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科普示范体系建设标准有哪些(农机科普示范体系建设标准有哪些内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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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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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目标?

一、示范创建目标

通过开展示范创建活动,推出一批有完善的基础设施、有良好的运行机制、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有较大的服务规模、有显著的综合效益的农机合作社示范社,为我省农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和提质增效提供样板和经验,为推动全省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现代化持续快速发展做出贡献。2017年计划创建全省农机合作社示范社70个。

二、示范社推荐申报

省级示范社申报由省局根据各市(州)农机合作社工商登记数量、规范化水平、农机化率等因素,下达各市(州)申报数量,市(州)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申报工作。

1.市(州)农机管理部门根据《全省农机合作社申报条件》(附件1)和《全省农机合作社推荐名额分配表(2017年)》(附件2),下达申报限额到县(市、区)。

2.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根据申报限额,本着农机合作社自愿申报的原则,确定申报单位,并指导申报单位编写《全省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附件3)。已被认定为国家及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全国及全省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的不再申报。

3.市(州)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对县(市、区)申报材料审核,审定后,以市(州)农机管理部门文件向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等额推荐上报《全省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附件3)和《全省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汇总表》(附件4)。

4.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对推荐申报的农机合作社示范社进行审核,经局务会议审定后,在甘肃农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内若无异议,由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公布认定名单,并颁发“全省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牌匾。

三、加强创建活动组织领导

1.明确运行机制。全省农机合作社示范创建活动坚持“省市(州)共建、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主要负责创建活动的规划部署和协调推进,市(州)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抽查监测,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对参与创建活动示范社的指导服务和具体帮扶。

2.强化政策扶持。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集中力量加强示范创建,农机购置补贴、大型农机具省级累加补贴、农机深松作业补助、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等农机化扶持政策优先向示范社倾斜,农机化技术试验示范等农机化项目及技术培训、企社共建、银社对接等活动优先安排示范社作为承接或实施的重要主体。要积极争取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支持,多渠道加大对示范社的投入,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多种形式,引导支持示范社加大配套机具和基础设施投入,提高服务能力,打造服务品牌,推动农机合作社整体建设和农机社会化服务跃上新台阶。

3.加强监测管理。全省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各地农机管理部门要组织示范社定期报送年度的生产经营状况,市(州)农机管理部门采取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示范社的监测管理,每年11月30日前将示范社监测报告报送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对不符合示范社条件的,由市(州)农机管理部门提出撤销全省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的建议。

4.发挥示范作用。各地要将示范创建与各项农机化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示范社建成技术推广的先行点、服务机制的创新点、经营管理的样板点,引导带动周边农机服务组织健康发展。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将在甘肃省农业信息网甘肃农机栏目建立全省示范社网页名片,加强对示范社的宣传推广。对省级示范社中符合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标准的,将推荐申报全国示范社。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机合作社示范创建工作,精心组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申报条件、程序和要求完成审核推荐上报工作。市(州)、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请各市(州)于6月30日前,将推荐省级示范社报告、《全省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和《全省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汇总表》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上报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装备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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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农机合作社示范社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运行满2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能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工商注册成员数100人以上(民族地区和特色农林种养业可适当放宽),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通讯地址,有牌子、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独立的银行账户和社员证。

3.有根据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国家林业局《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结合本社实际情况制定的经全体成员表决通过的合作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健全,定期召开“三会”,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薄上签名。

2.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其中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必须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3.按照生产经营需要,设立生产技术、销售、财务等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议事决策、社务公开、档案管理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三)服务成效显著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生产经营范围明确,经营产业有效带动当地区域产业和经济发展。

2.农业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农产品的统一销售率超过60%。

3.统一生产、统一技术培训、统一贮藏(加工)等服务,与非成员交易的比例不得高于合作社交易总量的50%。

4.合作社开展“农社对接”,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等,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5.在有关网站建立自己的信息网页,并定期更新维护,发布供求信息,积极开展电子商务。

6.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域内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的30%以上。

(四)产品质量安全

1.广泛推行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在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先进水平,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有注册商标,通过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或获得地理标识的农产品,并在有效期内(农机等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合作社除外)。

(五)财务管理规范

1.合作社财会人员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2.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按期记账、核算,编制账务《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向成员公布、接受成员质询。

3.建立成员个人账户,核算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盈余分配、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变化情况,记载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

4.获得各级政府项目扶持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要平均量化到每位成员账户。

5.经营状况良好,税后利润按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和弥补损失后,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6.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或由成员(代表)大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六)经济实力较强

1.入社成员原则上均应出资;

2.成员出资总额80万元以上;

3.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少数民族地区20万元以上;

4.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少数民族地区80万元以上。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强,在当地影响大。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3.项目扶持资金使用合理。

标签:农机   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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