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灌溉相关政策农业灌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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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灌溉相关政策农业灌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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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农业灌溉相关政策,以及农业灌溉管理办法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录一览:1、...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农业灌溉相关政策,以及农业灌溉管理办法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长江流域部分地区旱情缓解,农作物的灌溉问题该如何解决?
  • 2、中亚灌溉农业解决措施有哪些
  • 3、2020年农业灌溉用水价格?
  • 4、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印发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
  • 5、农业灌溉水费收费依据
  • 6、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节水灌溉条例(2020修正)

长江中下游干旱灾害整体上呈现频发、重发的态势农业灌溉相关政策,不利一季稻孕穗抽穗和灌浆、晚稻返青分蘖、棉花开花结铃及经济林果等生长发育。长江流域部分地区旱情缓解农业灌溉相关政策,农作物的灌溉问题该如何解决?

1、水对农作物的重要性

农作物的生长离不开水,没有农业灌溉相关政策了水,它们就会被渴死。如何补水呢?在农作物生长发育期间,农民们经常会进行灌溉保障它们正常生长。连续高温少雨天气导致部分地区水域水位走低,水利是农业的命脉,为避免农业生产受旱情影响,各地区需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轻受灾程度,农业灌溉成为缓解旱情的首项措施。

2、农作物的灌溉问题该如何解决?

现有的节水灌溉系统虽然在降低作物灌溉成本,提高作物产量上有明显的作用,但由于常规滴灌系统存在许多问题尚待解决,致使灌溉的合理性无法得到有效执行。主要问题:人工操作的随意性过大,不能够严格执行灌溉制度;经验灌溉,无法保证灌溉的均匀度;全部人工操作,工做量大,无法解放劳动力,这里还是期待夏暑气的消失吧。

3、稀缺的淡水国家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中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领先于其农业灌溉相关政策他国家,但与此同时,中国还是一个大型农民,仍然缺乏可用的淡水资源。作为一个国家,您需要了解农业灌溉用水对作物水分的需求,并以尽可能少的水进行灌溉,以获得高产优质的作物。

后记:雨水利用措施发展不快,农业生产还没有摆脱“天上掉天”的消极局面。自1980年代以来,由于北部严重干旱和水资源日益匮乏,许多国内科研机构已开始研究雨水的收集和利用以及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1)发展灌溉农业农业灌溉相关政策,可能出现过度引水问题。如果大量引河流水灌溉,河流注入咸海农业灌溉相关政策的水量减少,咸海周围的生态环境恶化,出现白风暴加剧问题;

(2)为农业灌溉相关政策了获得耕地,可能破坏植被,导致荒漠化加剧;

(3)当地气候干旱,过度灌溉还可能出现土地盐渍化问题;

治理措施农业灌溉相关政策

(1)在沙漠的周围地区人工种树、种草、绿化荒漠;抓紧落实中央的“退耕还林、还草和以粮代振”政策;禁止滥砍滥发;封山、封荒,加速自然地表植被覆盖,以固结泥沙;对沙化的土地,应因地制宜,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建设乔、灌、草相结合的防风固沙体系;对不适 宜植树种草的荒地不要轻易破坏地表结构;在沙漠边缘地带,加速构筑绿色生态屏障,阻止沙尘入侵。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住荒漠化扩展的势头,增加地面的粗糙度,削弱大风的速度,从而遏制沙尘暴的气动力,以保证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限制过度放牧,防止草原退化 为了减少牲畜对种草沙地和草原的破坏,解决草原退化问题,要大力提高草原生态系统的第一性生产力。在裸露的沙地和退化的天然草原,种植牧草是防治沙尘暴的有效方法。可采取飞播种草、围栏封育、草原补种牧草等方法。建立人工饲草饲料基地,实施草原划区围栏放牧,改善水利条件,增施化肥等,建立集约化的草原生产体系,满足牲畜对饲草饲料的需求。草原生态系统的次级生产也要优化结构,提高转化效率。只有当人类充分依靠科技,建立起高效的草原畜牧系统时,草原退化沙化的被动局面才能转变

(3)3推广节水措施,加强水土保持 水资源是限制荒漠化地区发展的最主要因素,只有走节约用水的道路,可持续发展才有可能成为现实。传统的不合理的灌溉方式是导致水土流失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要大力推广各种节水措施,利用雨水蓄集技术,采用新的灌溉方式,调整种植结构,搞节水农业、节水牧业,提高水的利用率,加强水源涵养能力。越是荒漠化地区,水资源越是缺乏,节水意识淡薄将会加剧荒漠化

