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发布《无人机制造企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工信部发布《无人机制造企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关于促进和规范民用无人机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装〔2017〕31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无人机行业管理,规范行业市场秩序,加快培育优势企业,提升产业发展质量,我部组织编制了《无人机制造企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内书面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公示时间:
2018年11月23日—2018年12月13日
联系方式:
邮编:100804
电话:010-68205616
传真:010-66013708
邮件:yuhe@miit.gov.cn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和规范民用无人机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无人机行业管理,提高行业创新和安全质量水平,加快培育优势企业,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国家鼓励企业做优做强,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提高无人机研发制造水平,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强化产品安全,推进质量品牌建设,加快提升核心竞争力。
(三)国家对符合规范条件的无人机制造企业实行公告管理,并对已公告的规范企业进行动态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四)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民用无人机制造企业。
二、基本条件
(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包括无人机制造的有效营业执照。
(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相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工作,并获得第三方认证。
(七)按照 ISO 9000 系列标准或 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第三方认证。
三、 创新能力
(八)具有无人机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年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当年总营业额的 4%。
(九)获得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具有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
(十)享有所制造无人机的知识产权,拥有无人机相关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其中授权专利不少于50项(发明专利不少于3项),且3年内未出现侵权行为。
四、 生产制造能力
(十一)企业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和储存场地,以及加工、总装、测试等设备。
(十二)企业具备与所制造的无人机产品相匹配的试飞场地,能够对产品进行试飞验证。
(十三)企业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计划、生产等管理部门。应建立企业标准体系、文件体系和供应商管理制度。
(十四)企业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和信息集成能力,拥有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或生产执行系统(MES),并使用数字化设计工具进行无人机产品设计。
五、 产品要求
(十五)企业所制造的无人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十六)企业所制造的无人机应具备敏感地区飞行限制功能和与用途匹配的感知避让功能,并具有唯一产品编码,满足身份识别要求。
(十七)企业应在无人机产品外包装明显位置及产品说明书中提示依法依规飞行,警示飞行风险。
(十八)无人机的遥控、遥测和信息传输的无线电频率及其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九)企业制造的无人机在链路丢失、定位失效等故障情况下,应能够自动采取降落、返航或其他应急措施,减少对地面人员及建筑物造成伤害。
六、 质量控制
(二十)企业应制定质量目标和质量控制方针,设置质量检验部门并配备专职质检人员。
(二十一)企业应具备满足无人机研制需要的检测手段和检测仪器设备,并建立完善产品检测制度。
(二十二)企业应具有产品基础信息数据库及企业级产品管理服务平台,实现与国家无人机综合监管平台的衔接和数据共享。
七、 人员要求
(二十三)企业管理层中应有专人负责技术和质量管理工作,该人员应具有相关的技术背景或主管相关工作的经验。
(二十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二十五)企业应具有专业齐全、层次合理的技术团队,技术人员的经验、水平和能力应当与无人机产品要求相适应。
(二十六)企业研发人员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占比不低于 60%。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等特殊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证书。
八、 社会责任
(二十七)企业应具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的必要手段和仪器设备,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制定安全生产长期目标及相关实施方案,并依据企业规模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二十八)企业应按照 ISO 14001 或 GB/T 24001《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建立环境管理体系,获得第三方认证,并能有效运行。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责任事故。
(二十九)企业应按照 ISO 45001 或 GB/T 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获得第三方认证。为企业员工配备完善的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做好职业健康监护,提高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水平。
(三十)企业应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用工制度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九、 规范管理
(三十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无人机制造企业规范管理工作,负责申请企业审核及公告企业监督检查、变更及撤销等动态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航空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航空工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负责本地区(本集团)申请企业的初审、数据汇总及相关材料报送,负责公告企业的监督管理,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核查等工作。
(三十二)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申请企业须编制《无人机制造企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见附件 1),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通过所在地省级航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其中中央企业集团所属企业通过所在集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航空工业主管部门。
2.各省级航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中央企业集团负责对所属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须按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3.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依据规范条件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4.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审查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三十三)公告企业每两年对企业保持《无人机制造企业规范条件》相关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并于当年 6 月底前提交自查自评报告(见附件 2),由各省级航空工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审核后于 7 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级航空工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对本地区(本集团)所属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十四)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定期对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情况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监督。
(三十五)公告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出变更公告申请:
1.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2.企业注册地址发生变化的;
3.企业隶属的中央企业集团发生变化的;
4.公告企业之间兼并、重组导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
企业应于变更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变更申请(申请报告见附件 3),经所在地省级航空工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经审核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变更公告。
(三十六)公告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重新提出申请:
1.企业发生分立的;
2.与非公告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的。
企业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 1 年内重新提出申请,由所在地省级航空工业主管部门或所属中央企业集团初审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评审。逾期未重新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原规范企业公告。
(三十七)规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确认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撤销其规范企业公告:
1.失去独立法人资格的;
2.填报相关资料有重大弄虚作假行为的;
3.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能保持规范条件的;
5.发生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6.发生其他不符合《无人机制造企业规范条件》要求的重大事项的。
对拟撤销规范企业公告的,应当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原则上从被撤销之日起 2 年内,不再受理被撤销公告企业的公告申请。
(三十八)列入公告的企业名单将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
十、附则
(三十九)本规范条件所称无人机,是指无人驾驶航空器中遥控航空器和自主航空器的统称。
(四十)本规范条件所引用的标准均以最新有效版本为准。
(四十一)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四十二)本规范条件自 2019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
(来源:工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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