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强调:严格农机补贴工作纪律 加强政策执行监督检查(农业部强调: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是将集体资产“分光吃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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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业部强调: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是将集体资产“分光吃净”
农业部强调:严格农机补贴工作纪律 加强政策执行监督检查 ♂
农业部强调:严格农机补贴工作纪律 加强政策执行监督检查 1月10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纪律要求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通知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机械化发展,近年来大幅度增加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2004年至2010年中央财政共投入354.7亿元,补贴购置各类农机具1108万台(套),拉动规模以上农机工业产值年均增长超过20%。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取得了利农利工、提升产业、助民增收等一举多得的好效果,对于提高我国农业机械化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拉动扩大内需、振兴农机工业和服务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通知说,为认真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农业部、财政部不断创新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并三令五申强调有关纪律要求,各地执行政策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个别地方有的工作人员仍然对相关规定置若罔闻,目无法纪,贪污受贿,甚至与不法厂商勾结,合谋骗取国家补贴资金,不仅毁了干部,而且严重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利益,败坏了农机化主管部门的形象,给农机购置补贴这一强农惠农好政策的执行,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近期,河北省检察机关查处了该省部分县(市)2005年至2009年发生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我部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立即研究改进工作,举一反三,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农机化推进大局。为落实部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严格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纪律要求,加强对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通知要求:
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通知认为,农机购置补贴是党和国家重要的强农惠农政策,是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建设现代农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举措。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关系到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关系到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同步推进与国家现代化进程。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把严格农机购置补贴纪律要求、认真规范操作、加大政策执行力度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重中之重的任务。一把手要亲自抓,主管领导全力抓,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让党和政府放心,让人民群众和农机企业满意。
立即开展警示教育
通知要求,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迅速行动,在本省(区、市)农机系统普遍开展一次以“廉洁从政、遵纪守法、规范操作”为主题的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要组织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集中学习党和国家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组织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要以一些地区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违法违纪案件为反面教材,教育和警示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干部职工。要通过扎扎实实的警示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更好地牢记使命、牢记责任、牢记荣誉,珍惜组织信任、珍惜工作岗位、珍惜政治前途、珍惜家庭幸福,坚决做到依法纪办事、用制度规范行为,严格自律,警钟长鸣,不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要把购机补贴政策实施与反腐倡廉建设、政风行风建设和创先争优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认真组织自查自纠
通知要求,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严肃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纪律、严格要求,立即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五项制度”、“三个严禁”、“八个不得”、“四个禁止”等规定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机服务收费的通知》(农办机[2010]50号)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基层农机化主管部门特别是县(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及规范执行政策情况;重点检查补贴资金分配量大的县(市)、关键审批环节和补贴资金申请量大的机型补贴情况;重点检查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情况。对其他农机化财政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也要列入监督检查范围。各地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要一查到底;对查实的案件,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绝不姑息。对涉案金额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案件,要积极配合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和公检法机关从重从严从快处理,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和震慑腐败分子,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以各种不正当手段拉拢腐蚀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干部、进行违法违规操作的农机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一经查实,要坚决果断地取消其生产或经销的农机产品补贴资格。
着力强化监督制约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举一反三,认真吸取河北省部分县(市)农机购置补贴贪污受贿案件的深刻教训,逐项工作、逐个环节地查找本地区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过程中容易产生腐败行为的风险点,着力构建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要切实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特别是县(市)农机化主管部门一把手的监督和制约。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和配合,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监督的长效机制。要以农民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形式,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操作办法、补贴对象、补贴机具等政策信息的公开公示力度,努力实现农机购置补贴“阳光操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坚决落实生产企业自主选择推荐产品经销商、允许农民跨县购机等制度规定,不得对符合条件的农机企业进入本地区市场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条件,不得干预农民群众自主选机购机,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权益。
切实加强舆论宣传
通知说,当前正值春节临近、 全国“两会”召开在即的关键时期。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从保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维护农机化发展大局、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密切监测舆情,及时掌握情况,及早制定应对预案,认真研究处理出现的问题,防止过度、恶意炒作。要切实加大对新闻宣传的正面引导,组织有关媒体重点围绕多年来补贴政策实施取得的显著成效进行深入宣传,要广泛报道各地农民、基层干部及农机企业拥护、支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生动事例;要大力宣传各地不断加强补贴政策实施监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使强农惠农政策家喻户晓。要正确对待舆论监督,积极与新闻单位加强沟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宣传农机购置补贴这一强农惠农的好政策及执行政策的显著成效,为推动农机化发展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通知要求,中央财政2011年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指标已预先告知各地,请各地务必早动手、早安排,精心组织实施,不折不扣落实各项规定,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取得更大更好的成效。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于1月20日前,将本省(区、市)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的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农业部强调: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是将集体资产“分光吃净” ♂
