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要闻: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宣威市、镇雄县、腾冲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云南省农业机械推广站、云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总站、云南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更规范、更严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便利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的通知》(农办机〔2022〕10号)和《关于修订完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相关管理制度的通知》(云财农〔2022〕181号)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对《云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2年11月18日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省委“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9〕18号)要求,以满足广大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政策稳定实施、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稳重点、扩范围、优服务、强监管、提效能,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持续提升政策实施的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助力高原特色农业发展、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将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探索开展建设标准成熟的烘干机配套设施、水稻育秧成套设施装备、温室大棚骨架和标准化猪舍钢结构、智能养殖(含渔业)设备、糖果菜茶胶初加工成套设备、蜜蜂养殖及蜂产品初加工成套设施装备及高端智能自主创新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工作。推广使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能终端设备,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开展农机专项鉴定,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尽快列入补贴范围。提高水稻、玉米、马铃薯、甘蔗等农作物种收环节所需机具和高原特色农业生产急需高端、复式、智能农机具的补贴额度;逐年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的补贴额度,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缩短机具核验办理时限,加快补贴资金兑付,提升政策实施水平,保障农民和企业合法权益。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广应用手机App、人脸识别、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进一步加强大数据信息梳理分析,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从严整治产销企业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
(一)补贴范围。根据全省农业生产需要,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规范选定21大类45个小类128个品目(详见附件1)为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敞开补贴。全省补贴范围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实际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需按年度上报补贴范围调整和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建议,梳理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按要求(详见附件2)完成相关材料,汇同年度工作总结一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列入补贴范围。围绕云南高原特色农业机械化生产需求实际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工作,加快农机创新产品获得农机试验鉴定证书步伐,并按规定纳入补贴范围。继续按《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农机〔2019〕8号)要求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工作,试点产品需符合《云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以下简称“补贴额一览表”)要求;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发布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具体操作办法后,按新的要求执行。
(二)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规范实施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强化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和采信过程管理,相关农机产品应当开展基层评价,并通过省级农机鉴定、推广、科研单位组织开展的田(场)间实地试验验证。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定额补贴,具体补贴额度详见补贴额一览表。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根据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相关要求,结合地方农业生产实际和上一年补贴政策实施情况,优化确定分档参数及增加分档,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围绕我省粮食生产薄弱环节和高原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品目和档次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实施。
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降低补贴标准,到2023年将其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
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本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其相关档次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直接采信其他省份市场销售均价的最低值。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和玉米去雄机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40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各地要加强宣传,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引导购机者自主议价。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础性因素和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素等)测算分配资金,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分配资金,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地区的预算规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按季度调度和发布各县(市、区)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县(市、区)优先使用结转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县(市、区)际间余缺调剂,重点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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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的补贴资金调增给已出现供需缺口的县(市、区),切实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农机〔2020〕3号)执行。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不低于年度补贴资金量的1%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省级财政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安排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者购买机具时,销售企业需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售后服务凭证等资料。发票上需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数量、销售价格、出厂编号、发动机编号和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自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按下一个年度政策优先办理补贴。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发布实施规定。省级和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全面公开本级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组织机具投档。省农业农村厅按照《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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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档工作方案》等要求,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企业投档,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办理服务系统”。(三)受理补贴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购机者购买符合补贴资质要求的农机产品后,可按规定通过手机App等提出补贴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持续提升补贴政策实施的便利化程度,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同一补贴对象在同一个实施年度内享受补贴总资金超出60万元(含)的须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区分重点和非重点机具,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单机补贴额低于800元(含)、近2年未发生违规行为的机具可采取补贴资金兑付后30个工作日内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验,核验内容同重点机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需在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在实施方案中,明确通过手机APP提交申请信息后,补充完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的时限要求。
(五)兑付补贴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将补贴发放数据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发放信息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挂接相应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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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资金支付申请、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和国库集中支付批量业务支付明细,由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根据支付凭证、批量业务支付明细,在2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兑付到购机者社会保障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再按财政部门发送的汇总清算凭证与同级人民银行进行资金清算。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及时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县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领导小组作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省农业机械推广站、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总站要充分发挥技术支撑和行业指导作用,指导各地农机推广、监理机构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及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技术支撑和管理服务工作;省农业机械鉴定站要紧紧围绕高原特色农业机械化生产需求加快农机专项鉴定大纲制修订,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工作;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要规范做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提升试验鉴定水平,共同为政策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各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和省农业机械推广站要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各县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各地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省农业机械鉴定站要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企业投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落实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要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补贴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生产企业要及时、准确、完整把具体补贴机具相关信息(出厂编号、发动机编号、经销商等信息)录入到“办理服务系统”中,确保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探索补贴信息公开向村和社区延伸,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规范信息公开专栏名称,公开补贴相关政策、实施情况、投诉举报渠道、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年度规范公开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附件4),公开信息时,严禁对外公布购机者身份证号、通讯方式、银行账号等隐私信息。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地要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20年12月修订)》(云农机〔2021〕1号)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报告制度的要求,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业农村、财政两部门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级2021-2023年实施方案,并抄报州(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备案。每年12月10日前,各州(市)要将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含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等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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