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调整打(压)捆机部分产品补贴额的通知
内蒙古关于调整打(压)捆机部分产品补贴额的通知
资料图
各盟市农机化主管部门,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针对我区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部分产品补贴额异常情况,经调查并研究决定,将“1.7—2.2m捡拾压捆机”(打[压]捆机的草捆直径在90cm及其以下产品,或打[压]捆机成捆室最小直径在90cm及其以下产品),强制降低到“1.2—1.7m捡拾压捆机”档次;中央财政补贴额度由34500元,强制降低为17700元。自治区财政累加补贴资金由原来的23000元调整到11800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申报
凡进入内蒙古自治区补贴范围并自主归入“1.7-2.2m捡拾压捆机”档次的产品(包括申报我区第三批产品),其生产企业要认真核实,确定本企业打(压)捆机打成草捆直径是否在90cm及其以下,或打(压)捆机成捆室的最小直径是否在90cm及其以下。生产企业核实后,于10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并经法人签字、单位盖章后反馈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
二、加强管理
各盟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把打(压)捆机补贴情况作为第四季度机具核查的重点。凡企业主动申请归入强制降档档次的,对已录入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产品按强制降档补贴额办理补贴申领手续及结算兑付补贴资金;对已经办理手续,将补贴资金兑付到购机户一卡通的,责成产销企业退回多补资金。企业未主动申请降档,一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从重处理。
各盟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密切跟踪政策落实,具体工作中的新情况及建议,及时反馈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
联系人:宋文韬
电话0471—4300269
邮箱:nmnjwz@126.com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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