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机械事故应注意哪七条?
防止机械事故应注意哪七条?
第一,检查机械设备是否按有关安全要求,装设了合理、可靠又不影响操作的安全装置。
第二,检查零部件是否有磨损严重、报废和安装松动等迹象,发现后应及时更换、修理,防止设备带病运行。
第三,检查电线是否破损,设备的接零或接地等设施是否齐全、可靠。检查电气设备是否有带电部分外露现象,发现后应及时采取防护措施。检查重要的手柄的定位及锁紧装置是否可靠,发现问题及时修理。检查脚踏开关是否有防护罩或藏入机身的凹入部分内,如果没有,应改正以后才能操作。
第四,操作人员在操作时应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机加工严禁戴手套操作,留长发人员应戴工作帽,且长发不得露出帽外。
第五,操作设备前应先空车运转,确认正常后再投入运行。刀具、工夹具以及工件都要装卡牢固,不得松动。不得随意拆除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机械设备运转时,操作者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六,机械设备运转时,操作者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严禁用手调整;不得用手测量零件或进行、润滑、清扫杂物等。
第七,工作结束后,应关闭开关,把刀具和工件从工作位置退出,并清理好工作场地,将零件、工夹具等摆放整齐,保持好机械设备的清洁卫生。
农机管理条例释义?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 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 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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