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推广工作先进经验分享(农机推广工作先进经验分享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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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机推广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依靠科学技术,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农业技术、包括种植业的品种选育、良种推广、耕作栽培、土攘肥料、植物保护、农业环境保护以及农副产品的保鲜、加工、贮运、包装等技术。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农业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技术培训和经营服务的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农民技术员、科技示范户以及与农业技术推广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农业技术推广的任务是将科研成果、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到农业生产中,转化为生产力,以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
第五条农业技术推广应坚持试验、示范、推广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农村,服务于农业生产。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对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组织和个人,应给予支持和鼓励,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七条各级农业行政部门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事业单位。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同级农业行政部门和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领导和指导下,独立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八条省、地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机构。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是综合性的技术推广机构。它们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实施农业技术推广计划,掌握农业技术推广情况;
(三)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队伍的建设;
(四)指导农民按专业分工建立各种技术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层次的农业技术推广,逐步形成社会化的农业技术服务体系;
(五)组织培训农业技术干部、农村基层干部、农民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向农民普及农业科学知识;
(六)搜集、整理、传递农业科技情报和经济信息,参与有关科技成果的技术鉴定;
(七)承担新技术的引进和示范推广,调查、总结、推广增产技术经验,建立高产、优质、增收示范点;
(八)组织管理并兴办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技术经济实体和农业技术承包工作;
(九)总结交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经验。
第九条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在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十条村办、联户办、户办农业技术推广组织及农民技术员、科技示范户,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的指导下,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十一条在农业行政部门的组织和协调下,科技管理部门、农业院校、科研单位和各种专业合作组织、技术协会、研究会,应当积极参加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第十二条巩固和发展以农业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农民技术员为主体的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按国家所规定的编制配齐人员,并逐步培养和配备信息管理、农副产品加工、贮运等专业技术人员。
乡、镇农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和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村至少选配一名农业技术人员,其待遇由村民委员会决定。
第十四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院校、科研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条件,积极培养农业技术人才。
应通过多种形式培训农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十五条对在职的各类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评定技术职称和聘任技术职务。
农民技术员经过考核,凡符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职称证书,聘用的可享受相成待遇。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经营服务
第十六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院校、科研单位和各种专业合作组织、技术协会、研究会,可以创办各种所有制形式和多层次的农业技术经济实体。
允许并鼓励农民通过集资、入股以及村办、联户办、户办等方式,兴办各种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经济实体。
第十七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根据当地产前、产中、产后的需要,开展有偿服务、技术咨询、技术经济承包,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八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组织,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农业技术推广的需要,经营有关的农用生产资料。可以结合新技术推广的需要,经营有关的农用生产资料。可以结合新技术推广,开发农副产品的保鲜、加工、贮运、包装等业务。
第十九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组织,经营与农业技术推广有关的农用生产资料,成有利于农业技术推广,不得单纯追求经营利润。
第二十条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应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农业技术承包应根据双方自愿、有偿服务、合理奖赔的原则,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农业院校的科技人员可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和农业技术承包。
农业科技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兼职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取得合理报酬。
第二十二条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和农民兴办技术经济实体,开展农业技术承包,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银行、供销、物资等部门应给予支持。
