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征求农业机械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农机大全网(nongjidaquan.com)最新农机信息:农业部征求农业机械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农机新产品,二手农机,农机补贴目录,农机价格查询,农机报价大全,更多农机资讯请查看:农机资讯

  农业部征求农业机械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农机化司组织对《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农业机械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农业机械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全文如下:

农机科〔2017〕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适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新形势,推进农机试验鉴定工作改革,进一步提高农机鉴定的供给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我司组织对《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农业机械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1)。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你们高度重视,组织农机鉴定机构及相关单位认真研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填写修改意见表(附件3),于8月2日前书面反馈我司科技教育处,并同时发送电子邮件。

联系人:刘晶 联系电话:010-59192817,传真:010-59192863,邮箱:njhkjc@agri.gov.cn。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2017年7月22日


农业机械鉴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根据鉴定目的不同,农机鉴定分为:

(一)试验鉴定:重点考核农业机械的先进性,评定是否适于示范应用;

(二)推广鉴定:全面考核农业机械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公布推广鉴定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公布试验鉴定大纲。

第四条 农机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申请。不能进行推广鉴定的创新产品,可申请试验鉴定,经过试验验证后申请推广鉴定;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不再进行试验鉴定。

第五条 农机鉴定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发证、注册管理,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可以依法纳入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的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的范围。

第二章 鉴定机构

第七条 农机鉴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或授权的农机鉴定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组织;

(二)通过国家规定的资质认定;

(三)具有与鉴定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具有符合鉴定工作要求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第八条规定条件,确定农机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可检验的产品范围和参与农机鉴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及可检验的产品范围,并予公布。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申请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定型产品;

(二)有一定的生产批量;

(三)国家实行强制认证和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应当取得相应的证书;

(四)申请前三年内,未因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三、六项的规定被收回、注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

第十一条 申请农机鉴定的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向农机鉴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机鉴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企业提供法定的企业登记注册证明);

(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

(四)产品标准的文本;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农业机械生产者签署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企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章 鉴定实施

第十三条 农机鉴定依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鉴定大纲进行。

第十四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与企业确定鉴定时间,组织人员按鉴定大纲抽取或确认样机,并审核必需的技术文件。

第十五条 鉴定用样机由申请者提供,并按期送到指定地点。鉴定结束后,样机由申请者自行处理。

第十六条 农机鉴定内容根据鉴定类型在下列五项中确定:

(一)生产条件审查;

(二)先进性评价;

(三)性能试验与安全检查;

(四)适用性和可靠性试验;

(五)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审查;

(六)用户调查。

第十七条 农机鉴定的检验业务可由具备能力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时间由企业与检验机构商定,按鉴定大纲抽取或确认样机。 

第十八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出具鉴定报告。

第十九条 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复验一次。

第五章 鉴定结果公布和证书使用

第二十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布通过鉴定的产品和相应的检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公布后10日内颁发农业机械鉴定证书,产品生产者凭农业机械鉴定证书使用农业机械鉴定专用标志。

第二十二条 农业机械鉴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发布。

通过农机试验鉴定的,证书自签发之日起3年有效;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证书自签发之日起长期有效,实行网上注册管理,每3年注册一次。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和超范围使用农业机械鉴定证书和标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及农业机械鉴定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鉴定大纲进行农机鉴定,不得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并对鉴定结果承担责任。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依照鉴定大纲进行检验,不得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并对检验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获得农业机械鉴定证书产品的企业名称和生产地点发生改变的,生产者应当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变更换证;改变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的,应当重新申请鉴定。

第二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户的投诉和举报情况,组织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进行调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通过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构撤销农业机械鉴定证书,并予公告:

(一)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生产者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解决的;

(二)企业名称和生产地点发生改变未申请变更的;

(三)改变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未重新申请鉴定的;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

(五)通过欺诈、贿赂等手段获取鉴定结果或证书的;

(六)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

第二十八条 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构可注销农机鉴定证书,并予公告:

(一)农机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注册登记的;

(二)发现企业不再从事获证产品生产活动的;

(三)企业申请注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业机械生产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鉴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农机鉴定机构不按规定进行鉴定、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鉴定资格;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检验机构不按规定进行检验、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从事农机鉴定、审查工作的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由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农机鉴定机构从事农业机械的科研鉴定、新产品鉴定、进出口鉴定、仲裁检验、质量认证检验、质量监督抽查等其他鉴定、检验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7月15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同时废止。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修订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农机试验鉴定是农机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农机化技术推广应用、促进生产企业技术进步、实施农机购置补贴等惠农政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随着农机化加快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迈进,对增强农机鉴定有效供给、转变鉴定方式、优化鉴定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按照新修订的《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精神要求,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的实际,有必要深化农机试验鉴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农机试验鉴定的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总体思路

以支撑、引领、服务农机化技术推广应用为宗旨,以“放管服”为基本要求,以稳定、优化现行鉴定制度和体系为保障,以破解农机鉴定供需矛盾和补齐鉴定信息化服务短板为目标,问题导向,改革创新,推动农机鉴定工作迈上新台阶。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调整鉴定分类。将推广鉴定、选型鉴定、专项鉴定三类鉴定,修改为分试验鉴定和推广鉴定两类,明确试验鉴定重点考核农业机械的先进性,评定是否适于示范应用,并相应将部令名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改为“农业机械鉴定”。(第二条)

(二)改革农机化主管部门管理职能。取消部、省农机鉴定产品分类指南、计划。明确部、省分别制定推广鉴定大纲、试验鉴定大纲,并组织相应鉴定工作。(第三条)

(三)调整鉴定分级关系。取消部省分级,明确试验鉴定与推广鉴定关系。(第四条)

(四)明确鉴定工作实施信息化管理。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备案、发证、注册。(第五条)

(五)放开鉴定工作检验业务。明确第三方机构通过相应能力认定可承担鉴定的检验检测业务。(第九、十七条)

(六)改革证书管理方式。将现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改称为“农业机械鉴定证书”,涵盖两种鉴定,证书全国适用。通过试验鉴定的产品,鉴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取消推广鉴定证书及标志有效期,通过推广鉴定获得的证书,实行定期(3年)网上注册管理。(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此外,其他有关条款作相应文字修改,形成《农业机械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八章35条,较修订前增加一条。

标签:鉴定   农机   农业机械

广告咨询:18215288822   采购热线:18215288822

声明:农机大全所有(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 56325386@qq.com 删除。

载注明出处:http://nongjidaquan.com/news/1314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