农业部强调: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是将集体资产“分光吃净”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本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将在明年底结束。农业部要求,试点地区重点探索将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成员的具体方式和途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是将集体资产“分光吃净”。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资产总量规模庞大,据农业部数据,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面资产总额(不含西藏)2.86万亿元,村均493.6万元。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正在推进,通过改革摸清家底、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是改革目的所在。农业部部长韩长赋介绍,要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是要把集体资产“分光吃净”,而是要保持集体资产的完整性,便于经营和保值增值,并通过股份合作的形式,明确集体成员的收益分配份额,真正让农民成为集体资产管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韩长赋表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任务已经明确,具体怎么改,要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改革必须体现农民参与和农民受益、坚守政策底线。其一,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农民集体所有”,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不是少数人操控、少数人所有。无论怎么改,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不能让集体资产流失了;其二,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无论怎么改,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不能让老百姓吃亏。
农业部征求农业机械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
农业部征求农业机械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农机化司组织对《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农业机械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农业机械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全文如下:
农机科〔2017〕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适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新形势,推进农机试验鉴定工作改革,进一步提高农机鉴定的供给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我司组织对《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农业机械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1)。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你们高度重视,组织农机鉴定机构及相关单位认真研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填写修改意见表(附件3),于8月2日前书面反馈我司科技教育处,并同时发送电子邮件。
联系人:刘晶 联系电话:010-59192817,传真:010-59192863,邮箱:njhkjc@agri.gov.cn。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2017年7月22日
农业机械鉴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根据鉴定目的不同,农机鉴定分为:
(一)试验鉴定:重点考核农业机械的先进性,评定是否适于示范应用;
(二)推广鉴定:全面考核农业机械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公布推广鉴定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公布试验鉴定大纲。
第四条 农机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申请。不能进行推广鉴定的创新产品,可申请试验鉴定,经过试验验证后申请推广鉴定;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不再进行试验鉴定。
第五条 农机鉴定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发证、注册管理,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可以依法纳入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的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的范围。
第二章 鉴定机构
第七条 农机鉴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或授权的农机鉴定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组织;
(二)通过国家规定的资质认定;
(三)具有与鉴定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具有符合鉴定工作要求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第八条规定条件,确定农机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可检验的产品范围和参与农机鉴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及可检验的产品范围,并予公布。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申请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定型产品;
(二)有一定的生产批量;
(三)国家实行强制认证和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应当取得相应的证书;
(四)申请前三年内,未因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三、六项的规定被收回、注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
第十一条 申请农机鉴定的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向农机鉴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机鉴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企业提供法定的企业登记注册证明);
(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
(四)产品标准的文本;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农业机械生产者签署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企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章 鉴定实施
第十三条 农机鉴定依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鉴定大纲进行。
第十四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与企业确定鉴定时间,组织人员按鉴定大纲抽取或确认样机,并审核必需的技术文件。
第十五条 鉴定用样机由申请者提供,并按期送到指定地点。鉴定结束后,样机由申请者自行处理。
第十六条 农机鉴定内容根据鉴定类型在下列五项中确定:
(一)生产条件审查;
(二)先进性评价;
(三)性能试验与安全检查;
(四)适用性和可靠性试验;
(五)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审查;
(六)用户调查。
第十七条 农机鉴定的检验业务可由具备能力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时间由企业与检验机构商定,按鉴定大纲抽取或确认样机。
第十八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出具鉴定报告。
第十九条 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复验一次。
第五章 鉴定结果公布和证书使用
第二十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布通过鉴定的产品和相应的检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公布后10日内颁发农业机械鉴定证书,产品生产者凭农业机械鉴定证书使用农业机械鉴定专用标志。
第二十二条 农业机械鉴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发布。
通过农机试验鉴定的,证书自签发之日起3年有效;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证书自签发之日起长期有效,实行网上注册管理,每3年注册一次。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和超范围使用农业机械鉴定证书和标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及农业机械鉴定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鉴定大纲进行农机鉴定,不得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并对鉴定结果承担责任。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依照鉴定大纲进行检验,不得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并对检验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获得农业机械鉴定证书产品的企业名称和生产地点发生改变的,生产者应当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变更换证;改变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的,应当重新申请鉴定。
