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下发2005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长春市下发2005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四、直补工作实施步骤
长春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四月十一日转发长春市财政局制定的《长春市2005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做好我市2005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以下简称“粮食直补”)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05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5〕8号)精神,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05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5〕8号)有关文件精神,从我市城区(不含双阳区,下同)实际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基本政策
2005年粮食直补的基本政策是,在2004年直补政策的基础上“大稳定、小调整”。
(一)“大稳定”是保持2004年粮食直补基本政策不变,直补力度不减。
1、粮食直补原则:一是补贴向粮食主产区倾斜,补给种粮农民;二是补贴办法简便易行,便于操作;三是补贴兑现及时,严禁截留、挪用、集体代领,严禁抵扣任何款项;四是补贴政策公平、公正、公开。
2、粮食直补范围:直补对象为城区各乡镇种粮农户;在城区内中省直、市(区)属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种粮农工。
3、粮食直补数额核定依据:
(1)对各城区和国有农场补贴资金核定。一是核定粮食商品量。省核定给城区的补贴资金的依据是以农村税费改革中核定的1994年—1998年5年计税常年产量为基数,扣除人均<?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
(2)对农户补贴资金的核定。各乡(镇)对农户按计税面积核定补贴资金数额;国有农场按承包合同面积核定到农工。
(二)“小调整”是指在2004年直补政策基础上适量增加直补资金总额及调整补贴资金兑付时间。
1、适量增加直补资金总额。所增资金用于:(1)将杂粮杂豆产量纳入享受补贴的粮食商品量所增加的支出。(2)将宽城区兴业农场实际粮食种植面积多于统计年鉴面积的粮食产量纳入享受补贴的粮食商品量所增加的支出。(3)比2004年适当提高补贴水平增加的支出。
2、调整补贴资金兑付时间。由2004年分两次兑付到农户改为在
三、补贴资金管理
(一)补贴资金安排
2005年,省财政厅已拨付我市城区和国有农场粮食直补资金2 261万元,从省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
粮食直补资金继续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区财政部门要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专账,对粮食直补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乡(镇)财政所在当地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开设“粮食直补资金”专户,办理补贴资金收支业务。区财政部门向乡(镇)下拨粮食直补资金时,要向开户行出具拨款文件或资金划拨方案。
(三)补贴资金拨付和发放
1、拨付。粮食直补资金由市拨付到区、再由区拨付到乡(镇);中省直、市属国有农场补贴资金由市直接拨付,区属国有农场补贴资金由市拨到区,再由区拨付到国有农场。
2、发放。直补资金的发放由乡(镇)财政所和农场财务部门通过当地农行或农村信用社具体操作。乡(镇)财政所和农场财务部门依据农户计税面积、农工承包合同面积编制直补资金花名册,张榜公布,并抄送农行或农村信用社后,向农民、农工发放粮食补贴通知书,粮食补贴通知书需加盖支款单位在农村信用社的预留印鉴,农户、农工持粮食补贴通知书以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农行或信用社领取直补资金或转存;严禁乡(镇)财政所和农场财务部门发放现金;通过转包、转让、租赁等形式流转土地的,补贴资金兑现给现种粮户。
为方便资金兑付,农户直补资金测算,舍零取整,计算到元。各区、乡(镇)财政部门要分别建立直补台账。
各部门不准挤占、截留、挪用粮食直补资金;不准集体经济组织代领;不准抵扣各种欠款和贷款;不准抵顶村内“一事一议”筹资和其它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一阶段:宣传政策,制定方案。利用多种形式,深入宣传粮食直补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并将宣传工作贯彻始终。按照市直补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各城区都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4月中旬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阶段:培训人员,搞好测算。市里举办粮食直补培训班。培训城区乡(镇)、村直补工作人员。各区要按照市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搞好测算,及时分解到乡(镇),并于
第三阶段:及时兑现,抓好落实。各区要在
第四阶段:组织验收,搞好总结。5月底前,各区要对粮食直补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财政局;市对各区的粮食直补工作进行核查。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粮食直补工作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稳定和充实人员,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对本地粮食直补工作负全责,要责成财政部门牵头,由财政、发改委、税改办、农委、地税、粮食、统计、监察、审计等部门和农发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组成粮食直补工作领导工作小组,分工协作,共同落实粮食直补工作,确保我市粮食直补工作平稳推进。
(二)加大宣传和督查工作力度。粮食直补政策宣传要做到“六到户”,即补贴范围和依据宣传到户、补贴金额核定到户、粮食补贴申请表填写到户、补贴数额公布到户、补贴通知书发放到户、补贴资金兑现到户。
各区要根据直补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督查组深入到乡村进行督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违反粮食直补政策,截留、挪用、抵扣直补资金的行为,坚决进行查处,予以纠正。直补资金兑现期间,从乡(镇)到区、区到市要建立周报制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
(三)落实粮食直补经费。为保证粮食直补工作顺利开展,粮食直补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四)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建立信访预警、预报制度,及时排查隐患,掌握动态,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注意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化解,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五)加强粮食直补工作力量。在粮食直补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各级财政部门要稳定充实人员,明确分工,抓好粮食直补的政策宣传、组织实施等工作,确保粮食直补工作顺利进行。
本方案从2005年开始实施,如省另有规定,市里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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