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补贴管理办法(农机补贴管理办法全文)
农机补贴管理办法(农机补贴管理办法全文)
农机报废补贴管理办法?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以“自愿报废、监督拆解、方便高效、促进更新”的原则,着力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达到报废条件的农牧业机械卖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当核对机主信息,并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
(二)解体销毁。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应包括铭牌其他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资料,保存期不少于 3 年。
(三)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当地负责农机牌证管理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
(四)申请报废补贴。机主凭有效《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身份证件、户口本和惠农“一卡通”,农机管理部门服务窗口申请补贴。
(五)兑现补贴。旗农牧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
农机报废管理办法?
一)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达到报废条件的农牧业机械卖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当核对机主信息,并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
(二)解体销毁。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应包括铭牌其他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资料,保存期不少于 3 年。
(三)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当地负责农机牌证管理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
(四)申请报废补贴。机主凭有效《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身份证件、户口本和惠农“一卡通”,农机管理部门服务窗口申请补贴
(五)兑现补贴。旗农牧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
销售农机补贴?
农机补贴款分两种:直接在购买机器时扣除或后来的额外返还。
第一种,如果是在购买时,厂家或者商家直接扣除了,支付的是实际扣除后的价款,比如,原价是3500元,享受政府实补贴,实际支付的是3000元,那么,不存在帐务处理的事情,直接按照实际支付的走帐即可。
第二种,如果是购买后,然后是厂家或者商家再将政府补贴款返还给购买者,比如,机器原价是3500元,支付的也是3500元,然后厂家或者商家又返还给你们500元,则在帐务处理中要体现。这500元走“政府补贴收入”或者“营业外收入”科目。机器的入帐价值则要扣减相应的补贴后再入帐,这要符合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2021年济宁农机补贴农机补贴怎么办理?
2021年济宁市农机补贴办理流程:
1、农机补贴对象凭相关证件向当地县级农业部门提出购机申请。
2、经资质审核后,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3、农机补贴对象自主购置补贴范围内的产品。
4、农机补贴对象带机到县级农机部门指定地点,接受核实并提交有效证件、确认通知书、供货表、购机发票、“一卡通”等。
5、县级农机部门对机具进行登记核实,并完成编号建档、喷涂标识、人机合影等工作。
6、农机补贴信息公示(到村公示或网上公示)。
7、对要求入户核实的农机进行核实,并填写《入户核查表》。
8、县级农机部门整理好补贴结算资料,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并复核后,向补贴对象拨付补贴资金。
农机配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八条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十条《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 第十六条农业机械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基本信息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所属国家
中国
语言
中文
基本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保证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使用工具、仪器、设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使其保持、恢复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的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及相关的维修配件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家鼓励农业机械维修技术科研开发,促进农业机械维修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提高维修质量,降低维修费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二章 维修资格
第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八条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根据维修项目,分为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两类。综合维修根据技术条件和服务能力,分为一、二、三级。
(一)取得一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整机维修竣工检验工作,以及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的所有项目。
(二)取得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各种农业机械的整车修理和总成、零部件修理,以及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的所有项目。
(三)取得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常用农业机械的局部性换件修理、一般性故障排除以及整机维护。
(四)取得农业机械专项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农业机械电器修理、喷油泵和喷油器修理、曲轴磨修、气缸镗磨、散热器修理、轮胎修补、电气焊、钣金修理和喷漆等专项维修。
第九条 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三)相应的维修场所和场地使用证明;
(四)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五)主要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决定。不予发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式样由农业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按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并公开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在核准的维修类别和等级范围内从事维修业务,不得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向农业机械消费者如实说明维修配件的真实质量状况,农业机械维修者使用可再利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应当征得送修者同意,并保证农业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
(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
(三)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
(五)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销售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指导,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维修农业机械,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或者与用户签订的维修协议,保证维修质量。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农业机械因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
整机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3个月。
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配件销售者对其销售的维修配件质量负责。农业机械维修配件应当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有质量检验合格证。
在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配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包修、包换、包退。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量具、仪表、仪器等检测器具和其他维修设备,对农业机械的维修应当填写维修记录,并于每年一月份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农机执法人员培训,完善相应技术检测手段,确保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实施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否则受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三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配合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回、注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注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注销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
(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第二十九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原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4年11月15日发布的《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84〕农〔机〕字第42号)同时废止。
农机质量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对农业机械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提高农业机械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使用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监督,是指依据农业机械投诉者反映的质量信息,有针对性地采取质量督导、质量调查、公布投诉结果等措施,从而达到解决纠纷,促进农业机械质量提高的活动。
第三条 凡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引起的争议,均可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投诉,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第四条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的受理和调解实行无偿服务。鼓励就地就近进行投诉。
农机补贴办理流程?
1.申请人带身份证到经销商处自主选择机型,经销商填写《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卡》并盖章交给申请人;
2.申请人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到县政务中心农机窗口申请,农机、财政部门对申请人资格审查,将申请人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3.申请人凭《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在有效期限内,到经销处自主购机,经销商开具发票,进行人机合照,录入管理系统,购机者在《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上签字;
4.购机者带上所购机具和产品《合格证》,持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各2份,本人农业银行存折复印2份,到农机局办理登记备案、验机手续,办理机具注册登记;
5.农机部门将拟拨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在其所在的村进行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拟补贴相关材料汇总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把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补贴对象农业银行存折帐号上。
亳州农机补贴标准?
凡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符合政策标准的机具,均可享受补贴。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可以在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查三伯。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一代全省实行统一补贴标准,补贴比例一般在30%左右。
潍坊2021农机补贴?
RF404-2轮式拖拉机中央补贴7770元.
雷木904B轮式拖拉机22040元
YJ-554-2轮式拖拉机9410元
黄海金马-500轮式拖拉机8560元
CL454-A轮式拖拉机7770元
博马-1100轮式拖拉机22570元
FB1304-D轮式拖拉机34460元
泰山-454B轮式拖拉机7770元
RD704-A轮式拖拉机13890元
鲁中-450B轮式拖拉机7110元
农机补贴申请流程?
1 农机补贴的申请流程需要按照特定的程序进行,不能随意操作。2 首先,农机补贴的申请需要到当地农业部门或乡镇政府进行咨询,了解具体的申请条件和材料准备。3 其次,需要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明、农机购置发票、农机型号和技术参数等等。4 然后,将准备好的材料进行逐一核对和归档整理,确保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5 最后,提交申请并等待审核,如果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审核通过后即可获得相应的农机补贴。延伸: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机补贴的力度不断加大,为农民购置农机具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同时也推动了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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