第二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户的投诉和举报情况,组织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进行调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通过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构撤销农业机械鉴定证书,并予公告:
(一)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生产者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解决的;
(二)企业名称和生产地点发生改变未申请变更的;
(三)改变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未重新申请鉴定的;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
(五)通过欺诈、贿赂等手段获取鉴定结果或证书的;
(六)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
第二十八条 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构可注销农机鉴定证书,并予公告:
(一)农机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注册登记的;
(二)发现企业不再从事获证产品生产活动的;
(三)企业申请注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业机械生产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鉴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农机鉴定机构不按规定进行鉴定、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鉴定资格;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检验机构不按规定进行检验、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从事农机鉴定、审查工作的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由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农机鉴定机构从事农业机械的科研鉴定、新产品鉴定、进出口鉴定、仲裁检验、质量认证检验、质量监督抽查等其他鉴定、检验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7月15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同时废止。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修订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农机试验鉴定是农机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农机化技术推广应用、促进生产企业技术进步、实施农机购置补贴等惠农政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随着农机化加快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迈进,对增强农机鉴定有效供给、转变鉴定方式、优化鉴定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按照新修订的《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精神要求,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的实际,有必要深化农机试验鉴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农机试验鉴定的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总体思路
以支撑、引领、服务农机化技术推广应用为宗旨,以“放管服”为基本要求,以稳定、优化现行鉴定制度和体系为保障,以破解农机鉴定供需矛盾和补齐鉴定信息化服务短板为目标,问题导向,改革创新,推动农机鉴定工作迈上新台阶。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调整鉴定分类。将推广鉴定、选型鉴定、专项鉴定三类鉴定,修改为分试验鉴定和推广鉴定两类,明确试验鉴定重点考核农业机械的先进性,评定是否适于示范应用,并相应将部令名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改为“农业机械鉴定”。(第二条)
(二)改革农机化主管部门管理职能。取消部、省农机鉴定产品分类指南、计划。明确部、省分别制定推广鉴定大纲、试验鉴定大纲,并组织相应鉴定工作。(第三条)
(三)调整鉴定分级关系。取消部省分级,明确试验鉴定与推广鉴定关系。(第四条)
(四)明确鉴定工作实施信息化管理。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备案、发证、注册。(第五条)
(五)放开鉴定工作检验业务。明确第三方机构通过相应能力认定可承担鉴定的检验检测业务。(第九、十七条)
(六)改革证书管理方式。将现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改称为“农业机械鉴定证书”,涵盖两种鉴定,证书全国适用。通过试验鉴定的产品,鉴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取消推广鉴定证书及标志有效期,通过推广鉴定获得的证书,实行定期(3年)网上注册管理。(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此外,其他有关条款作相应文字修改,形成《农业机械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八章35条,较修订前增加一条。
农业部征集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生产模式 ♂
农业部征集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生产模式近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发布通知,针对主要农作物优势区域布局,发布一批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生产模式。全文如下:
农机管〔2017〕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局(厅、委、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机局: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农发〔2017〕1号)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我部将针对主要农作物优势区域布局,发布一批接地气、可复制的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生产模式(以下简称模式),为各地提供借鉴和依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模式内容等说明
(一)模式中涉及的主要农作物包括水稻、玉米(青贮)、小麦、马铃薯、棉花、油菜、花生、大豆、甘蔗和牧草。
(二)模式应有较明显的区域特征,并将“智慧”“绿色”理念贯穿其中。
(三)模式应在当地经过试验证明具有较好的综合效益,得到当地种植大户、农机合作社等服务组织认可,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适宜较大范围推广应用。
(四)模式的框架内容包括且不限于适用范围、区域特征、模式概述、技术路线、技术规范及机具配备、典型案例等方面。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请各地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研,全面总结提炼,并结合当地主导产业,每省组织推荐两个以上先进适用的成熟模式。
(二)征集的模式要求内容简洁、图文并茂。编写格式详见附件。
(三)请各省于10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电子版报送我司生产管理处,并抄送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同时将相关材料纸质版寄送到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吴迪 电话:010-59191605,电子邮箱:njhsglc@agri.gov.cn。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 杨宏伟/张园,电话:010-59198629/28,电子邮箱:tgztgc@126.com,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南方庄甲60号(100079)。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2017年9月5日
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生产模式编写格式
模式名称:
模式名称统一按“地区+耕作类型+作物名称+全程机械化生产模式”格式命名,如安徽省稻茬麦全程机械化生产模式。
一、适用范围
该模式适宜推广应用的区域。
二、区域特征
简述当地的地形、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农业生产特点、机械化水平、制约当地该作物生产的突出问题或主要因素等。
三、模式概述
阐述该模式的应用价值,包括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以及有效解决区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的作用等。
四、技术路线
用图形、线条等工具,将该作物每个生产环节绘制成周年封闭的流程图,突出全程机械化的特色内涵。每个生产环节应配以典型机具实物(或作业实景)图片,每张图片大小在1M以上,并加以简要说明。
五、技术规范及机具配备
从适宜机械化的品种选择原则、种植密度要求开始,围绕耕整地、播种、植保、收获、烘干、秸秆处理等环节,着重描述关键环节核心技术规范,同时说明与不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的全程机械化机具配套方案,明确适用机具的功能、参数、配套数量、作业质量指标等内容。其中,技术规范应包括作业生产时期、农艺要求等。
六、典型案例
选取整县、整乡、整村或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广应用该模式的典型案例,重点说明采用该模式所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效益等。
七、模式推荐单位
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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