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试点农业保险政策农业保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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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农保转社保2022年新政策
- 2、今年农民种地保收吗
- 3、江西新农保政策
- 4、政府在农业保险方面有哪些补贴政策?
- 5、中国农业项目政策优惠有哪些?
农村社保政策是由政府组织引导,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以保障农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一种养老保险政策。
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
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新农保缴费标准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农业收入保险,国家开始试点,政策已正式推出!以后不管粮价掉到多低,国家也会给你一个基本收入。而且,在东北地区,明年国家库存玉米大量减少,并且叠加农业生产者补贴,朋友们种玉米收益一定更有保障!
一句话总结:农民种地,国家保障土地总收入!
随着这项政策的全面推开,农业、农村、农民必将发生惊天巨变,
本项政策详细情况,请往下看……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落实2018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共同印发《关于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推动保障水平,在各种成本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劳动力成本至覆盖全部农业生产成本或直接开展收入保险,切实促进农业保险转型升级,保障农户种粮积极性。
开展本次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的具体举措,对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促进农业保险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与现行农业保险主要保障物化成本不同,完全成本保险隐含了土地、劳动等生产要素的平均价格,体现了农户的物权收益和劳动力收益,是一种准收入性质的保险。从长期看,如今后放开小麦、水稻市场价格,完全成本保险可以为收入保险打下基础。同时,在玉米价格完全放开的地区,则直接开展收入保险。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试点,迈出了我国农业保险由“保成本”向“保收入”的关键一步,对推动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促进农业保险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有利于健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三是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运行机制。
据悉,本次试点按照“坚持自主自愿、体现金融普惠、发挥政策合力、鼓励探索创新”的原则开展,主要内容如下:
试点保险品种和保障对象:试点保险品种为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完全成本保险即保险金额覆盖物质与服务费用、人工成本和土地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的农业保险。收入保险即保险金额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生产产值的农业保险。保障对象为全体农户,既包括规模经营农户,也包括小农户。
试点期限和保险对象:试点期限暂定为2018年至2020年,共3年。试点保险对象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水稻、小麦、玉米三大主粮作物。
试点地区:内蒙古、辽宁各选择4个玉米主产县,其中2个县开展完全成本保险试点,2个县开展收入保险试点。安徽、湖北各选择4个水稻主产县开展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山东、河南各选择4个小麦主产县开展完全成本保险试点。试点县名单按照中央标准由各省份自行确定。
保险方案:试点经办机构应当公平、合理的拟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费率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原则上风险保费(含大灾风险准备金)不低于80%,费用附加不高于20%。试点产品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相对免赔不得高于30%。原则上,试点险种应将不低于20%的风险成数分保给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
补贴标准:在农户自缴比例不低于3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补贴40%、对东部其他地区补贴35%,取消县级财政保费补贴。同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自缴部分保费给予减免。
财政部指出,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是农业保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对推动农业保险转型升级,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切实调动农户种粮积极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江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新农保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由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央方针确定,试点县(市、区)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工作基础较好的新建县、于都县、永丰县、万载县、乐安县、新余市渝水区、婺源县、修水县、鹰潭市月湖区、浮梁县、芦溪县等11个县(区)进行试点,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省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根据目前我省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原则上按100元缴费起步。具体收缴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我省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省、县(市、区)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每人每年定补30元,补贴资金由省财政负担24元,县(市、区)财政负担6元。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县(市、区)参保缴费人数和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数量,一次性下达至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再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一次性拨至县(市、区)新农保基金专用账户。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由省、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代缴资金省财政负担80%,县(市、区)财政负担20%。
五、建立个人账户
县级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县(市、区)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如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为鼓励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加1元基础养老金。
八、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适时调整我省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制度衔接
