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大力度推进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我国加大力度推进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保护生态环境绝不仅仅限于让一方的自然环境得到休养生息,更重要的是它对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及农产品供给安全意义重大,而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则是保障这一重要循环链运转的重要环节。
近年来,我国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方面步伐加大。2001-2004年,国家开展了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试点。从2005年起,中央财政正式设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标志着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正式建立。目前已累计投入资金200多亿元,将7亿亩重点生态公益林纳入补偿范围。2006年,国家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对矿山生态环境补偿试点做出部署。同时,中央财政还通过提高环境保护支出标准和转移支付系数等办法,加大对青海三江源、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以及部分天然林保护区等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近10年来,我国先后启动实施了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京津风沙源治理、西南岩溶地区石漠化治理、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甘肃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区等具有一定的生态补偿性质的重大生态建设工程,总投资达7000多亿元,其中用于各种补助性质的支出为3000多亿元。
通过补偿机制的建立,就是要使生态环境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形成生态环境的受益者付费、破坏者赔偿、建设者和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良性运行机制,从而提高社会各界的生态环境意识。值得期待的是,目前有关方面正在抓紧制定《生态补偿条例》,这将使今后在实际操作中更加有“法”可依。
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局面还没有根本改变,尤其是推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利益关系还没有理顺。“十一五”生态环境规划中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作了明确规定:限制开发区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生态安全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地区、退耕还林地区、草原“三化”地区、重要水源保护区、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等;禁止开发区域主要是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这些区域关系国家生态安全和农产品供给安全,因此,加快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对这些地区为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做出的贡献给予合理补偿成为题中应有之义。
近日,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召开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国际研讨会上传来消息,我国将在总结国际国内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政策法规框架。
西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我国重要的水源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和防沙治沙重点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区等,大多位于西部地区。确保西部地区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不仅需要西部地区有选择、有重点地加快特色优势产业开发,增强造血功能,而且需要国家加快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特别是通过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促进这一地区在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同时,不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
国家发改委、环保部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是一项全新的战略任务,各项工作刚刚展开,还存在着补偿范围不明确、补偿标准不科学、补偿模式比较单一、资金来源缺乏、政策法规体系建设滞后等问题。
据透露,下一步,国家将在三个方面加大推进力度:
开展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试点。继续搞好青海三江源、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等中央生态补偿试点,条件成熟时再选择有代表性的跨省区流域、主要矿产资源、重要生态功能区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启动实施西藏草原生态补偿试点。
进一步扩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覆盖范围,不断提高补偿标准。同时,鼓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通过资金补助、定向援助、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对生态功能区因加强生态保护建设造成的利益损失开展补偿试点。
制定完善符合生态补偿理念的区域政策体系。在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中增加用于生态保护和修复的支出。国家安排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重点支持生态功能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扶持适宜产业发展。积极研究完善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土地政策、人口政策、税收政策等,引导商业银行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向生态环保领域和生态功能区项目建设。
加强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制度法规建设。抓紧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条例》,明确实施生态环境补偿的补偿办法等,进一步细化流域、森林、草原、湿地、矿产资源等各领域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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