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大全:新疆关于进一步便利购机者提交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的通知
各地、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为全区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顺利申请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提供便利,确保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准确掌握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和待兑付情况,现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便利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的通知》(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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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机〔2022〕1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升级完成后,及时协助广大购机户将因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无法录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中的补贴申请及时录入系统,同时将通过预登记模块登记的补贴申请及时转录到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中,并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操作程序做好相关资料审核、机具核验等工作。
按《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要求,全面推行补贴政策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因涉嫌违反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被自治区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联合组织查处外(地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发现违规线索要及时调查,并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报告,以便进一步处理),购机者购买符合补贴资质要求的农机产品后,可按规定通过手机APP等提出补贴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补贴资金出现较大缺口的地县,要切实发挥各县(市、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领导小组作用,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在自治区发布的补贴范围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当地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明确提出本县市区需优先补贴的重点支持产业或环节所需机械装备,对保有量过剩、落后装备暂不予补贴等措施,最大限度发挥补贴资金的政策效益。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发布各县(市)资金使用进度,组织开展好县(市)间余缺调剂,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各地要加强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各项政策、文件、规定的学习,充分利用公文交换、乡(镇)、村公示公告栏、宣传栏,以及新闻媒体、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向涉农(林、牧、水产)行业部门和广大农牧民、生产经营组织做好政策宣传与公开,及时公布补贴相关政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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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监督管理情况、投诉及政策咨询电话等。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补贴申请审核,严格工作程序,优化办理流程,确保补贴申请及时录入,及时疏通实施补贴过程中各个环节堵点、卡点,按照限时办理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补贴申请受理、审核与资金兑付等工作。加快2022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进度与资金结算,与财政部门及时沟通、协调,加强联合监管,及时按程序按规定兑付补贴。同时,持续严厉打击违反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力震慑,树立良好导向,维护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附件: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便利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的通知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2月19日
附件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便利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的通知
农办机〔202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农村部农机化总站:
随着我国农业生产进入机械化主导的新阶段,农机化需求越来越迫切,激发了农民购置机具积极性,推动了补贴资金需求快速增长。据内蒙古、吉林等省(自治区)反映,一些市县补贴资金需求较大,年度内补贴申请可录入时间较短,不少地区还需跨年度录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分购机农民顺利申请补贴,也不利于全面准确掌握全国各地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和待兑付情况。经研究,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和广大农民申请补贴需求,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提升政策效能,及时掌握补贴资金需求,各地不再执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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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财〔2021〕8号)关于“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相关县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的规定。二、各地要全面推行补贴政策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因涉嫌违反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被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联合组织查处外(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发现违规线索要及时调查,并向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报告),购机者购买符合补贴资质要求的农机产品后,可按规定通过手机APP等提出补贴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持续提升补贴政策实施的便利化程度。
三、补贴资金出现较大缺口的省份,省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并可结合本地实际,优化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及时适当下调相对饱和的机具补贴额,确保政策效益普惠共享。要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发布各县(市)资金使用进度,组织开展好县(市)间余缺调剂,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四、各地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的通知》(农机发〔2022〕3号)等要求,依法依规履行省级支出责任,努力缓解化解资金兑付矛盾。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补贴申请审核,严格工作程序,优化办理流程,确保补贴申请及时录入,及时按程序按规定兑付补贴。同时,要严厉打击违反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力震慑,树立良好导向,维护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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