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用户要防范非法集资诈骗
农机用户要防范非法集资诈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说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
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都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有一定的相似性,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目的不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是意图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来营利。
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意图直接占有所募集的资金。
典型案例
刘长龙集资诈骗、邹清彦、姜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1年2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刘长龙伙同其姐姐刘艳珠(在逃)谎称秸秆颗粒燃料饲料项目可获得巨额利润、社员入社投资购买农用机械设备可获得国家高额补贴、向其合作社投资入社可获得高利息回报等,以“吉林省双辽市服先镇龙沣农民合作社”名义,先后在辽宁省大连市和吉林省双辽市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刘长龙伙同史丽侠、叶永刚(均另案处理)、杨彦飞(在逃)等人先后在四川省成都市、江苏省无锡市注册成立天津海之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和无锡分公司。刘长龙等通过虚假宣传的方式,虚构该基金产业可产生巨额利润的事实,并向投资人许诺高额利息,从而以投资基金形式向社会非法募集资金。
综上,被告人刘长龙共计骗取人民币3400余万元。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以(2013)大刑二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长龙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邹清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姜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长龙、邹清彦、姜维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以(2014)辽刑二终字第000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案例为多人共同作案,因主观目的不同,刘长龙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余二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比,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手段更为隐蔽,犯罪后果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老百姓们最好尽早了解其特征与方式,以免财产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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