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明年1月1日实施
《天津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明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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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促进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业机械装备产业转型升级,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随着土地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步伐的不断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已步入与农业经营规模化、生产关系同步推进的新时代,亟需制定一部既与国家上位法和国家政策充分衔接,又有效解决我市农业机械化发展实际问题的地方性法规,切实保障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结果。
据了解,条例分为总则、科研开发与推广应用、质量保障、社会化服务、扶持措施、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五十四条。
加大农业机械化开发与应用
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和技术推广应用是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技术支撑。
在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方面,鼓励科学技术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及个人开展农业机械化科学技术研究和农业机械装备创新,研发先进适用、绿色高效、智能精准、特色专用的农业机械。
在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应用方面,鼓励支持农业机械科技研究成果转化,建立健全农机农艺融合机制,推进农业机械化智能应用,发展智慧农业。
提高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能力
大力推进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是实现农业机械化的现实途径,对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
条例规定,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使用、维修农业机械和跨区作业免费提供信息服务,为农业机械跨区作业提供便利和服务,维护作业秩序,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根据农业机械跨区作业实际需要,配合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做好相关保障和服务。
市和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采取措施进行土地整理、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为农业机械化发展创造条件。
明确农业机械化发展扶持措施
相应的扶持政策和措施是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的关键。
条例对农业机械制造、购置、作业、报废等环节均明确给予相应的补贴;对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的收入,给予税收优惠;运输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和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有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对购买大型农业机械装备贷款进行贴息。
农业机械的存放用地困难是调研反映的突出问题。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规定市和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建设规划中,应当依法优先安排大中型农业机械停放场(库、棚)所需建设用地;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农业机械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用地,并按照规定减免相关税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作为设施农业配套用地,按照规定进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按照农用地管理。
同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等建立智能农业机械作业示范点,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和信息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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