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化理论热点之三:我国农业家庭经营与农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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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机化理论热点之三:我国农业家庭经营与农机化

农业家庭经营体制,是我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家庭经营体制实行后,能不能搞农机化?一度有人怀疑,人们担心农机化就此停滞。改革开放40多年来,特别是近10年我国农机化事业飞速发展,证明这种疑虑是不必要的。

一、农业家庭经营体制,具有极强的适应性和生命力

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看,农业的家庭经营体制占主导地位。以美国为例,10个农场中有9个是家庭农场,而且公司制农场的85%是家族公司。家庭经营成为最普遍的农业经营形式,是由农业的产业特征决定的。

第一,农业生产的基本特点是空间分散,而且必须对自然环境的微小变化作出及时反应,这使得农业生产的监督管理成本较高。农户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利益高度一致,不需要进行精确的劳动计量和监督。把家庭作为农业的基本经营单位,使劳动者具有很大的主动性、积极性和灵活性,不仅能够对农业生产全过程共同负责、对农业最终产品负责,而且能够对各种难以预料的变化作出比较灵敏的反应,这正符合农业作为生物再生产过程的特点。

第二,家庭经营在农业发展中有极高的适应性,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而且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农机、良种、化肥、农药、灌溉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应用与农户土地经营规模的关系并不大,大农场可以用,小农场也可以用;而农业机械这类生产要素虽然在小农场上使用会受到一定限制,但农户通过购买适宜的农业机械或购买社会化的农业机械服务,同样能够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第三,我国30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证明,小规模土地的经营者照样可以使用农机等各种现代生产要素。家庭承包经营蕴藏着巨大的潜力,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在我国农业现代化过程中,不存在生产力水平提高以后改变家庭经营主体地位的问题,家庭经营现在是、将来也是我国农业最基本的经营形式。

第四,从近年来广大农民在国家购机补贴政策激励和引导下迸发出的发展农机化热潮看,已经体会到农机化对发展农业、增加收入的巨大作用。不少地方的农民以农机化为支撑,农业经营规模成数10倍甚至上百倍扩张,成为规模化、机械化家庭农场。以机械化家庭农场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近些年发展迅猛。以土地流转方式为主,实现了规模化生产和经营。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的土地面达26%以上,且以较高的速度发展。这种千百万人的自觉行动,势如破竹,蕴含着巨大而长远的生命力。

二、创新和完善并举,推动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2004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就“三农”工作发出了11个“一号文件”。纵观这些总揽农业发展大计的文件不难发现,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思路是明确的。这就是完善和创新农业家庭经营体制,支持机械化家庭农场发展,在此基础上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

1、2006年“一号文件”: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不断创新农村体制机制。把“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健全在依法、自愿、有偿基础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地位。其后的多个“一号文件”反复强调“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农村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健全流转市场,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加快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2、为了推动农业现代化,2007年“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培养新型农民,造就建设现代农业的人才队伍。并从以下方面抓落实。

一是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开展农业生产技能培训,扩大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和科普惠农兴村计划规模,组织实施新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努力把广大农户培养成有较强市场意识、有较高生产技能、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现代农业经营者。积极发展种养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经营主体。

二是加大“阳光工程”等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支持力度,加强农民转移就业培训和权益保护(通过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到二三产业就业,为发展适度农业规模经营创造条件)。

三是加强农村文化事业发展,提高农民综合素质。

四是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发展。

3、2013年“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稳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一是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二是按照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发展要求,引导农户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生产要素,加快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加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

三是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切实提高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四是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促进龙头企业集群发展。推动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农户更多分享加工销售收益。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增加扶持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原料基地、节能减排、培育品牌。逐步扩大农产品加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适当扩大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试点范围。五是落实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政策,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规模,推进农机以旧换新试点。

2014年“一号文件”则进一步细化政策,提高其操作性。

一是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农业用地风险保障金制度,严禁农用地非农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流转土地给予奖补。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要尊重农民意愿,不能强制推动。

二是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引导规范运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三是推进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创新试点,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按照自愿原则开展家庭农场登记。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动集群发展,密切与农户、农民合作社的利益联结关系。

四是鼓励地方政府和民间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办人的教育培训力度。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

此后的7个“中央一号”文件,把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作为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重中之重。2021年出台的《乡村振兴促进法》等,使这一思路逐步完善和清晰起,实践性逐步提高。此不一一赘述。

三、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推进全面农机化的条件已经成熟

1、经过40多年的高速发展,我国已经成功地将70%以上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到二、三产业就业(2.95亿劳动力),今后10~15年预计还将转移农村劳动力约1亿人。届时我国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约为6000万~8000万,劳均耕地面积将提高到30亩以上。这种规模没有农机化的强有力支撑,显然是不可能的。

2、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以及分工分业的进一步发展,使不少地方出现了耕地向种田能手集中的趋势,大批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农民阶层正在逐步形成,使我们看到了中国农业现代化之曙光。这些企业化经营的家庭农场,如不使用农机,势必要雇工经营,而雇工成本越来越高,将大大超过使用机械的成本。这种情况下,唯一的选择就是发展农机化。

3、近年来农民收入年增幅高达11%,收入增加,购置固定资产,提高物化劳动投入,通过提高农业资本有机构成来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积极性肯定会提高,其扩大再生产的能力比过去强了。

4、在改革、开放、创新政策引导下,农机企业不断开发新产品,其供给能力也大大提高。

5、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加速了农机化发展。机补政策在拉动农机化发展中起着核心驱动器的作用。2004年,我国农机化水平为32%,年平均成长率为0.58个百分点。而2019年,我国农机化水平超过70%,年均增长幅度是2.4%,是前55年年均增幅的4.13倍。机补16年,国家财政累计投入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约2034.55亿元,补贴购置各类农机具超过5382.7万台(套);2016年全国农机总动力达到11.44亿kW高点,比2004年增加4.54亿kW,增长64%;装备结构加快向大马力、多功能、高性能、集成化方向发展,大中拖、联合收获机、插秧机、烘干机等急需农机保有量快速增加,装备结构持续优化。

机补政策效应主要表现在:

一是推动农机总量较快增长和结构持续优化,有力提升了农业技术装备水平。重点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大型化、复式化、配套化趋势明显。

二是加快农机化技术推广应用,促进了农业生产方式转变。

三是培育了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激活了现代农业建设和新农村发展活力。2020年全国农机合作社近8万个,增幅连续三年超过20%。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蓬勃发展,推进了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推动了农业技术集成应用、农业节本增效和土地规模经营,激活了现代农业建设和新农村发展活力,为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四是激发农村有效需求,进一步推动了农机工业快速发展。机补的实践也从另一方面证明,农业的家庭经营与农机化是互相适应、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关系。

实践证明,家庭经营体制对我国农业有着极强的适应性,有利于农业劳动者采用先进技术,推动农业机械化发展。因此,我们不能把农机化发展与农业家庭经营对立起来。相反,应当用足用活各种利好政策,完善农业家庭经营体制,推动机械化、规模化家庭农场快速发展,加快农机化发展,支持农业现代化。

标签:发展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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