到高地段进行产权调换安置。
(2)地段等级划分:将城区范围分为三个等级地段,一级地段以龙江河、肯研河、南桥红绿灯、水洞转盘、南新路南面居民区、九龙大道形成的闭合空间;二级地段共三个区域,西部区域以金六路、碧桂园、六圩中学、塘面路、乾霄路、人民厂转盘、水洞转盘、南桥红绿灯、肯研河、龙江河、老街桥、西环路、动物园路形成的闭合空间;北部区域以黔桂铁路以南、龙江河以北片区形成的闭合空间;东部区域以九龙大道以东、龙江河以南、铜厂转盘以西、南环路以北形成的闭合空间;三级地段为城区范围线内除一级、二级地段以外其他区域(各等级地段划分,以《金城江城区旧城改造地段分级图》为准)。
(3)产权调换补偿比例
①选择就地还建或同类地段进行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人原产权房屋套内面积(含双方认定的可计入调换的面积)与安置房套内面积1:1.1比例进行调换。
②选择被征收房屋低级地段进行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人原产权房屋套内面积(含双方认定的可计入调换的面积)与安置房套内面积1:1.1比例进行调换,再给予对应地段选择安置房差价补偿。即:差价补偿=[被征收房屋原产权套内面积(含双方认定的可计入调换的面积)×1.1]×需补偿套内面积单价(详见《房屋调换差价补偿清单》)
(4)被征收房屋装修装饰部分价值以双方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装修装饰价格评估报告结果给予补偿。
(5)被征收房屋应得调换面积与实际调换房屋面积差结算办法
①安置房套内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可调换套内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含10平方米),由被征收人按项目工程结算成本价格购买,项目工程结算成本价格由项目业主出具。
②安置房套内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可调换套内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交房时房产部门提供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的100%结算。(具体结算办法详见附件5)
(6)安置房分配: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面积、楼层、朝向、房号以签订补偿协议为准,原则上先签约先选房;同时完成签约的以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7)交房标准:征收住宅房屋需要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源应为全产权房屋。安置房交房标准为毛坯房(详见附件4)。
(三)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根据本项目情况,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为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仓库等非住宅用房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金额,由双方确定的评估机构结合土地使用性质、土地类别、用途、取得方式和使用年限以及客观收益对价值的影响等评估确定,确须回建的,回建比例不大于1:1。
(四)改变用途房屋补偿标准
1.2011年1月21日前自行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该经营性用房分类评估价格的70%给予补偿,缺税务登记的,按60%给予补偿。
2.2011年1月21日(含2011年1月21日)后至房屋征收发布公告前自行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相应经营性用房补偿标准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停产停业费,对被征收房屋仍按住宅标准给予补偿。
七、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
(一)被征收人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
每月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4‰支付,低于400元/月的按400元补助。实行货币补偿的,住宅临时安置补助期限为6个月;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住宅临时安置补助期限为自房屋腾空交给征收人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给被征收人后3个月止。
(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由第三方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搬迁补助
住宅房屋搬迁补助以建筑面积为基数按两次计发,按每次15元/㎡给予补助。非住宅房屋搬迁费按搬迁货物的设备拆装调试、运输市场价500元/次。电话、宽带、热水器、有线电视等电器迁移费按相关部门的收费标准执行。空调迁移费按窗式、壁挂式250元/台?次,柜式300元/台?次执行。
(四)房屋所有权证办证费用补助
征收人按被征收人住宅原证范围内的面积办证费用全额补偿,超原证面积按300元/证补助。
(五)房屋征收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按下列规定给予奖励,奖励以户为单位,房屋共有权证合并计为1户。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移交房屋的,按房屋评估价格5%给予奖励;
2.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31日至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移交房屋的,按房屋评估价格3%给予奖励。
(六)物业管理费补助
物业管理费补助按确认的被征收房屋面积1元/㎡.月计发,实行货币化补偿的,补助期限为6个月;实行产权调换补偿的,补助期限自房屋腾空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后3个月止。
八、特别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标准
(一)特别困难户的认定标准:在河池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范围内无他处自有产权住房,且属于城市特困人员、城市低保对象、孤儿、孤老、孤残人员,由城区民政部门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低于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安置:1—2人户为50平方米;3人户为60平方米;4—5人户为80平方米;6人以上100平方米。
九、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征收项目签约期限自征收公告正式发布之日起1年内止。
搬迁期限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1个月内完成搬迁。
过渡方式为政府集中过渡安置或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安置。
实行货币化补偿的过渡期限为6个月;实行产权调换补偿的过渡期限为自房屋腾空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后3个月止。
十、其他事项
(一)与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征收补偿事项,依法予以公示。
(二)任何相关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他人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由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河政办发〔2018〕67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执行。
十二、本方案由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四:
毛坯房交房标准
附件五:
被征收房屋应得调换面积与实际调换房屋面积差结算办法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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