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制度化
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制度化
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发布了《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办法的出台,标志着粮食库存检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这对于政府部门更加准确地掌握库存信息、企业加强库存管理和确保粮食安全意义重大,有利于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在国家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粮食工作。为掌握全国粮食库存情况,2000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在全国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决定,并要求建立有效的粮食库存检查机制,实现清仓查库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自2001年开始,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都进行库存联合清查。随着2003年《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2004年《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出台,特别是从2004年开始的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全面推进,粮食库存的检查对象由原来以国有粮食企业为主,变成了面对全社会各种所有制的粮食企业。为此,四部门共同制定了本办法,并明确了负责分工,对检查中发现的粮食库存数量、质量、原粮卫生、储备粮管理等方面的违规问题,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涉及粮食财政补贴管理方面的违规问题,由财政部门处理;涉及农业发展银行粮食信贷资金管理的问题,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库存粮食发热、霉变、虫害等问题,检查组将责成被检查企业立即整改。对具有普遍性的管理问题,向行业、系统通报;对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必要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全国粮食库存检查主要指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组织的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其他专项检查以及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省长负责制的要求组织的、对辖区内地方粮食库存的检查。检查的范围涉及各种所有制的粮食经营企业,包括纳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库存统计范围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企业,粮食储备企业,以及转化用粮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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