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300万,农业信贷担保额敲定,农机化获“优待”
最高300万,农业信贷担保额敲定,农机化获“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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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财政部、农业部和银监会发出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推进省级农担公司组建和运营过程中,各省要准确把握农业信贷担保专注服务农业、专注服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政策性定位,确保农业信贷担保贴农、为农、惠农,不脱农。
一般来说,农业投入的来源有三方面,一是政府补贴支出,二是自身经济积累,三是来自于金融机构的信贷。对于农业结构调整,政府往往只能是出政策,而结构调整中所需要的资金和风险成本只能是农民自己与金融机构来承担。农民收入的不确定以及积累有限,致使农业投入的大部分资金只能依靠金融机构的信贷了。
在一些金融机构看来,靠天吃饭的农业,收入效益并不稳定。涉农金融合作,盈利小不说,风险还过大。所以,农业金融业务往往被很多银行视为风险业务。
如何让金融机构敢于向第一产业中的主体和农民个人贷款呢?关键在于分担风险。按照商业银行的担保办法,农业主体们拿不出有效的质押和抵押物,最终只能走担保这条路,但农业担保市场的主体明显不足。
为了壮大发展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曾于2015年启动了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工作,2016年成立了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指导委员会。当前,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处于搭框架、构体系、建制度、明规矩的关键阶段,5月19日,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省级农业担保公司是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中的重要载体。
省级农担公司政策性业务实行“双控”标准。一是控制业务范围。服务范围限定为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
二是控制担保额度。服务对象聚焦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以及国有农(团)场中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单户在保余额控制在10—200万元之间,对适合大规模农业机械化作业的地区可适当放宽限额,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省级农担公司符合“双控”标准的担保额不得低于总担保额的70%。
《通知》强调,省级农担公司不得新开展任何非农担保业务,政策性业务范围外的农业担保业务也应谨慎开展,并优先支持辐射面广、带动力强、与农户利益联结紧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实施农田基础设施等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的项目,且单个经营主体在保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特别是对跨行业、混业经营的龙头企业要加大风险识别,严格控制担保额度和业务规模。省级农担公司要对政策性业务、政策外业务实行分开核算。
针对实施担保费用补助,《通知》明确,各省可在省级农担公司按照市场化运营成本费用确定的担保费率基础上,给予符合“双控”标准的政策性业务适当的担保费用补助。原则上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担保费率补助不超过2%,对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不超过1.5%(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不超过2%)。财政补助后的综合担保费率(向贷款主体收取和财政补助之和)不得超过3%。具备条件的省级农担公司如开展财务咨询、技术服务、市场对接等增值服务,在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3%的同时,要确保农业贷款主体实际承担的综合信贷成本(贷款利率、贷款主体承担的担保费率、增值服务费率等各项之和)控制在8%以内,如基准利率调整,按据实增减数对8%予以调整。
《通知》还对扎实做好省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作了安排。2017年年底前基本建成贴近主体、覆盖全国、紧密可控、运行高效的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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