第五章 农业技术推广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单位和个人的收入应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适合当地的农业科研成果,传统技术和新技术,应进行全面规划,有计划地推广应用于农业生产。在推广应用中,双方签订农业技术推广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通过多种渠道筹建农业技术推广基金,发展农业技术推广事业。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组织应通过自筹、有偿服务、社会集资、引进外资等形式,增加农业技术推广所需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按国家规定,通过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经营所得的合法收入,应予以保护。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和挤占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地、资金、财产、仪器设备、房屋和其他生产设施。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推广农业科技成果,普及农业科技知识,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农业技术推广管理中贡献较大的;
(三)推广、应用农业技术成果,达到规定的申请奖励条件和标准的。
第二十九条在县级以下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连续二十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农业技术推广荣誉证书和证章,并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经试验示范,盲目推广,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责令推广方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二)凭借职权违反技术政策和规程,干预推广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于预方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处以罚款;
(三)经营中掺杂使假,欺骗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前款行为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确认经济损失的程度,以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实的结果为准。经济损失的赔偿根据责任大小确定;双方签有合同或协议的,依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处理。
罚没款全部上缴当地财政。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退还,并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应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山西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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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新形势下农机化技术推广工作?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业环境的变化,有利于农机技术推广。例如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的收入水平提高,资金的充足确保了其购买农机的积极性,除此之外,农机还可以作为经营项目,增加农民的收入,再加上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为了保证耕地,就要使用先进的农机设备。下面就对这些方面进行分析,希望给有关人士一些借鉴。
但是在农机推广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基层政府不重视农机推广,导致在购买农机方面政府政策有限,在进行农机推广中,工作重心都在农村,但是一线的推广人员不足,专业技术有限,因此推广得到的效果不理想,推广方法单一,不足以吸引新用户。
1 新形势下农机技术推广基本情况
1.1 新形势下的有利因素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经济也得到了很大改善,各个行业都发展起来,农民的经济收入得到很大提高,再加上土地比较平坦,适合机械化的使用,提高耕作的效率[1]。除此之外,由于城市快速发展,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很多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但是农村耕地没有发生变化,出现人少地多的现象,这样农机技术可以承担农业生产任务,解决农村劳动力不足问题。除此之外,在发展过程中,农村开始从粗放化管理向精细化管理方向转变,需要很多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符合当前的发展趋势。
1.2 新形势下的不利因素
在进行农机技术推广中,由于农村基层距离县乡镇一级农业技术推广站较远,在向基层传播技术的时候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在当前形势下投入的资金有限,整体推广工作不到位。一线推广人员数量不够,人员素质不高,通过调查得知,一线农机技术推广中很多工作人员年龄较大,没有从事过这一行业,没有进行正规化的培训,在工作中发挥的作用有限[2]。
2 新形势下农机技术推广措施分析
2.1 设立新的农机技术推广思路
在进行农机推广中,要制定明确的目标,必须能够推动农民经济的收入,保证每年在农业方面的增产,推动农业生产现代化水平。在落实推广工作的时候,一定要因地制宜,有针对性的放大农机推广优势,改变之前推广工作混乱不堪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技术人员要深入到农民基础中,了解农民在农机技术、农业生产方面的需求,在工作中不断学习,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当前的市场形势,把最新的技术,农民最需要的农业资讯、技术、设备带到基层中去,扭转农机技术推广滞后问题。
2.2 企业带动农机技术推广
通过调查显示企业带动模式很好的进行了农机技术推广,如果农机技术简单,投入资金有限,还有很好的经济效益,那么就应该采取企业带动模式。例如新型播种机和新型玉米品种有机结合,发挥了市场运作在农机技术推广中的作用。该方式企业、科研单位自主研究新型技术,相关的管理部门,或者中介组织进行用户、企业之间的连接,同时负责后期的售后服务,该模式就是市场化运作,得到的效果最佳。
2.3 应用信息化推广技术
农机信息交流平台有三种,第一种是进行短息群发,该系统的优势就是覆盖面非常广泛,因为现在基本上都有手机,而且信息传播不受限制,可以随时进行信息的发布。除此之外,在工作中对民众的一些回馈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然后对应的提出一些建议,或者是做有总结性的报告,和上级进行反应,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让农机技术推广符合人们的需求。然后把气象信息,或者是农业技术,以及一些田间的管理知识进行编纂和整理,变成一些通俗易懂的短信,把这些重要的信息及时发送给一线的领导,以及田间地头的工作人员,同时也发给农民,提高农民的自身能力。除此之外,还应用了视频会议系统,其应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群体,使用了多媒体设备,以及一些传输设备,把视频、或者是声音[3],以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两地的传输,这种信息传递方式不仅快捷,而且作用效果强,两方需要沟通,或者有问题时都能及时取得联系,而且所需要的各个形式的资料都能共享,有效的进行了深入沟通和交流,如果上级有重要文件,重要政策和策略的时候,在第一时间就能传递过去,同时还可以进行多节点的视频会议交流,多节点的语音交流,如果有先进的农业技术,还可以进行在线的网络授课,作用效果非常直接,而且受到了广大民众的好评。
2.4 建立农村技术推广保障体系
对于社会其他有关部门,也要积极进行着方面的建设,例如进行法律法规的建设,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中,会出现一些新问题,必须通过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弥补当前法律中出现的漏洞,营造出一个良好的农机技术推广环境。政府要积极予以政策支持,确保在农业现代化发展中,不会损害农民的生活和收入,完善法律体系,对农机技术推广是一个保障,也是落实工作的指导,在此基础上,培养一支高素质,具有专业技能的农机技术推广队伍,加强日常培训,深造多种形式,对员工实施考核制,考核合格后才能正式入职,从根本上提高技术推广效果。
总结
通过以上对新形势下农机技术推广工作的分析,发现农机技术推广有一定的优势,但是也存在一些阻力,相关职能部门要分析发展形式,扬长避短,在政府方面,要予以更多的政策支持,在农机公司方面,要实施企业带动模式,让农机技术推广完全市场化、规范化,同时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的技术推广人才,将最新的技术,最新的咨询都推广到农村,让农村和城市同步,积极发展农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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