(一)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并继续享受老农保待遇;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并按新农保缴费年限享受缴费补贴,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妥善做好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原已规定的政策继续执行,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出台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
十、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以县级为统筹单位实行预决算制度。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新农保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将年度决算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十一、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二、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将核定的养老金发放计划(人数和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市、县(区)两级要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机构编制;乡(镇)社会保障工作平台要适当增加人员编制,保障工作经费,并为每个行政村落实一名协管员的经费,确保基层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江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交流试点经验,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 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市、县(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地区的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实施方案
各试点县(市、区)要在做好人口结构调查摸底和配套资金预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报省新农保试点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日前,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中央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主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森林和涉藏特定品种四类。
这四类农业保险是:一是种植业,含稻谷、小麦、玉米、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天然橡胶、三大粮食作物(稻谷、小麦、玉米)制种等。二是养殖业,含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三是森林,含公益林、商品林。四是涉藏特定品种,含青稞、牦牛、藏系羊。《办法》鼓励各省份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对符合农业产业政策、适应当地“三农”发展需求的农业保险给予一定保费补贴。
《办法》明确,对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的保费,中央财政、省级财政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提供补贴,纳入补贴范围的中央单位承担一定比例保费。其中,省级财政平均补贴比例表示为(25%+a%),以保费规模为权重加权平均计算;中央单位平均承担比例表示为(10%+b%),以保费规模为权重加权平均计算。对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保费中,中央财政所承担的补贴比例,《办法》对四类农产品分别作了详细规定。此外,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中央财政每年将安排一定资金给予奖补支持。
国家对合作社的惠农政策多杂,按照惠农政策的涵盖范围及其特点,农合专家把这些政策分为三大类:优惠政策、补贴类政策、专项扶持类政策。
1、优惠政策
涉农企业或者合作社可以享有的税收减免、用水用电优惠等其他的优惠政策类。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项:
(1)购机优惠
2012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15亿元,约30%用于支持合作社购置农机装备。
(2)土地流转优惠
部分地区对合作社土地流转优惠补贴,十八届三中全会鼓励土地向合作社流转,静待以后各地出台土地优惠政策。
(3)税收优惠
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生鲜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减免政策。
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4)用电用水优惠
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用电与农业同价;电力部门对粮食烘干机械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从低执行的政策。
2、补贴类政策
国家给予农业企业或合作社贷款补贴、购机补贴、种粮补贴及农资综合补贴等,从2003年开始,主要的农业补贴有:
2003年开始,国家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及农资综合补贴。
2007年开始,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
2008年,对粮食大户的奖励政策,继续实行粮食最低收购政策,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
2012年,肉羊肉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场进行标准化改造。
2013年,继续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增加农业保险品种,开展农作物制种、渔业、农机、农房保险和重点国有林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增加农业保险品种。
2014年,将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实行新增补贴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倾斜政策。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015年,深化农村改革、支持粮食生产、提高小麦水稻最低收购价、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生猪大县奖励、农产品目标价格政策、畜牧良种、其他,农资综合补贴、退耕还林补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等等。
3、专项扶持
国家为扶持某些产业拿出专项资金,扶持资金力度大,覆盖范围相对较小,需要在项目通知后申报争取。我国主要有以下几种专项扶持:
1月,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项目,要求单笔贷款不低于100万,不高于6000万。
2月,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项目,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3月底前后,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土地治理项目,扶持资金80-160万。
4月底前后,农村幸福院项目资金3万元,新网工程项目,扶持资金200-400万。
3-5月,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集中供气等沼气工程项目,扶持资金20-80万。
6月前后,科普惠农项目,扶持资金10-40万。
8月左右,“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项目,扶持资金100万左右。
10月底前,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项目、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扶持资金龙头企业100-300万,合作社50-150万。
9-11月,各省农技推广项目,扶持资金、中央投资专项资金项目。
财政支农文本常年申报,合作社自身建设、配套服务设施等,扶持资金10-100万。
另外,扶贫办带动农民增收性强的农产品加工产业项目,扶持资金500元,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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