一是实行同水同价。环河灌区农田灌溉地下水价格由原来农业灌溉相关政策的0.056元/方调整至0.201元/方农业灌溉相关政策,地下水水资源费原按0.02元/方收取。二是推行分类水价。在配水定额以内,对实施连片规模种植、集中连片100亩以上应用滴管、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农业灌溉相关政策的作物,实行优惠水价,优惠30%。对限制种植和传统低水效作物或已配套高效节水灌溉设施但未运行的,实行上浮50%水价。三是完善分档水价。凡超定额用水,均实行分档定额累进加价。超定额累进加价额度和幅度分为3级:超定额20%以下的,超额部分在调整后水价的基础上加价到150%(按0.302元/方计算)农业灌溉相关政策;超定额20%至50%的,超额部分在调整后水价的基础上加价到200%(按0.402元/方计算),超定额50%以上的,超定额部分在调整后水价的基础上加价到300%(按0.603元/方计算)。四是实施精准补贴。在逐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五是实施节水奖励。对农业灌溉用水户采取节水措施,实际用水量低于配水总量的,对节约的水量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照县水务部门政策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保障灌排面积的稳定和发展,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管理、经营灌排工程设施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占用国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实行有偿占用与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全国的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其所属的流域机构负责本办法在其流域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其管辖和授权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第五条 占用跨省级行政区受益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并涉及到相邻省级行政区利害关系的,应当由占用行政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事先征求相邻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所在流域机构审批;重大项目经流域机构审查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从事各项建设,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及造成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占用者必须在申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附具管辖该灌排工程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第八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三年以上(含三年),占用者应当负责兴建与被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

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按照新建被占用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总投资额交纳开发补偿。具体补偿数额,由被占用工程的管理单位编制提出占用补偿方案,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定后,由管辖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第九条 由国家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按照水利工程的现值,由占用单位负责补偿。第十条 国家建设征用城市郊区菜地的,按《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执行,不再交纳开发补偿费。第十一条 凡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包括占用期三年以上和三年以下)给工程管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定后,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由占用者给予赔偿。并交付被占用的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管理单位,用于弥补损失,不得挪作他用。

对三年以下临时占用期满的,占用者必须负责恢复工程被占用的原貌,经原批准占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二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计收的开发补偿费,由省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照管辖权限核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流动机构审批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计收的开发补偿费,由占用者就地交入中央金库,并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流域机构负责监交。第十三条 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核收的开发补偿费,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

使用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项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支。

对于没有开发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核收的开发补偿费交上一级财政部门,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使用。第十四条 利用开发补偿费兴建的灌溉水源工程和灌排工程设施及其占用者补偿兴建的替代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县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对于发生的治安、民事、刑事违法案件,应报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处。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占用集体、个人所有和管理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各流域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后实施。

农业灌溉水费的收费依据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农业灌溉相关政策

1. 基本费用农业灌溉相关政策:固定费用农业灌溉相关政策,包括水资源开发、维护和管理等的基本成本农业灌溉相关政策,按照用水的户数或面积进行计算。

2. 计量费用农业灌溉相关政策:根据灌溉用水的用量收取的费用。具体计费方式可以根据灌溉用水的水表读数或土地面积等进行计算。

3. 差价费用:即超量用水费,当用水量超出最高限制时,每增加一定量的用水就会加收一定的超量用水费。

4. 手续费:如预付款或滞纳金等。

不同地区、不同水利部门和灌溉水源可能有不同的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需要根据当地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具体操作。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节水型农业,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节水灌溉,是指在农田、草牧场、林地等灌溉过程中,采取工程措施、技术措施和行政、经济手段节约用水,提高水利用率农业灌溉相关政策的活动。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科学用水,建设节水型农业。

农业节水灌溉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投入,保障农业节水灌溉持续发展。第四条 农业节水灌溉要按照流域或者行政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节水灌溉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科研、生产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和利用先进的农业节水灌溉技术,降低水的消耗,提高水的利用率和水分生产率。第七条 农业灌溉用水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八条 供水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不断完善供水体制和经营机制,降低运行成本,提高供水效益,促进节约用水和科学用水。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水的使用权有偿转让。第二章 农业节水灌溉规划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编制农业节水灌溉规划。跨行政区域的农业节水灌溉规划,分别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在制定农业节水灌溉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等部门的意见。

农业节水灌溉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批准的农业节水灌溉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分步实施。

农业节水灌溉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农业节水灌溉规划,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农业节水灌溉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农业节水灌溉工程建设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灌溉建设项目,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第十三条 农业节水灌溉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依照批准的农业节水灌溉规划,做好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等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

农业节水灌溉建设项目的申报与审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执行。第十四条 列入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的大中型农业灌溉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启用。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未按设计要求完成的,不得验收启用。第十五条 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安排农业节水灌溉建设项目和节水改造项目。第十六条 农业节水灌溉工程建设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第四章 农业灌溉用水管理第十七条 农业灌溉实行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用水状况、年度水源的预测、农业节水灌溉规划及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制定本地区年度取水计划。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技术条件和水资源状况,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农业灌溉用水定额,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灌溉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计量设施,按照批准的灌溉用水定额实行计划用水,并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第十九条 供水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健全水费收取制度,定期向用户公开用水量、水价和水费。推广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水价制度,禁止实行包费制;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对采取节水措施在灌溉用水定额内实现节水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鼓励。第二十条 集体、个人投资兴建的小型农业节水灌溉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

受益农户较多的灌溉工程,提倡按照水系或者渠系的受益范围,组建农牧民用水者协会等多种形式的自管组织,落实节水责任,加强自农业灌溉相关政策我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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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灌溉   农业   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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